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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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收购合同
甲方(收购方): 马边彝族自治县石梁永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乙方(种殖方):
为了促进茶叶加工企业的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茶叶的种植、收购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基本要求协议。
第一条产品的品种及收购价格:
第二条结算方式:货到付款,收到合格茶叶后甲方即以现金形式结算给乙方;
第三条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茶叶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2、外观质量:芽头整齐、无茶籽、无黄叶。
第四条种苗由乙方自备,甲方负责种植的技术指导,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技术指导和要求抓好种植和管理。
第五条交货日期及方式: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不少于公斤的茶叶,交货地点由甲方在交货时间前十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用萝筐盛放并运输至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检验方式及地点乙方将货运至交货地点后,由甲方当场并及时检验,检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带农药残毒成份的,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约定的最低保护价的,以最低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的,按当地当天市场收购价格而定。甲方在收到乙方供应的并经检验合格的茶叶时,应当场予以结算,并在当日以现金支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该产品保护价格的10%赔偿。
(二)乙方若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按该产品保护价格的10%赔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果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免责约定: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经核实后,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马边彝族自治县石梁永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晓腾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