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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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目录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
〔2003〕33号)
2.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4.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5.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
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
6.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
改发〔1999〕02号)
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
〔1998〕49号)
8.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
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
9.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
号)
10.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
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
1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
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
1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
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
1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
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
1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
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
1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1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1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03〕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
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4、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5、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你“新职工”);1999
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或以标准价租金承租了可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中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6、实施范围:各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政策
7、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
(1)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以上。
(2)发放住房补贴。对“新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对“老职工”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实行一次性结算,分期给予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8、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7项成本因素加不高于3%的利润确定。
9、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同级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32年。
11、补贴比例应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12、“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
(2)职工月工资总额,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工资总额基数逐年核定。
13、“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1)“老职工”中已承租了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对其面积差额部分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计算补贴额,逐年发放。补贴额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