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民法基本理论
法律知识案例民法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法律。
在我国,民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涵盖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对民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以期提高大家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30岁)与李四(女,28岁)于2018年5月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住房,其中首付50万元,贷款50万元。
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房屋出售。
李四得知此事后,表示不同意,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无权单方面出售。
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离退休金、退休金;3. 生产经营所得;4. 投资收益;5. 财产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所得;6.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房屋出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
处分财产的方式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等。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财产。
但是,由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在出售房屋时,需要取得李四的同意。
(三)李四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其行为无效。
李四可以依法要求张三停止出售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28岁,上班族。
2019年5月,张某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李某搬离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面裂缝、地板损坏等。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损坏并非自己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确实存在,且损失金额为2000元。
李某则辩称,房屋损坏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使用不当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
1.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搬离房屋时,房屋存在多处损坏,但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选修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案例分析能力,许多高校开设了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为例,通过分析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探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李某与王某财产纠纷案》)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后因王某出轨,李某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房产归其所有,而王某则认为房产应归双方共有。
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1)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婚后不久,王某出轨,李某发现后要求离婚。
(3)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房产应归双方共有。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王某出轨,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但王某有权分得部分财产。
4. 案例分析(1)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产归双方共有。
(2)王某出轨,李某要求离婚,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
(3)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四、结论本案通过对李某与王某财产纠纷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1.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总论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法总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在一份购房合同中,甲方作为出售方,乙方作为购买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然而,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后,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甲方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房屋。
然而,考虑到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正常使用,可以认定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强制履行。
根据本案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例甲是一家餐馆的经营者,乙是一名顾客。
乙在甲的餐馆就餐时,不慎滑倒并受伤。
乙认为是甲餐馆的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了他的伤害,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甲餐馆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乙滑倒并受伤,可以认定甲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侵权责任原则上是需要承担损害的一方请求修复损害后果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三:债权债务关系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后还款。
但到期日,乙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贷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按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出贷了10万元给乙,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归还时间。
法律知识之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民法案例无处不在,它们反映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民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交付。
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交付,构成违约行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返还甲公司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5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情简介】张三驾驶一辆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与李四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
经鉴定,李四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1.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驾驶汽车与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张三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
法律选修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的专业人才,许多高校开设了法律选修课程。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分析案件,帮助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乙公司在收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
2018年6月,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第二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2)第三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生产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乙公司作为销售者,也有义务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若乙公司在收货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若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某市繁华地段。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则负责家庭日常事务。
2018年,张某因公司项目需要,决定将房产出售,并与李某协商分割财产。
然而,在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认为张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张某多分财产。
张某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要求按照原定比例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有出轨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过错行为。
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有出轨行为,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三、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要,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公平保障;2. 等价有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确保双方所得财产的价值相当;3. 保护弱者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
选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张三偷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我国刑法在盗窃罪认定、量刑等方面的适用问题,旨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居民张三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邻居李四家财物的念头。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张三翻墙进入李四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价值3000元的金银首饰。
案发后,李四发现家中失窃,遂报警。
警方迅速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审查。
二、审理过程1. 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警方对张三进行了讯问,张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了扣押,并对其进行了体检。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张三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张三进行了讯问,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还听取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证人证言。
最终,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三、判决结果1. 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 追缴张三盗窃的现金5000元及金银首饰,发还被害人李四。
四、案例分析1. 刑法适用问题本案中,张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量刑问题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量刑的规定,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
3. 刑罚执行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张三缴纳罚金5000元。
选修课典型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选修课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丰富了学生的知识体系,也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选修课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例背景】甲、乙两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甲车驾驶员丁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乙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车车主为李某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剩余部分未支付。
李某遂将甲车车主丁某、乙车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
在本案中,甲车驾驶员丁某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丁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李某受伤,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 保险公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的损失。
【结论】本案中,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张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1万元,并约定了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张某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张某遂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大学选修民法案例分析案例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1999年11月某食品公司在汉口与某水上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黄牛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承运方在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2O0头黄牛运抵镇江,托运方自备饲料和派人押运负责照料黄牛。
合同签订当天托运方按时将黄牛运抵码头。
承运方声称船舶主机正在维修,二日后才开船。
途中承运方又因购买船用润滑油、信号灯配件等为由分别在九江、安庆港停留达数十小时,致使船舶晚于预定时间两天半才到达镇江。
由于托运方押运人只给黄牛准备了7天的饲料,途中航程达9天多,200头黄牛断了2天饲料,饿死3头,每头平均掉膘15公斤。
食品公司以船只未按约定时间到港,导致黄牛饿死和不应有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
运输公司以船期耽误是碰到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赔偿托运人损失,且船只在中途停留两处,押运人明知饲料不够而不去添置,黄牛饿死、饿瘦应由托运人负责。
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认定运输公司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抵达目的港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是由于没做好适航准备而造成的,其应承担由于在航期间超过7天所造成饿死及部分掉膘损失。
考虑到托运方没在中途停靠期间购买饲料,也有一定的过错,判决承运人赔偿托运人饿死的黄牛损失,对其余黄牛不应有的掉膘损失,承运人承担2/3,托运人自己承担 1/3。
分析:运输合同是指承运方根据托运方的要求将托运的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方,托运方向承运方支付一定报酬所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联运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就是指托运方与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就水路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承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①提供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及护货垫隔物料;②谨慎处理货物的装载、运输、装卸、保证交接工作,保证货运质量;③对货物的重量、体积、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④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乙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于2013年12月1日,乙提出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
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需要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需要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出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已经或者应当知道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乙提前终止合同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民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1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剩余150万元于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李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某。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某遂于2018年7月15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由于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其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产权纠纷并非不可抗力因素,且被告李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原告王某某该情况,故被告李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某某;2. 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二、纠纷起因2019年6月,张三因家庭原因需要将该房屋出售,于是与李四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搬离该房屋。
李四则认为,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其房屋有出售的可能,且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李四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要求张三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间,房屋出卖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二)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继续履行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 张三赔偿李四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8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严重影响了房屋的安全和使用。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恢复原状,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张某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但考虑到李某改动房屋结构的原因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在得知房屋质量问题后,积极与张某协商,故法院酌情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同时,李某还应赔偿张某因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所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李某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原因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在得知房屋质量问题后,积极与张某协商,故法院酌情减轻了李某的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纠纷时的公平、公正原则。
选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许多高校开设了法律选修课程。
本篇论文将以几起经典法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以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案例一:小王诉小张名誉权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
一天,小张在小区内散布小王患有严重疾病的谣言,导致小王在社会上受到严重影响。
小王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名誉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小张散布谣言,严重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小王精神损失。
(三)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小李诉小赵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小李和小赵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李向小赵租赁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小李按时支付了租金。
然而,小赵在租赁期满后拒绝退还小李的押金。
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赵退还押金。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小赵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退还小李的押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赵退还小李押金。
(三)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
四、案例三:小张诉小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小张驾驶摩托车与小王相撞,导致小王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四,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四需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并在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
双方还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5月8日,李四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2018年6月1日,张三突然通知李四,称自己因家庭原因需要收回房屋,要求解除合同。
李四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要求张三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张三返还李四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2. 判令张三支付李四违约金10万元;3. 判令张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构成违约?2. 若张三构成违约,应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买卖义务,擅自通知李四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
2. 若张三构成违约,应如何处理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的违约行为给李四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张三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李四有权请求张三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基础理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近年来,张三家在房屋北侧修建了一个储藏室,用于存放杂物。
由于储藏室紧邻李四家的房屋,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拆除储藏室,恢复采光和通风。
被告张三辩称,其修建储藏室时已充分考虑了邻居的权益,并未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张三还表示,其修建储藏室是为了方便自己存放杂物,具有实际需要。
故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2. 如果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张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侵犯相邻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是否符合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本案的关键。
(二)关于采光和通风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一方因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张三储藏室的影响,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张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张三修建储藏室是否侵犯李四合法权益的认定根据本案案情,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确实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了一定影响。
但是,张三在修建储藏室时已充分考虑了邻居的权益,并未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四合法权益的侵犯。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虽然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四合法权益的侵犯,但是考虑到张三的行为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产生了一定影响,张三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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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国家 犯罪嫌疑人 (追究与被追究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管理和被管理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独立、平等 的法律关系)
卖方 丈夫 妻子
一、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 欲治民法,必先治罗马法
(二)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我一生40次战争 胜利的光荣,被滑 铁卢一战就从历史 中抹去了,但我有 一件功绩是永垂不 朽的,这就是我的 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 现代社会民法典的典 型代表,分为五编: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 债权法,第三编物权 法,第四编亲属法, 第五编继承法
案例讨论(二):
• 甲被宣告死亡,死亡日期是2002年3月1日。3月 15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 的,并曾与2002年3月20日自书遗嘱,规定遗产 留给其子丙。问:甲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 然解除?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答: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遗产只给其子丙,其余4个继承人应将分得的遗产 返还给丙。
教学内容及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等基 本理论,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 理解物权法的意义、物的分类及优先购买权 理解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 人自由尊严、社会公平正义而 奋斗!
——王泽鉴
中
国 民 法 学 泰 斗
江
平 教 授
六、合同法
• 要约与承诺 • 合同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抢劫)
课堂小结
掌握了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等 基本理论,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 理解了物权法的意义、物的分类及优先购买权 理解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下节内容:刑法总论
(3)返还原物 • 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 上述情形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 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 只需合法即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 上述第三种情形下,依继承取得原物的,应付返还原物或适 当补偿(原物不存在)的义务。
案例讨论:
买方
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物权制度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制度 人格关系 人身权制度 身份关系 继承关系:继承制度 复杂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三、民法基本原则 (一)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 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 据(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 漏洞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 出发点
(二)内容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 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 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 律的保护。
2、私权神圣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 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序不 得限制或剥夺。
私权神圣包涵三层基本意义: 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 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具有不可侵犯性, 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二)自然人宣告死亡
1、条件: • 下落不明满4年的;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的;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 存的。 2、程序: 申请(顺序)——受理——公告——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的效力:
•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第四章
第四节
民法基本理论
上节内容回顾
•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发表权 、财产权为作者终生及死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如果是合作,算至最后死亡的。 单位的作品(及电影作品)为50年,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 再受保护。
7、公序良俗是公共秩 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 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 律原则,是指一切民 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秩序及善良风俗。
• 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可以概括为以下:
1、 违反伦理要求。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 2、 违反正义观念。如委托杀人、销赃的行为 3、 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卖身葬父的协议,人口买卖合同 4、 侥幸行为,如赌博行为、博彩行为等(国家许可的除外) 5、 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如倒 卖黄金、外汇的行为等 6、 其他行为
(一)概论 1、物权法的意义:确定物的归属 2、物的种类(原物与孳息) 动产于不动产 单一物、合成物、单位物、集合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种类物)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3、所有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除他人干涉 4、物权效力:排他、追及、优先
【例解】物权与债权区别
乙110 甲 丙160
所有权登记
• 甲乙、甲丙的买卖合同(合同之债)均为有效; • 丙因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以丙可以取得所有权。乙取 得合同债权,所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 乙不能以甲侵害其债权为由,请求甲赔偿60(160-100) 的转卖利益。
(二)优先购买权
• 案例:甲乙共同出资购买楼房一幢,后经二人共 同决定出租给丙,某日,乙提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价格为200万,甲和丙均表示愿以200万元购入 ,问应转让给谁? • 答:共有人——承租人
案例分析 2000年5月4日傍晚,刘某约了几个客户到樱花咖 啡厅。进入大堂后,樱花咖啡厅的服务员用日语询问 ,当得知刘某及其客户为中国人时即告知刘某:“本 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并以店堂告 知为凭,拒绝刘某及其客户入座。刘某十分恼怒,与 其质问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本案中,樱花咖啡厅 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哪一原则?为什么? (1)公平原则 (2)平等原则 (3)自愿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案例讨论(一):
• 一个12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了1200元的手 机一部,家长事后要求退款,是否应支持? • 答:应支持,合同无效。因为与其年龄、智力不 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案例讨论(二):
• 一个5周岁的孩子接受压岁钱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个9周岁的孩子花3元钱买文具的合同行为是 否有效? • 答:均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 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有效。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洛克
3、意思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 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 上权利义务关系。 有的人又将其概括为私法自治原则或自愿原 则 我的地盘我做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 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 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 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 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本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 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具有法律调 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了更大的 弹性。
4、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1)婚姻关系: •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配偶再婚而后一婚姻正在存续的,不得自行恢复; • 配偶再婚但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要收 养无效者,一般不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人统一的除外。
5、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均衡。
6、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 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
权利滥用有以下法律特征:
1、形式特征: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 权利有关。 2、实质特征:是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正 当界限的行为。 3、法律特征: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民事主体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以自己收入为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人。
案例讨论(一):
•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 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消 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定继承被分割, 其妻乙分的房屋一幢后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其子丙分得汽车一 辆后赠予女友丁,其女戊取得粮食1万斤已经消费 完毕。现甲重新出现,并申请撤消了原死亡宣告 判决。问甲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 答:乙返还房屋给甲;丁取得汽车,不需返还; 但丙应给甲适当补偿;戊应给甲适当补偿。
五、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