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3:将一座仓库投保时,故意将储存 易燃物品的仓库填报为储存钢材的仓库, 后仓库爆炸。 案例4:将一座仓库投保时,故意将储存 易燃物品的仓库填报为储存钢材的仓库, 仓库被洪水淹没。


(2)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 只要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不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 人不能解除合同(案例5、案例6); 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知否承保或提高 费率,那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补充:最大诚信原则的推行最早始于海 上保险。这一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 上保险法》中最先被确认,该法第17条 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立 约的基础,如果一方不信守诚信原则, 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此后,其 他国家也相继采用。
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 的要求主要有两项,即告知义务和保证 义务。
2、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项。 包括:投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期限、 除外责任、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金额、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以及争 议处理等合同全部内容。对保险合同一 般条款,要求“说明”,对责任免除条 款,要求“明确说明”。
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使 保险合同的某一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责任免除条款。 案例:大连高新技术开发区奔驰车自燃 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 特殊的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 实践中,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可 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以 及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益转让原则 和分摊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基本准则,它渊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所采 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处理民事案件 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 的公平正义。
(三)保证与保告知的比较



1 、告知是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 强调的是如实申报;而保证则构成合同内容的 一部分,强调守信。 2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评 价风险;保证则在于控制风险。 3 、告知不实的,若非证明属于欺诈,则并不 使合同失效,而只是授予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证则在法律上推定全部为真实,否则使合同 失效。

为防止道德风险(死亡保险最易诱发道 德风险),能否以他认为被保险人投保 人身保险,除了保险利益的规定外,各 国保险法一般还规定:



( 1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合同质押行为无效。 案例:张某、张甲、张乙。



案例9:某人在煤矿井下工作,在投保人 身意外伤害险时由于过失误报为在煤矿 地面工作。 如果在解除合同前被保险人在井下工作 时因矿井倒塌造成残疾? 如果在合同解除前被保险人在地面因交 通事故造成残疾?

补充:违反告知义务的例外——人寿保 险中的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二)保证

1、含义。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人的特定担保事项。如担保某种事项 的真实性,或担保某种行为的作为或不 作为。
第四节 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一)含义。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 事故、致保险标的以损失时,按照保险 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 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


补偿原则有两面的含义: 1、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全面、充分的保障。 2、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 利益。


(1)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 ——欺诈, 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往往 会损害保险人利益(案例1),但并不必 然损害保险人利益(案例2);保险事故 的发生可能与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 有关(案例3),也可能无关(案例4)。


案例1:将一座仓库投保时,故意将储存 易燃物品的仓库填报为储存钢材的仓库, 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使保险人少收了 保险费。 案例2:投保人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中故 意将企业所有的车辆填报为出租车辆, 使保险人多收了保险费,并不损害保险 人的利益。
(一)告知

1、含义。所谓告知,是指陈述或说明。Fra Baidu bibliotek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依法应当将与订立合同有 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 义务。
2、告知的内容

告知义务对投保人的要求中,重要事实 是指任何可影响保险人判断投保标的危 险大小、决定是否承保、费率高低以及 合同条件的各种情况。

在合同解除前,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而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对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案例7);如果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 或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案例8)。


案例5:投保人因过失将企业所有车辆填 为出租车辆。 案例6:投保人因过失将黑颜色的车填报 为蓝颜色。


案例 7 :投保人因过失将一座存放易燃物品的 仓库误报为存放钢材,保险人得知这一情况后 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在解除合同前,该仓库发 生了爆炸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8:投保人因过失将一座存放易燃物品的 仓库误报为存放钢材,如果在合同解除前,该 仓库因被洪水淹没造成损失,保险人仍应予以 赔偿。
3、告知的立法形式

(1)无限告知立法形式。 (2)询问告知立法形式。

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 立法均采用无限告知的形式。但大多数 国家采用询问告知立法形式,对于投保 人较有利 。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况: ①告知不实。即告知不确实或错误;② 隐瞒,即应告知而不告知。 通常来讲这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相同, 保险人均可据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在实践中,投保人主观状态不同会导致 处理上的不同。
三、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1、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 2、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关系的合法性。 案例:假药受损案。


(二)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凡感情上(如纪念品)、宗教上(如 神像)、主观价值上(如账册、借据) 等的利益,均不成为保险利益。 而对于古董、名人字画等物,虽价值连 城,但因仍可以金钱来估计,故可据以 产生可保利益。
(一) 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

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生 命和身体具有无限的保险利益;
(二)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



1、基于婚姻与血缘关系,而对他人的生 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父母、 子女之间互有保险利益; 2、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统称供养 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之间互有保 险利益。 3、因被保险人同意具有保险利益 。



所谓诚实,就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 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所谓信用,就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 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 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 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原则是所有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的 原则 。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在适用 诚信原则时,其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 大于其它民事活动。保险中的诚信原则 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二)弃权与禁止反言(抗辩)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既已放弃 他可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向他方主 张这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大都发生在投保人与保 险合同代理人之间,也直接发生在投保 人与保险人之间。


案例1:在美国的汽车保险,限制行驶区 域在本国和加拿大,但被保险人在投保 时告知他将在某时期驱车去欧洲旅行, 一旦在履行期间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能拒绝赔偿。 案例2:产妇丈夫及姐姐为产妇投保一案。
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对于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主要有两项:即告知(说明)义务和关 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抗辩)的规定。
(一)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1、保险人承担告知(说明)义务的原 因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说明”,即向投 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原因:保险 合同是标准合同,具有附和性。


(三)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1、已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或既得 利益。 2、能确定的利益。即预期利益,将要取 得的、合法的、可以实现的利益。
四、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一)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二)财产上的预期利益 (三)财产上的责任利益
五、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就是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 的经济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即因被 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或保持健康而保有合 理且可预期的经济利益,因被保险人的 死亡或伤病而遭受预期收入或额外费用 的损失。这种利害关系,仅限于以下几 种:

3、定额给付性质的人身保险。
二、实施原则的实施
(一)补偿原则的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基本限制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合同上的限制; 3、以可保利益为限——法律上的限制; 4、不足额保险,一般认为保险标的价 值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自保,赔偿时 可按比例计算分摊。


(3)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 保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4)有些国家的法律严格禁止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子女 投保也不例外;我国的规定。
六、可保利益对时间的要求 (保险利益的时效)

注:本部分属于补充性内容。
第三节 近因原则

案例1:英国1974年有一诉讼案,由于船 员的故意行为,凿船沉海。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含义


(一)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 存在,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
(二)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拥有 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无效或失效。
2、分类
(1)明示保证 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保证。 A.确认保证(认定保证)。 B.承诺保证(约定保证)。 (2)默示保证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其法律 效力是完全相同的,任何违反保证的行 为,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 保险人造成损害,都可以导致保险合同 的失效。
(二)适用


补偿原则适用于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但有例 外: 1、定值保险。 2 、重置成本保险。重置成本保险是指以被保 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不扣 除折旧)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原因: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 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
二、近因的判定

当引起损失的原因为多种时,判断损失 的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约翰•斯蒂尔先 生所提出的两种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

第一种:顺推法

第二种:逆推法或倒推法



在保险实务中,对近因的判定有以下几 种情况: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引起的损失 (一连串原因)。 (三)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引起的损失。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引起的损失。
案例2:运输货物被盗引起的冻损。


案例3:青霉素注射引发死亡。
案例4:英国公路车祸案。

一、含义



(一)近因。近因是指引起事故的能动而有效 的原因。 近因不以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 系来衡量。 (二)近因原则。保险赔付须以所保风险的发 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即 事故的近因应属于保险责任。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原因:保险合同是 对人合同。保险合同建立的保障关系, 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障, 而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只 不过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是保 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具体意义:

1、避免产生赌博行为; 2、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在财产保险中限制被保险人可能获得 保险金赔付的最高限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