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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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主要是为解决什么问题?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案例 1】A教唆B去盗窃,但B实施了抢劫。A、B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2】A、B共谋盗窃,到现场后A实行抢劫,B仍然盗窃。A、B是否成立共同
犯罪?
【案例3】A、B共谋报复C:但对如何具体实施报复行为并未明确。到现场后A杀害 C,B对C的住宅放火。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一)行为共同说
认为:只要各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便行为人之间犯意不一样,也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不需要完全符合同一构成要件。根据行为共同说,前述三个案例中的A、B均构成共同犯罪。扩大共犯的成立范围,
(二)完全犯罪共同说
该说主张,不同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多个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重合时,多人之间的行为成立重罪的共同正犯。但对于实施了轻罪的人,只处以轻罪的刑罚。根据完全的犯罪共同说,前述【案例1】、【案例2】中的A、B均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但只有盗窃意思者仅承担盗窃罪的责任。【案例3】中的A、B之间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犯。完全犯罪共同说的主要问题在于:明明是实施轻罪的人,却要承担重罪罪名;在最终处罚时,却又按照轻罪处罚。
(三)部分犯罪共同认为,如果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犯罪时,就可以认为两人以上就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从而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是,此时并不像完全犯罪共同说那样成立重罪的共同犯罪,而仅仅成立轻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部分的犯罪共同说,前述【案例1】、【案例2】中的A、B均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但具有抢劫意思者需要单独承担抢劫罪的责任。【案例3】中的A、B之间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犯。
部分犯罪共同认为,如果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犯罪时,就可以认为两人以上就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从而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以下场合,可以认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实施不同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成立共犯:
行为人故意侵害的同类法益相同,但在实行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例如,两个行为人分别实施盗窃与抢劫、抢夺与抢劫、杀人与伤害、非法拘禁与绑架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前后两罪的保护法益基本相同,实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相同,构成要件具有重合、交叉关系,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
在法条竞合的场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可以包容特别法条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可以在普通法条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共谋后实施诈骗罪的甲和实施金融诈骗罪的乙;实施抢劫罪的A和实施抢劫枪支罪的B之间均可以成立共犯。
在想象竞合的情形下,不同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之间存在重合,可以成立共犯。例
如,甲以杀害仇人丙的意思,乙以对丙所在的人群实施爆炸的意思,经过共谋后同时投掷爆炸物的,甲、乙可以成立共犯。
在转化犯中,如果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的A实施了转化前的行为,B在此之外还实施了转化行为,A对此并不知情的,A、B仅在转化前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行为人可以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比如甲隐瞒强迫丙卖淫的事实,教唆乙强奸丙,以迫使丙最终卖淫,乙果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甲、乙可以在强奸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最终成立强迫卖淫罪。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理解
只要实施了客观要件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
例如,甲(13岁)与乙(17岁)共同强奸,根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理解,甲的强奸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因而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进而判断,甲也具有强奸的故意,只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乙负强奸罪(轮奸)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不承认共同犯罪的“犯罪”概念进行客观层次的理解,就无法认定甲、乙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只有乙单独构成强奸罪,也就无所谓轮奸,可见,共同犯罪的行为主体不要求具有责任年龄。
【2012-2-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 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 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三)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犯罪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2008-2-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领导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四)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