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0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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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经函〔2008〕45号)
省信息系统工程评测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审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应当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我局在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按以下标准收费:
项目名称
金额
收费标准
安全技术防范检测收费
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按合同金额的2%收取
3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按合同金额的1.5%收取
100万元以上
按合同金额的1%收取
此标准自2008年5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
楼宇智能检测收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应坚持自愿原则。
你公司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等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你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收入、支出以及群众反映等情况报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结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部门:按照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现将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含中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执法与监督检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及农业工程类等专业技术人员。
今年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三农”工作,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2.受到违法违纪处罚,影响期未满的;3.提交弄虚作假材料,被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期限未到的。
(二)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须为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计算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2-8条须具有对应的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2年;在职期间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4年。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陕价行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9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降低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确定。
二、按照国家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由70元/人科降为65元/人科,专业考试由9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70元/人科,专业考试95元/人科降为80元/人科;3、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由70元/人科降为65元/人科,专业考试由8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70元/人科,专业考试由8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5、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60元/人科,专业考试由130元/人科降为72元/人科;6、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70元/人科降为60元/人科。
7、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70元/人科降为60元/人科。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为保障我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正常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保障标准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1500元/月;2.生活补贴:1000元/月;3.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5.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与供养人员1∶3的比例核定人员数量,其中聘用人员报酬和代缴社会保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将资金拨付给社会福利机构包干使用。
今后每三年根据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增减情况,对聘用人员保障经费做相应调整,机构内不同岗位的具体薪酬发放标准由社会福利机构自行确定。
三、资金分担比例资金由省、市、县分级负担。
社会福利机构为市级的,省、市按5∶5比例分担;社会福利机构为县级的,省、市、县按5∶3∶2比例分担。
省级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按7∶3分担。
市县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陕人社发[20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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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7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2月23日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工资标准类别县(区)数适用范围一类标准:(1280 元/月)(12.8元/小时)16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二类标准:(1170元/月)(11.7元/小时)36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标准:(1060元/月)(10.6元/小时)34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四类标准:(970元/月)(9.7元/小时)21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1〕25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安监管函〔2010〕355号)收悉。
为保证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 / 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市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市政发〔2012〕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陕价行函[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8〕5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人函〔2008〕5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及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由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共二科)和社会工作师(共三科)职业水平考试均按55元/人科(含上缴人事部的考务费)收取报名考试费。
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收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重新报批。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901b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7.png)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5]173号2005年12月23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陕教函〔2005〕23号)收悉。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向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按40元/人次收取测试费,在校学生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其中贫困学生免收测试费。
二、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按5元/本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公告书之2015陕西社区考试公告

2015陕西社区考试公告【篇一:2015陕西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公告在哪儿】2015陕西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所以请广大考生多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也可以加入陕西中公教育的微信:snoffcn ,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最新的招考信息。
2014年陕西社区工作者招聘公告发布时间是8月18日,报名时间是9月11日—9月16日,笔试是在10月25日,中公教育陕西分校预计2015年陕西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应该是在8月份出公告。
点击查看》》》2015陕西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公告下面是2014陕西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公告,供大家参考。
为加强城镇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范围和人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本次面向社会为我省84个县(区、市)招聘2500名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各县、区、市招聘计划附后)。
2014陕西社区招聘考试计划表二、应聘人员条件1. 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2.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高职)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3. 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4年9月10日至1996年9月10日期间出生);4. 陕西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在2014年9月10日之前)。
三、聘期待遇(一)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1. 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大专(高职)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2. 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3. 年限报酬:聘任期间,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陕教师[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8〕22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本,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工作单位在各市(区)但户籍不在当地的社会人员是否参加当地教师资格考试,由各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三、考试项目考试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具体考试方案详见附件1)。
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各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考试报名、考试考务、评阅试卷和发放成绩证明等,并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考试成绩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参加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市(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参加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
陕西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陕西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政发[2012]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9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陕政发〔2012〕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现就规范我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不适用本意见。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
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规模特大社区可适当增配人员。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9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11]17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11]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86a8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90.png)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11〕172号)陕西省气象局:你局《关于延期执行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陕气函〔2011〕78号)收悉。
鉴于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规要求,参照外省区的价格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规定,我局于2006年11月对你局《关于统一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06〕198号)有效期将止。
根据我局对该文件施行几年来执行情况的跟踪调研,认为运行平稳,标准适当,符合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收费的实际。
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按照陕价经函〔2006〕198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鉴于新规要求及外省区的现行收费政策,将原文件附件1“雷击风险评估”由双方协商议定改为具体标准,可向下浮动。
将“专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改为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
(详见下表)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项目投资总额收费标准1、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2、此收费标准作为指导标准,供双方议价参考。
3、凡做过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不得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费。
1000万以下(含1000万)1.5‰1000万-5000万1.2‰5000万以上1.0‰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费根据法律法规、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业主需要,凡专项设计施工的防雷工程,其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遵循不能重复收费的原则,按防雷工程造价的1%收取技术评价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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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54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级职业技术培训费;(三)卫生部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红十字会);(四)司法部门:少管所课本文具费。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一)公安部门:机动车异动变更收费,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二)财政部门: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四)农业部门:蚕种检验费;(五)交通运输部门: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
三、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确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上述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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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8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
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结束——。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6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二、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
依法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以及符合规定自行推荐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
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三、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一)专家评审费。
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
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
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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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1〕25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安监管函〔2010〕355号)收悉。
为保证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技术培训,其收费标准仍按理论培训40元/人·天(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实际操作6元/人·学时执行。
二、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执行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收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结束——。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20•【字号】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2001年11月20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人函字[2001]90号)收悉。
随着职称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考试报名及考务费用相应提高,上缴国家的费用也不断增加,参考人员又逐年减少,致使该项考试收不抵支、入不敷出。
为了规范各项考试收费标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对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报名费:各项考试报名费每人13元。
二、考务费:外语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35元;其他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8元。
三、两科合并一份试卷或考试时间超过两个半小时(含两个半小时)的,按两科收费。
四、除外语、经济、会计专业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我省收取考务费,可在我省规定的报名费和考务费基础上,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考务费标准向考生另行收取,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五、收费需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督制作。
六、考务费主要用于印制试卷、实施考务、试卷评阅、考试期间工作人员补助等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学员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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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学员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
学员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2000]31号2000年5月26日)
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调整我校函授学员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赣党校字(1999)11号)收悉。
根据《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你校函授学院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费:大专班每人每学期350元,本科班每人每学期400元
;
二、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计收
;
三、毕业证工本费:每证8元。
学院(包括各学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文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自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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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4号)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交运[2008]13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同意继续收取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
经研究,现将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考试费的20%上缴省国库,用于组织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有关费用支出。
四、各招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
辽价函[2007]43文件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本复函规定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工种类别上岗考试费在岗考试费旅客运输驾驶员8020货物运输驾驶员7020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2020站务员、乘务员2020汽车修理工、质量检验员6020价格结算员2020汽车检测员6020其他未列工种人员2020注:1、实行理论无纸化考试的每人次加收10元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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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陕价行函[2013]10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3〕107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费标准的函》(陕民函〔2013〕37号)收悉。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省政府为加强社区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考试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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