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doc
企业破产制度
企业破产制度一、破产申请与受理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
二、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将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这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变现和分配,以及对债务进行清偿。
三、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经过审查和确认,以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债权人会议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机构,负责审查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清算组则负责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等。
在分配破产财产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六、破产债权清偿在分配完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将对债权进行清偿。
清偿的顺序将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通常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然后按照比例清偿其他债权。
七、破产程序终结当所有的债务都得到清偿,且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都得到分配后,破产程序将终结。
此时,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结束,法院将撤销破产企业的清算令。
八、破产重整与和解除了清算程序外,企业破产制度还包括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
如果债务人认为自己有重整的能力和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将获得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来调整经营策略,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避免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实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九、破产责任与刑罚在破产制度中,对于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虚假申报债务等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主体的违法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管理费、清算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优先级最高的,必须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提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费用优先得到支付。
2. 共益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起向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申请,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第二优先级的,必须在破产费用清偿之后进行。
共益债务的清偿满足”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3. 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是指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逐一得到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最低,必须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进行。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顺序是:(1)优先受偿债权;(2)一般受偿债权;(3)次级债
权。
同时,同一类型的债权人之间,也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优先受偿的,而债权清偿则是最后进行的。
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清偿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旨在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参考,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清偿顺序概述1. 清偿顺序的概念清偿顺序,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其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清偿顺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条款对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1. 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首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有担保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无担保债权则是指在债务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
2. 普通债权按照比例清偿在有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的债务应由无担保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即在同一债务人处,有多个无担保债权人时,应根据其债权金额的比例分配剩余债务。
3. 按照债权成立时间清偿当多个债权均属于无担保债权时,清偿顺序应按照债权成立时间先后进行。
即先成立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
4. 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国家税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消费者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即消费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得到清偿。
6. 其他特殊情况(1)劳动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2)继承债权。
在债务人去世后,其遗产债权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清偿。
四、清偿顺序的例外情况1. 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但这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一、破产申请与宣告企业破产清算的第一步是破产申请与宣告。
企业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以证明企业已经无法偿还债务。
也可以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一旦法院判决宣告企业破产,破产程序正式开始。
二、破产财产的确定与保全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是承担最关键角色的人员。
法院会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来负责管理和处置企业的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首先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清点,确定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和债务。
同时,在确定破产财产的同时,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保全企业的破产财产,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破产财产等。
三、债权调查和确认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债权进行调查和确认。
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债权人向其申报债权,并对提交的债权进行核实。
经过核实后,破产管理人会依法确定债权的数额和债权人的优先顺序。
四、资产变卖与债务清偿在债权确认后,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将所获得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资产变卖可以通过拍卖、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根据资产的性质和负债情况,破产管理人会依法确定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
一般来说,破产费用、破产债务和优先清偿债权会优先得到清偿,剩余资金则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五、破产清算的结束与注销在资产变卖和债务清偿之后,破产管理人会向法院报告并呈送破产清算完结报告。
经过法院审查认可后,法院会发布破产清算宣告,并将企业从工商注册机关注销,企业的破产程序结束。
总结起来,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包括破产申请与宣告、破产财产的确定与保全、债权调查和确认、资产变卖与债务清偿以及破产清算的结束与注销。
这个流程可以保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能促进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和债务清偿。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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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程序解析
破产清算程序解析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相关法律程序,通过清算债务、变现资产,以偿还债权人的一种破产处理方式。
破产清算程序包括诉讼阶段、财产清算阶段和分配阶段三个主要环节。
本文将对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一、诉讼阶段诉讼阶段是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步。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将依法受理并审理相应案件。
在此阶段中,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真的无力偿还债务,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若法院判决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债权人将通过法定程序公告债务人的破产,此举意味着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可以获取其应得的债权份额,而债务人的所有资产也将被列入清算范围。
二、财产清算阶段财产清算阶段是破产清算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此阶段中,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其变现。
破产管理人需要评估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制定清算方案,并将方案提交给法院以获得批准。
在清算阶段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收集、保管和评估。
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
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变卖、拍卖等手段,将财产变现,以便支付给债权人。
三、分配阶段分配阶段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最后一步。
在此阶段中,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清算方案将债务人的资产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债务人的资产按照债权优先、顺序,依次进行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基本生活费用等;其次是受担保的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破产管理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确保各个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在最终分配完成后,破产清算程序即告结束。
债务人的破产清算过程也会根据破产法规定,最终确定是否宣告破产,以及是否变更为重整或其他破产程序。
总结:破产清算程序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经过诉讼、财产清算和分配等多个阶段。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问题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之一。
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1.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破产。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
无论是谁提出破产申请,相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得到通知,并有权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2.财产清查和评估在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清查财产旨在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评估财产则是为了确定财产的价值和可行性,为债务清偿作出准确的决策。
3.债务重组或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或清算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法组成债务重整委员会,通过协商和协商议定替代履行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实现企业的经营再次盈利。
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变现,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4.债务清偿和善后处理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务清偿。
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破产管理人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优先顺序得到债务的偿还。
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1.债权优先顺序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规定债权的优先顺序。
一般情况下,法律会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不同类别的债权在清偿时的优先程度确定清偿顺序。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而普通债权在其后清偿。
2.债务清偿方案的执行债务清偿方案一旦通过法院审批,就具有强制力。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必须按照清偿方案的规定进行清偿和接受清偿。
如果债务人违反清偿方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清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_1
公司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1.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多数情况下,公司出现破产情况的都是因为资不抵债,因此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就需要对原有的债务进行清偿。
而此时就有公司债务清偿的顺序要求了。
要是各位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主要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和债权人的优先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简要介绍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一、财产清偿在民法典中,财产清偿的优先级原则上是依据抵押、质押、留置、先办理者优先的原则,具体顺序为抵押权人清偿、质权人清偿、留置权人清偿、先办理者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
其中,对于同一种方式设定的债权,按照设定的先后顺序排列。
除此之外,在透支信用卡消费、透支信用卡取现等情形下,财产清偿的优先级也有所不同。
民法典规定,在透支信用卡消费、透支信用卡取现、循环贷款,以及信用贷款、保证金贷款等情况下,具有相应债权的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实行财产清偿之后,按照法定顺序和合同约定的顺序,对剩余的财产进行清偿。
据此,民法典明确了债权人的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具有的优先权,包括食品安全债权、劳动者工资债权等。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议达成的约定,包括债权人优先权、担保物优先权等。
·行政优先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优先受偿。
·特殊债权人优先权:指依据专门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
三、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在民法典的规定中,还有一些财产是禁止抵押、质押的,其中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住房、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必要的劳动工具。
在这些财产上,债权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与债务人的协议达成优先受偿。
四、个人破产清偿顺序当个人负债较多,难以清偿时,个人破产清偿程序将启动。
一般情况下,破产清偿基本由清偿程序、清偿方案、清偿分配三个环节组成。
具体清偿顺序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破产手续费用、垫付费用、优先清偿费用·劳动者工资、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生活必需品费用、住房租赁费用、住房公积金、税费、罚款等·其他债权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也应该充分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形 的 , 务 院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该金 融 机 构进 产清算时, 国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 , 应当优
” 职工债权优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 《 ”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 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 “ 银行不 能支付到期债 务,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意 , 经 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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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商业银行 的破产 财产清偿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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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 本文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现状, 分析 了我国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的合理顺序, 并提 出了应该从欠薪保障制度和存款保 险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处于“ 者” 位的。 弱 地
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法没有作规 定时, 应该按照普通法实施,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以上两部有关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的法律在商业 银行破产中有许多不完善 以及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其 破 产 。 业 银 行 被 宣 告破 产 的 , 商 由人 民法 院组 织 中国 人 民银 行 等有
先于个人储蓄存款 受偿 。 是笔者对这个观 点有不赞同的地方, 但 理由
如下:
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以上两部法律为商业银行 ” 的破产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二 、 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 我 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中有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 “ 破产清算时, 支付清算费用、 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后 , 应当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 没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1、简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是指国有企业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进行的清算程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和相关事项。
2、清算准备阶段2.1 破产申请:国有企业在经营困难无法自救时,应向有关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
2.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法院将根据申请,决定是否任命破产管理人,并通知申请人和债权人。
2.3 债权人会议召开:由破产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破产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3、清算阶段3.1 财产清查:破产管理人将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编制清算财产清单,并向债权人公告。
3.2 债权登记: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登记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 债权核定: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登记情况,核定债权金额,并制定债权清单,并公告催告未登记债权的债权人。
3.4 财产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进行变现,包括拍卖、竞价等方式,以获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3.5 债权偿还:根据债权清单,破产管理人将按照法定顺序依次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4、结案阶段4.1 清算报告编制:破产管理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包括清算财产概况、债权核定情况和债权人的偿付情况等,并提请法院审核批准。
4.2 法院审议:法院将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进行审议,并如实记录审议结果。
4.3 结案通知:法院将根据审议结果,通知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关于破产清算结案的决定。
4.4 资金结算: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决定,对剩余资金进行结算,并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4.5 破产清算结案: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法院出具破产清算结案证明。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破产申请书、清算财产清单、债权登记表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破产:指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或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并且其财产显现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
2、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的具备专业资质的个人或机构,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银行破产倒闭制度文件范本
银行破产倒闭制度文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破产倒闭管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破产倒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破产倒闭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破产倒闭程序:(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
第五条银行破产倒闭前,应当自行组织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银行不能自行组织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无法正常工作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条银行破产倒闭的程序如下:(一)银监会对银行进行审查,确认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二)银监会向法院提出破产倒闭申请;(三)法院受理破产倒闭申请,裁定银行进入破产倒闭程序;(四)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五)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六)破产财产分配;(七)破产程序结束。
第三章银行破产倒闭的债权申报和债务清偿第八条银行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
第九条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三)其他债权。
第十条银行破产倒闭时的债务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十一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章银行破产倒闭的监管措施第十二条银监会对银行破产倒闭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银行破产倒闭申请,向法院提出破产倒闭申请;(二)监督破产清算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妥善保管、处理和分配;(三)对银行破产倒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制定银行破产倒闭的行业政策和管理制度。
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
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作者:张海征来源:《中国市场》2008年第01期摘要: 清偿制度是破产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旨在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我国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破产法出台的进程,而新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通过了解英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确立,将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新的视角,为我国建立一个更能充分保护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为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提供新的启示。
关键词: 破产法;破产财产分配;清偿顺序;清算一、清偿制度概述清偿制度所讨论的内容无非是围绕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所处的顺序。
由于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加之又扣除了法院的受理费,管理人的报酬等破产费用,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可能分不到任何财产,致使其债权根本无法实现。
通常,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以后,将会根据其债权的性质被分为不同的类别。
法律首先规定各个债权组的排位,顺序在先的债权组优先首偿,剩余的破产财产在下一顺位分配。
如果所剩财产不能满足某一债权组,则在该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不同类别债权人在清算顺序中是一种一方得益而引起另一方受损的竞争关系。
顺序在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将占据优势,如在对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过程中,这些债权人会更倾向于对破产财产尽快变现,以便近早实现自己的债权。
尽管这种方式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财产的价值以使更多债权人受益,但就其自身利益而言将足以得到满足且风险小。
除此之外,清偿顺序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各类债权人对重整或和解方案的态度。
因此妥善安排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顺序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是各国破产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清偿原则和顺序新破产法是建立在2004年6月和10月分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两份审议稿的基础上,两稿内容基本一致,但就破产清偿顺序中职工的劳动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的问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
公司破产债务偿还顺序
公司破产债务偿还顺序公司⼤多数破产都是因为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势必要对公司所⽋的债务进⾏偿还。
那么公司破产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偿还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在两个以上的,债务⼈的财产⼜不⾜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
破产费⽤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
例如,破产诉讼的费⽤、聘任⼯作⼈员的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在优先拨付破产费⽤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
企业职⼯的权利⾸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应当优先⽀付,以保障⼴⼤职⼯重新就业前基本的⽣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清偿财产时,前⼀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直到被执⾏⼈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顺序中,各个债权⼈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例偿付债权⼈的债务。
已作为银⾏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不能履⾏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的财产。
债务⼈已不能对它们再⾏使权利。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和其他债权⼈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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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国破产清算制度
我国的破产清算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旨在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过程可以分为三个环节:
1.破产宣告: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
产。
2.变价和分配: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卖,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
行分配。
3.破产程序的终结:在完成财产分配后,破产程序宣告终结。
同时,《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也作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准入和退出同为市场调节的作用,破产清算制度的实施,为保障企业退出渠道畅通提供了法治基础。
只有通过破产清算,将僵尸企业清理出局,才能激活现有被闲置的产能与资源,加快去产能的实现效率。
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
财产清偿方案范文
财产清偿方案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对企业破产后的清算赔偿顺序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普通的破产债权是最后才清偿的。
最先应该清偿的债务,应该是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
其次便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还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而且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应该按照比例分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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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在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与博弈之后终于面世,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在中国已有的市场准入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和市场交易法(即合同法、证券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在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与博弈之后终于面世,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在中国已有的市场准入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和市场交易法(即合同法、证券法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法,《破产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其意义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破产法》在其第一条即阐明了它的立法宗旨: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规则,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
作为一种集体清偿机制,它可以保障债权在债务人丧失完全清偿能力时的公平实现,解决多数债权在债务人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的清偿矛盾[①],使得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清
偿,并取得有效率的结果,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保障经济秩序。
事实上,作为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私法,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最为关注的事莫过于其债权如何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尽可能的减少债权损失。
围绕这一焦点问题,笔者试着从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入手,就我国的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谈谈自己的愚见。
一、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同时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笔者注意到,《破产法》并没有把企业破产宣告前已作为对外债务担保的部分财产即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
同时,针对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和国家权益的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还设置了较1986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其中,《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调性规定。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上述制度的设置保证了破产时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最大化实现。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有担保债权的清偿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
虽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有人据此认为该条包含了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
愚以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不作为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
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效率。
试想,人民法院应该不会因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指定期限申报债权而从程序上取消税务机关追缴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利。
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在于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
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再行按一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该法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界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和顺序。
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前文所述,既然担保物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那么因管理该物以及实现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的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应该被认为属于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自不必烦扰,但如遇破产企业财产无法完全负担上述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利益如何权衡和分配必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问题。
解决方式不外有三:一是先行支付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满足部分优先受偿权,终结破产程序;二是先行满足优先受偿权,剩余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三是确定一定比例,分别部分支付破产费用和部分满足优先受偿权,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