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
档案整理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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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工作方案范文(精选3篇)为使政法委机关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档案建设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在硬件投入的基础上,正在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总的想法是:立足于高起点,规范化进行整理和建设,力争档案工作提档升级。
基本设想及工作内容如下:一、档案整理目标按重庆市档案局号文件标准(省(市)一级)。
二、分类按照政法委的职能、业务特点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分成三大类:1、文书档案主要内容是:上级文件、同级文件及各类材料。
2、财务档案主要内容是:帐目、凭证、票据、报表等。
3、人事档案主要内容是:干部人事档案、人事调动文件、受奖惩情况、党员基本信息资料等。
4、科技档案主要内容是: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学术协会资料、调研成果等。
5、基建档案主要内容是:基础建设的方案、设计图纸、预算等档案资料。
三、整理方式及内容文书档案:收集、整理上三级和本级文件的正文及底稿,将机关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刻录光盘(包括纸质档案)。
声像档案:收集有关工作、会议、活动方面的声像资料包括照片(包括底片)、音像带、磁盘等,分类归档。
财会档案:帐簿、报表、凭证装订成册、编号、存档。
科技档案包括: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
对所有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按件立卷、打目录、打页号、填写备考表、编号等。
基建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档案、竣工图纸档案、工程前期文件材料等。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各种统计、登记册1、文书档案(案卷目录、分类目录、字号目录);2、声像档案(声像档案总目录、照片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3、财会档案(三册案卷目录);4、科技档案(总目录、案卷目录、分类目录);5、基建档案(总目录、案卷目录、分类目录);6、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统计册、查借阅登记册等。
五、制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借阅制度;2、归档制度;3、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4、保密制度;5、其它工作制度。
六、大致时间表12月底前,完成机关20XX年各类档案整理、归档及编制相关检索工具。
照片档案收集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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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档案收集整理要求一、收集。
按照《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要求,收集立档单位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静止摄影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和数码照片档案。
1、收集范围:(1)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和重要工作成果的照片。
(2)记录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
(3)记录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照片。
(4)记录本单位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管理等科技活动的照片。
(5)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照片。
(6)记录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
(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2、收集要求:(1)反映同一主题的若干张照片,应选主要的、有代表性的照片归档。
(2)归档照片应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
二、数码照片档案的整理(结合实际,目前收集整理的主要为数码照片档案)。
数码照相机拍摄形成的数码照片应保证未经编辑,像素在300万以上。
1、保管期限的划分。
只收集永久与长期照片档案,短期不作要求。
2、照片号的编制。
照片号是固定和反映每张照片分类与排列顺序的一组字符代码。
格式为“保管期限代码—张号”,永久、长期的代码分别用Y、C标注,张号是同一保管期限内的照片跨年度从“1”开始逐张拉通编定的流水号,如Y—1、C—1。
3、照片的入册。
按照片号的顺序将照片固定在照片芯页上,可用双面胶粘贴。
4、照片说明的填写。
在照片芯页上有照片说明,包括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7个项目,具体填写要求见附录1。
5、照片册的装订。
将照片芯页按照片号顺序排列编页,并在左(右)上角填上页号(贴有照片的页面为一页),首页前加册内目录,末页后加册内备考表,采用“三孔一线”法装订入照片册卷皮内,照片册内芯页数量一般不超过30张。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528341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22.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教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档案局(馆),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教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2018年10月29日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从事招生、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音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基础工作。
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与接收办法——渝档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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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加强档案数字化副本的集中安全管理,推进全市档案信息化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副本,是指将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和录像档案等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形成以数字形态存在的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简称档案馆)以及依法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简称移交单位),以离线形式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移交单位和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六条移交单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同时移交与之一一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档案数字化副本包括档案目录数据和与之对应的档案原文图像数据。
特殊格式的档案数字化副本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与接收。
第七条涉密档案数字化副本应单独存储,其移交与接收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八条移交单位移交的档案数字化副本应采用移动硬盘或一次写光盘作为存储介质,一个单位在单次移交时应统一采用一种介质,不能混用。
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具体条件及要求参见附件1。
若数字化副本不符合附件1的要求,档案馆不予接收。
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与接收过程中,移交单位和档案馆应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双方应对档案数字化副本的介质数量进行清点,档案馆对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
档案数字化副本的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由移交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档案数字化副本经检验合格后,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清单》(见附件6),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保管。
档案与档案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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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违法行为: 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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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 所有的档案的; 所有的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 国家所有的档案或属集体或个人所有但对国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的;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的; 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 5、倒卖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 人的。 人的。
• 原丰都县某镇下属财政所所长何某贪污公款,怕罪行 暴露而产生销毁相关会计档案的想法。2008年11月 27日上午,何某安排,由李某持何某给的“调研材 料(内容为了解乡镇2005-2007年财政财务收支及 民政优抚负担情况、国家项目在乡镇投入使用情况) ”和空白收条到该镇财政所办公室,以督查调研为由 ,将调研材料给财务所档案管理人员陈某,由陈某开 门,凭李某拿来的收条载明所需的财务档案,由何某 点数,陈某复核,一共装了4袋财务档案。由何某将 财务档案拿回家销毁。 • 经鉴定,何某等人以“王山”名义提走的该镇 2005年-2008年的会计账本11本、出纳账本3本、 记帐及原始凭证134册,合计148本。销毁的会计档 案账面金额达3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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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2002 月发布): 2002年 、国家计委2002年7月发布): • 第五条 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 职责: •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 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 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 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 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 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 整理和归档工作; 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 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 的档案工作。 构)的档案工作。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f69583240c844769eaeee1.png)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现重大活动档案准确完整收集归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全市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我市的外事活动;(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大活动;(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公务活动;(五)对市或区县(自治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方面的活动;(六)市或区县(自治县)与国(境)内外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七)市或区县(自治县)承办的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八)市或区县(自治县)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事故抢救处置活动;(九)市或区县(自治县)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接收、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五条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前或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ab322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27.png)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7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档发〔1998〕82号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1999〕40号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3〕48号4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0〕50号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26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64号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6号8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安全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9﹞41号9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6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11号1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43号1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11﹞36号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2〕58号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20号附件2宣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1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承包合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的通知渝档发〔1998〕76号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渝档发〔2004〕30号附件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渝档发〔1998〕47号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30号——结束——。
项目照片档案及特殊载体的整理要求
![项目照片档案及特殊载体的整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cd6bd190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76.png)
项目照片档案及特殊载体的整理要求在一个项目中,照片档案和特殊载体的整理是非常重要的。
它们记录了项目的进展、成果和重要的时刻,也可以作为以后回顾和宣传的证据。
因此,对于这些照片和特殊载体的整理,有一些重要的要求和步骤。
首先,对于照片档案的整理,最基本的要求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类。
这样可以确保照片能够按照项目的发展顺序进行查找和使用。
可以根据照片的日期、时间和具体的事件进行分组。
在整理的过程中,可以使用电子文件夹或相册软件来帮助管理和分类照片。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根据照片的主题、人物或地点等进行二次分类。
其次,照片的整理还要注意保留原始文件。
原始文件是照片的最基本形式,包含了照片的最高质量和信息。
因此,在整理照片的过程中要确保原始文件的保存和备份。
可以将原始文件存储在一个专门的文件夹或硬盘中,以防止意外删除或丢失。
同时,可以通过命名方式或元数据的添加来标记照片的基本信息,以便在查找和使用时更加方便。
另外,对于其他特殊载体如幻灯片、海报或手绘图等,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整理。
可以使用文件夹或袋子来保护这些特殊载体,同时可以在每个文件夹或袋子上标明相应的信息,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载体,还可以考虑制作数字化的备份,以防意外损坏或丢失。
最后,对于整理完的照片档案和特殊载体,还应该进行定期的备份和归档。
可以将这些文件复制到一个备份硬盘或云存储中,以防止数据丢失。
同时,也可以制作一份备份的清单或目录,方便查阅和管理。
总而言之,照片档案和特殊载体的整理对于项目的后期管理和宣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按照时间顺序归类、保留原始文件、添加基本信息、定期备份等措施,可以确保这些资料能够长期保存和有效地使用。
这样不仅可以方便项目的回顾和总结,也可以为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供有力的支持。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f510bd960590c69ec376dc.png)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区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城市社区代表会议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委会在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居民自治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社区建设内容,统一规划,统一检查,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社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社区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八条社区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镇)名称加社区名称组成。
(二)社区档案主要有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
文书档案主要分为党群工作类、民主自治类、综合管理类、文明工作类、社区服务类、安全稳定类、社区环境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社区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a61955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77.png)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渝农发[2010]416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0〕416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档案局: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标准,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
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
2.保管期限。
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3.整理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以“件”为单位,按照《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进行整理。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a7963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b.png)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渝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公安局。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七节受理、调查、审批第八节户籍档案管理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信息采集维护第三节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第四节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3b10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1b.png)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已经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7月13日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第一条为确保会计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
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四条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
归档会计资料的纸张、书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和残缺的会计资料应当予以修裱。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其文件格式、元数据、存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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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重庆市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积极发挥教育统计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重庆市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市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教育统计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分级负责、质量问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教育部和重庆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全市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区县(自治县)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高中阶段及以下层次的教育发展情况依法依规统计,并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负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86a041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ee.png)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档案局、档案馆,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党工委办公室、民政局(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局)、档案馆,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为规范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130号)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等关于困境儿童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档案局制定《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式样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档案局2020年12月24日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具体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含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在收留抚养儿童,以及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报审批(确认)和其它保障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b46bb9804d2b160a4ec086.png)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需要,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其从事党务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要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文明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小康村建设等活动中,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档案室,接受乡镇档案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村级档案平时由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和各村民小组长分别收集、清理,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或年终向档案室移交),由村档案室统一整理(立卷)。
第六条村级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齐全、完整,用纸规范。
收集范围按照《重庆市村级档案立卷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七条村级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全宗名称由乡镇名加行政村名组成。
(二)行政村的档案门类主要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户档案、照片(实物)档案。
文书档案分为党群、行政、民主自治、经济四大类。
会计档案分为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其他四大类。
科技档案按项目立卷。
专业户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卷(盒)或数卷(盒)。
照片档案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第八条村级档案室应配置必要的档案柜、架(箱)等装具,有条件的村应根据档案管理的“八防”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文书照片档案收集整理规定(WORD8页)
![文书照片档案收集整理规定(WORD8页)](https://img.taocdn.com/s3/m/3122f1efa58da0116c174947.png)
文书照片档案收集整理规定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北部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文书档案(一)收集。
凡是反映委机关各项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归档。
(二)整理。
按照《北部新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要求,立档单位对应归档的文件做到随办结随归档,准确划分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分年度进行收集。
划分年度时,以文件形成时间作为划分归档年度的依据。
但要注意跨年度的会议文件,以会议闭幕时间来划分;来文与复文跨年度并作为一件归档的,以复文时间来划分。
(三)归档。
归档的文件应齐全完整,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对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1.整理装订。
件是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归档文件按件装订。
装订时:(1)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2)正文与附件为一件(正文在前,附件在后);(3)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4)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5)外单位的来文与本单位的复文为一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6)本单位向同级或上级机关的去文与这些机关的复文可以各为一件,但须排列在一起;(7)会议文件每份文件为一件,会议记录原则上一次会议记录为一件,也可一本(册)为一件;(8)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
在装订方式上,可保持原有的装订方式或用胶水粘结左上角,但必须以件为单位装订,保持整洁美观,便于装盒和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
2.加盖归档章。
自制文件加盖在文件首页上端的正中空白位置,收文加盖在文件阅办处理单上端的正中空白位置(归档章由档案馆统一刻制,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
3.排列编号。
归档文件应在年度内按事由结合时间或重要程度来排列。
同一保管期限内,先按“文件形式(文种)”排列,再按“专题事由(工作类别)”排列,再按“形成日期”顺序排列,将属于同一类型的文件排列在一起,成套文件应集中排列。
渝建发〔202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
![渝建发〔202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https://img.taocdn.com/s3/m/ab4c8ff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8.png)
渝建发〔202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附件1: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21〕103号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及有关单位: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129-2021,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第3.0.2条、第5.2.2条、第6.1.2条、第6.3.6条、第6.4.6条、第7.1.2条、第8.1.3条、第8.2.5条、第10.0.1条、第10.0.2条、第11.1.1条、第11.2.1条、第11.2.2条、第11.6.2条为强制性规定,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备案(备案号:j11899-2022)。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附件2: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3.0.25.2.26.1.26.3.66.4.67.1.28.1.3-2-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档案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统一使用重庆市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的纸张。
应为所有施工工程准备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cjj61)的规定进行竣工勘察,形成准确的竣工勘察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勘察图纸。
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化设备及应用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
电子档案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09d9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5f.png)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61cb4deeff9aef8951e0606.png)
《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奉节县发展历程,依法收集属于本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本细则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
本细则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四条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共奉节县委及其所属部门、奉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奉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奉节县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中共奉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奉节县人民法院、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同时接收以上机构的部分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2. 奉节县总工会、共青团奉节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科协、县文联、县工商联等人民团体。
3.县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4.县属国有企业。
5.县属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
6.撤销的县直机关、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
7.市在县直属机构。
第五条县档案馆收集本县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1.党和国家领导,市主要领导来我县视察、指导工作;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县参观访问;3.市委、市政府在本县召开的重要会议;4.中共奉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5.本县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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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档案局文件渝档发〔2006〕36号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照片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加强照片档案管理,根据《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主题词: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通知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1 为进一步规范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根据《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3 照片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静止摄影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照片档案包括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和数码照片档案。
4 照片档案的收集4.1收集范围4.1.1 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和重要工作成果的照片。
4.1.2 记录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
4.1.3 记录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照片。
4.1.4 记录本单位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管理等科技活动的照片。
4.1.5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照片。
4.1.6记录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
4.1.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4.2 收集要求4.2.1 凡属收集范围的照片,摄影者或承办机构应按本细则规定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每年6月底前应完成上一年度照片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形成的照片档案,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应移交归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4.2.2 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
主要照片应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
4.2.3 底片、照片、说明应齐全。
4.2.4 底片与照片影像应一致。
对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对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4.3 凡属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将照片档案随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一并移交。
5 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的整理5.1 整理原则照片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
照片档案的底片和照片应分开存放。
5.2 保管期限照片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规定执行。
5.3 照片的整理5.3.1 照片分类照片档案一般按照保管期限-年度-问题进行分类。
企业事业单位也可采用年度-问题-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5.3.2 照片号的编制照片号是固定和反映每张照片在全宗内的分类与排列顺序的一组字符代码。
照片号的格式有三种:格式一: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应采用格式一。
格式二:全宗号-分类号-张号。
格式三:全宗号-分类号-册号-张号。
企业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格式二或格式三。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保管期限代码: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Y、C、D标注。
册号:格式三中的册号是从“1”开始顺序编定的流水号。
张号:格式一中的张号是同一保管期限内的照片跨年度拉通从“1”开始逐张编定的流水号。
格式二中的张号是同一分类号内的照片跨年度拉通从“1”开始逐张编定的流水号。
格式三中的张号是指同一册内的照片从“1”开始编定的顺序号。
5.3.3照片的入册按照片号顺序将照片固定在照片芯页上,照片芯页分为5吋照片(格式详见附录A)和6吋、7吋照片(格式详见附录B)两种。
对于照片芯页放置不下的大幅照片,可将其存放入专用的照片档案袋或档案盒中,按照片号顺序排列。
5.3.4 说明的填写照片的说明包括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七个项目。
题名:应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
照片号:填写5.3.2编定的照片号。
底片号:填写5.4.1编定的底片号。
参见号:填写与本张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形式档案的档号。
时间:填写照片的拍摄时间,采用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
如2006年8月2日,标注为20060802。
摄影者:填写照片拍摄人员的姓名。
文字说明: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所反映的全部信息。
如果题名已能全面反映照片信息,文字说明可从简或省略。
亦可标注照片的来源、版权等。
大幅照片的说明可另纸书写,与照片一同保存。
一组联系密切的照片中的大幅照片,应随该组照片一同在册内编号,填写说明,并注明大幅照片的存放地址。
5.3.5 照片册的装订将照片芯页按照片号顺序排列,末页后加册内备考表,采用“三孔一线”法装订入照片册卷皮内,照片册内芯页数量一般不超过30页。
册内备考表(格式详见附录E)项目包括本册情况说明、立册人、检查人、立册时间。
本册情况说明填写册内照片缺损、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照片册卷皮封面印制“照片册”字样。
照片册卷皮背脊格式见附录C。
照片号采用格式一和格式二其背脊格式应采用示例一,册号是在同一保管期限内的照片册跨年度从“1”开始顺序编定流水号;照片号采用格式三其背脊格式应采用示例二。
企业事业单位应在照片册背脊上端填写分类号。
照片册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按全宗号、保管期限、册号顺序排列上架保存;在企业事业单位按全宗号、分类号、册号顺序排列上架保存。
5.3.6 照片档案基本目录的编制按册内照片号顺序逐张填写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其格式见附录F。
大幅照片应在备注项内注明“大幅”。
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加封面装订成册,封面格式见附录G。
5.4 底片的整理5.4.1 底片号的编制底片号是固定和反映底片在全宗内排列的一组字符代码,由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组成。
其格式为: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保管期限代码: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Y、C、D标注。
张号:在同一保管期限内的底片从“1”开始顺序编定流水号。
底片号宜使用铁笔将其横排刻写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不得影响画面。
5.4.2 底片袋的标注底片放入底片袋内保管,一张一袋。
应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标明底片号。
翻拍底片和拷贝底片应在底片袋左上方标注“F”或“K”。
5.4.3 底片的入册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袋插入底片芯页。
对幅面超过芯页尺寸的大幅底片,应在乳剂面垫衬柔软的中性偏碱性纸张后,平放入专用的档案袋或档案盒中,按底片号顺序排列。
将底片芯页顺序排列,末页后加册内备考表采用“三孔一线”法装订入底片册卷皮中,底片册内芯页数量一般不超过30页。
底片册卷皮封面印制“底片册”字样。
底片册背脊式样见附录D,其册号是在同一保管期限内的底片册跨年度从“1”开始顺序编定流水号。
底片册按照全宗号、保管期限、册号的顺序排列上架保存。
6 数码照片档案的整理6.1 数码照相机拍摄形成的数码照片应保证未经编辑,像素应在300万以上。
6.2 数码照片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刻制光盘保存,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数码照片应冲洗出照片,按照本实施细则5.3的要求整理归档,其底片号填写光盘中数码照片的文件名。
6.3 光盘内文件信息的组织结构一般为:根目录'â(说明文件著录文件照片档案子目录'(照片文件照片文件6.3.1 说明文件命名为README.TXT,文件存储格式为文本文件,主要说明本张光盘内存储的照片档案全宗名称、全宗号、归档年度、保管期限、照片数量、照片反映的主要内容、摄影者等。
6.3.2 著录文件命名为DESCRIPT.XML,其内容是照片档案基本目录的电子版本。
6.3.3 照片档案子目录命名为DATA。
6.3.4 照片文件命名按照5.3.2编制的照片号命名,文件存储格式为JPEG文件。
6.4 数码照片应分年度分保管期限刻制光盘,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应刻制一式三套,分别用A、B、C标注,A套封存保管,B套供查阅使用,C套异地保管。
短期保存的刻制一式二套,即A套和B套。
6.5光盘应分保管期限编制顺序号,采用油性笔在光盘背面标注光盘顺序号、光盘套别号和光盘内照片的起止号。
7 照片档案的保管条件应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日光、防紫外线、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盗要求,温度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控制在30%—50%之间。
照片档案数量较多的单位应配置恒温恒湿柜或设置照片档案库保存照片档案。
8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9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照片芯页格式示例(5吋照片适用)附录B照片芯页格式示例(6吋、7吋照片适用)附录C照片册册脊示例附录D底片册册脊示例附录E 册内备考表示例附录F照片档案基本目录示例附录G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封面示例附录A照片芯页格式示例(5吋照片适用)附录B照片芯页格式示例(6吋、7吋照片适用)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附录C照片册册脊示例示例一示例二附录D底片册册脊示例附录E 册内备考表示例册内备考表附录F照片档案基本目录示例照片档案基本目录附录G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封面示例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全宗名称全宗号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