财产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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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
控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财产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财产权利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作为典当业务的一种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在典当业务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新型的典当业务模式不仅进一步推进了现代典当行业的发展,而且也提升了典当行业客户群体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
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实施细则》,为股权质押业务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担保法》、《物权法》这些法律文件也对为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进行了规定,是我们业务操作的准绳。一、基本概念
㈠、股权质押的含义
1、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3、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㈡、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1、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2、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3、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
是具有可转让性。
4、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㈢、质押标的物股权的表现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非流通证券)--出资份额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可流通)--股份(股票转让)
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咨询申请—--客户基本资料核实—--企业实地考察—--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率—--内部审批—--签订当票、质押借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发放当金—--贷后监管--还款、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三、股权质押业务操作要点及风控分析
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分析
1、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
⑴、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⑵、已获得银行贷款、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⑶、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⑷、生产型实体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先经过外经局及外管局的批准。
5、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
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股权出质的批准本文件。
6、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⑴、股东构成
⑵、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股权质押典当业务与房产抵押典当业务相比,属于一种软抵押,股权这种担保相对于房产担保,不易控制,价值衡量也不直接,因此在操作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是要特别注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特别是现金流情况及还款来源的考察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⑵、核实企业供货合同或订单
2、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⑴、财务报表分析
①、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②、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是判断股权价值的一个考察指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由股东投入及由股东投入所创造价值的一个体现
③、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⑵、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水
⑶、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⑷、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㈢、出质股东情况分析
一个公司的组成可以由另一个公司投资而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投资而成,或者可以由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因此股权质押业务中就出现了出质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的情况,对于不同性质的出质人来说,所需要考察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1、出质人为公司(即股东为一个公司)
⑴、《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企业的股东是公司的话,除了借款企业本身出具同意企业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之外,股东(公司)的出资股东提供一个关于同意股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为自然人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相比较来看,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为自然人的话,办理出质登记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签字、盖章,不得授权。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问题
1、股权出质登记的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