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与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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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前,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尚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为此,需积极探求其途径:一是宣传先导、达成共识,实现戒毒理念转换,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社会影响;二是健全法制、规范执法是此项工作依法推进的保障;三是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是此项工作深入推进的关键;四是确保长效、切实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是此项工作持续推进的动力;五是拓宽思路、广辟渠道,有效提高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出路;六是堵源截流、优化服务,改善社区戒毒(康复)场所和环境是此项工作扎实推进的基础。
关键词:《禁毒法》;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制约因素;发展思路
2008 年6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完善了中国戒毒工作体制。提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为重点的戒毒工作思路,是一种以“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正、关怀救助” 为总体思路,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新模式。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制度提出,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凡复吸必强戒”的禁毒制度,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同时对基层的禁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社区戒毒(康复)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区戒毒(康复)是一个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正视和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一)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认识不清,是制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思想
因素
首先,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和部分禁毒工作者以及群众的理念仍然比较陈旧,认为不
劳教、强戒就不足以惩戒吸毒人员,难以消除社会隐患,就不能减少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制
约经济发展环境。其次,在理念上打击、惩治、处罚、严管等意识根深蒂固,重强戒轻社戒的倾向比较突出。对《禁毒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新的戒毒制度理解不深,对吸毒人员是违法者比较认同,而对吸毒人员是病人、受害者的属性理解不够。这种理念的滞后和属性认同的缺失,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制度的实施。再次,基层党委政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没有真正重视起来,没有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当成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思考和定位。最后,一直以来,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禁毒办设在公安机关,给全社区造成了一个误解,认为禁毒工作就是公安机关的事,因此卫生、民政、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显还缺乏应有的准备,工作进展缓慢,甚至认为是在帮公安机关工作。此外,街道、乡镇要去协调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难度非常大,目前这项工作基本上就是街道、乡镇和公安在抓。
(二)《禁毒法》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及后续相关政策法规滞后,是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制因素
1 、《禁毒法》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1)吸毒成瘾标准不明确。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衔接上存在漏洞。《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自愿医疗戒毒是对戒毒形式的重要补充,但关于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规定,《禁毒法》却只字未提。《禁毒法》这一疏漏,极有可能使自愿医疗戒毒成为吸毒者逃避带有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避风港”。另外,《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吸毒成瘾严
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
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那么怎样判断成瘾严重?怎样判断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标准如何确定?由谁评估?中间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时也给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社区戒毒的
适用条件不明确。
依据《禁毒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 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虽然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应当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签订期限为3 年的社区戒毒协议,作为社区戒毒的特殊对象,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试问,这部分吸毒人员如果成瘾较重,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有什么教育处罚措施?同样,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收治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进行什么戒毒措施呢?显然也只能社区戒毒,再有吸毒行为时也无法进行教育惩治。这部分特殊人群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进行吸毒等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那么基于提高戒毒实效的目的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形的吸毒人员是否无法实现。社区戒毒在这两种特殊情形的条款规定,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立法惯例要求,雷同于以往《强制戒毒办法》中有关限期戒毒的规定,但也留下了法律缝隙。(3)社区戒毒的法律程序规定欠缺。社区戒毒措施是一种在开放的环境中进行的戒毒,戒毒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帮教和戒毒人员自身戒毒的决心和自觉性。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禁毒法》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2
但是,实践中戒毒人员违反协议的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有些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戒毒
康复人员在当地或康复人员到康复场所打工很难挣到维持基本生存的费用,协议规定他
但社区戒毒康复
们不准外出,否则就按违反协议处理,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
严重损坏了社区戒毒(康复)关于以人为本的要求。
2 、《禁毒法》后续相关的政策法规滞后。《禁毒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对于如何执行等有关的戒毒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相关的戒毒政策、制度、措施也就难以制定,由此,各地(省、市)自行确定的临时性的执行方案,这给许多地区的具体戒毒(康复)工作带来了政策不明朗、标准不统一、制度难健全、运行欠规范等负面影响;而大多吸毒人员都极为关注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的有关规定,这些也都普遍影响着正在接受戒毒的人员戒毒康复的情绪。
(三)社区戒毒(康复)实施中各个环节异常薄弱,成为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