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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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执法的术语与定义、法律依据、检查要求、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卫生监督执法。
2术语与定义
2.1职业健康检查
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开展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也即是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医学检查,目的是尽早发现个体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2.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2.3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是指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经所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定,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执业医师。
2.4职业禁忌证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证见《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2.5疑似职业病人
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检查项目指标异常,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2.6复查者
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检查项目指标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
2.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向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文书。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体检总结报告)。
2.7.1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指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内容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本次体检结论和建议等。
2.7.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是对本次体检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内容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3.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3.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
3.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
3.9《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3.10《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
3.11《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
4检查要求
4.1 执法前准备
4.1.1 资料准备
4.1.1.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被监督单位相关资料。
4.1.1.2 根据需要事先制定检查方案、设计检查表。
4.1.1.3 现场监督执法文书: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1.1.4 取证工具: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4.1.2人员准备
确定主办监督员等现场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员间的检查职能分工,提出检查要求;了解检查目的,熟悉检查内容;携带执法证件。
4.2 现场监督检查要求
4.2.1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规范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2.2由主办监督员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要求相对人归集检查相关台帐资料,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列入抽查内容的体检有关表(单)等资料,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2.3 按照检查分工分头进行检查和核查,需进入洁净区域的,应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4.2.4 检查初步结果汇总,各检查人员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汇总至主办监督员。
4.2.5执法文书制作和现场取证
4.2.
5.1 现场监督笔录
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由监督员和被检查人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或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
4.2.
5.2 询问笔录
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由监
督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名;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或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情况。
4.2.
5.3现场取证应为原件(物)
无法取得原件(物)证据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盖章或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4.2.
5.4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2.6检查结果现场反馈和处理
4.2.6.1 对存在或涉嫌存在的问题向相对人反馈,提出初步整改意见,并告知后续接受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4.2.6.2 对需要即时整改的内容,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交被检查人签收。
5 检查内容
5.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和能力的监督检查
5.1.1 检查方法
进入被检查单位,通过听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介绍,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查看,资料核实等方法,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A 机构资质
①核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是否有效;
②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需要变更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情况,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③抽查已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体检对象和类别,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体检情况。
B 人员资质
①主检医师是否取得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②持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数量是否满足批准的体检类别需要;
③抽查已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体检对象和类别,是否有主检医师超资质范围审阅填写体检结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