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鄂财办会〔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鄂财办会〔2021〕4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 23号)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采集对象湖北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二、采集内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个人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诚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发〔2018〕13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紧
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经请示财政部,信息采集时间延长至三月底;
二、为方便省直广大会计人员,在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西行300米路南)增设一个信息采集点,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对个人采集,星期六、星期日对集体预约采集,联系电话:60137328、65750257;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三、会计办事大厅(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只对个人信息采集,星期六、星期日不休息;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
00.
四、集体信息采集的,请单位验收原始证件后,出具证明信,只带二代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网上打印出的信息采集表即可信息采集。
特此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1年2月2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财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赣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我们对现行使用的江西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
为了做好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平台”上线时间“服务平台”将于2018年12月中、下旬正式上线运行,具体上线时间以省财政厅公告为准。
“服务平台”上线后将替换现行使用的“江西会计网”,继续使用原网站地址(),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频道版仍然保留。
二、信息采集对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采集原则会计人员本次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四、信息采集流程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相关资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此前已经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只需在“服务平台”上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即可。
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问题解答
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问题解答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问题解答1、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的意义?答: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在信息采集期间没有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将无法进入全国、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不能实现跨省和区内调转,继续教育登记无法完成,也不能实现会计资格的初、中、高级考试报名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其他会计事务也将无法办理。
2、信息采集系统页面怎么没有注册的按钮?答:电脑屏幕的分辨率太低,页面显示不全,请调试一下电脑屏幕的分辨率(建议分辨率1280×800)。
3、信息采集的入口为什么登录不上去?为什么填写的信息有时候无法保存?答:登录人员太多,请在空闲时间登录。
4、本次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的范围?持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及会计用人单位。
5、哪些人员属于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答:指2006年换发及以后经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颁发的新版证书,并完成各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持证人员。
6、本次信息采集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答: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从2011年1月10日开始,至2011年3月30日结束。
市直各单位、部门请按照《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财会〔2011〕1号)文后的附表安排到指定地点去审核。
其他单位请自主安排或联系会计管理机构。
7、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临单位会计人员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如何安排的?答:审核确认地点在市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广场南侧)3楼财政局窗口,联系电话:8053006,有关单位按照文件中公布的审核日程进行,其他未安排在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各自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也可提前预约。
8、各县区会计人员信息审核工作如何安排?答:县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9、如何进行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答:本次信息采集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网上填报、现场审核。
关于会计人员线上采集信息的通知
关于会计人员线上采集信息的通知为加强疫情后会计人员管理,实现会计人员管理“网上办、零见面”机制,省财政厅开发了会计人员信息线上采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采集网址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略)二、信息采集对象各单位在岗会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职称人员。
三、信息采集原则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依托单位或户籍、住居地所属地进行采集)。
四、信息采集流程1.登录“湖北省财政厅(略)”网址,进入界面后,点击“办事服务”进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2.仔细阅读“信息采集须知”,点击“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入“信息采集”模块;3.填写本人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后登录。
(1)如系统提示无档案(即为新增会计人员),点击右下角“立即注册”进入注册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和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后注册,注册成功后等待属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入信息采集页面采集信息;(2)如果系统提示,留存的手机号与注册手机号不一致,点击左下角“手机号变更申请”,进入手机号码重置申请页面,输入证件号码、真实姓名、要更换的手机号码及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提交申请,等待属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再进入信息采集页面采集信息;(3)如果系统无提示,直接进入信息采集页面;4.登录信息采集页面后,认真如实填写或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岗位信息”,上传与所填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提交采集的信息,等待属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5.5个工作后,会计人员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点击“信息查询”模块,如果能查询到信息,则信息采集成功;如果查不到信息,则信息采集未成功,重新进入“信息采集”模块可查看信息采集不成功的原因。
修改后再重新进行信息采集。
五、有关要求1.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强会计人员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提高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认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闽财会[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11〕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中直、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推进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为顺利完成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具体组织、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采集时间全省统一信息采集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2011年5月31日。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1、采集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所列项目。
其中,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和更新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2、采集方式。
此次信息采集以“网络采集为主,办证点采集为辅”的方式开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精神,补充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本市决定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简称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对象本次补充采集仅涉及以下四类持证人员:1.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和外国护照的;2.最高学位是“硕士”或“博士”的;3.在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时未提交电子照片或提交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集的;4.未参加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的。
二、采集时间本次信息补充采集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
三、采集要求(一)采集对象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相关个人资料,具体包括:1.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和外国护照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2.最高学位是“硕士”或“博士”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3.在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时未提交电子照片或提交的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集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格式为JPG、以有效身份证件号为文件名、文件大小不超过10K的个人电子照片;4.未参加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的持证人员,应提交《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该表可向相关财政部门免费索取)和电子照片(要求同3)。
(二)逾期未提交相关个人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采集对象本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员承担。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兰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兰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兰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全面掌握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19〕1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一)采集对象。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会计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时间2019年4月15日至9月30日。
三、采集工作权限(一)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执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二)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其中: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2、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除市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集范围以外的本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盐城亭湖区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调转、登记等事项通知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已经发布《关于办理会计⼈员信息采集、注册、调转、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镇、街道、经济区及相关单位会计持证⼈员: 全省会计管理信息近⽇将实现互联互通,我区会计⼈员信息采集、注册、调转和登记等⽅⾯⼯作将于⼆〇⼀⼀年九⽉⼗五⽇起运⾏,现将有关⼯作通知如下: ⼀、会计⼈员基本信息采集 对于2011年3⽉31⽇前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参加基本信息采集的会计⼈员,在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时,须先进⾏基本信息采集与确认,截⽌时间为2011年12⽉31⽇。
采集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江苏省会计⼈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表1),有单位的还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份证(修改姓名的还须携带户⼝簿)原件和复印件 4.全⽇制和⾮全⽇制中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上述资料复印件及表格统⼀使⽤A4纸。
下同)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员从事会计⼯作,应当⾃从事会计⼯作之⽇起90⽇内,到⼯作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表3) 3.⼯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计⼈员信息变更 持证⼈员发⽣姓名、⾝份证号码、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变更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姓名的还须携带户⼝簿) 2.《江苏省会计⼈员信息变更表》(表4) 四、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 持证⼈员在江苏省内发⽣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含在我市范围内发⽣⼯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在90⽇内(因今年会计⼈员信息采集,有效期顺延6个⽉),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续,⽆需到发证地财政局。
会计审计人员个人信息采集方案
会计审计人员个人信息采集方案
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得《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并明确了14类职业人群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根据意见规定,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将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二、采集对象
采集对象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会计审计从业人员。
三、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主要包括(详见附件1):人员基本信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珠算等级原件等证件、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双公示”信息。
四、采集方式
(一)线上调研
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省市县财政局网站,政府网站或其他网站查询会计审计人员个人信息。
(二)实地调研
分析师到会计审计人员所在单位,获取其相关信息。
(三)电话核查
通过电话向会计审计人员所在单位,询问其个人信息。
四、信息采集途径
大公信用分析师主要从四条线采集游客失信信息:
第一条线,国财政部、各省、市、县财政局;
第二条线,国家发展与改革委等政府网站信息;
第三条线,“信用中国”公示的“双公示”;
第四条线,通过网络大数据排查各大教育网站采集会计审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附件
2.变更信息表
3.调转信息表
4.继续教育信息表
5.奖励信息表
6.处罚信息表
7.备注信息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国管财[2010]565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管财〔2010〕56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在京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13号)和《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集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二、采集内容(一)单位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填报会计主管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相关信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单位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二)人员信息各部门、各单位持我局颁发的06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首页复印件;3、最高学历、学位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4、近期同一底片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在背面写上姓名。
尚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手续的调入人员,纳入人员信息采集范围,填写《申请表》,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调出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一)2011年1月3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将《备案表》填写、盖章后报送我局备案,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cn。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0.27•【文号】财会字[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财会字〔1999〕36号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会计队伍发展现状和会计人员管理情况,逐步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会计专业队伍,我部决定对截止1999年12月31日的全国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会计人员管理情况等做一次全面调查统计,并同时开展建立全国会计(1999)11号核准备案的有关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发,请按以下要求开展调查统计及信息库的建库工作。
一、调查统计对象1、持证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经济组织(含乡镇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持有正式会计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在上述单位会计岗位工作的无证上岗人员只统计其数量。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是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及管理会计等。
2、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调查统计在各大中专院校、会计科研机构和会计社团组织中专职从事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会计专业学生人数(含目前在校就读人数及自1997年恢复高考以来会计专业的已毕业人数)。
3、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调查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册会计师、无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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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问题的通知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豫财会〔201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现状,为做好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统一采集信息时间:从2011年3月5日起至2011年3月底为统一采集信息时间。
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从业人员,视作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会计管理系统将自动删除其证书序号及有关资料。
2、按照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只针对已持有河南省开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持证人员不予办理。
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内容,严格按照河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所列项目进行采集,采集的方式采取网络采集、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具体步骤为:会计从业人员登录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henancms),按照要求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用A4纸打印《河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并签字。
在职人员须经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经本人档案管理单位)盖章,携带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证书原件。
3、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现场确认的地方:市财政局会计科(大梁路西段财政局办公大楼202房间)。
(附近有13路、11路、16路、17路、31路公交车站)
4、信息采集现场确认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5、网上信息采集流程为:登陆河南省财政厅网站首页()——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
(:8002/henancms)——信息采集,填写会计证号和身份证号(会计证上的身份证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打印。
6、提交后,如需修改相关信息,可以登录3中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修改、信息采集表打印和受理编号查询,现场确认后则不能修改相关信息。
7、请勿在一台电脑上同时打开网页进行填报,以免IP地址冲突造成资料有误,请您逐一填报完毕后再重新打开。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会计科----0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