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2标准化学校基本要求 - 浙江省教育厅
6班 12班 18班 完全小学 24班 30班 36班 12班 18班 24班 初中 30班 36班 42班 9班 18班 九年一贯 27班 制学校 36班 45班 54班
专科及以上学 历教师的比例 >=75%
=<8
>=20
有校园网络系 统
>=2
=<8
>=30
23.42
19.56 19.75 18.29
附件 2
标准化学校基本要求
学校类型 学校规模 寄宿制学校宿 用地面积(平 集中绿地面积 建筑面积(平 高一级学历教 电脑配置(生/ 图书配置(册/ 舍使用面积 校园网络系统 方米/生) (平方米/生) 方米/生) 师比例 机) 生) (平方米) L1 L2 14.98 11.21 10.43 10.22 9.89 9.64 15.07 13.9 13.61 13.26 12.76 >=1 L3 L4 7.09 5.5 4.94 >=2.4平方米/ 4.8 生 4.74 4.71 7.62 6.96 6.85 初中>=3平方米 本科及以上学 历教师的比例 /生 6.83 >=75% 6.73 8.74 6.55 >=2 5.82 5.61 5.52 小学教师专科 及以上学历教 小学 >=2.4平 师的比例> 方米/生,初中 =75%,初中教 >=3平方米/生 师本科及以上 学历教师的比 例>=75% 有校园网络系 统 L5 L6 L7 L8
16.69
=<8
>=30
有校园网络系 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9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
14.89
14.89
13.54
17.33
16.05
15.40
初级中学
生均用地面积
18.56
16.92
16.71
19.37
18.64
17.95
九年制学校
生均用地面积
16.42
16.42
15.29
18.63
17.37
16.69
第十五条
教育技能培训
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保障
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2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3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二
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三
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是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也是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指导。
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的主要内容。
首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是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够有效贯彻执行,实现办学目标。
其次,教育教学质量是评比的核心内容。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学业水平等方面的指标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此外,学校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是评比的重要考量。
学校应建立科学、民主、法治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能力。
另外,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教育培训也是评比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最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也是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包括校园环境、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馆等方面的建设,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学条件。
总的来说,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是对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价,涉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规划、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多个方面。
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评比标准,不断完善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学校能够按照评比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是教育部门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提高学校的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首先,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要注重培养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通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条件等措施,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其次,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学校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设施的完善程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教学质量。
同时,学校还要注重发展特色教育,推动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资源。
另外,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加强课程建设。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推动课程改革,提高课程质量,为学生的学习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此外,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的来说,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是一项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学校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课程建设,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全省各地的学校能够认真落实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浙教办计〔2015〕113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
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5〕11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评定报备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5〕65号)要求,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经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定验收、省教育评估院组织抽查复核并公示无异议,2015年下半年全省共有429所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要求,被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被认定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可以挂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的牌匾(样式参
照2011年度的铜牌模板),具体制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统一安排。
附件:2015年第二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42个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表【模板】
达标学校数
54
57
42
4
54
38
54
59
59
59
59
30
59
59
学校总数
59
59
59
5
59
59
59
59
59
59
59
59
59
59
初中
达标学校数
26
25
26
23
26
22
24
26
26
26
26
26
26
26
学校总数
26
26
26
24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26
九年制
达标学校数
3
5
3
2
3
5
5
5
5
5
35
初中
达标学校数
23
20
23
/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学校总数
24
24
24
/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24
10
**区
小学
达标学校数
41
45
41
/
45
45
45
45
45
45
45
23
45
45
学校总数
45
45
45
/
45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2.1学校分级
义务教育学校宜分为城区级和村级两大级。城区一级学校服务于所在城市(镇、乡)城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服务范围较广。村一级学校就近服务于所在村庄的居民以及周边临近村庄的居民。
2.2学校分类
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
2.2.1城区级学校
城区级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小学(城市、乡镇)。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4.3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
3.4.4对于已经撤并的学校,若当地生源增加,应有必要恢复办学。
3.5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与实施,规划应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章节,在近远期建设安排、标准化办学条件、要素支撑、区域统筹、上位规划衔接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具体的规划实施措施,有序引导教育大环境、校园小环境的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学,从而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1.2工作依据
1.2.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
1.2.2
1.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1.2.4
1.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义务学习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动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停改良办学条件,提升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使义务教育平衡发展,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联合我省中小学校实质,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全省完整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向制一般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拘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合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宣布的相关定额标准为依照。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整小学宜设 6 班、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不超出 45 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 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42 班,每班不超出 50 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 9 班、18 班、27 班、36 班、45 班、54 班,小学段每班不超出 45 人,初中段每班不超出 50人。
(四)实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出 30 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出 35 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课及教课协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构成。
(二)教课及教课协助用房完整小学:设置一般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室(室)、心理健康指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课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一般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室、心理健康指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课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一般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室、心理健康指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课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1.3供需关系分析
规划应通过对比分析法、空间分析法、模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规划总体及各控制分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供需情况,研判得出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需关系(缺失、富余、平衡等)及其程度和空间分布。
3.2规划原则符合度
3.2.1基本配置原则
规划应保障规划范围内基本的就学需求,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城市、乡镇)、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等各类型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根据实际供需关系情况,宜在城区内至少设置一处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或者小学;在人员较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村内设置教学点(小规模学校),满足本地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
/
3评估内容
本导则从学校供需匹配度、规划原则符合度、建设指标达标度、“撤并”建设协调度四个角度对规划进行全方位评估。
3.1学校供需匹配度
3.1.1现状学校摸底
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现状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及其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主要摸底调查内容包括现状已建学校的名称、类型、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人数、往年入学学生数、教职工人数、硬件设施配套情况等信息。同时,进一步统计核实筹建、在建学校的相关信息情况,全面摸清现状中小学的建设、运营、空间分布、设施供应规模情况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校舍质量、规模等)。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第三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第三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号】浙教办计〔2014〕81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第三批浙江省义务教育
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4〕8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75号)要求,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经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定验收、省级抽查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全省2014年第三批申报学校中共有361所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要求,被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被认定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可以挂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的牌匾(样式参
照2011年度的铜牌模板),具体制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统一安排。
附件:2014年第三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浙江省小学、初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14.98
初级中学 九年制学校
22.97 19.56
2
中小学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生均建筑面积
四
规划和建设标准
3 4 5 6 1 2 3
五
校园环境配置 4
若此项不达标,且低于下列 最低限者,降级评定: (a)山区和海岛学校不低于标 准的80%。 (b)其他学校不低于标准的 90%单位:M2
Ⅰ类 Ⅱ类 ≧250M环形跑道 ≧200M环形跑道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45班
2157 1892 45班
C
公共教学用房
完全小学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6班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224
12班 1415 967 299 1038 653
初级中学 九年制学校
3028 2209 45班
45班
完全小学
Ⅱ类 Ⅲ类 Ⅰ类
1913 7.09
初级中学
Ⅱ类 Ⅲ类 Ⅰ类
6257 10.43 4573 7.62
九年制学校
Ⅱ类
12803 10.09 10367 8.17
(1)表中建筑面积墙外围计 算单位:M2,生均建筑面积 单位:M2/生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 积,自行车存放面积按 1.35M2/辆建筑面积另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 相应的建筑面积。 (4)若此项不达标,且低于 下列最低限者,降级评定: (a)山区和海岛学校不低于标 准的80%。 (b)其他学校不低于标准的 19285 90% (5)单位: 9.11 M2,M2/生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和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和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教办评[2013]10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0.14【实施日期】2013.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和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浙教办评〔2013〕10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00号)的要求,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经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定验收、省教育厅组织抽查复核并公示无异议,2012年度和2013年上半年全省共有1257所学校(其中2012年度936所,2013年第一批321所)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要求,被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现分别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被认定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可以挂我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的牌匾,具体制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统一安排。
附件:1.2012年度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2.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10月14日附件12012年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杭州市地区序号县(市、区)学校名称杭州市(132所)1上城区(6所)杭州市天长小学2浙江省杭州第十中学3杭州市抚宁巷小学4杭州市惠兴中学5杭州市高银巷小学6杭州市回族穆兴小学7下城区(7所)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8杭州市青春中学9杭州市启正中学10杭州市刀茅巷小学11杭州市文龙巷小学12杭州市长寿桥小学13杭州市京都小学14拱墅区(9所)杭州市建新小学15杭州市大关中学附属小学16杭州市和睦小学17杭州市大关小学18杭州市明德小学19杭州市文晖中学20杭州市文渊小学21杭州市半山实验小学22杭州市大关树兰中学23西湖区(4所)杭州市转塘小学24杭州市十五中教育集团25杭州市学军小学26杭州市公益中学27萧山区(5所)萧山区第一实验小学28萧山区河上镇大桥中心小学29萧山区临浦镇第三小学30萧山区宁围镇第四小学31萧山区大园中心小学32余杭区(36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中心小学33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第二小学34杭州市余杭区乔司中学35杭州市余杭区太炎中学36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第二中学37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三小学38杭州市余杭区太炎小学39杭州市余杭区闲林中心小学40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中心小学41杭州市余杭区临平第五中学42杭州市余杭区实验小学43杭州市余杭区育才实验小学44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一小学45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南中心小学46杭州市余杭区仁和中心小学47杭州市余杭区云会中心小学48杭州市余杭区舟枕小学49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中心小学50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第一小学51杭州市余杭区临平第三中学52杭州市余杭区闲林中学53杭州市余杭区临平第二小学54杭州市余杭区崇贤第二小学55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第一小学56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第三小学57杭州市余杭区博陆中学58杭州市余杭区崇贤中学59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中学60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第一中学61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第一中学62杭州市余杭区临平第一中学63杭州市余杭区星桥中学64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中学65杭州市余杭区仓前中学66杭州市余杭区塘栖第二中学67杭州市崇贤第一小学68桐庐县(4所)桐庐县凤川初级中学69桐庐县石阜小学70桐庐县富春江初级中学71桐庐县毕浦小学72淳安县(11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学校73淳安县姜家镇中心小学74淳安县里商乡初级中学75淳安县姜家镇初级中学76淳安县汾口镇初级中学77淳安县大墅镇初级中学78淳安县文昌镇中心小学79淳安县里商乡中心小学80淳安县大墅镇中心小学81建德市(19所)建德市乾潭第二小学82建德市新安江第一小学83建德市新安江第二小学84建德市新安江第三小学85建德市乾潭第一小学86建德市三河小学87建德市新安江第二初级中学88建德市寿昌初级中学89建德市马目中心学校(九年制)90建德市杨村桥初级中学91建德市李家初级中学92建德市下涯初级中学93建德市大慈岩初级中学94建德市安仁中心学校(九年制)95建德市杨村桥中心小学96建德市麻车小学97建德市莲花中心小学98建德市李家中心小学99建德市大同第二小学100富阳市(10所)富阳市受降镇中学101富阳市春建乡中心小学102富阳市坑西辅导小学103富阳市高坪辅导小学104富阳市南津中学105富阳市三溪辅导小学106富阳市富春大青小学107富阳市南安辅导小学108富阳市福光小学109富阳市松溪辅导小学110临安市(23所)临安市板桥镇三口小学111临安市天目山镇藻溪小学112临安市龙岗镇小学113临安市昌化初级中学114临安市衣锦小学115临安市晨曦小学116浙江农林大学附属小学117临安市锦城第四初级中学118临安市高虹镇小学119临安市横畈小学120临安市太阳镇小学121临安市玲珑小学122临安市太湖源镇青云小学123临安市天目山镇横塘小学124临安市湍口镇小学125临安市天目初级中学126临安市於潜第一初级中学127临安市昌南初级中学128临安市锦城第一初级中学129临安市锦城第二初级中学130临安市锦城第三初级中学131临安市锦南小学132临安市太湖源镇杨岭中心学校(九年制)宁波市地区序号县(市、区)学校名称宁波市(132所)1海曙区(8所)宁波市新芝小学2宁波市华天小学3宁波市海曙中心小学4宁波市尹江岸小学5宁波市爱菊艺术学校6宁波市高塘小学7宁波市海曙区镇明中心小学8宁波市海曙区南苑小学9江东区(19所)宁波市春晓中学10宁波市白鹤小学11宁波市通途小学12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13宁波市幸福苑实验学校14宁波市江东区中心小学15宁波国家高新区外国语学校16宁波国家高新区实验学校17宁波四眼碶中学18宁波市江东区实验小学19宁波市东柳小学20宁波市荷花庄小学21宁波市黄鹂小学22宁波市李惠利小学23宁波市栎木小学24宁波市戎徐小学25宁波市曙光小学26宁波市朱雀小学27宁波市江东区第二实验小学28江北区(11所)宁波市江北区实验中学29宁波市庄桥中学30宁波市江北区广厦小学31宁波市修人学校32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33宁波市江北区庄桥中心小学34宁波市江北区育才实验学校35宁波市江北区费市小学36宁波市江北区红梅小学37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妙山小学38宁波市洪塘中学39镇海区(9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中心学校40宁波市镇海区三公司学校41宁波市镇海区湾塘小学42宁波市镇海区中心学校43宁波市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44宁波市镇海区仁爱中学45宁波市镇海兆龙学校46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实验学校47宁波市镇海区长石小学48北仑区(12所)宁波市北仑区江南教育集团小港实验学校49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第三小学50宁波东海实验学校51宁波市北仑区实验小学52宁波市北仑区灵山学校53宁波市北仑区华山小学54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小学55宁波市北仑顾国和外国语学校56宁波市北仑区三山学校57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学校58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中学59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中学60大榭开发区(2所)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一小学61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62鄞州区(13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石桥小学63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中心小学64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中心小学65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德培小学66宁波市鄞州区洞桥中学67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岐阳小学68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望春小学69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小学70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汇头小学71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渔金学校72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中心小学73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中心小学74宁波市鄞州区樟村中学75余姚市(32所)余姚市梨洲中学76余姚市阳明中学77余姚市低塘初级中学78余姚市临山镇第二初级中学79余姚市河姆渡镇初级中学80余姚市鹿亭乡中心学校81余姚市花园小学82余姚市世南小学83余姚市姚江小学84余姚市同光小学85余姚市凤山小学86余姚市阳明小学87余姚市东风小学教育集团88余姚市富巷小学89余姚市舜北小学90余姚市舜水小学91余姚市新城市小学92余姚市丰北小学93余姚市长安小学94余姚市帅康小学95余姚市舜耕小学96余姚市黄家埠镇横塘小学97余姚市黄家埠镇中河小学98余姚市小曹娥镇曹娥小学99余姚市马渚镇求实小学100余姚市牟山镇青港小学101余姚市三七市镇胜利小学102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小学103余姚市河姆渡镇中心小学104余姚市陆埠镇洪山小学105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小学106余姚市陆埠镇洪山初级中学107慈溪市(13所)慈溪市第三实验小学108龙山镇实验小学109慈溪市鸣鹤初级中学110慈溪市庵东初级中学111慈溪市庵东镇西一小学112慈溪市周巷镇清风小学113慈溪市周巷镇第二小学114慈溪市周巷镇金穗小学115慈溪市第四实验小学116慈溪市龙山镇龙山小学117慈溪市文棋小学118慈溪市观海卫镇鸣鹤小学119慈溪市桥头镇桥南小学120奉化市(6所)奉化市西坞街道白杜小学121奉化市舒家小学122奉化市实验中学123奉化市居敬小学124奉化市锦屏中学125奉化市萧王庙街道中心小学126象山县(5所)象山县丹城第二中学127象山县丹城第二小学128象山县丹城第三小学129象山县贤庠镇中心小学130象山县实验小学131宁海县(1所)宁海县深甽镇中心小学132东钱湖旅游度假区(1所)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中心初级中学温州市地区序号县(市、区)学校名称温州市(46所)1鹿城区(2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实验小学。
浙江省九年制义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⑵6班只适用于山区和海岛小学。
⑶在规定规模范围内学校的有关指标按插入法折算。
2
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
3
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
第二条
校舍用房组成
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9.5
Ⅱ类
25.6
20.37
18.24
16.24
15.51
Ⅲ类
14.98
11.21
10.43
10.22
9.89
9.64
初级中学
Ⅰ类
28.79
25.87
23.74
22.47
Ⅱ类
26.01
22.96
20.59
18.97
17.88
Ⅲ类
15.07
13.9
13.61
13.26
12.76
九年制学校
Ⅰ类
27.38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达标标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大类学校,Ⅰ类标准高于Ⅱ类标准,Ⅱ类标准高于Ⅲ类标准,新规划的学校应按Ⅰ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
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
学校规模及
班额人数
1
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
一
教学及教学
辅助用房
1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浙江省义务教
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浙教办计〔2012〕25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
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2〕2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要求,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经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定验收、省教育厅组织抽查复核并公示无异议,2011年度,全省共有1208所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要求,被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被认定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可以挂我厅统一设计的牌匾(样式要求详见附件2),具体制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统一安排。
附件:1.2011年度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2.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铜牌样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一、前言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教育阶段,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的重要阶段。
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促进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基准标准以规范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学校办学目标2.1 学校办学定位2.1.1 学校定位明确,办学方向明确。
2.1.2 学校办学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2.2 学校办学特色2.2.1 学校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专业。
2.2.2 学校办学特色能满足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
三、师资队伍3.1 学校师资结构3.1.1 教师数量符合学校规模和实际需求。
3.1.2 教师专业结构合理、结构稳定。
3.2 师资队伍建设3.2.1 持续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3.2.2 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科研和教学改革。
四、课程设置4.1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4.1.1 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要求。
4.1.2 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学生发展需求。
4.2 课程实施4.2.1 课程实施落实到学校教学实践中。
4.2.2 制定教材选择和使用标准,确保教学质量。
五、教学管理5.1 教学管理制度5.1.1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
5.1.2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5.2 教学质量监控5.2.1 学校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5.2.2 学校针对教学质量问题采取措施改进。
六、家校合作6.1 家庭教育支持6.1.1 学校加强家庭教育支持与指导。
6.1.2 学校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渠道。
6.2 社区协作6.2.1 学校与社区积极开展教育合作。
6.2.2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1、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A。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义务教育:指国家对在学制内的学生提供的由国家免费提供的教育。
- 标准化学校: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办学的学校。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学校基本办学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学校基本办学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浙教督室[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学校基本办学要求的通知(浙教督室〔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高新、风景、度假)区管委会:为更好地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工作要求,并在总结我省前期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补充通知》(浙教督室〔2012〕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附件2标准化学校基本要求”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意见及具体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对照并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一、“标准化学校基本要求”增加5项内容。
从原来8项调整成13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达标学校未达到要求项目至多不超过2项,否则为不达标学校。
二、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前提条件是:100%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达标学校。
三、《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中的表Ⅱ-1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和表Ⅱ-2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分学校)也按附件2、3作相应调整。
四、为与教育部评估认定更好地衔接,申报表中的数据应使用申报当年的教育事业统计和上年的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五、今年已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请按上述要求修改《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和自评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督导处(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今年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数据均以2013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和2012年教育经费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类标准。
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6班。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22.75 19.75
21.03 18.29
二、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米
指 标(建筑面积)
学校类别
6班
12 班
18 班
24 班
I 建筑面积合
类计
完
生均面积
全 I 建筑面积合
小 I计
6903
8382
12.8 5382
10.3 6714
10282 9.5 8464
12803 10.09 10367 8.17
注:( 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 240mm计算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7.2 6403 4.74 15083 10.06 12227 8.15 10251 6.83
7.05 7637 4.71 17632 9.80 14610 8.12 12122 6.73 16187 9.57 13493 7.97
27 班
30 班 11785
8.73 9689
单位:平方
36 班 14005
8.64 11437
45 班
学 类 生均面积
10.0
8.3
7.9
I 建筑面积合
I计
I
生均面积
类
I 建筑面积合
类计
初
生均面积
级 I 建筑面积合
中 I计
学 类 生均面积
1913 7.09
2968
4003
5.50
4.94
10445
类
12 班
540 459
18 班
659
指 标(使用面积) 24 班 27 班 30 班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和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和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号】浙教办评[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和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的通知
(浙教办评〔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00号)的要求,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经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定验收、省教育厅组织抽查复核并公示无异议,2012年度和2013年上半年全省共有1257所学校(其中2012年度936所,2013年第一批321所)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要求,被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现分别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被认定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可以挂我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的牌匾,具体制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统一安排。
附件:1.2012年度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2.2013年第一批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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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
)
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小学36班、初中42班、九年一贯制54班的Ⅲ类标准执行。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
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小学36班、初中36班、九年一贯制45班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Ⅲ类标准换算执行。
单位:㎡、㎡/生
注:如有寄宿学生,应按照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5 m2的标准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面积。
第八条主要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
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二)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三)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四)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
(五)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
第九条产权
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
第三章师资队伍
第十条编制设置
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学历和职称结构
(一)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
(二)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67%以上。
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
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
(一)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
5年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二)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四章教育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图书配备
学校图书配备标准
:
单位:册
小学6个班、初中12个班、九年制学校9个班的小规模学校可放宽到标准的80%。
第十四条教学仪器设备
学校应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
{
小学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
每套科学学科学生实验仪器按4人一组进行配备,数学学生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初中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每套学生实验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学校应根据平行班数量(取各年级中最大值)配备学科仪器总量:8个平行班及以下,每4班配备一套;8个平行班以上,每6班配备一套。
不足一套的按一套配备。
以上具体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各学科仪器配备的具体种类以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配备目
录为准。
第十五条信息化环境
每班教室均应配置多媒体设备,包括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设备、多媒体控制设备和音响;每班教室均应配置100M bps及以上网络接口。
学校有效生机比达到7:1,师机比达到3:1,所有教师办公室配备计算机。
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校园骨干网带宽1G bps及以上,主要教学和办公场所均有无线或有线网络覆盖,网络端口带宽100M bps及以上;校园网络系统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构建各项必要功能,具备校园广播系统、校园电视系统、校园通讯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等功能。
校园网络系统应有网络安全设施,其中有能够控制登录不宜上网的设施。
.
学校应具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含音像教材和校本特色资源),并按要求完善和及时更新基础教育数据库。
以上各项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第五章校园环境和安全
第十六条校园条件
(一)学校应设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硬化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
(二)学校有一定的集中绿地。
不种植对学生身体有害的植物。
生均集中绿地面积指标
2
(三)学校有体育活动场地,中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小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排球场或相应面积的体育活动场地。
注:田径跑道表层应用煤渣、石灰、粘土混合铺就,有条件的学校可用塑胶跑道。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
(一)学校配备的卫生(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或学生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数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校内卫生机构以托管、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卫生医疗服务水平。
(二)校内食堂设施和超市(小卖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防疫有关要求。
(三)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水源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校园安全
(一)学校应配备应急照明灯、应急广播系统以及必要的消防、防雷安全设施设备等。
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二)在学校周边的交通干道上,应设立明显的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在临近学校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减速带和学生疏散区。
第十九条学校保卫
(一)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保卫人员。
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
(二)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聘用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
(三)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
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
(四)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