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2-3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3]19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3.03.20
【实施日期】200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
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2003年3月20日公通字[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安机关又有4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项目目录见附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已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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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工作总结三篇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工作总结三篇2023年放管服工作总结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了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各项相关工作,各科室结合部门职能,负责简政放权事项,在全局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专门机构负责落实,专业人员具体办事,相关科室协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二、依法行政,严格政策执行根据《巴中市恩阳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23年工作重点的通知》(恩府办函﹝2023﹞39号)文件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赋予建设行政部门的权责情况,对我局行政权责进行全面梳理,最后形成《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就每个事项制定运行流程图,并通过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力求通过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进一步理清行政职能,规范权力运行,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
本级共保留行政许可13项。
三、加强监管,权责分明建立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两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相关行政执法股室要对照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
四、集中办理,优化服务(一)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窗口对外服务。
按照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行政审批事项整体进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对外服务。
(二)行政审批权能充分授予行政审批科及窗口。
我局专门成立独立的行政审批科,常驻中心办公,选派2名同志进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力推动了窗口工作有序开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2.06.28【实施日期】1992.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0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3
•【文号】国发〔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2.0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践行科学开展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经常教育引导窗口全体工作人员爱岗敬业,高标准、严要求,谨言慎行,事事处处用党性原那么、工作职责对照落实到岗到人.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篇【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务效劳中心业务指导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务实、高效、便民、快捷的一站式效劳宗旨,以优质高效效劳为目标,坚持以制度抓管理,以创新抓效劳,以纪律作保证,勇于实践,不断探索, 进一步强化窗口建设,标准各项管理,增强效劳意识,提升效劳水平,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根据邢台市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自查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进行自查,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一、简政放权1、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局严格按照省、市、县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对划转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审批事项。
对上级明令取消或暂停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到位。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大厅LED大屏幕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单位变更的行政审批工程信息。
严禁擅自增设审批工程,严禁继续审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工程。
接受群众监督。
2、压减清理申报材料和各类无谓证明精简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
全面梳理并压缩审批时限,所有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工作,对行政许可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清理,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实质性作用的,原那么上予以取消,可合并的一律合并;上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下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只提供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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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
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来源: /fg/detail2014909.html。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精选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篇1一、放管服改革开展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审改革政策。
按照县领导安排,县政务办认真学习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__〕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__〕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是要求遵照《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做好贯彻落实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要求,就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问题,完善、充实100份整改材料台账,制定并贯彻执行落实省委巡视组回头看整改措施。
四是按照省市政务办要求,做好县镇两级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进驻事项、办件量等填报工作,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工交科、徐州市政务办。
(二)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初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睢政发〔20__〕19号),明确了县级政务服务管理体系一办两中心(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构架。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效推进我县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月份成立了睢宁县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纪委、政务办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窗口单位为成员,密切联系,明晰责任,办公室设在我办,此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连续三年将行政审批三集中到位工作列入县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有效地推进和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始终坚持并优化窗口行政审批并联审批制度。
一是围绕两个模板,深化涉建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自20__年实施窗口并联审批涉建一费制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积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组织召集各涉建窗口召开涉建联审联办会。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有关事项
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
要求的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657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6.05.2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657号)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突出审批重点,强化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材料受理
(一)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农药续展登记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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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24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行政许可,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决定,我委共取消和下放了13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梳理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2项)。
取消事项25项
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 吴川市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生产监督管 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不含医疗机 理局 构和煤矿)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 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 精神取消
3
吴川市交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 运输局 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24
吴川市市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 监管局 销分支机构备案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25
吴川市市场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监管局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县级为湛江市委托 事项
20
吴川市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21
吴川市农机 局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13
吴川市海洋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 与渔业局 批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取消
14
吴川市文化 广电新闻出 版局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取消
关于取消下放承接行政职权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取消下放承接行政职权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关于取消下放承接行政职权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
市审改办:根据《关于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承接落实工作进行“回头看”的通知》(x审改专办发﹝20xx﹞2号)文件要求,市审批局对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了梳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取消下放承接情况1、取消的行政职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9号)、《xxx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xxx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x政发〔20xx〕45号)、《关于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x建(法)发〔20xx〕20号)、《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保留和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x政发〔20xx〕1号)等文件要求,市审批局共取消行政职权7项,分别是“户外广告登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初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审核、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水利项目建设审批”。
2、个人简历下放的行政职权。
根据《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保留和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x 政发〔20xx〕1号),市审批局共下放行政职权11项,其中下放两县一市三区的是“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备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外且不带有储存设施)”2个事项,下放两县一市的是“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许可”4个事项,下放市辖三区的是“临时(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重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城镇燃气管线类的项目核准)”5个事项。
3、承接的行政职权。
市审批局运行至今,共承接xxx各厅局下放事项5项,分别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等19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使用长输管线运输)、《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国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
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国务院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方式│┃┃││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8〕2064号)│┃┃││批││┃┃国├──┼────────┼─────────────────────────┼─────┨┃│2│高技术产业化推进│《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科技〔2000〕243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下发〈国家高技│┃┃家│││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补助经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3│不需政府投资和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予优惠政策、国家│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明令限制之外、限││┃┃计││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4│中央储备食用植物│《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油(料)收购定价和│委员会令第11号)│┃┃││销售定价││┃┃委├──┼────────┼─────────────────────────┼─────┨┃│5│明信片资费确定│《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6│价格鉴证资格考试│《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培训单位审批│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7│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人员资格认证│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8│汽车整车和发动机│《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来料加工保税复出│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口审批││┃┃├──┼────────┼─────────────────────────┼─────┨┃│9│摩托车整车和发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机来料加工保税复│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出口审批││┃┠──┼──┼────────┼─────────────────────────┼─────┨┃│10│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份的资格审批│〔1996〕10号)│┃┃├──┼────────┼─────────────────────────┼─────┨┃│11│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教││园规划审查│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12│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育││大项目和限制类项│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目之外自筹资金建│号)│┃┃││设项目的初设审查││┃┃├──┼────────┼─────────────────────────┼─────┨┃部│13│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事项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14│高等学校在本科专│《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业目录内设置、调│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15│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无设定依据│┃┃││校零星基建审核││┃┃├──┼────────┼─────────────────────────┼─────┨┃│16│教育系统机电产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17│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股票的申请审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18│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许可证审核│知》(国发〔1984〕54号)│┃┃├──┼────────┼─────────────────────────┼─────┨┃│19│中小学图书馆推荐│《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书目审批│通知》(教备〔1991〕70号)│┃┃├──┼────────┼─────────────────────────┼─────┨┃│20│教育系统有关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及高等学校出│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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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7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由注册建造┃┃││工程师岗位资格核│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师代替,并┃┃││准││设立过渡期┃┃├──┼────────┼─────────────────────────┼─────┨┃│71│建设行业网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审核│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计│┃┃建│││算机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科〔2001〕184│┃┃│││号)│┃┃├──┼────────┼─────────────────────────┼─────┨┃│72│在中国境内承包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设││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建设部令第32 号)│┃┃││审查││┃┃├──┼────────┼─────────────────────────┼─────┨┃│7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改为告知性┃┃部││础设施工程施工招│(建设部令第89号)│备案┃┃││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7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由注册建造┃┃││经理资质核准│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5│外国设计机构设计│《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资格核准│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设〔1986〕840号)│┃┃├──┼────────┼─────────────────────────┼─────┨┃│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改为告知性┃┃││政基础设施工程竣│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备案┃┃││工验收核准││┃┃├──┼────────┼─────────────────────────┼─────┨┃│77│燃气供应企业及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78│城市公交企业停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正常运营审批│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79│转让出租汽车或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移作它用审批││┃┃├──┼────────┼─────────────────────────┼─────┨┃│80│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核准││┃┃├──┼────────┼─────────────────────────┼─────┨┃│81│长江水域船舶垃圾│《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作业审批│(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82│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设计方案审批││┃┃├──┼────────┼─────────────────────────┼─────┨┃│83│公共绿地(包括游│《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游乐园管理规│┃┃││乐园、动物园)内│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84│设立县(市)住房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积金管理中心审批││┃┃├──┼────────┼─────────────────────────┼─────┨┃│85│房地产中介人员从│《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业资格认证│定》(建设部令第97号)│┃┃├──┼────────┼─────────────────────────┼─────┨┃│86│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影响报告书预审││┃┠──┼──┼────────┼─────────────────────────┼─────┨┃│87│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铁道部计划司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铁││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程序的通知》(计长〔1993〕56号)│┃┃││输条件审核││┃┃├──┼────────┼─────────────────────────┼─────┨┃│88│铁道系统施工企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道││一级项目经理审核│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89│铁道系统国际科学│《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部││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审批│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90│铁路工业产品生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许可证发证和检验│知》(国发〔1984〕54号)│┃┃││报告审核││┃┠──┼──┼────────┼─────────────────────────┼─────┨┃│91│道路货物运输线路│《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审批│的通知》(〔86〕交公路字1013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39号)│┃┃├──┼────────┼─────────────────────────┼─────┨┃│92│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交│┃┃通││资质审批(危险化│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学品运输企业除外│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93│由交通部审批的公│《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部││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94│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的码头资质核准│355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95│公路、水运工程试│《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验检测人员资格评│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审│(基质监字〔1998〕16号)│┃┃├──┼────────┼─────────────────────────┼─────┨┃│96│公路、水运工程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量监督人员资质考│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核│工发〔1992〕443号)│┃┃├──┼────────┼─────────────────────────┼─────┨。
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汇报
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汇报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汇报“放管服”改革进入深水区,如何深入推进并取得实效,实属不易,以下是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汇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于“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汇报7月29日,商丘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编委主任张建慧主持召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协调会议,要求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建设网上政务大厅,打造单网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
会议认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
健全政府权力清单体系,建设网上政务大厅,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政府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
通过健全政府权力清单体系,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挖掘改革潜力,增强发展动力,激发发展热情,释放改革红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要简政放权。
按照“能减则减、该放尽放、应管善管”的要求,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二要强化监管。
积极创新监管方式,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构建健全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三要提高服务。
以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按照单网融合的要求,推进权力事项网上运行,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以硬性指标约束倒逼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切实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在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能上有新成效。
会议要求,要突出重点,加快构建权力运行新机制。
要在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权力清单体系,全面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着力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廉洁政府。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治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
国
家
民
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方法的备案
14
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名目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教高〔1999〕7号)
15
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
无设定依据
16
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
《机电产品进口治理方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3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中等教育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和进展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4〕3号)
32
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出国(境)培训审核
53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委任、选举、聘请或罢免的备案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社会福利企业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的通告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
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4.29
•【字号】浙价认〔2016〕82号
•【施行日期】2016.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的
通告
浙价认〔2016〕8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精神,我局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同时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不再受理有关人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此通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9日。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工作总结范文(通用18篇)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工作总结范文(通用18篇)第1篇: 放管服工作总结一、放管服改革开展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审改革政策。
按照县领导安排,县政务办认真学习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23〕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是要求遵照《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做好贯彻落实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要求,就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问题,完善、充实100份整改材料台账,制定并贯彻执行落实省委巡视组回头看整改措施。
四是按照省市政务办要求,做好县镇两级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进驻事项、办件量等填报工作,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工交科、徐州市政务办。
(二)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初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睢政发〔2023〕19号),明确了县级政务服务管理体系一办两中心 (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构架。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效推进我县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月份成立了睢宁县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纪委、政务办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窗口单位为成员,密切联系,明晰责任,办公室设在我办,此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连续三年将行政审批三集中到位工作列入县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有效地推进和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始终坚持并优化窗口行政审批并联审批制度。
一是围绕两个模板,深化涉建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自2023年实施窗口并联审批涉建一费制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积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组织召集各涉建窗口召开涉建联审联办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内商建字〔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完善我区二手车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请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第37条要求,取消中央指定的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并且不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年审和证书发放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第109条的要求,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等后置备案下放到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请你们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达标工作请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宣传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参照行业标准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经纪机构相应的规章制度、服务功能、设施设备、人员、经营管理等要求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对于二手车市场的备案,要及时与当地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到市场实地认真对市场面积、交易大厅、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查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邢政办发[2016]8号【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23【实施日期】2016.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6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市的权力事项全部予以取消。
全市共涉及50项,其中,市级衔接取消29项(行政许可13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1项、日常管理8项,已取消下放6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明目取代搞变相审批。
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取消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申报修订。
各县(市、区)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
附件:邢台市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共计50项)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附件;邢台市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共计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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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