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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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投资协议
篇一:股权投资优先股之权利
附件一
a种优先股之权利
(本文中的“公司”一词系指《关键条款协议书》的“”)分红权: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对其所持有的全部a系列优先股按每股每年
8%的比例获得不可累计的红利,此红利的分配应优先于每日历年度
对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分配。
在每年完全偿付优先股的优先红利后,a系列优先股将就任何额外
的红利按比例参与普通股的分配,进行此等分配时a系列优先股就
如同已转换为普通股。
此种红利应在董事会对外公布时予以给付。
赎回权: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单独或联合要求控
股公司和/或创始人赎回其所持的全部股权:
(1)项目进度出现a系列优先股股东认为的重大偏差:协议中定
义的“初始业绩目标”未能实现,并且未能在投资者向公司
提交通知后二个月内作出补救措施,或该等补救措施不能令
投资者满意;即被认为出现重大偏差。
(2)在本轮融资完成后三年内未能通过上市、收购等方式为a系
列优先股股东创造退出的机会。
赎回及付款时间为在收到a系列优先股股东“股权赎回”的书面通
知的两个月内。
赎回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1)原始投资额加上8%的年收益
率;2)赎回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如若届时不能进行赎回,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优先权:如果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解散、歇
业、合并、被收购、出售
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部分或全部资产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
权在公司对普通股股东或任何其他级别或种类股权的
股东进行财
产分配之前,优先获得相当于其认购a系列优先股所支付的总价
款的200%的金额(以下称“认股价款”)及加上公司已公布分配
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与“认股价款”统称为“优先金额”)。
在对所有已发行的a系列优先股支付了优先金额后,方可对普通
股股东支付其原约定的“优先金额”。任何剩余可合法分配给股东
的公司资金及财产将按各股东(包括a系列优先股股东)的持股
比例分配给各股东。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向所有a系列优先股股
东支付全部“优先金额”,则公司财产将按照每一a系列优先股
股东应获得的优先金额在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向其支付。
liquidationpreferences
兑换权利: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自行决定在其认购a
系列优先股的交易完
成日后的任何时间将其a系列优先股兑换为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最初的兑换比例为1:1,即一股a系列优先股兑(优先股投资协议)换一股普通股。转
换时公司必须付清所有应付的分红。
反稀释条款:如果公司以低于当时的a系列优先股兑换价格的价格发行任何公
司证券,则a系列优先股有权按“加权平均”的方式(ona weighted-averagebasis)对兑换价格进行调整。但上
述规定不适用
于下述低于a系列优先股兑换价格发行公司股份的场合:(1)公司
根据其董事会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协议或其他的股
票鼓励计划
向公司的雇员、董事,管理层成员发行普通股股票;(2)公司因a
系列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而向a系列优先股股东发行普通股;(3)
向所有股东(包括a系列优先股股东在内)按其持有股权的比例
进行股票分红;(4)在不改变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基础上,因股份
拆分或者合并而发行的普通股;(5)因截止至a系列优先股发
行日之前已发行的期权的行使或兑换而发行的股份;(6)为取得
金融机构融资或融资租赁的目的而发行的普通股。
a系列优先股在发生公司股份拆股、股票分红、股本重
组或其他类
情况时有权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数量上的调整,以防止被稀释。
自动兑换:如果公司的普通股经承销在美国nasdaq公
开上市(该上市应完
成了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及其修订法所要求的登记),则a
系列优先股应在上市或公募完成时按当时的兑换比例
自动转换成
普通股,但前提是新股发行值不低于万美元(扣除承销
费和
上市费用之前)。上述自动转换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司的
普通股在美
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公认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场合。
投票表决权:每一股a系列优先股所具有的表决权与其可兑换的相应数量的普
通股所具有的表决权相同。a系列优先股原则上与普通股共同进行
投票表决,而非作为单独一类分开投票表决;但涉及下述“保护条
款”的事项除外。
保护条款: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者需经持有a 系列优先股股东的2/3
投票权的同意:
(1)对任何有关a系列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权力或
有利于a系列优先股的规定或条款的修改、变更或增加此
类条款;
(2)采取任何下述行动:批准、设置或发行拥有优先于a系列
优先股或与之具有相同权利的任何类别的公司股份及发行
任何新的公司证券;
(3)任何导致对a系列优先股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
实质性修改;
(4)对公司全部或实质性财产的出售;
(5)公司清算或解散;
(6)发生超过10万美元的债务;
(7)公司与任何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
之间及关联关系的合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员
之间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总额超过2万美元;
(8)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经营计划的实质性改变;
(9)分红;
优先认购权:
优先受让权:
共同出售权:
拖带权:(10)对任何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及撤职。另外,任何由公司任命的外资公司的董事对下列所涉及的事项的表决时,需事先经a种优先股2/3投票权的同意:(1)对外资公司的章程及合资合同的任何修改;(2)外资公司的清算、终止、解散;(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4)外资公司出售公司全部或实质性财产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