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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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基本规范。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新政办[2001]17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1.10.31【实施日期】2001.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7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已经颁布实施(国办发[2000]64号),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基本规范》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是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广大企业多年积极探索的实践出发,在总结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和企业管理的现状,吸引和借鉴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注意符合国际规范,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

《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当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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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1日阅读次数:738 [ 字体:大中小] [打印] [ 关闭]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2001年3月13日)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

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管理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管理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基本规范。

壹、政企分开和法人治理结构(壹)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且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运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运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运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于壹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且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能够转为企业化运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分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运营。

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情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和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运营责任制度。

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且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是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基本规范。

为了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本文将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规范的背景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一次重大的改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性跨越。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效率低下;企业间管理制度不一、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规范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权责清晰、运营高效的企业法人治理模式。

2.企业的股权管理规范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股权管理机制,确保国家对企业的控股地位和表决权,并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管,严格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3.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严格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提高企业决策层对企业运营的掌控力和管理能力。

4.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规范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从业务操作到风险管控等全过程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5.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企业财务公开透明,加强资产经营和风险控制管理。

三、规范的意义和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出台,对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国家经济结构,具有以下的意义和作用:1.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建设。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主力军,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基本规范建设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实施职业化管理等方面,阐述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重要性。

首先,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明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应确立董事会的核心地位,通过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实行多元化、专业化管理。

同时,应健全董事长和总经理制衡机制,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此外,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具有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提升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提高决策效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决策机制科学高效。

国有大中型企业常常因为层级过多、决策程序繁琐而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应加强权力下放,推行责权利一致原则,允许专业化、分权化的决策。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各级管理人员之间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周期的缩短。

第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公司资源、权益被侵占和滥用。

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的全过程、全要素管理。

同时,要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实施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防止公司陷入重大经营风险。

最后,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实施职业化管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承担企业业绩和效益的责任,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选拔和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和决策水平。

此外,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国有大中型企业。

总之,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

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引言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性问题,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本篇文档旨在探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管理的基本规范。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素企业法人治理企业法人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企业法人制度是以公司法为基础的。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合法运营和规范管理的基础。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个机构,构建治理结构。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确定各种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企业应设立财务部门,确保日常财务事务的规范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若企业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将导致企业缺乏内部纪律和管理,容易出现违法和不法行为。

同时,企业的资产会面临严重的损失和风险。

所以,建立内控管理机制是企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设立内控部门,并引入监管机构对企业内控制度进行监管。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团队的职责是制定各种法律政策、规划和制度,并监督企业中存在的任何风险。

加强企业管理的基本规范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灵魂,是一套行为准则和共同价值观的体现。

正确认识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将有助于加强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管理,形成多元化的企业文化和理念。

激励机制建设激励机制建设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培育高效的员工团队,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的激励方式应该采用多种手段,包括薪酬制度、晋升机会和培训机会等。

员工培训和员工管理员工培训和员工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制定良好的员工培训计划并管理人员,提升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和使企业得以长期健康发展。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鄂发[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2001年11月6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成果,努力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竞争力为目标,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继续落实“四创新一配套”的工作措施,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步伐,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1)到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更为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更好地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2)到2005年,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国有小型企业全部完成改制改组。

除极少数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其余企业的国有股权应逐步降低为相对控股或参股,真正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到2005年,力争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以及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4)到2005年,国有企业亏损面控制在20%左右,亏损额进一步降低,企业资产质量低、债务沉重、财务风险大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效益水平显著提高。

(5)“十五”期间,力争工业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增长,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规章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规章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特点
现代企业规章制度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等 特点,是企业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保障。
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1 2 3
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规章制度能够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企业各项业 务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 营效益。
增强企业竞争力
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规范化、 标准化程度,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激 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规范化原则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应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 机制,确保企业高效运作和资源优化配置。
人本化原则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应关注员工需求和利益,建立健全员工激励 机制,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组织结构及管 理体制
明确企业的组织结构、 管理层次及职责分工,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 制。
国有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混乱、冗员过多、流程繁琐等问题,导
致经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
03
创新能力不足
国有企业在研发、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不足,缺乏自主创新能力,难以
适应市场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原则
市场化原则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应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与市场接轨,提高 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2023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规 章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

目录
• 现代企业规章制度概述 •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规章制度 •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规章制度实例分析
01
现代企业规章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现代企业规章制度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基于法律和 道德准则,为规范员工行为、明确权利与义务而制定的系统 性规范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1]4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01【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4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省经贸委二00一年五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是近几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

《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对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十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将起到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发展步伐,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强化企业的科学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基本规范》的目标和任务(一)2001年和“十五”期间我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改革发展目标是:1.2001年,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中培育树立20户规范建制的样板企业,到2005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制度建设基本实现规范标准;2.2001年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确定20户科学管理的样板企业,到2005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3.2001年全省培育3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2005年这30户企业的企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际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4.2001年完成技改投资120亿元,全省“十五”期间计划建成投资的100项重大技改项目有30项开工;到2005年累计完成技改总投资825亿元,100项重大技改项目竣工投产,50户重点支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技改计划全面实现。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一、背景和意义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其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然而,一些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体制僵化、腐败现象严重、管理低效等。

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为导向,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管有效为特征的经营管理体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推动企业提高效率和创新能力,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

2.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3.促进全面深化。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还需要与政府、市场、法律等外部环境相配套,促进全面深化。

4.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加强管理,以下是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1.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推行公司法人治理,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实现决策、监督和执行的有效分工。

2.加强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风险、合规等方面,规范企业运作,确保资产安全和经营合规。

3.推行市场化经营。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自主决策生产、销售、投资等经营行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4.建立激励制度。

制定合理的薪酬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业绩。

5.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监管力度,对企业进行规范、公平、透明的监管,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6.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决策效率和运营效果,推动企业管理科学化、智能化。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管理体制迫在眉睫,而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基本规范的建立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步。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管理规范、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核心任务。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法定代表人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市场化选聘制度、财务透明制度等。

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保护股东权益,防止权力过度集中,提高企业治理效率。

其次,加强管理基本规范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内容。

管理基本规范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企业文化规范等。

在企业内部,应该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流程和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同时,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障。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是指公司内部建立的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独立董事等,通过内外部监督相结合,实现企业治理的有效性;外部监督机制是指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推动企业管理规范化和法治化。

此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是提高管理者的能力素质,通过培训和选拔等方式,提升管理者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其次是要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如人事任免不合理、权责不清等问题,通过深化体制,打破利益集团的束缚,提高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最后是要加强对企业和发展的政府指导,通过政策扶持和监管引导,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化水平。

总而言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任务。

通过制度建设、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必须制定一套基本规范,以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首先,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这里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决策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

国有企业应该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权利和义务的分工,明确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并严格遵守财务会计与审计制度,保证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确保各种决策程序都依法合规,管理规范化。

其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和凝聚力的重要基础,它是推动企业和员工发展的精神力量。

国有企业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和践行诚信、创新、奋斗、效益的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塑造和宣传企业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企业凝聚力。

第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加强内外部监管。

国有企业是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重要载体,必须强化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责任和权力,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决策和运营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外部监管,接受政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布企业经营情况,接受社会审查和监督,确保企业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加强企业发展战略和效益评估。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发展壮大,必须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并建立起科学的战略评估体系,及时评估企业运营效益。

国有企业还应该加强与其他企业和内外部合作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确保企业具备持续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注重员工培养和激励机制。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员工培养和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基本规范。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
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期刊名称】《机电新产品导报》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与企业要由行政隶属关系改为产析关系,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二是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

授权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昕有者职能。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允许和鼓励地方进行探索。

【总页数】2页(P58-5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0]64号文件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J], 无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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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1]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3
【实施日期】2001.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
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规范》,进
一步加快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切实加强科学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基本规范》精神
《基本规范》是对近年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制,标志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过一个时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后,开始进入规范化实施阶段。

《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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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基本规范。

ⅴ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实行股份制改造。

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

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八)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派出,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

(九)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应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大型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

二、发展战略(一)加强发展战略研究。

企业应了解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切实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掌握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

(二)确定科学合理的战略目标。

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将研究发展战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主业的发展、核心业务能力的培育和整体优势的发挥,有利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形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并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做好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内上项目,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四)建立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

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公司制企业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

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确认。

对于违反法律、国家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技术创新(一)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

以市场为导向,从企业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技术创新的方向、目标和规划。

引进技术应注重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并做到消化吸收。

积极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方式,跟踪国际上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

(二)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中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建立技术中心,并达到《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规定的要求。

其他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及其人员、装备、经费等也要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研究开发费用。

通过技术创新,属于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企业应逐步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属于传统产业的企业要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技术。

(四)加强科技人员队伍建设。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关键技术人才的引进不受地域、国别的限制。

对科技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新产品新增利润提成、技术折价入股或实行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

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换代的要求,对科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大专院校联合培训,不断更新科技人员的知识。

(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防治污染、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进行技术改造,大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工艺水平。

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项目资金兴建非生产性设施。

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实行责任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六)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密切跟踪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以及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过程中,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运用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化。

同时,应借助网络技术实现商务信息的传输与共享,探索电子商务等新的贸易方式。

四、劳动、人事、分配制度(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二)改革用工制度。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完善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织结构;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测定岗位工作量、确定用工人数,实行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

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经培训仍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

(三)改革人事制度。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精简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

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并实行任期制,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

(四)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

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实行职工工资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委托银行代受全部工资收入,严禁违规违纪发放工资外收入,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五)改革住房分配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逐步实现住房供应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与工会就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民主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七)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计入成本。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与原企业分离,由社区管理。

(八)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

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以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五、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准确计量验收各项原材料、能源,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统计各项指标,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核算体系。

(二)正确核算成本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下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划分、分摊原则,制订适合于本企业的费用划分标准、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之间的分摊方法、费用分摊期限。

合理划分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与可以分摊计入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费用与支出的界限等。

(三)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固定资产划分原则,制订具体的固定资产标准和目标,作为核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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