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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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前言
1.内容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
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
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
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6.1分类作业要求
6.2分类投放
6.3分类收集
6.4分类运输
6.5分类处置
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
7.1分类标志
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
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
7.4 分类投放点图例
7.5 分类收运车图例
8.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件:
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
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
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
前言
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
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
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5 其他垃圾
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
2.6 生活垃圾投放人
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
2.7常设投放点
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
2.8分类投放点
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2.9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
2.10资源回收日
住宅区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日期。
2.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
2.12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
用于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
2.13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具有自动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电子回收设备。
2.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特指具有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
类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符合以上条
件的分类投放点。
2.15 易腐垃圾转运站(点)
特指具有对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车辆转运条
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2.1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收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存放、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收集设施。
2.17生活垃圾收集站
指符合CJJ 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2.18生活垃圾转运站
指符合CJJ 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3.总则
3.1为进一步有效推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制定本规范。
3.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动下实行强制分类。依照
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等措施使生活垃圾减量稳步推进。
3.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5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3.6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7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理。
3.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