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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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0年12月3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1.1适用范围本规程指引规定了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工作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结果判定和违法行为处理。

本规程指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

1.2术语与定义1.2.1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1.2.2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1.2.3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1.2.4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1.2.5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1.3 检查依据1.3.1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各省制定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1.3.2 标准、规范1.3.2.1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1.3.2.2通用标准、规范《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02)《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Z 166-2005)《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79-200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6-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20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183-2006)《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GBZ/T201.2-201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3部分:γ射线放射治疗机房》(GBZ/T201.3-20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Z/T220.2-2009)《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WS/T 328—2011)1.3.2.3 X射线影像诊断《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6-2006)《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6-200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7-2007)《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0-2006)《医用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 17589-2011)《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2011)《医学X线检查操作规程》(WS/T 389-2012)《CT检查操作规程》(WS/T 391-2012)1.3.2.4核医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4-200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2012)1.3.2.5放射治疗《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6-2011)《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 161-2004)《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8-2005)《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78-2014)《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2-2002)《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16362-2010)《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262-2006)1.3.2.6放射病诊断标准及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原则《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5—2014)《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6—2011)《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7—2009)《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8—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9—2002)《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0—2010)《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1—2011)《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2—2007)《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2007)《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4—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6—2002)《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08—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09—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110—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 111—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 156—2013)《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GBZ 162—200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 169—2006)《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GBZ 190-2007)《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 219-2009)《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91-2007)1.4检查要求1.4.1 执法前准备1.4.1.1 资料工具准备1.4.1.1.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被监督单位相关资料。

业务交流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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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7)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保养(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9)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1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1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13)其它有关事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查内容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点击图片浏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内容)总局47号令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检查方法:查阅书面文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查阅书面文件,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重点查工作开展情况。

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引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20)......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检查内容:47号令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管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是一部定期更新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执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

它规定了中国职业卫生现行监管制度,规范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阐明了对健康危害行为的监管内容,并提供了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形式和步骤。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还提出了规范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应用范围,介绍了案件审理的步骤,并提出了审理流程的准则。

此外,《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还提出了监督检查、纠正整改和处罚的要求,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事项。

总之,《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为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指导性文件,以此为据促使企业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努力建设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实验区版)》中涉及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的改革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落实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2.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改革事项落地落实此次改革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丙级资质认可,优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等行政许可的审批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7号文件提出的改革举措,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任务,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方案,增强服务意识,抓紧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确保相关政策全面落实,让相关企业及机构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平稳有序,扎实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改革衔接工作(一)按照7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依照程序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作相应修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筑牢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网底,做好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决定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协管项目。

现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中承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可按当地政策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6月17日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一、职责任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职责任务是巡查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一)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查,辖区内没有上述行业领域的可根据辖区情况自定行业领域开展巡查。

巡查主要内容如下: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5.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6.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3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0E1)的;3.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210%OE1)的;4.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2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注:行业分类依据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V50%0E1)的;2.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0E1)的;3.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及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2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要求(GB/T17227—2014)》《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学生使用电脑卫生要求(GB/T 28930-2012)》《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GB/T17223—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8772—2011)》《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16134—201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07)》《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最大限量(GB8771—200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225—199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的卫生标准(WS/T101—199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

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一、概述二、协管服务范围三、协管服务的工作原则1.科学性:协管服务要以科学、准确、客观的方法进行;2.高效性:协管服务要高效地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协助;3.公正性:协管服务要公正地对待各个企业,不偏袒任何一方;4.安全性:协管服务要保障协管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四、协管服务的具体内容1.职业健康监测: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测,包括体检、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等;2.职业病防控技术指导: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职业病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指导,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劳动保护设施的改善等;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控: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例如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等;4.职业病危害评价: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包括危害程度的评估、暴露水平的测定等;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五、协管服务的实施流程1.确定服务对象:根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计划,确定协管服务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2.制定服务计划:制定协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计划,包括监测方案、技术指导方案、教育活动方案等;3.资源准备:准备协管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和材料;4.实施服务:按照服务计划,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进行监测、技术指导和教育活动;5.结果分析:对协管服务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6.完善服务:根据结果分析,对协管服务进行改进和完善;7.报告和记录:编写协管服务的报告和记录,提供给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六、协管服务的评价指标1.服务覆盖率:评价协管服务的范围和延伸程度;2.服务满意度:调查被服务单位对协管服务的满意程度;3.监督合规率:评价被服务单位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配合和执行情况;4.技术指导水平:评价协管人员对职业卫生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水平;5.教育宣传效果:评价协管服务对工人职业健康意识的提升效果。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保护和促进工人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标准。

为了确保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职业病的侵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行政职责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中国的劳动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职业卫生的规定。

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

3.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是中国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指导。

该条例规定了企业职业卫生的组织管理、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内容。

企业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了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监测和控制,以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等方面。

1. GBZ2.1-2007《职业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技术规程》是中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核心标准,是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规范。

该标准从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控制、职业卫生检测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2. GBZ 2.2-2014《职业性化学物质接触限值》该标准规定了常见职业性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工作场所中化学物质的空气浓度监测和评价方法。

3. GBZ 2.5-2006《职业性噪声危害防护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中噪声的危害防护要求,包括噪声测量、防护设施的设计与选用、劳动者个人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职业卫生执法实务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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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执法实务讲座
目录
• 职业卫生执法概述 • 职业卫生执法实务基础 • 职业卫生执法实务操作 • 职业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 职业卫生执法挑战与对策 • 职业卫生执法未来展望
01
职业卫生执法概述
职业卫生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职业卫生执法的定义
职业卫生执法是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用人单 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03
职业卫生执法实务操作
现场检查与调查
现场检查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 检查,包括作业环境、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等,确保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调查取证
对涉嫌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调查, 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确保违 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有据可循。
违法行为处理与处罚
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04
职业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违反职业卫生规定案
总结词
未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但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也未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导致员工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和意识。
职业卫生执法的特点
职业卫生执法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强制性等特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 益,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职业卫生执法的重要性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职业卫生执法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防止因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健康 损害,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严格执法与监督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附件1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 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OEL)的;3.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10%OEL)的;4. 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 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 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表1 列入甲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小类)(2)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表2 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50%OEL)的;2.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OEL)的;3. 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 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第一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执法的术语与定义、法律依据、检查要求、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卫生监督执法。

2术语与定义2.1职业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开展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也即是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医学检查,目的是尽早发现个体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2.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2.3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是指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经所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定,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执业医师。

2.4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证见《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2.5疑似职业病人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检查项目指标异常,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2.6复查者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检查项目指标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

2.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向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文书。

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体检总结报告)。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指南是为了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践中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职业卫生标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1. 目的和范围,明确制定职业卫生标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涉及的行业、工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

2. 法律法规依据,对于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标准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标准制定的原则,明确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适用性等,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 标准制定的程序,详细描述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审批、公布等环节,确保标准制定的程序合理、规范。

5. 标准制定的要求,对于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标准的编写格式、内容要求、技术指标、监测方法等,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指南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1. 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职业卫生技术的最新发展和实际应用情况,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2. 参与和沟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监测和评估,对于已经制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应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内容,确保标准的持续有效性。

最后,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指南应强调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的标准制定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为保障职工健康和生产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指南是对于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标准制定工作,确保职业卫生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为保障职工健康和生产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31•【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综合监督”子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8月31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确定的监管事项清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机制。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具体处(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装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与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及时采集、统计分析和上报本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信息,推进互联网+监督执法。

职业卫生方法验证、确认和论证技术指南

职业卫生方法验证、确认和论证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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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第一部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执法的术语与定义、法律依据、检查要求、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卫生监督执法。

2术语与定义2.1职业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开展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也即是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医学检查,目的是尽早发现个体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2.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2.3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是指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经所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指定,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执业医师。

2.4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证见《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2.5疑似职业病人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检查项目指标异常,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2.6复查者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检查项目指标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

2.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向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文书。

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体检总结报告)。

2.7.1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指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

内容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本次体检结论和建议等。

2.7.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是对本次体检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内容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3法律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3.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3.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3.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3.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3.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3.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3.9《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3.10《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3.11《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4检查要求4.1 执法前准备4.1.1 资料准备4.1.1.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被监督单位相关资料。

4.1.1.2 根据需要事先制定检查方案、设计检查表。

4.1.1.3 现场监督执法文书: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1.1.4 取证工具: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4.1.2人员准备确定主办监督员等现场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员间的检查职能分工,提出检查要求;了解检查目的,熟悉检查内容;携带执法证件。

4.2 现场监督检查要求4.2.1监督员应不少于2人,规范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2.2由主办监督员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要求相对人归集检查相关台帐资料,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列入抽查内容的体检有关表(单)等资料,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2.3 按照检查分工分头进行检查和核查,需进入洁净区域的,应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4.2.4 检查初步结果汇总,各检查人员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汇总至主办监督员。

4.2.5执法文书制作和现场取证4.2.5.1 现场监督笔录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由监督员和被检查人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或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

4.2.5.2 询问笔录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由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名;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或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情况。

4.2.5.3现场取证应为原件(物)无法取得原件(物)证据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盖章或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4.2.5.4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2.6检查结果现场反馈和处理4.2.6.1 对存在或涉嫌存在的问题向相对人反馈,提出初步整改意见,并告知后续接受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4.2.6.2 对需要即时整改的内容,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交被检查人签收。

5 检查内容5.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和能力的监督检查5.1.1 检查方法进入被检查单位,通过听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介绍,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查看,资料核实等方法,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A 机构资质①核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是否有效;②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需要变更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情况,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③抽查已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体检对象和类别,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体检情况。

B 人员资质①主检医师是否取得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②持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数量是否满足批准的体检类别需要;③抽查已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体检对象和类别,是否有主检医师超资质范围审阅填写体检结论的情况。

C 硬件条件①按照许可条件必备仪器、设备目录,核实实际具有的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②核查仪器、设备管理台账,是否满足工作的需要,能否良好运行。

抽查需计量检定的仪器,核实是否按照规定计量检定;委托检查项目核查协作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是否有《委托协议》。

③核查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等用房是否能满足批准的体检类别需要。

D 组织管理①查阅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等文件,核查相关内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明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的机构或部门是否明确;相关科室、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指定相应类别的主检医师;②随机抽查主检医师、体检医师、档案管理员等工作岗位人员,考核其是否熟悉各自的岗位职责、相关业务知识;③核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并核查培训档案或者培训证明材料;④核查新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更新补充。

5.1.2 结果判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各省制定相关规定判定。

5.1.3 违法行为处理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1)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或批准证书已失效)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2 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性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5.2.1检查方法随机抽查本年度已出具的职业健康报告核查其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核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A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体结论报告或体检表)①是否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签章确认;②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核对必检项目是否齐全;③各项检查结果填写是否规范,并有检查医师在相应栏内签名;④是否有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签名等。

B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体检总结报告)①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内容是否齐全;②职业健康检查依据标准是否正确、最新版本,无遗漏;必检项目是否齐全;③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是否确切;报告用语、计量单位是否规范;职业性健康损害与其他体检结果是否分开列出;④是否有主检医师、批准人签名。

C 核查有无弄虚作假的情况①体检表的各项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核查相应的原始材料;②总结报告与体检表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有弄虚作假,核查相应的体检表。

D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①核查质控体系文件,抽查质控记录表(体检表、报告书、体检结果报告、送达签收等过程质控记录),验证质量管理机构是否有效进行质量控制;②现场核查生物样品等采集、检验是否符合规范;X摄片、听力、肺功能等特殊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2.2结果判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17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1)、《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0〕171号)、《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卫医发[2006]10号)等诊疗技术规范和各省制定的工作规范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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