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政治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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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习内容一:《教育法》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 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方向性《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公共性(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义《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第二,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它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 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第三,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平等性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二) 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终身性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政治学习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一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含义、特点和意义 1 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 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 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 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 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 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
务教育。”(三) 义务教育的制度 1. 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 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四) 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2. 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3.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
政治学习内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二
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 妨碍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11 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 4 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15 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1 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第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二) 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三) 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 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