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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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5号)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榕政办〔2014〕138号)的文件精神,经2014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职工按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五区七县(市)内购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根据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房证明中记载的住房套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次数计算确定。查房证明由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承办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能低于30%,其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能低于60%,其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三、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或超过90%时,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时间实行

放款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告。未实行贷款轮候制度的管理机构,应在贷款抵押登记出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或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

办理过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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