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国卷一4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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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卷Ⅰ-4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2分)
材料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也不可代表。
议员不能是人民的代表,只能充当人民的“办事员”。英国人“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人民主权不可分割,否则主权者将被“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
——据卢梭《社会契约论》结合材料与所学世界史的相关知识,围绕“制度构想与实践”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
材料是引子,卢梭认为英国代议制构想在实践中变味了,并没有体现出人民主权来,因此否定这种制度构想。表现出制度构想与实践的差异。
抓住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与制度实践间的关系。
赋分:
主题鲜明3分
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等理论占3分。
制度实践用英美的契约理念的优先与法国的过度强调人民主权正反论述6分
三对角度皆可行文。
人民主权可否转让,
人民主权可否代表,
人民主权可否分割。
主题:启蒙思想家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论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中的实践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论主张,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未来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蓝图,但在资产阶级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实践中,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在人民主权的理论指导下,确立了资产阶级政体,在议会掌握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人民(或公民)将部分权利让渡于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手中,实现了契约型政府,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促进了英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资产阶级确立起阶级统治。而同时代的法国革命中,法国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对于契约型政府重视不够,一次次革命运动造成法国社会较长时期的动荡,民主共和政体确立尤为艰难。故而,在确立起体现人民主权的代议制政体以后,人民能否将人民主权与恪守体现公众意志的契约政府下让渡权利结合起来,对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主题:直接民主的困境与代议制的渐进发展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社会契约及人民主权观念,强调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被代表,即践行得最佳途径是直接民主并反对代议制。然而雅典的实践表明,缺失小
国寡民和相对高的公民意识这两个必要前提,直接民主将走向困境。
近代西方制度构建体现了启蒙运动中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主张,用法律明确了代议制,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制,明确议会主权并渐进发展确立责任内阁制等;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总统共和制,实现总统、国会、法院三权分立制衡;另有法国1875年宪法确立议会共和制和德国1871年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等。虽然代议制在保障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方面确有各种不足,但在渐进中不断发展完善,如明确分权制衡,扩大普选权,加强监督等。
实践表明,日渐完善的代议制有利于法治稳定,社会进步。
主题:启蒙思想家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论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中的实践
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论主张,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未来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蓝图,但在资产阶级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实践中,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在人民主权的理论指导下,确立了资产阶级政体,在议会掌握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人民(或公民)将部分权利让渡于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手中,实现了契约型政府,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促进了英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资产阶级确立起阶级统治。而同时代的法国革命中,法国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对于契约型政府重视不够,一次次革命运动造成法国社会较长时期的动荡,民主共和政体确立尤为艰难。故而,在确立起体现人民主权的代议制政体以后,人民能否将人民主权与恪守体现公众意志的契约政府下让渡权利结合起来,对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王五洲老师:直接民主的困境与代议制的渐进发展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社会契约及人民主权观念,强调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被代表,即践行得最佳途径是直接民主并反对代议制。然而雅典的实践表明,缺失小国寡民和相对高的公民意识这两个必要前提,直接民主将走向困境。
近代西方制度构建体现了启蒙运动中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主张,用法律明确了代议制,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制,明确议会主权并渐进发展确立责任内阁制等;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总统共和制,实现总统、国会、法院三权分立制衡;另有法国1875年宪法确立议会共和制和德国1871年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等。虽然代议制在保障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方面确有各种不足,但在渐进中不断发展完善,如明确分权制衡,扩大普选权,加强监督等。
实践表明,日渐完善的代议制有利于法治稳定,社会进步。
主题: 君主立宪制下人民主权可以转让
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但我认为在君主立宪制下,人民主权可以转让。
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治制度,在限制王权的同时也把人民主权转让给以议会议员为代表的政治精英手中。虽然几经风雨,几经波折,但三百多年来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君主立宪制,的确使英国国家富强、人民富足、社会和谐。而其后出现的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布与实施、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实践以及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的失败案例,也从不同侧面充分说明在君主立宪制下,人民主权是可以转让的。
问题的关键并非是否可以转让,而是转让给谁。把人民主权转让给科学、合乎国情的法律制度,从而在法治的天空下,人民才能更好地当家作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