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XXX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催款函 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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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XX工程支付工程款的函

致:XXXXXX

我司承建的XXXX工程项目,自2013年至2015年累计完成工程造价XXX 万元,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贵方累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至70%(XX万元),实际已支付我司XXX万元,还拖欠我司工程进度款XXX万未支付。

我公司为了配合贵司能够维持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已垫付大量资金,因贵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迫使我方承受巨大压力,造成项目资金缺口大,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租金,土地租金,等等不法支付,而且目前我司形势不容乐观,由于贵司支付工程滞后把我司推向债台,我司此前向项目班组及材料商的承诺也屡次失信,迫使我司走向绝境,等待各方债主向我司的是法院起诉,今特函告请贵司高度重视,落实切实可行的支付计划,使我司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商货款,能够度过目前的难关,也防止他们有过激行为及闹事上访,恳请贵司收到此函后在一周内支付我司剩余未支付的进度款XXX万元,谢谢!

XXXXXXX

2016年3月25日

湖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XXX律函字[2014]第号

致:长沙市XXXXXX公司

本所受XXXX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本律师函,请你单位依法全面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一、合同履行及法律责任的问题

2009年8月,你单位与市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XXXXXX,合同约定租赁期为XX年(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19日,其中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9月19日为免租金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一年租金为48.999996万元(4.083333万元/月),第二年租金为48.999996万元(4.083333万元/月),第三年租金为51.75万元(4.3125万元/月);另外还约定在租赁期内另支付物管费5000元/月;租金及物管费每年分两次付清。2012年9月19日合同到期后,你单位与市公司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但你单位也没有交还房屋,继续侵占租赁房屋,另外还拖欠租金。2013年5月17日本所律师依法给你单位去了《律师函》,你单位除支付部分租金外,自2014年6月5日止,拖欠租金及物管费942283.10元(20个月零17天),但按原合同递增比例计算共拖欠租金及物管费989397.20元(20个月零17天)。你单位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你单位除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外,还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拖欠款项及依法给付的问题

关于你单位所拖欠的租金及物管费,省公司及市公司多次与你单位交涉(包括当面约谈、发催款函等),你单位曾于2012年11月12日向市公司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分五次付清全部拖欠款,但你单位违背相关约定,2013年5月《律师函》发出后,你单位除部分履行外,至今仍拖欠租金及物管费,并且出现了新的拖欠,产生新的违约及侵权行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律师函》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给付义务。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第235条、第236条之规定,你单位除依法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管费外,还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并将租赁物及时交还省公司及市公司。

三、律师声明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依法诚信守约是一切市场主体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商业准则和市场规则。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顺。2014年1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全面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提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新要求,希望你单位依法诚信履约,不至于受到信用惩戒和信用污点。

2、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与省公司及市公司协商后续租赁或者依法及时归还租赁物等问题,如你单位对本《律师函》置之不理,本所将授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特此函告,请你单位充分重视为谢!

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

XXXX 律师

律所及律师联系方式:

长沙市XXXX楼(邮编:410001)

联系电话:0731-8XXXX、XXXX、XXXX(传真)

XXX律师: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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