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资料共8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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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的安全管理规定最新(3篇)

探矿的安全管理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探矿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探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探矿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探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探矿单位)。

第三条探矿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探矿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探矿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探矿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探矿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探矿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九条探矿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十条探矿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探矿单位应定期对探矿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探矿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探矿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探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探矿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探矿单位应按照探矿作业的性质、规模和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探矿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探矿单位应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对探矿作业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办发[2007]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府,各行公署,自治区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建筑和道路用石(包括砂岩、石灰岩、安山岩、玄武岩等)、水泥和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砖瓦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的采矿权及跨县(市)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石资源的安全过程,促进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矿石资源相关企业及个人,在矿石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运输等过程中遵循。

第三条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各企业和个人对矿石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四条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矿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降低矿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矿石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第二章矿石资源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对于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矿石资源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七条矿石资源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矿山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矿石资源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警示机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

第九条各企业应当明确矿石资源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矿石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石资源开发过程安全可靠。

第三章矿石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矿石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矿石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对矿山地质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确保矿山设计合理,避免地质灾害发生。

第十三条矿石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工作现场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问题,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矿石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矿石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章矿石资源保护和绿色开采第十六条矿石资源开采单位应当遵循绿色开采原则,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采矿矿山管理制度

采矿矿山管理制度

采矿矿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采矿矿山管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资源,加强社会责任,根据《采矿矿山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行业的采矿矿山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勘探、选矿、开采、运输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责任1. 矿山企业负责人为矿山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2. 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3. 矿山职工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生产1. 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监测和检查。

2. 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 矿山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五、环境保护1. 矿山企业要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落实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矿山企业要合法处理矿山废弃物和废水,保障周边环境的清洁。

3.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数据,做好环境监测,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六、社会责任1. 矿山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社会事务,支持社区发展,关注职工生活,做好企业形象宣传。

2. 矿山企业要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当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奖惩措施1. 对于履职尽责、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3. 对于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八、监督检查1. 矿山企业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保护检查。

2.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内部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探矿的法律规定(3篇)

探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探矿是指为了发现和开采矿产资源而进行的地质勘查活动。

在我国,探矿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

本文将从探矿的定义、探矿权的取得、探矿权的行使、探矿权的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探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探矿的定义探矿,是指为了发现和开采矿产资源而进行的地质勘查活动。

探矿活动主要包括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钻探、凿井、取样、试验等。

探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依据。

二、探矿权的取得1.探矿权的概念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探矿权人对其探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开采的权利。

探矿权人是指在探矿权范围内进行勘查、开采的单位或个人。

2.探矿权的取得方式(1)申请取得探矿权人应当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探矿权。

(2)转让取得探矿权人可以将探矿权依法转让给他人,但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探矿权申请的条件(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2)具有与探矿活动相适应的勘查技术、设备和人员;(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查方案;(4)具备勘查资金的保障;(5)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

三、探矿权的行使1.探矿权人的权利(1)勘查权:探矿权人有权在其探矿权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2)开采权:探矿权人有权对其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3)优先购买权:探矿权人对其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优先购买权;(4)转让权:探矿权人有权依法将其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2.探矿权人的义务(1)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2)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法律法规;(3)保护探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4)及时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探矿活动情况;(5)接受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探矿权的终止1.探矿权终止的原因(1)探矿权期限届满;(2)探矿权人放弃探矿权;(3)探矿权被依法收回;(4)探矿权人被依法吊销。

2.探矿权终止的程序(1)探矿权人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终止申请;(2)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3)探矿权终止生效。

探矿证管理规定(3篇)

探矿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矿证的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活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探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探矿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变更、终止、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探矿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探矿证种类第五条探矿证分为以下几种:(一)勘查许可证:用于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活动的证件。

(二)采矿许可证:用于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活动的证件。

(三)临时勘查许可证:用于对矿产资源进行短期勘查活动的证件。

第三章探矿证申请第六条申请探矿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勘查目的和勘查范围;(三)有相应的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四)有相应的勘查资金;(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申请探矿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探矿证发放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勘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说明;(五)勘查资金来源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探矿证审批第八条探矿证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探矿证发放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二)探矿证发放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探矿证发放机关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进行评估;(四)探矿证发放机关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探矿证发放机关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探矿证。

第九条探矿证的审批时限为:(一)勘查许可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采矿许可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三)临时勘查许可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申请探矿证的单位和个人对探矿证发放机关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探矿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探矿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探矿安全管理,保障探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探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探矿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探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探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探矿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探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探矿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二)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探矿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探矿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探矿许可证。

(二)具有合法的探矿作业场所。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探矿单位应当对探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以下基本知识:(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探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措施。

(四)事故报告程序。

第九条新参加工作的探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探矿单位应当定期对探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企业矿权管理制度

企业矿权管理制度

企业矿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矿权管理工作,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或者管理矿产资源的企业,包括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矿业技术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矿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注重环境保护,保障矿工安全。

第四条企业矿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合法权益,防止恶意竞争,做到公正、透明。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权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矿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矿权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矿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与矿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矿权获取与变更第九条企业获取矿权应当依法申请,提供真实、准确的矿权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获得矿权。

第十条企业应当及时了解矿权政策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矿权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获取矿权后,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或者转包。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评估,确保其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申请矿权变更时依法办理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矿权。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矿业主管部门申报矿权权属变更、产权变更等情况,确保矿权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矿权保护与处罚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护自身的矿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矿权,如发现矿权纠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寻求解决。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合矿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接受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严禁员工以任何方式涉及矿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格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以震慑他人。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方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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