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术期刊版面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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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
一、版面费是在学术期刊和学术研究兴盛的环境下产生的,它的出场并非偶然,无须大惊小怪
作者人数特别是高校的研究生和教师人数逐年增加,要求发学术论文的数量随之增加。一般硕士、博士生毕业有需要“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的硬指标,论文发得不够就拿不到学位。教师评职称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正是高校师生获得学位、职称的需要,使得他们对学术期刊趋之若骛,付版面费成了在所不惜的自觉行为。如广州部分高校的学报都有论文版面费的收取规定。接收学术论文通常分为内稿和外稿,一般只对外稿依版面数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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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是有成本费的,且因有关商品和劳动力的涨价而使其成本费不断上涨。尽管有很多学术期刊、特别是一些很有名望的学术期刊从来不收版面费,给作者的稿酬甚至奖励也不少。但是只要它是学术期刊,其编辑部都要对论文稿件进行审改、编校、出版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和成本。笔者认为,论文的成本费除出版费、编辑费(包括稿费、审稿费、编校费)外,还应算上两项:编辑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维持编辑部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包括业务会费等)。我们可以粗算一下:如一家学术期刊有6人、出双月刊、每期刊发论文28篇、期发23万字。出版费+编辑费+工资+办公费=10000元+(23万×300元+1000元)+(6人×2000元×2月)+(12000元÷6期)=43300元;43300元÷28篇=1546元,即发表1篇论文的成本费是1546元。现如今哪有“免费的晚餐”?连商家“仅收成本费”对客户来说都成了恩赐和温馨的话语。再比如全国职称外语考试除收你的报名费等费外,人家也没忘记那张答题卡也得收你一块钱的成本费哩。
国际有惯例、中国科协已认可、作者单位也支持。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一直将出版业作为信息产业, 在他们国家刊发论文收版面费已成惯例、是很正常的事情。据悉连在世界顶级学术期刊《Science》上发表论文也收版面费。
[3]发达国家的学术期刊有丰富的办刊经验,我国自然可以仿照尝试他们收取版面费办法。据网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学术期刊管理处的一位处长曾说,国际期刊大都收取版面费,国内学术界人士依照国际惯例自发形成了这种约定俗成的做法,这话不错。但他说,国家至今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可以收取版面费,则不太妥当。
[4]实际上收取论文版面费具合理性、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科技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做法1988年就已得到中国科协认可。
[5]可以说现在我国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已逐渐转变态度对交论文版面费给予支持,规定可以从科研课题经费中支付。如北京大学业已规定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可在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工作资助经费中支出。[6]
收取论文版面费是实现以刊养刊的重要途径,可使学术期刊走良性循环道路。论文版面费作为办刊经费的补充,可促使学术期刊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影响、吸引更多来投稿。学术期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应遵循经济规律在投入产出方面得以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创收补刊、逐步地以刊养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期刊办刊的尝试。如地震科技期刊十几年来一直由财政拨款,大多数期刊的办刊经费每年只有三四万元,除上交行政管理费等费外所剩无几,只能靠增加版面费收入维持生存。
刊发学术论文收取版面费主要原因还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型。因为刊发论文的载体主要是学术期刊,它并非市场经济的产物。学术期刊处在市场经济下夹缝中步履维艰是实情。学术期刊和商业期刊不同,学术期刊市场定位的广义性及其消费人群的特殊性决定了学术期刊的经济支撑不可能仅限于靠纯粹市场回报的发行收入或广告收入。诸多学术期刊属阳春白雪、曲高和寡,办刊实际是篇篇赔钱、期期赔钱、年年赔钱的。市场经济支持收费。版面费渐获认可是正当其时。所以保证期刊的正常运作选择收取版面费这是市场经济形势所规定的。
二、从版面费自身形成的构件和程序看,版面费是两方的自觉自愿的合约行为,是两个巴掌拍出的响,无违法违纪可言
版面费交收行为形成的双方,一方是作者、另一方是学术期刊编辑部,这两方有着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它是以人的意志、人的自由意愿为转移的。学术期刊根据其性质、特点、职权范围,以积极的方式向作者发出稿约,希望建立一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稿约的内容除期刊的性质、内容外,还会有作者更关心的版面费内容。因此就其订立主体、订立意图、具体内容等来看,这种稿约实际上颇似《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果我们将稿约视为一种要约,那么,稿约被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作者所认可,并将自己的文稿按稿约要求投向期刊编辑部,则可视为一种对期刊编辑部稿约的承诺。这种承诺随着作者文稿寄达期刊编辑部并经受理,期刊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
[8]有人说为发表作者的文章而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违背了著作权法,是想白用作者的劳动成果去装饰自己的“门面”,
[9]这话是欠妥的。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并明确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期刊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具体地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经历两个过程:(1)期刊编辑部发出稿约,作者根据稿约向期刊社投出自己的作品,形成对稿约的承诺。(2)作者向期刊投出作品,形成作品使用权的新要约,期刊编辑部根据作品是否符合稿约的要求决定是否采用。这两个过程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而作者的投稿行为是两个过程的连接点,它既是对期刊编辑部的承诺又是对期刊的新要约。因此作为各自法律关系主体的期刊编辑部和作者,稿约、投稿、录用就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这样才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就高校学报编辑部来看,与作者订立合同并产生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学报编辑部本身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高校。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高校的学报编辑部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与作者签订发表合同、刊发稿约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者虽是所属高校,而编辑部也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实施者。
[10]有人说收版面费“违背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11]这话也似可商榷。收的版面费数量虽微不足道,但总可算是有点“经济效益”吧,它虽不是论文的直接经济效益但它仍算是办刊的经济效益。说到社会效益,此收费倒是防止可能发生腐败的明智之举。因为此类收费论文的增加,一是可避免暗地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二是可以此类稿增加为由挤掉以往不易推脱的“人情稿”。人情稿只认人危害很大,而通过学术关的情况下只认现钱在这里倒并不一定是坏事。钱明着收到了编辑部这正地方,这样集体多了经费,又去掉了一些社会不良风气,能不算是“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的一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