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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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一、两者的共性(一)两者的共性(1)都是以风险的发生为前提条件;(2)都是对风险进行转移;(3)都具有经济补偿性;(4)都是拥有强大的保险资金最后后盾。

(二)两者的区别1、经营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2、行为依据不同:商业保险是依据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3、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实施,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4、适用的原则不同:商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玉义务是对等的,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5、保障功能不同:商业保险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求,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得到保障;社会保险的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商业保险的保费缴纳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收费标准一般较高;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负担的比例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不同。

二、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比较(一)、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养老是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

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

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

4、养老金的发放单位不同: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习惯叫“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等),生存保险(养老年金,教育年金等),生死两全保险(定期两全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事故对人身造成的伤害作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健康状况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待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由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俗称五险)。

然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

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

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

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作者:张婷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6期【摘要】为了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如何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本文通过对晋江模式的“新农合”的实例研究,分析了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融合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商业保险福建省晋江市从2006年起,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社区居民均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根据该市“新农合”政策中的规定,凡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该市户籍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由单位、政府、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其中个人只需缴纳30元,而年度内最高可以领取10万元补偿款,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

晋江市成为在福建省实现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全民医”的首个试点。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存在的问题商业保险从目前参与合作的模式来看,仍然存在弊端,表现为:第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新出台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业务定性不明,降低了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

缺乏法律保障及优惠政策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新农合资金的严重缺口。

第二,保险公司合作医疗基金经营管理风险大。

晋江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多年来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合理,诊疗费收入太低,医疗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话滥用处方权,从而导致患者过度消耗药品和接受医疗服务。

第三,基金管理的模式导致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发挥。

保险公司受托承办新农合,它只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由政府决定收缴和补助的方法,卫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基金中提取保险费,虽然这种方式有避免保险公司片面追求商业利益而罔顾农民的保障水平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如抹杀了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精算技术方面的优势。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完善措施(一)明确法律关系,争取政策支持要完善现行的保险法规并建立起配套的支持政策,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和参保农民三者之间各自的地位与法律关系,确定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降低其中的政策风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摘要:中国人口的城市化速度相对较缓慢,这就造成了当前农村人口仍然占我国人口的主要部分。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严重匮乏。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总体相对滞后,保障面较窄,保障水平偏低,一些政策措施刚性不强,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需要社保与商保互相结合提高保障水平。

关键词:社保;商保;农村;结合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11-01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劳动者为自己的将来做一定的准备,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其基金形成有政府和集体补贴参与。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统一的经济保障作用,但从长远看,他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界限的。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

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人身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

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乃至影响和牵制对方的发展。

二、农村社会保障状况中国农民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有研究表明,从1952-1990年,中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重量达11594亿元,而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1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

在国际社会保障研究中,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富有创造性地将商业保险提升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大支柱,即世界银行在1994年所建议的三大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强制性公共支柱,这个社会保障支柱是政府主导,一般是作为一项制度强制实行,典型代表是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私营支柱,这个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强制性实行,投保对象主要是企业,个人受益,典型代表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自愿投保支柱,这个支柱是商业人身保险主导,个人或企业自愿购买,典型代表是商业人身保险和个人年金。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一、两者的共性(一)两者的共性(1)都是以风险的发生为前提条件;(2)都是对风险进行转移;(3)都具有经济补偿性;(4)都是拥有强大的保险资金最后后盾。

(二)两者的区别1、经营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2、行为依据不同:商业保险是依据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3、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实施,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4、适用的原则不同:商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玉义务是对等的,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5、保障功能不同:商业保险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求,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得到保障;社会保险的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商业保险的保费缴纳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收费标准一般较高;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负担的比例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不同。

二、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比较(一)、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养老是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

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

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

4、养老金的发放单位不同: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社保和商保‎,同出一门,同是保险,两个都好。

它们各有特‎点,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互为补充。

具体来说,我们可作如‎下几个方面‎的比较:一、保险性质社保是国家‎或企业对个‎人的医疗和‎养老的一种‎福利体现,是强制性的‎,是一种社会‎公平、人人公平的‎原则。

“是一种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

根据中国国‎情,僧多粥少,包是包不起‎的”;商保是一种‎个人行为,是自愿的,是个人按自‎己的经济能‎力,在社保的基‎础之上自行‎规划或单独‎购买,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个性‎生活安排和‎体现。

多规划就多‎有,少规划就少‎有,不规划就没‎有。

二、交费时间社保的养老‎,必须连续交‎费15年后‎,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才‎可领取;而商保的交‎费时间灵活‎,一次趸交、3年,5年,10年,20年……都可以,时间长短自‎己决定,早买早享受‎,40岁,50岁或6‎0岁退休养‎老的安排,自己说了算‎。

三、交费数目社保的交费‎,只要参与,每个人都基‎本一样,由单位交纳‎20%(或12%)左右,个人交8%,月交方式,金额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增加;而商保是个‎人能力行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少自由,多交多得,少交少得。

四、养老和医疗‎保障时间社保的医疗‎和养老功能‎都是活到多‎久保到多久‎,越长寿受益‎越多;这点来说社‎保对于长寿‎很划算。

短命不划算‎,因为不能退‎。

家人不能代‎领。

而商保的养‎老,只有部分产‎品是保终身‎的,大多数只能‎是定期保到‎80岁,或是100‎岁;医疗险也基‎本是交一年‎保一年,是定期保到‎65岁或8‎0岁。

如果附加了‎豁免,中途走了受‎益人继续可‎以领取。

五、意外保障社保对于意‎外的保障只‎针对工作单‎位内,在此之外的‎上下班和家‎里或旅游,都是不能报‎销的;而商保意外‎和意外伤残‎保险,一般来说,无论在哪都‎是可以报销‎的。

并且,意外保障都‎是低保费即‎可买到高额‎的保额。

六、疾病保障社保的小病‎及重疾保障‎,都是凭发票‎报销,并且是下有‎起付线(即门槛费)上有封顶线‎,中间除自费‎药自付药后‎,在可报销范‎围内再按比‎例报销;当然医保保‎费不高,所以对于报‎销进口药有‎限制,社保内用药‎还是比较商‎业普通住院‎医疗划算。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一、引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制度,它们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风险保障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方式,以提供更全面、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基本概念1.社会保险:指由组织实施、由全体职工和社会单位缴费,并由负责管理和运营的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商业保险:指由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服务,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1.定向补充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额外的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商业保险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的保险服务,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2.联合运营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运营保险业务,在的监督下,通过整合资源和共享风险,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优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3.政策引导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措施,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可以给予商业保险机构税收优惠、补贴等激励,以推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

4.公私合作模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共同设立保险基金或共同运营保险业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补作用。

这种模式可以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1.相关联合运营模式的案例分析报告2.政策引导模式下的保险产品研究报告3.公私合作模式的保险基金设立方案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护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权益,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事业而制定的法律。

2.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务的法律基础,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摘要: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十分严峻的现实,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却不够完善、相关产业未能形成规模、失能老人生存令人担忧,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必要性逐渐凸显起来。

近些年来,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养老问题严峻性凸显,故应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

本文将重点分析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共同发挥的作用展开探讨。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融合前言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研究是随着我国保险的发展而不断深入变化的,但大多数研究都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

许飞琼(2010)梳理并比较了众多学者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理论,得出二者应尊重各自发展规律,有机结合,分工协作,相得益彰,共同发展[1]。

梅喻(2011)提出我国有必要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业务互动关系,满足人们对保险的多样化需求。

刘学宁、梁慧静、刘美秀(2014)对山东、山西两省部分地区进行问卷调查,得出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基础保障,但商业养老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社会保险的结论。

[2]为使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有必要在已有定性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

1.关于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分析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突飞猛进,然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增加的这部分人口绝大多数在户籍上仍然属于农村。

根据 2010—2015 年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每年在城镇就业超过半年以上的农村劳动人口达 2. 5 亿人以上。

由于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人口绝大部分属于青壮年劳动力,在他们进入城镇就业的同时,农村留下了大量的中老年人口,在急剧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受到了严峻挑战。

[3]为此,2009 年 9 月我国政府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颁布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 年 6 月又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颁布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案例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案例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案例: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案例: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上海拟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上海拟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托管总资产将超100亿元,宝钢集团、太保集团、上海机场集团或将参股。

亿元,宝钢集团、太保集团、上海机场集团或将参股。

上海建立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的方案目前已经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保监会,宝钢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上海机场集团有可能成为该养老保险公司的股东。

洋保险集团、上海机场集团有可能成为该养老保险公司的股东。

记者从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处获悉,上海拟成立的养老保险公司目前暂被命名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江养老保险公司 ”。

它将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下,由上海市金融办牵头,由上海市金融办牵头,引进上海市国资委引进上海市国资委辖下大型企业参股,并计划将目前上海市所有的社保基金全部纳入这家养老保险公司,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

“目前,可能参股的企业包括宝钢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上海机场集团等,但是现在,对参股股东的持股份额、出资方式等,还没有最终确认。

”该人士表示。

据悉,成立后的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托管的总资产规模将超过100亿元。

亿元。

“目前,详细方案已经上报给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保监会,详细方案已经上报给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保监会,现在正在等待批复。

现在正在等待批复。

” 知情人士表示,按照一般程序,该方案在得到监管层的批准后,该方案在得到监管层的批准后,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开始具体的组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开始具体的组建工作,一旦组建完毕,长江养老保险公司还需要向保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牌照,长江养老保险公司还需要向保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牌照,以以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格。

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格。

该人士透露,该人士透露,目前,浦发银行副行长马力已被上海市政府任命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筹建过程的总协调人,一旦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正式成立,马力将成为这家养老保险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不二人选。

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结合

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结合

其家属购买医疗保险 ,为鼓励这一行为,政府对 为雇员购 买保
险的企业实行部分税收减免 。第二 ,国外医疗 保险制度对我 国 的启示 。以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规模增加 政府在 医疗 保险方面的财政预算是不现实 的, 为扩大医疗保险受益面应该 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 ,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
( 1 2 ) : 1 6 0 .




【 l 】 何娇 , 郭勇 . 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的分析 . 2 0 0 9 , 【 2 】 孟仁振 , 孙宏卫. 对 保险公司参 与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的建议 . 经济纵 横. 2 0 0 8 , ( 1 ) : 5 5 . 5 6 . 【 3 】胡卉士.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 . 南方 金融 . 2 0 0 7 , ( 5 ) : 5 5 .
我 国商业保 险与社会保 险的结合
程 鑫
武汉 4 3 0 0 7 0 ) ( 武汉理工 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商业保 险和社会保险的 区别及 两者之 间的互补性 ,通过借鉴 国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结合发展 的经
验 ,进一步阐述 了商业保 险与社会保险相 互补 充的途径和措施 ,从 而论证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 险的互补是对社会保 障机制的 完善 ,
为 ,而社会保险是 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执 行,个人 不具有选择 的 自由。第三 ,保险对象。商业保险 中,投保 人 自愿且符合核 保要求的均可成为被保险人;社会保险的保障对 象必须 是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公 民。( 2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 险的互补 。 第一 ,实施方 式。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 ,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 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都必须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保 险 费。商业保险作为一种 以盈利为 目的金融活动,以双方 自愿

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

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

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1、案例背景- 介绍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现有的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引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解决方案。

2、社会保险的介绍- 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目的。

- 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发展情况。

- 社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3、商业保险的介绍- 商业保险的定义和目的。

- 商业保险的种类和特点。

-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优势- 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 减轻负担,促进市场竞争。

- 提供更多保险选择和个性化服务。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具体实施方式- 购买商业保险服务。

-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基金运营。

-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发展。

6、案例分析- 介绍某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案例。

- 分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具体实施情况。

- 分析该案例所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挑战。

7、法律名词及注释- 说明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定义和解释。

附件:- 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规。

- 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

- 相关案例研究和参考资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社会保险:由国家组织和管理,参加者以缴纳保费的方式共同分担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提供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保障。

- 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通过合同保障个人或组织在不确定事件发生时所承担的经济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

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

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1.简介医疗保险在社会福利体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而在一些国家,医疗保险采取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兼顾效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实际操作及效果。

2.案例背景ABC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着财务困境和效益不均等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ABC国家决定采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重新设计医疗保险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个新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情况。

3.社会保险部分社会保险部分是ABC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石,它由全力支持和管理。

具体包括:3.1.缴费制度社会保险的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缴费比例为工资的一定比例。

3.2.医疗基金社会保险的缴费资金汇集到医疗基金中,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3.3.医疗服务范围社会保险所覆盖的医疗服务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服务、住院治疗、手术费用等。

4.商业保险部分商业保险部分是为了弥补社会保险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

具体包括:4.1.自愿购买参保人员可以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

4.2.个人定制商业保险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经济能力提供不同的医疗保障计划。

4.3.高端医疗服务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高端的医疗服务,如特殊药物、高级手术等。

5.制度协调与监管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协调和监管,ABC国家采取了以下措施:5.1.监管设立相关机构对医疗保险进行监管,包括审核商业保险公司的执照、监督资金流转等。

5.2.信息共享社会保险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共享参保人员的信息,以确保保险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5.3.效益评估定期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效益评估,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补充效果等。

6.案例效果评估经过初步实施和运行,ABC国家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取得了以下效果:6.1.医疗保障范围扩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范围扩大,特别是商业保险提供的高端服务受益人数增加。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浅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摘要】老有所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问题加剧,社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资金短缺,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严峻的考验。

因此探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结合对于缓解社会保险压力,减轻政府负担,提升我国社会总体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结合一.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1.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根据已公布的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2010-2020十年间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达到3.28%,预计到2020年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7亿。

离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缴纳养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

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势必会造成养老金支付出现缺口,中央财政便会面临着资金压力。

2.城市化发展导致农民失地对养老问题提出新要求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人口占比明显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龄化问题也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超过60%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

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农民因而失去了土地。

虽然土地被征用,但是农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导致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

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偿,养老更是遥不可及。

从理论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这些失地农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障范畴。

因此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3.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也就是指养老保险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

浅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一、两者的共性(一)两者的共性(1)都是以风险的发生为前提条件;(2)都是对风险进行转移;(3)都具有经济补偿性;(4)都是拥有强大的保险资金最后后盾。

(二)两者的区别1、经营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2、行为依据不同:商业保险是依据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3、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实施,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4、适用的原则不同:商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玉义务是对等的,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5、保障功能不同:商业保险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求,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得到保障;社会保险的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商业保险的保费缴纳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收费标准一般较高;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负担的比例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不同。

二、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比较(一)、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养老是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

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

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

4、养老金的发放单位不同: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

浅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结合

浅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结合

浅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结合一、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和联系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形式。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保险,其重点是为全体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基本诊疗、基本治疗、基本药物等。

而商业医疗保险则侧重于提供更全面、更灵活、更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服务。

多数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承保的是高精尖、高风险、高质量医疗服务项目。

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因为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作为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增值服务”,为社会医疗保险提供更广泛的医疗保障范围和更高级的医疗服务。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份额与客户群体选择的因素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普惠性,所以被接受的程度非常高,而商业医疗保险则主要有两种客户群体,其一是政策适用范围之外的医疗服务机构和项目(如高档私人医院、医疗旅游、各类特色医疗服务等),其二是因为社会医疗保险在诊疗、治疗、药物范围及报销比例等方面存在差别,从而选择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增值服务”(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升级”)。

因此,商业医疗保险需要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以赢得市场份额。

三、商业医疗保险的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机制商业医疗保险通常针对特定人群和风险属性设计保险产品,以设计合理的责任分摊机制,同时采用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以防控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更加精准的保费价格和选择更加可靠的出单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方式,实现风险控制。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协同创新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服务对象、保障内容、报销比例、价格定位等方面存在差别,为了使社会医疗保险更加全面、灵活、贴合实际需要,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协同创新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可以通过社保基金资金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保障社保外的商业医疗保障需要”等创新方式实现。

五、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协同创新实践案例1.医保支付、民主医疗、预付费模式下的共享医疗服务平台实践该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医疗预付费或医保外的医疗保障,同时通过智慧医疗数据,推行共同医疗决策、倡导多学科协同诊疗,提升患者体验。

简析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结合

简析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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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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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新疆分公 司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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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 求,中共 中央制定深化 医疗卫生体 制改革 的方案 ,提 出 “ 加快建 立和 完善 以基本 医疗保障 为主体 ,其他 多种 形式补充医疗保 险和 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 ,覆盖城 乡居 民的多层次 医疗保障体 系” 。但 由于我 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生产 力 发展 水平有 限,还不能像发 达的福 利国家那样 实行全面 医疗保障。本文就如何减轻参保职工 医疗费用的个人 负担 ,社会 医疗保 险与商业医疗保 险结
鉴于 当前我国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 , 商业保险公司应探讨以下三种情
况的医疗费用补偿的办法:
我 国的基本 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不仅 为市场经济体制下 的广大
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 的负担 , 创造 了轻装上阵、一心抓 生产 的机遇 ,而且 给因资金周转困难长期无法报销 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 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 了好处 。所以说 ,我 国现行 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 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 , 个人完全负担 的费用。
上述三种个人负担情况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 以通过精心测算规避风 险 ,前两种 由于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和结算办法上已对 费用 的增长进 行 了控制 , 所 以其增长的趋 势比较平稳 , 且具有可预测性。商业与社会 医疗保险结合,可 以逐步实现,一是首先保障减少参保人基本 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二是根据参保人 的经济收入情况开展 保障参保 ^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外医疗费用的险种 。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浅析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浅析
一 一
作. 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 . 大部分农 民没有退休金 , 养老主要依靠 的 是土地 。 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 , 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 . 大批农 民因 一 而失去 了土地 虽然土地被征用 . 但是农 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 .
导致农 民的利益严重受损 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 偿, 养老更是遥不可及。 从理论 上说农 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 民. 应该纳 入到社会保障范畴 . 但是 由于我国 目前城乡二元结构 特征 . 社会保 障 体 系尚不健全 . 短期 内这些失地农 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 障范畴 。因此 这些失地农 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l 我国目 - 3 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补充 。 我国现行 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 “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 3 养老金 的互补 . 2 【 l l 也就是指养老保险计划分 为两部分 , 一是社会统筹 部分 . 二是个人 目 前我 国企业 的平均缴费率为 2 %. 3 高于世界其他 各国平均水平 账户部 分。然而这种运行模式至少存在着两个 问题 : 一是个人账户实 的 1%[ , 0 4 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 , ] 使 际是空账 , 由于我 国一直在 经历着各种改革 . 改革 必然会 因触及到既 得 养老保 险金无形 中减少了 另外 . 我国养 老保 险制度 采取的是社会 得利益获得者而付 出高 昂的成本 . 因而由于一些历史 问题遗 留了一些 统筹 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面由于历史遗 留的负债需要用社 债务 , 这些债务没有找到合 理的解决途径 . 政府 只是以社会统筹账户 会 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 . 另一方面退休人员 急剧增加 . 领取 的养 老金 中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务。 从而造成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 目 的 数 额也在不断增加 . 前 使得社会 统筹账户人不敷 出 . 了能够支付 当年 为 退休金 . 个人账户的保费收入就被 “ 透支” 随着 支付 压力的 日 了. 益增 的基本养老金 . 政府就动用 了个 人账户 的资金 . 最后导致个人账 户实 加. 社会统筹账户透 支个人 账户 日益严重 . 最终导 致个人账户实 际是 际是 空账运转 . 无法积累养老金 而商业养 老保 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 空账。 二是覆盖范 围难 以扩大 . 前 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 目 城镇 理 模式 . 拥有强大 的管理 团队 . 它能够使保 户上缴 的保费实现 最优配 只有部分人 口被纳入 . 农村 接近于空 白. 这也是 由当前 政府财力决定 置 . 而获得较可观 的回报 . 从 进而积累更 多的养 老保 险基金 , 能够有效 的。 对于一些未纳入而有能力购买养老保 险的人 口商业保险便 可以成 解 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 的基本养 老金偿付不足 的问题 为一个较 好的替代 品 33实施 方 式 的 互 补 - 社会养老保 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它是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 2我国商业保 险与社会保险在 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 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 围内的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 . 都必须按照法律规 2 增加保险覆盖范围 、 . 1 完善社会保 障体系需要两者相结合 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 商业养老保 保 险是社会 的稳定器 . 基于前述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 险存在 的覆 定 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 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 为 .它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 , 保 盖范围小等问题 . 发展商业 保险能够增加保 险覆盖 范围 . 完善社会保 险则是一种 自 愿 约定投保险种 . 保额 和期限等 障体系。商业保 险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 的限制 . 岗不在 岗等 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平等 自 的基础上 . 在 没有任 方面的限制 . 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 的问题 简单化 商业保 险 等 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当事人根据 自己的情况决定的 .

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7岁 ,瑞典 目前 已将退休年龄 业保 险的费率一般根据风险厘定 。 上述 划提供了一定 程度 的优 惠措 施。总之 , 延长至 6 目前在部分领域 , 社保与商业保险 的边 延长至 6 8岁 )降低支 付标 准 、 、 提高保 特点也有例外 ,例如在乌拉圭和瑞士 , 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 险费率 、 消过度保 障 、 加税 收和财 取 增 购买私营保险是强制的 ; 墨西哥 的人 民 界 日渐模糊 , 政补贴等手段 维持养老制度 的运转 。 安保计划又是 自愿性 的。 再如美 国的医 上发挥社 会保 障的作用 。
但是 化 , 即由过去政府包揽社会保障转向充 5 .给付标准较低 ,只保 障基本社会水 程度不 够的部分 消费者提供保险 。 意味着社保 和商业保 险是 两种 分 利用市场 的力量 和增加 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民的 自我 平 ;. 6费用多 由个人 、 业 和政府 共 同 这 并不 : 企
甚至存在某种程度对立 ) 的 责任 。改革措施包括 : 负担或 由政 府承担 ;. 会保障制度覆 截 然分开 ( 7社 近 1 . 在养 老保 险领域 , 减少政府在养 盖 了养 老 、 失业 、 医疗 、 工伤 、 社会救 济 保障方式 。从国外实践看 , 年来社保 相互 补充 、 同 老保障上的财务责任 , 共 改进养 老保 障运 等多个方面 ;. 保缴费 的费率一 般根 与商业 保险结合 起来 、 8 社 在 作制度 , 从现收现付 向部分积 累模式转 据收入情况决定 。从覆盖的范围来看 , 发挥作用的情况 日益普遍 。一 方面 ,
在 一 例如一些国家将退休年龄 由 6 0岁 付标准较高 ;.费用完全 由个 人负担 , 律 义 务 , 政 府 税 收 制 度 中 , 些 国家 间 ( 6 5岁 , 英国 、 国、 美 德国 由 6 5岁 也对商业 保险公 司执行 的补充 养老计 提高到 6 保 障程度与缴纳 的保 险费呈正 比;. 7商

试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

试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

作者: 胡卉士
作者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佛山分公司
出版物刊名: 南方金融
页码: 61-62页
主题词: 中国;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区别;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商业保险中,与社会保障体系有直接关系的是商业人寿保险.探讨商业保险(这里专指商业人寿保险,下同)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各自的功能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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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及保险资金入市研究社会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同属社会保障畴,其共同目标是通过保险基金的增值,为投保人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以确保安全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

多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囿于立法畴、管理体制、性质、特点、作用、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相异性,两者互不相融,各自发展,不利于养老保障三大支柱的建立。

如今,以保险基金入市为契机,以资本市场为钮带,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协调与发展,是未来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走势。

一、他山之石:个人制基础上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融合发展客观地说,许多国家社会统筹的基金积累是不成功的,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及受通货膨胀的冲击,社会统筹名义上有一大笔基金积累,政府或是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是用于下一代养上一代的代际拆借,社会统筹事实上都没有积累,构成“空帐”,实际运作中重新由部分积累制返回到现收现付制。

因此,许多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正从社会统筹制向个人制发展,在改革中,众多国家将大量退休基金寄存于个人制中,建立个人资本积累,实行个人制储蓄积累制筹资模式,呈现了成功的发展势头。

与社会统筹制比较,个人制具有的特性为:一是个人具有较强的激励和效率机制;二是可确保投保人的权益,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三是具有监督资金运营管理机构有效经营,防止浪费、挪用以及腐败行为。

在个人制基础上,许多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集中经营转向金融市场竞争经营的过程中,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打破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人为分割、划地为牢的规,为发展商业人寿保险拓宽了道路。

如智利政府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民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经营,管理公司向投保人收取月纳税工资3%以下的附加养老费,其中以1·5%的份额为职工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残疾养老和生存年金保险;澳大利亚个人养老基金进入金融市场竞争经营,基金受托运营机构主要是人寿保险公司,其占有营运基金的50%左右;新加坡公积金局推行退休人员最低存款计划时,允许购买商业保险终身年金,对在职会员公积金存款扣除5万新元以外的80%的资金可投资商业保险公司的储蓄保险,购买储蓄保单。

这两项举措既使新加坡政府摆脱了财政的沉重负担,又促进了商业保险与保险市场的长足发展;在日本,年金保险为国家法定保险,企业年金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或信托银行管理、经营和支付,由他们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的增值。

二、殊途同归: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同筑社会保障大堤进入21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将由三次生育高峰期引发三次“银发浪潮”:即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2亿人口,将于2010年以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62~1970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2亿多人口,将于2020年以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85年以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1亿人口,将于2045年以后陆续进入老年期。

三次老年期的重叠,使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迅速进入高龄化。

面对三次“银发浪潮”的冲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力图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同筑社会保障大堤,以确保安全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

从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看,社会养老保险降低养老金替代率至58%左右的水平势在必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待发展,商业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三大支柱的养老基金都是长期为养老累积的储备基金,不仅为抵制通货膨胀而要求保值,而且为减轻缴费负担和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求增值,仅仅依靠现行的存银行和购买国债显然无法保值增值。

在目前通货紧缩的情况下,个人记息率过低,更能抵御未来通货膨胀情况下及人口老龄结构转为高龄化所带来的养老基金风险。

必然要求养老基金进入市场化运营管理,通过资本市场保值增值。

上已述及,国外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已进入了协调发展的运行轨道,其主要表现是在政府管理养老基金投资效益回报率低于民营管理的情况下,相当部分社会养老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或是购买人寿保单。

1998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基金入市成为预期。

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即保险资金在二级市场上可以买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

待条件成熟后,保险资金将可直接投资股市,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或是专门为保险资金设计开放式基金等等。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扩大资本市场规模,而且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和成熟,有利于改善市场结构和市场组织,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同时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养老基金的管理及经营创造条件。

我国理论界一直在研究和探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积累基金保值增值要走入金融市场,实行国际通行的市场化有序竞争性经营管理模式,关键措施是建立基金会法人组织,大力发展资产管理的金融中介机构,受托承办养老基金运营管理的业务工作。

在允许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的前提条件下,保险公司作为经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竞争成员,有其自身的竞争优势,分析如下: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养老保险基金可通过其他机构管理其投资行为,如银行的信托部门及保险公司等,虽然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较为熟悉与受托责任密切相关的问题与证券管理,但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在法律框架中地位仍比较模糊,就风险管理水平而言,许多公司近年来对同业拆借市场的介入受到抑制,多种业务活动常常卷入高风险的证券领域,不仅做自营,而且还利用市场头寸,证券承销与各种业务的资本没有分离,最近几年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也不稳定,养老保险基金交由这些企业管理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

就是日本政府,直至1999年,也才开始取消信托银行介入退休基金的政策限制。

就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结构的现状及养老基金自身的现状看,由于我国存在二万多亿元的隐性养老金债务,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相互拆借,个人“空帐化”较为明显,政府对个人履行保值增值的职能,个人的养老基金积累还不适宜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性质的金融中介机构大举进入资本市场,就风险规避的需要而言,由保险公司托管或养老基金直接购买寿险不失为安全系数更大的选择。

这是因为:《保险法》的颁布使保险公司的营业活动可在一个相对清晰的法律框架下展开,近几年来保险公司在管理一些企业的职工寿险计划中也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澳大利亚库联保险集团也认为:中国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服务项目,可以承包给商业保险部门,在此可能获得较高的效率。

由于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承担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重要角色(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同时也介入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使得社会保障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

智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残疾养老保险、生存年金和终身年金保险,我国也可进行同样的尝试。

社会保险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商业保险的机制和保险机构的作用,如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职工个人选择寿险公司投保养老年金保险等。

理想的管理体制是:在养老保险改革与资本市场同步改革的前提条件下,政府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规划、实施标准、核算和监督职能,养老金营运、给付、会计财务等业务活动委托寿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承担。

三、市场开拓:管理体制与金融化触媒养老基金入市的机制创新中央政府已明确了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分开的改革方向和大政方针,保险部门逐步融入资本市场已初见端倪。

寿险公司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管理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购买人寿保险,均需要寿险公司承担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养老基金入市是必然要件。

现存的问题,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托管人市场;二是现在还没有更多的适合于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

两者使得我们还没有一个最适当的组织结构来管理必将进入资本市场运作的养老基金,致使养老基金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这对推进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发育是十分不利的,也无助于渡过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期。

保险资金已允许入市,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协调发展的机制创新包括:1·要科学界定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结构的涵,合理统筹安排三大支柱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率,实现政企分离,个人积累及运作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障个人的个人所有权(包括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以实现个人基金的“实帐化”,规避未来风险。

因此,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要向金融化方向发展,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养老基金部分由政府机构管理,个人储存积累制基金部分要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让其进入市场化经营,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增值。

2·成立养老金基金会,基金会的董事机构可由政府、企业、职工和专家代表共同组成。

政府负责宏观调控、制定各项管制政策和措施;企业和职工代表负责监督资金运作和风险规避;专家负责基金会的管理和投资技术的咨询。

四方代表共同制定投资计划,统一收缴养老基金,委托托管人进行托管,监督托管人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基金运作状况,收取投资回报并向职工支付养老金。

鉴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地位与作用,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促进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更为完善。

3·建立竞争性的托管人市场,寿险公司作为目前最适当的养老基金受托人,要根据“谨慎投资原则”代替委托人适当行使包括投资组合在的各项权力,政府为此加强行为督导,并把对投资受体的信用评估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加以提供和发布,加强信息披露,减少养老基金投资的盲目性。

4·从长远看,必须为养老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

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可分为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两大类,政府应制定适当的政策以引导养老基金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领域进行投资,如住房信贷、基础设施、教育产业等领域,也可投资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证券。

待资本市场具有了严密的规及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基本具备之后,允许养老基金扩大投资围,逐步向股票、期货、期权乃至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1]宋晓梧、中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1997年3月第一版。

[2]William F.Sharper,“Investments”,Fifth edition,Prentice Hall,Inc.1995·[3]月平,《共同基金投资》,南开大学,1999年1月第1版。

作者简介:林毓铭,男,43岁,毕业于财经学院统计系,现任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许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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