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73号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
按照426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4260元与182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82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72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1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72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20元。
(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七)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3128元。
(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维持969元标准不变。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348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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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津人工[1996]1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津人工[199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6c6d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c4.png)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津人工[1996]1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平衡与外省市及中央直属单位的工资关系,进一步解决工资套改中的突出矛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工资人员范围:一九八五年后首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一九八五年七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调整工资办法: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如一九九三年工资改革套改后的工资低于到一九九三年任职九年以上、同专业技术职务、同工作年跟人员工资的(不含按照津人工[1995]14号文件所升工资档次)。
可在本人1993年10月1日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三、具体问题:1.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提高后的工资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2.列入上述范围的人员,1993年10月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先提高工资再按提职的有关规定进入新职务工资标准。
3.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并执行职员工资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提高工资条件的,应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基础上晋升工资。
4.1993年10月1日以后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中,符合提高工资条件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
5.外省市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调整工资档次。
6.提高工资的人员,增加的工资均从1995年10月起执行。
四、审批程序:提高工资的人员,需填写《工资变动审批表》,经主管区、县、局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天津市2011年度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相关待遇调整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津劳局[2006]3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010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各项待遇标准将按新标准计算

2010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各项待遇标准将按新标准计
算
来源:每日新报关键字:职工平均工资;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作者:李
茜 2011-02-17 15:16
简要内容: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7日电: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
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昨天(416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
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2010年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此外,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记者李茜通讯员崔宪伟)。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0a6c5a804d2b160b4ec02d.png)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5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问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天津市历年工资水平一览

天津市历年工资水平一览
140327 孙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社 会 平均工资 260 334 447 542 7 690 756 838 916 1020 1154 1309 1484 1683 1895 2225 2600 2793 3128 3520 3872 4260 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260 334 447 542 637 690 829 921 1040 1192 1355 1554 1813 2106 2370 2823 3465 3731 4299 4836 5450 5714 关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11年8号文件(各项待遇简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2年养老保险缴纳在企业缴纳数值
低:2006元
高:10560元
个人柜台缴纳数值
养老低:2106元
养老高:5060元
医疗:2200元
社平3520元
大额救助:200元。
津社保(2010)84号《关于申报核定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津社保[2010]84号关于申报核定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参保缴费单位: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即将展开,为规范做好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核定表单的领取及申报办理2010年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在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
2010年1月8日前,应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
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应经所属分中心同意。
网上申报单位,可在办理2010年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缴费名册》。
办理2011年1月份网上申报缴费核定时,一并申报《缴费名册》。
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
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
三、缴费基数的核定及签字确认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其中,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2011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1876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19109元*20倍);以上两项合计为:40094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53368元、最低为50673.6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689.1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34600元、最低为46920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595.2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15832元、最低为43166.4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501.4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7064元、最低为39412.8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407.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天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申报核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津社保[2011]94号关于申报核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参保缴费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申报办理2011年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在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
2012年1月8日前,应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
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应经所属分中心同意。
网上申报单位,可在办理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缴费名册》。
办理2012年1月份网上申报缴费核定时,一并申报《缴费名册》。
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
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
三、缴费基数的核定及签字确认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其中,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经审核确认的保安、物业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按津社保[2011]41号文件规定核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4号)公布的数据,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013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300%为12780元。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2780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013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3倍为153360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4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53360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工资集体协
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1]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增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2011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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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7.26•【字号】津人工[1995]28号•【施行日期】199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津人工[1995]28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作完成后,一些单位反映,在新工资制度运作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有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处理后有些矛盾,为了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保证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1.在见习(试用)期间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干部,应先按录用时的学历发给相应的见习(试用)期工资及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改按大专。
大本定级工资执行。
2.在熟练期内取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先执行熟练期及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再改按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
在学徒期内获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根据其已学徒的时间,分别执行学徒或定级工资标准,待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执行大专定级工资。
3.录用做干部工作的中专结业生,可参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待遇执行,但应延长一年见习(试用)期,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执行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
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1.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入新单位后,没有及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先按所取得资格低一级职务确定临时工资,待正式聘任后再按津人工[1994]9号《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津劳社局发[2007]59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津劳社局发[2007]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ea43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b1.png)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正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5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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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布201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天津市公布201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佚名
【摘要】<正>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2011年度天津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2‰"。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1(000)002
【总页数】1页(P21-21)
【关键词】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2011年度天津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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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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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2―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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