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区职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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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
经济区职工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和规范对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合理的用药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统筹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药店员工自觉遵守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协助乙方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四条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及时结算的前提条件。预留一个月费用(每年的12 月份)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核清算时予以返还或扣减。
第五条甲方有义务定期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运行情况。
第六条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敷衍塞责,甚至以权谋私。
第七条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甲方需要查询或调用记录、处方、账单、收据和有关资料的,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统筹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
乙方应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药品质量控制体系,具备提供24
小时购药服务能力或条件,确保供药及时、安全、有效。
第九条乙方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和社会保障卡或基本医疗保险卡刷卡告示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本协议的重点内容、诚信服务承诺书及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乙方依法与药店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乙方应配备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管理
工作。
第十二条乙方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专职人员,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 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或药师、中药师职称证须留店备查。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非处
方药品(OTC品种备药,备药率要达到80%以上,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乙方要严格遵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4〕57 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
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必须与药品分柜陈列,设专柜销售,且进、销、存单独建账,专柜须设立“本柜产品不能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基本
医疗保险结算”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乙方应做到营业场所宽敞,卫生环境优良,药品摆放整齐,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标志明显;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在标签上要有明显“医保用药”标志,供参保人员购药时准确辨认。
第十六条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时,乙方工作人员应能熟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购药服务,并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 号令)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透露参保人员个人资料的内容,如有泄露,依法追究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服务时应认真查验社会保障卡或基本医疗保险卡确认身份。
(一)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或购买非处方药时,乙方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或基本医疗保险卡信息,准确无误后方可调剂或出售。
(二)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购药品时,乙方须认真查验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并记录好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或留存其复印件,并请代购人在收费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留存联系方式。因乙方未能认真查验相关证件而发生的冒名购药,一经查实,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三)乙方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冒名购药等不正当配购药品行为的发生,如有发现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乙方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统筹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
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一)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社
会保障卡或基本医疗保险卡个人信息是否与所持处方相关信息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二)参保人员的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签名和乙方药师审核签名方能调剂。非处方药可根据病情需要适量调剂。外配处方实行单独管理,处方保存2 年以上备查。
(三)乙方在调剂药品时应严格按照用药限量进行调剂,一次处方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 天量,特殊慢性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量。参保人员每天购药累计不能超过200 元。
(四)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予以调剂。如因调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