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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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建筑学院学位分评委员会决定,对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学科的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1.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学科的博士生在学期间,应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学院认定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有效学术论文3篇(导师应为第二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EI、SCI、SCIE (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CI的网络扩展版)、SSCI(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等重要检索源期刊或其替代期刊上(见附件1)。
注:EI、SCI、SCIE、SSCI检索源期刊以哈工大图书馆确认的期刊目录为准,不
包含《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中、英文版)。
2.以外文全文在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纸质或光盘版论文集正式出版)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等同于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外文全文在境内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在大会上宣讲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以中文全文在由一级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发表并宣讲1篇学术论文,或在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上发表1篇并在大会上宣讲1篇学术论文,均等同于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篇,各类符合要求的会议论文累计只能相当于1篇有效学术论文。
3.在申请答辩时,至少有2篇符合要求的期刊论文已经正式发表,其中1篇应发表在EI、SCI、SCIE、SSCI、A&HCI等重要检索源期刊或本学科替代期刊上;在未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具有具体的发表论文的期刊号或相当于1篇有效学术论文的学术会议录用通知函件。
4.对于进行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其论文应发表在相关领域的中文核心期刊上,但只能有1篇被计入有效学术论文要求总数。
以上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施。
2010年秋季学期以前入学且2013年4月1日以后正式答辩的博士生发表论文也需按此规定执行。
2010年秋季学期以前入学、2013年4月1日以前正式答辩的博士生发表论文仍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3年4月1日原有规定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学位分评委员会
2012年4月
附件:1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指定的学术期刊
表和出版社提供的校对稿;尚无DOI号和校对稿,但有其它录用证明的,需提交录用证明及博士研究生已录用待发表文章情况确认表,待有DOI号和校对稿后再发博士学位证书。
2、对已被国内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在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博士研究生已录用待发表文章情况确认表及论文底稿后,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
3、对博士生发表的SCI及EI源刊论文,一般要求至少有1篇刊出后再申请答辩。特殊情况下,经校学位办审批后,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其学位论文不能提交各级学位会讨论。待论文正式刊出或在期刊网站上核查到后,其博士学位论文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讨论。
4、博士生发表的满足学校、学科基本要求的学术论文全部刊出后,学生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学位办对论文的实际发表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与事实不符时,将在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
三、关于论文类别的认定
核心期刊的认定参照最新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内EI收录期刊的认定参照最新公布的“EI中国”中EI收录的中国期刊(核心);国外EI收录期刊的认定参照最新公布的中Y - 和P - 两项。SCI收录期刊的认定参照ISI最新版的(期刊引用报告,从图书馆主页链接);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认定,参照图书馆网页“读者服务”栏目下“SCI咨询”中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