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互联网新闻传播管理
第十三章 国际传播与全球传播
第13章国际传播与全球传播第1节从国际传播到全球传播1、国际传播和全球传播的概念在传播学中,一个国家社会系统内部的传播称为国内传播;不同国家社会系统间的传播称为国际传播;将国内传播与国际传播融为一体,以整个世界为范围的传播称为全球传播(1)国际传播1、功能:1 对内报道。
不断将国际社会的重要事件和变化传达给本国社会2 对外报道,担负宣传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对外方针和立场的重要任务2、国际传播的基本主体是国家,此外还包括:1 国际机构:以国家为单位建立的政府间常设机构2 超国家机构:其决策在某种程度或一定范围内对成员国家政府拥有约束力的国际机构,如联合国、欧盟3 同盟与地区集团:制度化不如前两者高,主要以条约或共同声明形式结成2的、具有期限性的联盟组织4 跨国组织或运动:非政府的跨国组织或团体,如教会5 国内各种集团或组织6 个人:尤指那些在国际问题上拥有广泛影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专家学者或舆论领袖3、政治性:国际传播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因为它与国家或民族利益紧密相连。
在历史上,国际传播一直是国家进行外交决策和实施对外政策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但在大众传播普及的情况下,外交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已经不能单纯依靠职业外交家和政治家,而要广泛动员本国和外国的公众舆论的支持(2)全球传播1、全球传播的出现与跨国传播科技的发展和全球信息化的进程紧密相关2、在传统的国际传播中,传播主体主要是国家社会及其代表,以及各种政府间机构;在全球传播中,国家和政府间机构继续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
传播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3、全球传播主要媒介是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大众媒介,互联网正在成为全球传播的大平台4、在国际传播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在全球传播中,许多全世界、全人类范围的问题受到人们的重视5、全球传播同样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占据核心地位2、全球信息化的影响和冲击前提条件:全球性信息传播系统的形成(1)经济全球化的发展(2)政治全球化的加速1、表现:1 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国内政治的几乎所有重要举措都被置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2 地理政治向全球政治变化(3)文化的交流、融合、摩擦和冲突的全球化第2节关于世界信息传播秩序的争论1、世界信息生产和流通的失衡状况1、表现:1 由于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当今世界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富有国”和“信息贫困国”两极分化现象2 少数发达国家,凭借着自己强大的经济、、技术和资本实力,控制着当今世界的信息生产和传播,造成世界信息单向流通的不平等结构2、危害:世界信息的生产和流通这种不平衡、不平等结构,不可以等闲视之。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引言概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规章。
该规定对于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定义和范围1.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1.2 适用范围和对象1.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二、许可与备案管理2.1 许可管理的要求和程序2.2 备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2.3 许可与备案的区别和联系三、内容审核与管理3.1 内容审核的原则和要求3.2 内容审核的机制和流程3.3 违规内容的处理措施四、责任与义务4.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4.2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4.3 法律责任的追究五、监管与处罚5.1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5.2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5.3 监管与处罚的公开透明化正文内容:一、定义和范围1.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包括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等一系列活动。
1.2 适用范围和对象:该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新闻网站、自媒体平台等。
1.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主要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传播。
二、许可与备案管理2.1 许可管理的要求和程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具体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程序等。
2.2 备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未取得许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备案要求包括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等。
2.3 许可与备案的区别和联系:许可和备案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中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但都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和保护用户权益。
三、内容审核与管理3.1 内容审核的原则和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内容审核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如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加强对新闻信息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反映事实真相,不得捏造、歪曲或者篡改新闻信息。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压制或者限制表达自由。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推行社会责任,承担信息传播的后果,尊重版权、知识产权,不得散布不良信息、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注册用户,并采取措施防范恶意注册、恶意传播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审核、采编、发布机制,防止发布违法有害信息。
第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公开信息收集、处理、传播的来源和过程,避免虚假信息。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发布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赌博、暴力、恐怖、诈骗等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和公民安全事件的报道,确保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传递信息。
第四章建设良好网络生态环境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坚决打击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向公众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或传播新闻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新闻信息为宗旨,以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范围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六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二)有保障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技术保障措施;(三)有保障新闻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措施;(四)有保障新闻信息在服务过程中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确保所提供的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四)对所提供的新闻信息负责,追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五)保护新闻信息安全,防范非法获取和使用;(六)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个人权利;(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的新闻信息应当实行审核制度。
审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道德,且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质量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做好新闻信息的质量把关和用户的投诉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学校网络新闻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网络新闻媒体的管理,保障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提高新闻舆论引导能力,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网络新闻媒体,包括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网络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向上,传播正能量,维护学校形象,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网络新闻媒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网络新闻媒体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网络新闻媒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二)监督网络新闻媒体的内容质量,确保舆论导向正确;(三)协调处理网络新闻媒体运营中的问题,保障新闻媒体健康发展;(四)组织开展网络新闻媒体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五)定期对网络新闻媒体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六条网络新闻媒体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报道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歪曲事实;(二)客观性:报道内容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三)积极性: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展现学校风采;(四)合法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第七条网络新闻媒体内容管理:(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二)未经授权,不得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三)对校园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等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道;(四)加强评论员队伍建设,提高评论质量,引导舆论走向;(五)加强对外宣传,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八条网络新闻媒体运营管理:(一)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三)确保技术保障,保障网络媒体正常运行;(四)定期检查网络媒体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加强与其他媒体合作,扩大传播范围。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手册(全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手册(全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网络新闻管理制度
网络新闻管理制度一、网络新闻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网络新闻发布管理制度1.明确网络新闻发布主体和资格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新闻信息,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权限,确保信息来源可靠、信息真实性以及言论合法性。
2.规范网络新闻发布行为。
网络新闻发布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传播不实信息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加强网络新闻信息审核。
建立网络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网络新闻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严禁传播违法有害信息。
(二)网络新闻编辑管理制度1.建立网络新闻编辑机构和职责。
网络新闻编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人才,负责编辑、审查和发布网络新闻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加强网络新闻编辑培训。
对从事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编辑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3.建立网络新闻编辑流程和制度。
规范网络新闻编辑流程,严格审核编辑内容,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可信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三)网络新闻传播管理制度1.加强网络新闻传播监管。
对网络新闻传播平台进行监管和管理,防范虚假信息等不良信息传播,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规范网络新闻传播行为。
网络新闻传播平台应当建立信息监管机制,对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筛选和审核,履行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责任。
3.维护网络新闻传播秩序。
加强网络新闻传播自律,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网络新闻传播的质量和声誉,促进网络新闻健康发展。
二、网络新闻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1.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制度可以防范和打击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传播,维护公众知情权和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提高网络新闻传播质量和可信度。
实施网络新闻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加强审核和监督,提高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增强公众信任和参与度。
3.推动网络新闻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制度可以引导网络新闻传播平台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和规范,推动网络新闻健康发展,促进网络媒体整体进步。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传播与管理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传播与管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也迎来了一场革命。
随时随地的信息传输以及社交媒体的不断普及,让新闻传播的方式和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同时,由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和范围的扩大,新闻传播的管理也变得异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传播与管理问题。
一、新闻传播的变革互联网的出现,让新闻传播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和广播。
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博客、微博和视频网站等多种形式获取资讯。
这些新兴的传播方式使新闻的传播范围和速度大大加快,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
例如,以微博为例,一条有助于引爆话题的微博,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成千上万的人中,引起广泛关注。
这种变化不仅仅影响着新闻内容的传播,也影响着影响着新闻的整体氛围和形象。
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各种奇奇怪怪的言论也得以滥发,有的甚至造成舆论的偏激和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因此,新闻传播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新闻传播管理的挑战互联网的普及让新闻传播变得更加民主化和多元化。
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管理甚至比传统媒体更具挑战性。
一方面,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方式多种多样,管理者很难用传统的管理方式来应对;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去中心化特点,新闻传播的管理难以达到统一。
另外,社会上基于狭隘利益或主观判断的网上言论也常常威胁到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这对新闻传播的审核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这些挑战,如何把握传媒发展的新趋势,引领新闻传播与管理走向更加专业、更加负责的方向,国内各机构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三、新闻传播管理亟需提升在互联网环境下,新闻传播与管理的规范化变得尤为重要。
国内一些传统媒体出现过新闻虚假和捏造现象,一些自媒体也出现过更加片面和偏执的报道。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只有规范管理才能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保障公众权益。
同时,还要规范传媒业的市场经济行为,加强网上言论监管,防范和打击有害信息的传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精选7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精选7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篇1)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与监控引导工作,把握网络舆情管理的主动权,提高我校网络舆情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和促进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网络舆情管理的主要内容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学校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网上不实、错误报道或言论以及由网络安全导致的舆情问题。
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互联网上涉及学校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等综合舆论情况进行监测、研判、预警、处置和引导。
第二条网络舆情的管理机构学校成立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工、保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信息化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洞察网络舆情变化规律和特点;研究建立有效引导和控制网络舆情的工作机制;指导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督查督办等。
领导小组下设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挂靠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设网络舆情管理员。
宣传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和信息化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学工部、校团委负责人,宣传部、保卫处、信息化处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
校内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网络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可以是同一人),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引导工作。
网络新闻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新闻传播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网络新闻业务的网站、客户端、社交媒体等平台及其发布的内容。
第三条网络新闻分级管理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三)分级分类,强化责任落实;(四)动态调整,适应行业发展。
二、分级标准第四条网络新闻内容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级:适合所有年龄段人群阅读的新闻内容;(二)二级:适合14岁以上年龄段人群阅读的新闻内容;(三)三级:适合18岁以上年龄段人群阅读的新闻内容;(四)四级:仅限成年人阅读的新闻内容。
第五条网络新闻分级标准依据以下因素:(一)内容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敏感程度;(二)内容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三)内容可能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产生的影响;(四)内容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
三、分级管理措施第六条网络新闻平台应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分级责任,落实分级措施。
第七条网络新闻平台在发布新闻内容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第八条网络新闻平台应在新闻内容显著位置标注分级信息,方便用户了解新闻内容的适宜人群。
第九条网络新闻平台应对未分级或分级错误的新闻内容进行整改,确保新闻内容分级准确。
第十条网络新闻平台应加强对新闻内容的管理,对违反分级规定的新闻内容,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网络新闻平台未履行分级管理职责,导致新闻内容分级错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网络新闻平台在分级管理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网络新闻平台在分级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互联网时代赋予人们前所未有的新生活,但在网络日渐繁荣的同时,各种网络问题日益凸显,网络攻击、网络恐怖、网络诈骗和网络谣言等已成为互联网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颁布施行了一系列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保障水平,使我们的网络更加安全、更加开放、更加便利、更加充满活力。
结合当前我市舆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本报从今日起开设“学习网络法规优化舆论环境”专栏,精选刊发部分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供广大新闻、网络从业人员和读者朋友们学习、查阅和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3篇)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是指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传播与新闻相关的信息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合法从事新闻信息服务。
第四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法律,遵守道德伦理,坚持正确导向,传播真实、准确、客观的新闻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新闻信息服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处理、阻止违法信息的传播,保护公众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依托平台的新闻信息服务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新闻信息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并删除违法违规内容。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对新闻信息内容进行任意删减、篡改、失实等行为,不得以包装、夸大、变相等手段误导公众。
第十三条依托平台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向公众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依托平台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提供者的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三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合理处罚,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未依法注册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等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爱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爱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进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爱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养、推动经济进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制度范文
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制度范文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制度范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网络信息传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虚假信息、不当言论、侵犯个人隐私等。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内容审核、责任追究、隐私保护、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制度范。
二、内容审核1.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传播内容审核机制,针对不同类别的信息分级审核。
2.成立专业内容审核团队,对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准确、合法。
3.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内容审核效率和准确度。
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内容审核,提供独立的审核结果。
三、责任追究1.明确网络信息传播主体的责任,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在底线问题上零容忍。
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主体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鼓励群众举报,对经过核实的举报线索,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四、隐私保护1.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依法进行数据采集和使用,明确个人隐私的边界。
2.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监管。
3.加强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惩罚力度,依法追究责任。
4.加强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五、监管机制1.建立统一的网络信息传播监管机构,负责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和监督。
2.加强对网络平台、互联网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履行社会责任。
3.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建立网络信息传播管理的多元化监督模式。
4.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
六、教育宣传1.加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意识和素质。
2.加强对公众的网络素养教育,增强其辨识能力和抵抗误导的能力。
3.鼓励网络媒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网络传媒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网络媒体的使用能力。
新闻传媒中的互联网媒体管理与传播策略
新闻传媒中的互联网媒体管理与传播策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给传统新闻传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变革。
互联网媒体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对新闻传媒的管理和传播策略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本文将从互联网媒体管理和传播策略两个方面,探讨在新闻传媒中如何应对互联网的影响。
首先,互联网媒体管理在新闻传媒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传统媒体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而互联网媒体由于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快速流转的特点,容易出现虚假和不可靠的信息。
因此,对互联网媒体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以保证传播的信息真实可靠。
首先,建立健全的信息审核机制是互联网媒体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互联网上,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新闻传媒需要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尤其是对来源不明的信息要格外关注。
建立一个专门的审核部门或审核团队,负责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能够有效地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其次,加强对互联网媒体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也是重要的一环。
互联网媒体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新闻素养和新闻伦理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另一方面,在传播策略上,互联网媒体也有其独特性和优势。
首先,互联网媒体具有快速、便捷、互动的特点,传播效果更直接和迅速。
因此,在传播策略上,互联网媒体可以借助这些特点来提高信息的传播效果。
互联网媒体可以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和载体来传播信息,如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方式。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受众的不同需求和喜好。
同时,互联网媒体还可以借助社交媒体等平台,与受众进行互动和交流,提高信息传播的效果。
在内容选择上,互联网媒体应更加注重热点事件和受众关注的话题。
通过分析受众的需求和兴趣,选择与其关注点相关的内容进行传播。
同时,互联网媒体还可以利用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对受众的兴趣和需求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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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互联网新闻传播管理目前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一、电信业务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监督管理全国电信业,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在工信部的领导下,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工信部或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范围覆盖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须经工信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一个省级行政区,须经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工信部和省级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工信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应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工信部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齐全的,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应予以备案并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三)网站安全保障措施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站安全保障措施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登记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并审核信息内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禁止传播的信息,发现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删除本网络中含有禁止传播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四)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规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扩充或更新网上信息,应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部门。
第四,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有效监督管理电子公告服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禁止传播的内容,应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新办)主管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政府新闻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分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申请设立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设立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申请设立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第一类、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经国新办审批。
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向国新办或省级政府新闻办备案。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一类、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一类、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与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转载新闻信息协议,应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中央新闻单位或其他新闻单位与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新办或所在地省级政府新闻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