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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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榕公积金业[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榕公积金业[2013]6号)中心各处室、各管理部:现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心归集贷款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3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存贷款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五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三、购买二套住房的,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45万元;首付比例提高到60%。

四、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执行。

五、严格控制贷款总体指标,根据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侯制度。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照要求做好贷款服务。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14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结合福州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
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三)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

结清贷款的,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除销户类提取以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关于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
职工因工作变动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1、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其。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长金管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措施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及湖南省域内铁路系统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积金中心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以下执法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三)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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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 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 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 相符。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 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 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 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 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 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本人自愿选择“承诺办理制”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并对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家庭共口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此次申办的业务为购/建(□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__(房屋地址)_____申请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价格为________元(小写),承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部分
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8.26
•【字号】榕公积业[2013]17号
•【施行日期】2013.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
通知
(榕公积业〔2013〕17号)
各处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认真做好新一轮简政放权有关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简政放权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2013〕26号)文件要求,结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活动精神,对业务审批流程进行梳理、简化,经研究决定,现将住房公积金业务事项简化部分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原需职工提供所在单位确认盖章环节;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还贷,取消原需职工及其配偶提供的所在单位确认盖章环节;
三、职工存在多个(3个以上,含3个)账户,可通过账户合并申请,经中心业务窗口审核,直接由现缴存银行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取消原需职工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确认盖章环节。

特此通知
附:福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略)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26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24版)

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24版)

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1.1 贷款政策简介1.2 贷款申请条件1.3 贷款额度与期限第二章:贷款申请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2.2 申请提交与审核2.3 贷款审批结果通知第三章:贷款发放与使用3.1 贷款发放流程3.2 贷款资金使用规定3.3 贷款资金监管第四章:贷款还款与结清4.1 还款方式与时间4.2 提前还款规定4.3 贷款结清流程第五章:违约与罚则5.1 违约情形与处理5.2 罚息与滞纳金5.3 违约责任第六章:合同变更与终止6.1 合同变更条件与程序6.2 合同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第七章:签字栏7.1 借款人签字7.2 贷款机构签字7.3 签订时间7.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1.1 贷款政策简介本合同根据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1.2 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已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无不良信用记录。

1.3 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及购房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二章:贷款申请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借款人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2 申请提交与审核借款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2.3 贷款审批结果通知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并告知下一步操作。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使用3.1 贷款发放流程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资金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发放至指定账户。

3.2 贷款资金使用规定贷款资金应用于购买自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3.3 贷款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规。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1999〕文178号(1999年10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促进个人住房消费。

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二、福建省省城行政带来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三、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榕公积业[2012]1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2.10.16【实施日期】2012.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榕公积业[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是指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六部委批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列入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行市政府审批、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财政局审核、中心运作、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贷款的受托银行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借贷三方(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按照业务规范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并按照协议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和承担各自义务。

第七条中心成立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贷款进行评审。

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6•【字号】榕政综[1998]第87号•【施行日期】199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第87号1998年4月16日)为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福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的原则。

二、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三、住房贷款业务由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四、贷款条件:1.凡已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二年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贷款;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3.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4.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5.有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6.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7.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和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

五、贷款程序:1.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资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经工作单位审核同意,随带申请贷款有关材料,经资金中心审查合格后,给予提供贷款;2.借款人将购房所需30%以上的自有资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3.受托银行按资金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给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4.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借款人的个人存款及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六、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夫妇双方均在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每户不超过4万元,一方在资金中心缴交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闽建房[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2]104号2002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进一步拉动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条例》规定处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尚未按《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要求,在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基础上尽快组建设立,同时撤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制定或实施暂缓缴纳或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已制定或已出台实施的必须自觉予以纠正。

四、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住房消费的实际,进一步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放开最高贷款额度,做到一次性满足职工购建住房的贷款需求,即职工按规定缴足购房首付款后,余下部分在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允许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贷款
【发文字号】榕公积金管委[2016]8号
【发布部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4
【实施日期】2016.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榕公积金管委〔2016〕8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的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继续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加入时间:2007-11-01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闽建金管[2007]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规范缴存行为(一)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13【实施日期】201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2016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审议决定,现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请遵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13日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合理购房信贷需求,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个贷使用率高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也可以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当公积金中心资金紧张状况缓解后,个贷使用率低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视情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结束贷款发放轮侯制度。

第四条公积金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贷款受托银行承担,转回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年度贴息贷款规模由公积金中心于每年初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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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5号)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榕政办〔2014〕138号)的文件精神,经2014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职工按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五区七县(市)内购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根据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房证明中记载的住房套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次数计算确定。

查房证明由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承办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能低于30%,其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能低于60%,其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三、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或超过90%时,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时间实行
放款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未实行贷款轮候制度的管理机构,应在贷款抵押登记出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或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
办理过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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