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按特别程序审理再审按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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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按特别程序审理再审按普通程序

「案情」原告:张静,女。被告:陈峰,男。原告张静与被告陈峰于1988年2月26日结婚,1989年4月21日生育女儿陈彦青。199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陈彦青由陈峰抚养教育。因陈峰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陈彦青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陈峰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陈彦青归陈峰,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张静代为抚养,在此期间陈峰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120元。在条件成熟时,陈峰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陈峰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陈彦青于1997年9月从张静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陈彦青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陈彦青于1999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张静,张静便于1999年11月27日将陈彦青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1999年12月6日,张静起诉至易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陈峰对陈彦青的监护,由自己对陈彦青进行监护。被告陈峰未到庭。庭审中,陈彦青表示愿随其母张静生活。「审判」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峰现在部队服役,不能更好地对其女儿陈彦青履行管理、教育等监护职责。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陈彦青的健康成长,且庭审中陈彦青表示愿随其母张静生活,原告请求监护陈彦青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院按特别程序于2000年6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变更原告张静为陈彦青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被告陈峰不服,申诉到易县人民法院。易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属于适用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00年6月16日作出女口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易县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再中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没有出入。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虽系陈峰起草,但经张静签字同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陈峰不按时给付抚养费,张静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婚生女儿陈彦青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其任何一方对其抚养、监护的责任,原判决以陈峰不尽抚养义务变更监护权不妥。原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1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原审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张静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请求。「评析」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监护关系的案件。原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相同,但判决结果迥异,很有必要作一剖析。再审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之一,是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4月21日所签订的有关子女监护的《离婚补充协议》,主张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按协议履行”,不应变更。对双方有关子女监护的协议能否变更、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变更?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监护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监护人的职责。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监护的法律特征一是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三是监护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四是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而监护人的职责,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四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法律己明文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对方有权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可见,夫妻双方就子女监护达成的协议,不是一成不变的。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在协议离婚时就女儿陈彦青的

监护达成了“协议”,但陈峰作为监护人,由于正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陈彦青失学,不能接受义务教育。在陈峰不能履行监护协议的情况下,陈彦青之母张静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在情理之中。再审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之二,是婚生女儿陈彦青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父母任何一方对其抚养监护的责任,原判不能以陈峰不尽抚养义务而变更监护权。在法律上,抚养和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抚养的实质是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而监护的实质则是重在日常生活的照料、管教和保护。确认抚养主体不必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而确认监护主体,则必须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两者不能混淆。原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被告陈峰现在部队服役,不能更好地对其女儿陈彦青履行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而随原告张静生活更有利于陈彦青的健康成长,且庭审中陈彦青表示愿随其母张静生活,而并非如再审判决所述“以陈峰不尽抚养义务而变更监护权”。再审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之三,是原审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该案原审原告张静作为陈彦青的生母,尽管在其与陈峰离婚时曾协议陈彦青由陈峰监护,由于陈峰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对被监护人履行管理、教育等监护义务,从而主张变更监护关系。依照该条规定,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妥。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论理充分详实,判决变更监护关系得当。而再审判决似有多方面的漏洞,有待商榷。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包括哪些 题要 1、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2、提交法定再审的理由 3、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4、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当这些民事纠纷当事人私下里解决不了的时候通常要通过人民法院来做 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大家都知道,民事纠纷很可能是由一件小事引起的,原因有时候也不清不楚。这就让法院很为难。经过判决,并不能解决纠纷问题。这时候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决提起再审。那么▲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有哪些呢?接下来由为您详细解答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或×××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或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受指定再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一审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一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或×××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答辩称,……。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院(或×××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称,……(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以及……(写明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裁判主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7368732.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诉送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多选题答案

多选题答案: 5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 A.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不受非法拘禁 答案:AD 52.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下列哪些政治自由【】。 A.游行、示威B.集会、结社 C.接受义务教育 D.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答案:AB 53.下列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的法律有【】。 A.《行政处罚法》 B.《行政许可法》 C.《行政强制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答案:AB 5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B.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的,公务员可以不执行 C.若上级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 D.若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CD 55.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过程可以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参加旁听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以决定前,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行政许可的听证费用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 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案:ABD 56.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A.限制人身自由 B.罚款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D 57.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一律公开进行 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C.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D.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对再审程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作用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再审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一种补救程序。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监督观念的改变,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作者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本国的司法现状及法理探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逐一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最后根据上述论证提出了时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设想。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谈起,试述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审判监督的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中,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之中,这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且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特征:1、补救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补救。2、事后性。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判在未宣判和生效之前不性于监督对象。3、法定性。首先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其次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4、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5、时效性。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任何诉讼程序都是有时间限制,再审程序既然是一种诉讼的特别程序,无疑应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再审的期限作出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二、谈一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1、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以往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诉讼观念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绝对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它,能束客观准备地描述、再现它,它都有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作用”。①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历来把诉讼中查明事实的义务落在法官身上,并由法官负全责,一旦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稍有不一致,便指责法官失职、渎职并提起再审。当事人似乎成了案件的局外人,人民法院成了法院裁判的评判者,这明显是形而上学的。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只能是坚持正当程序下的法律真实,而这种法律真实又是坚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价值的前提下确认的,法官应力求它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要求法官所办的案件都达到客观真实,完全是一种观念上的推理,不符合审判实践,用以指导实践是有害的。因此,在诉讼中实事求是应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性为前提。[!--empirenews.page--]2、有错必究缺乏客观标准,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终极性及既判力。有错必究是我国历来坚持的一项方针,从哲学角度看来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诉讼中尤其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运用,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首先,审判监督程序所指的“确有错误”的内涵是什么?该条文本身存在逻辑矛盾,一是没有审理如何认定“确有错误”;二是未经庭审如何“查证属实”。其次,谁来评判“确有错误”?三种主体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素质和观念,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来评判生效的裁判,往往争议较大,甚至引起再审反复进行,使当事人的权益总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再次,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的裁判宣告后,难免会

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三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包括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方式。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 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docs.net/doc/7f17368732.html,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改正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中的一项补救措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设立民事再审制度 是为法院判决的正确、合法、合理提供保障,以期维护诉讼当事 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 设立了再审程序。但由于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裁判, 许多国家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监督解释都没 有规定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 所以人民法院大多选择以是否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为界。 即,如果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提出,则不是新证据;如过没有提出过, 则可认定为新证据。而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致力于反复去寻求 '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 从而致使司法稳定性遭到破坏, 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 (一)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司法的稳定性 已然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 如果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随时 被提起再审或改判,致使已生效民事裁判所固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重新回到不确定的状态。 (二)损害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影响司法权威 生效裁判因随时提出的新证据而再审和改判, 这种朝令夕改 的做法必然使民众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产生动摇, 使民众不再信 赖 法律,进而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致使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降低民事诉讼的效率 定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制度 所以

当事人会因为有新证据可启动再审的规定这一退路,所以其在一审中很有可能不会尽力去收集证据或者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不提交证据,拖延时间,随着情况发展使其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才据此申请再审,谋取更多利益。怠于举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这对另一方相信法律并依法办事的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公平。另外因有新证据而随意启动再审,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 (四)打破了两审终审的制度 允许当事人在二审终结以寻求到的新证据来推翻原生效裁 判,在客观上势必会破坏二审终审的基本审判原则。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甚至可能引起更多的上访民众。 (五)导致社会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整体评价的降低 试想一下,同一个案件,张法官这样判,李法官那样判,民 众当然会降低对法官职业素质和水平的评价。并会产生以子之盾攻子之矛的效果,即“以其中一个裁判结果来抨击另一个判决结果。 二、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进行界定原因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2-4-10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2- 4-10

问题: [多选]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 B.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除法律规定的案件以外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 C.凡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只能由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再审 D.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决定再审,但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的案件除外 考查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A项错在再审决定的主体上,主体应为审判委员会,院长是不能决定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B项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再审的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原审的上级法院和原审的同级其他法院。D项的错误在于,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问题: [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完全互相独立的程序,没有联系 B.提起主体相同 C.基层法院不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而基层法院可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 考查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联系与不同,A项错误,如果案件是二审审结的,对其进行再审就需要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以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并非完全独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但是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项错误。C项正确,如果案件是一审审结,对其进行再审就需要适用第一审程序,而有可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 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和《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D项正确。

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

民诉法复习题——选择题(2019年)

民诉法复习——选择题(2019) 1.以下选项属于自力救济的是(ABD)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C.诉讼行为 D.紧急避险 解析: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2.依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C) A.公力救济 B.自力救济 C.社会救济 D.司法救助 3.民事纠纷救济途径有哪些:( ABCD ) A.自力救济 B.社会救济 C.紧急避险 D.公力救济 4.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C) A.《宪法》 B.《律师法》 C.地方政府规章 D.《企业破产法》关于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5.下列哪些是民事诉讼主体?(ABC) A.中级人民法院 B.法定代理人 C.第三人 D.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6.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ABCD ) A.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B.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C.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D.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7.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 B ) A.1993年4月 B.1991年4月 C.1997年4月 D.1995年4月 8.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 (ABD) A.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法人消灭 C.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中止 D.当事人死亡 9.下面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ACD) A.法院 B.法官 C.原告的律师 D.证人 10.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 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关于《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C )

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审理范围是民商事再审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但调研发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审理范围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对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不加区分。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中包含申诉请求的,如“请求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提审”,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审请求和申诉请求混淆;仍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理范围与再审审查范围重合;将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等同于再审请求,认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的具体理由或答辩理由即属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予以驳回。 二是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不当。部分法官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如一审违反送达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只需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理,在确认一审程序违法后发回重审即可,无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造成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不当,再审审理程序简单重复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随意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是对原二审生效裁判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准确。部分法官未区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认为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即不得超过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超出原二审上诉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仍进行审理,扩大了这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违背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四是对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分歧较大,导致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统一。如部分法官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辩述称内容作为其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部分法官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作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忽视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再审请求是反驳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不同。 五是对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例外情况考虑不周,导致错误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提出再审请求。如对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固守重审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当事人无故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再如对哪些具体情况符合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存疑,进而对当事人合理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加强研究,进而统一再审裁判尺度,提出四点建议:首先,严格区分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确定再审审理范围的界线。明确申诉请求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的主张,再审事由是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依据,再审请求是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的主张,而具体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或反驳对方再审请求而陈述的具体理由。在此基础上,向提出明显不属于再审请求内容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作出正确的表述;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不再纠结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严格区分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再审中新提出、原审中未陈述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 其次,明确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标准统一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所有围绕再审请求的攻击和防御均予审理。审理再审案件不区分再审事由为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不区分案件来源为提审案件、指令审理案件或抗诉案件等,也不区分最终结果可能为发回重审、维持或改判等,均以当事人再审请求的内容为审理范围,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各方为支持自己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提出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 再次,区分案件类型、当事人地位,确定某一类具体再审案件中“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区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蚁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薀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蚂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莃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楚雄州法院系统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29件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荿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当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

2002-2014年民诉证据法多选

2002-2014年证据法民诉多选 (2014年) 77.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 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县(被申请人佳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欲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亿龙公司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保证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非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本题中选项C设置存在瑕疵,如果亿龙公司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而非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2013年) 85.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 程序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皖高法[2003]173号 (2003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再审诉讼。 第三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 (三)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事实问题抗诉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 (二)仅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再审的; (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 (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再审的; (五)有其他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受理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试题 (13)

.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 A.程序自由价值和程序公正价值 B.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C.目的性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 D.实体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 2.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A.仅限于人民法院B.仅限于当事人 C.限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D.限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3.鉴定人的回避,由() A.院长决定B.庭长决定 C.审判长决定D.审判委员会决定 4.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A.立案决定权B.调查证据权 C.诉讼指挥权D.民事裁判权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共同海损纠纷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 ....的法院是() 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D.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 6.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 A.提起上诉B.反诉 C.申请回避D.申请和解 7.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具有() A.限制诉讼权利能力B.限制诉讼行为能力 C.诉讼权利能力D.诉讼行为能力 第 1 页

8.不.属.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是() A.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B.法定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 C.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被代理人的监护权 D.被代理人取得诉讼行为能力 9.某基层法院于2005年4月16日向原告甲送达一审判决书,如果甲上诉,其上诉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是()A.2005年4月30日B.2005年5月1日 C.2005年5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D.2005年5月8日 10.在民事诉讼中,下列案件中可以不预交 ...诉讼费用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B.离婚案件 C.涉外案件D.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 11.对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实施的行为是() A.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B.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提起上诉D.向法院申请再审 12.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下列情况中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是() A.被告有暂时经济困难的 B.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出走,下落不明的 C.被告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 D.原告撤诉的 13.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况是() A.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D.被告反诉的,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4.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的上诉,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是 ()A.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B.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C.采取独任制审理 D.既可以采取合议制审理,也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 l5.下列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再审程序是审级的组成部分 B.再审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 第 2 页

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的程序问题探讨

问题的提出 韩某与药业公司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重审一审中,药业公司就该案地域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对于此种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属于一个全新的一审案件,其与原审之间的联系应当彻底切断,当事人当然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再审发回后的重审程序本质上仍是再审程序的延续,即使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应与全新一审案件有所区别,被告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就前述争议问题,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如将该问题稍加引申,还会产生其他一系列与此相关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在重审中能否请求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能否提起反诉、重审法院能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及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确认并记录在案的事实,重审法院可否不经质证直接认定等等。前述一系列问题在实务中亦有不同观点,确有探讨之必要。 争鸣与讨论 探讨前述几个涉及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问题,首先应确定此种情况下重审程序的功能和定位。天同律师认为,再审是针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纠错程序,其前提是存在生效裁判文书。在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判文书后,再审程序即告终结,此后的重审程序并非以“纠错”为目的,当然也就不应视为是再审程序的延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重审法院需彻底切断与原审之间的联系,将案件完全“推倒重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而言,即使是按第一审程序进行的重审一审,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予以限制亦有必要。 1、在重审程序中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天同律师认为,在重审程序中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一概而论,在实务中可能需区分如下几种不同情形: (1)被告在原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在重审中再就地域管辖提出的异议不应准许 被告在原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说明其已经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此时案件管辖已经确定。案件经再审审理发回重审后,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审理,但如果仍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疑会使已经处于稳定的诉讼程序进入不确定的状态,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考虑,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韩某与药业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依据前述理由,裁定驳回了药业公司针对重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2013)民再申字第2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卷】。 (2)被告在原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获支持,其在重审中仍坚持其异议,重审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民事再审案件律师应该如何审查 再审案件“立案难、改判难”的司法现状,导致许多律师不敢、不愿接受民事案件再审代理业务。多数律师对再审案件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缺乏了解,存在诸多疑惑甚至是误解,民事再审程序成为律师工作的薄弱环节。什么样的案件申请再审能在法院顺利受理?什么样的案件能通过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理环节?笔者总结多年来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律师代理案件的视角梳理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的规则,从而总结律师在接谈再审案件时应该关注的问题,撰写此文与大家一起探讨。 文| 公丕国京都律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律政观察 民事再审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 再审程序,在我国立法上一直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立法机构从前苏联照搬而来的,代表了法院与检察院依职权主导案件再审的程序价值,具有典型的职权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简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几乎没有保障,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案难、改判难、上下推诿、审期无限”的结果。“申诉难”,成为中国司法痼疾之一。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实施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共调整增加了十九个条文,其中八个条文是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法院审理、审查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一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开启了中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主要原因也是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51个条文对再审程序的管辖、立案、审查、审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正及最高法院的系列司法解释,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实现法律化,各个环节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三审”程序。从当事人诉权角度讲,我国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已经形成“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 据统计,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再审裁定率占20%左右。这个比例,在以前的再审制度下是无法想象的。 再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受理案件是再审审查的前提,再审审查是再审审理改判的前提。判断一个再审案件受理和审理改判的可能性,是律师决定是否代理案件以及如何收费的基础因素。从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角度讲,受理阶段和审查阶段都可以称之为审查阶段,第一阶段是“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第二阶段是“是否符合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因此,律师在对拟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审查,也就包括“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形式审查和“是否具备再审事由”的事由审查两个方面。 再审期间和管辖法院,是律师审查案件受理条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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