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汇总备有精准解析答案(四)
20XX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汇总备有精准解析答案(四)71 1鸭题榜推荐【题型】单项选择题【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 B 日日真题解析题库教材资料视频考试答案考点重点免费推送送学委绿豆瓜微信号2813241920鸭题榜专注提高考生通过率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解析】"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因此,A项错误,不选。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存在通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因此,B项正确,当选。
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李某成立盗窃罪,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盗窃罪是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下游犯罪,显然李某与丙不存在共犯关系(除非盗窃事前或者事中通谋)。
因此,C项错误,不选。
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领导层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但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因此,D 项错误,不选。
" 20XX年9月共同犯罪的概念072 1鸭题榜推荐【题型】单项选择题【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 D 日日真题解析题库教材资料视频考试答案考点重点免费推送送学委绿豆瓜微信号2813241920鸭题榜专注提高考生通过率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解析】选项A错误。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重点罪名:(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款(连续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154条(变相走私):“下列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四)》修正)第156条(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四)1. 云南某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公司下属于本市农垦局,牧区内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
丁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
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丁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解析:考察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事中共犯理论、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
首先,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所以A正确。
其次,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丁某的教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这种场合,也应当采取根据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换言之,由于甲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B错误。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
刑法必考选择题收集
1、共同犯罪是指( )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 2 人B 3 人C 5 人D 多人2、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
A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B 应当负刑事责任C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D 视情节轻重负刑事责任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A 故意放任B 故意希望C 希望或者放任D 意想不到4 、 2 人以上共同( )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A 一般B 过失C 故意D 组织5、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约定甲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在外放风。
但在甲刚好翻墙入室,尚未着手盗窃财物之时,乙即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甲窃得财物价值 1 万元,乙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既遂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不构成犯罪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并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最终仍然发生,是(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犯罪既遂7、甲投毒杀其父,其父中毒尚未死亡,甲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 )。
A 故意杀人未遂B 故意杀人既遂C 犯罪中止D 过失杀人既遂8、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 )。
A 免除处罚B 减轻处罚C 从轻处罚D 从重处罚9、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
A 犯罪中止B 犯罪终止C 犯罪未遂D 不构成犯罪10、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处罚,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A 减轻B 从轻或者减轻C 减轻或者免除D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C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12、以下关于自首,表述不正确的是( )。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适用的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
(一)国内犯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原则:属地管辖所谓国内犯,就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
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
即,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补充:旗国主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
但如果在停泊于我国领海或者港口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直接适用属地原则,不考虑旗国主义。
2.犯罪地的认定(1)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2)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未完成形态: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3.“法律有特别规定”(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这属于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意:这一规定不同于驱逐出境。
后者是对犯罪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一种刑罚,适用前提之一是对其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2)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
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只是事实上的限制。
国开+法律专题(本)形考三试题及答案
国开+法律专题(本)形考三试题及答案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大部分结果加重犯而言,其构造是故意的基本犯加过失的加重犯B.成立片面帮助犯,帮助者不仅在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必须实际起到了帮助作用C.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人只要对基本犯罪构成存在共同故意,即便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之心态,也宜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正确答案是:对于大部分结果加重犯而言,其构造是故意的基本犯加过失的加重犯, 共同犯罪人只要对基本犯罪构成存在共同故意,即便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之心态,也宜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成立片面帮助犯,帮助者不仅在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必须实际起到了帮助作用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选择一项:A.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不构成犯罪D.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是:甲、乙不构成犯罪关于坦白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减轻处罚B.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C.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D.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减轻处罚正确答案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以下属于数行为侵犯数法益,数罪并罚(牵连犯)的有:A.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C.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正确答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有关职业禁止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法院在作出职业禁止的决定时,既要考虑已经犯下的罪行,还要考虑再犯的可能性B.行为人必须是因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C.职业禁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如果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处罚D.职业禁止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正确答案是:职业禁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如果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处罚关于罪数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选择一项:A.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同时触犯了数罪名的罪数形态B.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C.连续犯又称持续犯,它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D.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正确答案是:连续犯又称持续犯,它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医生甲给病人看病,正好病人是其情敌,于是甲将药的剂量加大数倍,希望将此人毒死,药剂师乙觉得蹊跷,但出于对甲的信任,还是按照药方给病人配了药,后病人被毒死,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正确答案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A.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B.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C.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D.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正确答案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下列关于罪数形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过程或者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B.继续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C.连续续犯又称持续犯,它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D.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正确答案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过程或者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贿罪 》
行贿罪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2.“不正当利益”: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彼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共犯类型: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测试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测试题及答案一一、选择题1. 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是()。
- A. 主体、行为、结果- B. 主体、行为、动机- C. 主体、行为、情节- D. 主体、行为、社会危害性答案:A2. 某人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
- A. 故意杀人罪- B. 故意伤害罪- C. 抢劫罪- D. 盗窃罪答案:A3. 下列属于盗窃罪的情形是()。
- A. 小偷夜间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 B. 某人偷走同事的手机- C. 一名学生偷走同学的铅笔- D. 某人在商店中拿走一瓶汽水而未付款答案:D二、简答题1. 简要解释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概念。
答:在刑法中,故意是指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结果,但仍然有意进行该行为;过失是指主体在应当预见某种结果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负责任的态度,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该结果发生。
2. 刑法如何对待未遂犯罪行为?答:刑法对待未遂犯罪行为一般会适用相应的未遂犯罪构成,即使犯罪行为没有达到完全完成,也会认定犯罪事实存在。
对于未遂犯罪,法律会根据犯罪行为的进展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刑和处罚。
3.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什么概念?答: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共同犯罪有共同作案和共同犯罪共同行为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只要多个人在犯罪行为中有共同意图,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以上是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测试题及答案一的内容。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以司法考试官方发布的答案为准。
法考共同犯罪题库
法考共同犯罪题库一、法考共同犯罪题库1.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0分)A.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 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甲、乙共谋伤害丙且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不能查明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但他们都要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所以他们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ABC选项错误。
2.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分)A. 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 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 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答案:D。
解析:A选项,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一定都是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可能在部分犯罪上成立共同犯罪;C选项,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不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正确,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况。
3.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
甲、丙()。
(10分)A. 构成共同犯罪B. 不属于共同犯罪C. 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D. 甲单独构成犯罪答案:B。
解析:甲具有杀人的故意,丙没有杀人的故意,丙被甲欺骗,甲是间接正犯,他们不属于共同犯罪。
4.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10分)A. 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题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犯罪未遂?A. 甲以抢劫财物为目的,进入银行,但因被保安及时发现而逃离现场B. 乙欲杀丙,购买一把刀,寻找机会行刺,但在实施犯罪前被警方抓获C. 丙酒后驾车,行驶途中被警察拦截,经检测酒精含量严重超标D. 丁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得手后因被失主发现而归还全部财物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2.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A. 甲、乙两人共同抢劫银行B. 丙、丁两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C. 戊、己两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D. 庚、辛两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答案:A、B、C、D三、判断题3. 甲在商场购物时,因与保安发生争执而打伤保安,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4. 请简述《刑法》中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
答案: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罪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5. 案例:甲(17岁)与乙(15岁)共同抢劫银行,甲为抢劫财物,乙为帮忙。
在抢劫过程中,甲使用暴力将保安打伤,乙并未参与打伤保安。
抢劫结束后,甲、乙被警方抓获。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3)对于甲、乙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3)甲已满16岁,应对其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
乙未满16岁,对其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帮忙的作用,可以依照《刑法》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九、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1)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在客观层面讨论的,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不影响共同犯罪认定。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2)共同故意指共犯人对共同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并肩作战”,单纯知道有其他人恰好在同时和自己犯罪(故意犯罪同时犯)的,不是共同犯罪。
(3)承继共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然加入其中。
不对加入前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只对加入后的结果负责。
无法查明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有全程参加者对结果负责。
(4)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事前通谋过,事后提供帮助的,则构成共同犯罪,且事后实施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等行为不需要定罪(犯罪分子本人实施这些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5)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各共犯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重合,就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6)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
(7)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片面的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例:甲去丙家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为甲望风,并拉着中途回家的丙唠了1小时家常,看到甲顺利取得财物离去,才和丙告别。
乙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对于片面共同正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例:甲想趁黑夜进入乙家,将乙杀死,丙也想杀乙,得知甲的计划后,提前埋伏在乙的房间,趁甲捅乙的时候,也偷偷上去捅了两刀,事后查明乙是被甲捅死的。
①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丙就应对甲的行为负责,即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如果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不是共同犯罪丙就无需对甲的行为负责,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司法考试习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案,甲负责望风,乙负责撬锁,丙负责搬运赃物,丁负责销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甲、乙、丙、丁四人构成共同犯罪B. 甲、乙、丙、丁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 甲、乙、丙、丁四人构成犯罪集团D. 甲、乙、丙、丁四人不构成犯罪集团答案:A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题中,甲、乙、丙、丁四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选项A正确。
2. 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张某的判决,正确的是:A.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B. 维持缓刑,数罪并罚C. 撤销缓刑,单独执行故意伤害罪的刑罚D. 维持缓刑,单独执行故意伤害罪的刑罚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选项A正确。
3. 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A. 五年B. 六年C. 七年D. 八年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李某原判刑期为十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五年,因此选项C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故意伤害C. 盗窃D.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均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选项A、B、C、D 均正确。
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较轻B. 有悔罪表现C.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 宣告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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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主要是为解决什么问题?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案例 1】A教唆B去盗窃,但B实施了抢劫。
A、B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案例2】A、B共谋盗窃,到现场后A实行抢劫,B仍然盗窃。
A、B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案例3】A、B共谋报复C:但对如何具体实施报复行为并未明确。
到现场后A杀害 C,B对C的住宅放火。
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一)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各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便行为人之间犯意不一样,也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不需要完全符合同一构成要件。
根据行为共同说,前述三个案例中的A、B均构成共同犯罪。
扩大共犯的成立范围,(二)完全犯罪共同说该说主张,不同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多个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重合时,多人之间的行为成立重罪的共同正犯。
但对于实施了轻罪的人,只处以轻罪的刑罚。
根据完全的犯罪共同说,前述【案例1】、【案例2】中的A、B均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但只有盗窃意思者仅承担盗窃罪的责任。
【案例3】中的A、B之间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犯。
完全犯罪共同说的主要问题在于:明明是实施轻罪的人,却要承担重罪罪名;在最终处罚时,却又按照轻罪处罚。
(三)部分犯罪共同认为,如果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犯罪时,就可以认为两人以上就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从而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但是,此时并不像完全犯罪共同说那样成立重罪的共同犯罪,而仅仅成立轻罪的共同犯罪根据部分的犯罪共同说,前述【案例1】、【案例2】中的A、B均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但具有抢劫意思者需要单独承担抢劫罪的责任。
【案例3】中的A、B之间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犯。
部分犯罪共同认为,如果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犯罪时,就可以认为两人以上就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从而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以下场合,可以认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实施不同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成立共犯:行为人故意侵害的同类法益相同,但在实行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
例如,两个行为人分别实施盗窃与抢劫、抢夺与抢劫、杀人与伤害、非法拘禁与绑架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前后两罪的保护法益基本相同,实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相同,构成要件具有重合、交叉关系,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
在法条竞合的场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可以包容特别法条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可以在普通法条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共谋后实施诈骗罪的甲和实施金融诈骗罪的乙;实施抢劫罪的A和实施抢劫枪支罪的B之间均可以成立共犯。
在想象竞合的情形下,不同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之间存在重合,可以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害仇人丙的意思,乙以对丙所在的人群实施爆炸的意思,经过共谋后同时投掷爆炸物的,甲、乙可以成立共犯。
在转化犯中,如果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的A实施了转化前的行为,B在此之外还实施了转化行为,A对此并不知情的,A、B仅在转化前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行为人可以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比如甲隐瞒强迫丙卖淫的事实,教唆乙强奸丙,以迫使丙最终卖淫,乙果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甲、乙可以在强奸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最终成立强迫卖淫罪。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理解只要实施了客观要件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
例如,甲(13岁)与乙(17岁)共同强奸,根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理解,甲的强奸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因而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进而判断,甲也具有强奸的故意,只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乙负强奸罪(轮奸)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不承认共同犯罪的“犯罪”概念进行客观层次的理解,就无法认定甲、乙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只有乙单独构成强奸罪,也就无所谓轮奸,可见,共同犯罪的行为主体不要求具有责任年龄。
【2012-2-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 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 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三)共同行为“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犯罪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2008-2-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领导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四)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再如,甲、乙共谋教训丙,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
但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该考点已经进入司法考试命题范围,希望大家注意)。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例如甲在乙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先将被害人丙打伤,之后乙顺利实施了奸淫行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手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怒火中烧,将其妻打死。
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例如,甲发现乙在盗窃单位仓库里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乙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
再如,甲发现乙在追杀丙,在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乙随后顺利将丙杀死。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例如,甲、乙趁仓库起火,不约而同去盗窃仓库财物。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到丙家盗窃了电视机,随后与甲没有通谋的乙到丙家盗窃了摩托车。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实行过限),超出部分不是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但甲还强奸了丙女。
甲、乙只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总结:没有共同的“故意”一起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
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
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2012-2-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A. 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 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 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 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均认为,在我国,必要的共犯包括三种情形:某些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
本题ABC考察的都是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第三种情况不是共同犯罪。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A项属于第三种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B项属于第一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C属于第二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