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优缺点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点:从政府的角度看,实行食品免检制度,是对那些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产品可靠的企业的一种肯定与嘉奖,是对那些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有关标准,产品质量保持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而实施的一种保护性举措。其出发点是激励企业诚信,通过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市场占有率,培育一批质量效益型的龙头、骨干企业。

从企业的角度理解,名牌是企业迈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卫冕“国家免检”桂冠,是企业的殊荣,是铸造企业名牌工程的坚强基石。在这块耀眼光环的策动下,企业应视产品质量为其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严格执行产品质量零缺陷管理,充分发挥“免检”这把商战利器,把企业做大做强,争创“百年老字号”。

弊端:一是免检制从制度体系上保护了不公平竞争。面对同样的市场环境,免检产品因为享受“国家免检”无须进行入市检查,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而非免检产品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并在保证全检合格的前提下获得入市资格,这在无形之中为两种不同界定的产品设置了两套标准,人为制造了两条不同起跑线上的差别竞争,显然对免检产品以外的其它企业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是免检制掩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因为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基于质量控制等各项管理的难度随之加大,一旦为维护产品质量的成本投入与追求利润最大化产生矛盾,个别企业在获得免检资格以后,就会以牺牲诚实守信为代价追逐目前利益,在“国家免检”的遮掩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这时,“免检”无疑就成了个别企业掺杂使假的保护伞,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是免检制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企业享有的“免检”资格,可能只是一种产品。个别企业为了使同类产品享受“免检”待遇,借光造势,便会在广告宣传中弄虚作假,放大“免检”效应。免检的是产品,还是企业?由此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其危害作用更大。

四是免检制导致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松懈。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是质量监督部门一项长期经常性工作,而产品免检制度放松了质监部门的监测职责。连续三个批次的产品抽检没问题,并不能代表其他批次的产品质量绝对可靠;加强对不同批次产品的随时抽查尤为必要,而一免三年不检查,显然是一种对食品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事例对免检制予以较多肯定的是政府和企业。全国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曾经对2006年7月以前具备有效免检资格的2152家免检企业进行调查(实际有2041 家企业参加调查,参加调查率是95.2%,有效数据率是91.2%),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该报告首先指出,免检企业呈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6项发展指标有大幅增长:2002-2005 年,全国免检企业产量年均增长26.0%,产值年均增长34.0%,销售额年均增长38.0%,利税额年均增长56.0%,市场占有率年均增长21.0%,出口额年均增长214.0% . 接着,《调查报告》从四个方面

积极评价了免检制的成效:(1)扶优扶强。通过免检制,推动了规模企业的快速发展、培育和树立了一大批行业龙头企业、提升了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2)引导消费。全国免检企业获得免检后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年均增幅达到21%;(3)促进出口。免检产品的出口额年均增长214.0%,被出口企业视为赢得国际信誉的金钥匙;(4)减负增效。全国免检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2002-2005 年,累计减少监督检查4.1 万次,累计减少监督检查相关支出36.4 亿元。每个企业平均每年减少监督抽查6~8次,平均每年减少检查费用44.5 万元。

质疑、批评声音触及免检制的绩效与合法性两个方面。对免检制绩效的否定评价主要是:(1)免检产品事实上不存在,因为产品质量保持长期稳定,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2)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在免检期间,政府对免检产品实际上处于监管真空,而免检产品在免检期间完全可能出现让消费者无法放心的产品质量问题,至于免检产品有效期满之后重新申请、审查的机制,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3)免检制没有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成本。政府为企业产品作担保而需承担的风险成本,以及政府审定免检产品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最终依然是由广大消费者承担;(4)免检制克服地方保护、减少企业负担的作用有限。《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抽查不得收费、国家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的原则早有规定,但效果仍不明显,更何况国务院关于免检制的一纸决定; [21](5)政府因免检制而承受的担保风险,很有可能在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转为实际的危害,这就是对政府权威和信用的严重毁损,此毁损远比商家信用的毁损更具破坏性。

免检制的反对者并未停留在揭示“短板绩效”的层面上,他们还指出了免检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1)免检制在《产品质量法》上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设立免检制的决定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据此出台的规章,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抽查的规定;(2)产品免检实际上是政府的一种不作为,是国务院未经全

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而免除或减轻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应尽职责;(3)免检制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可能不低于甚至高于同业大型企业的产品,但大型企业获免检几率明显高于中小企业,导致不公平竞争;(4)免检制有违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扶优扶强、评选免检产品,都是不正当地干预市场,而且,容易提供寻租空间、导致腐败; (5)免检制有悖经济学原理,是政府在为生产企业和产品提供经济担保,政府承担了企业本应承担的质量风险。前两项主要是在实定法层面上的合法律性(legality)疑问,后三项则是超越实定法,从公平竞争、有限政府和企业自担风险原则出发,拷问免检制的正当性(legitimacy,广义的合法性)。(这些合法性拷问尖锐有力,却也并非没有较真探讨之处。首先,公平竞争、有限政府、企业自担风险都只是原则而已,而任何原则都不可能具有普适的绝对意义。当后发展的中国企业面对国际竞争压力之时,政府是听任其与西方企业“公平竞争”呢、还是“扶优扶强”?当市场失灵知识已经通过西方经验在中国成为共识的情势下,中国政府还会奉“有限政府”原则为圭臬吗?当眼下的经济危机促使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信誉为中小企业贷款作担保以缓解融资难问题时,企业自担风险、政府不予介入的原则还是绝对的合法性评判标准吗?)免检并不意味着政府违法放弃监管和不作为。其理由是:(1)免检制是另一种监管形式,只是将监督的频次从通常的1年检查一次调整到3年检查一次;(2)免检证书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一般检查的结论

都会体现为这样一份报告),只不过免检证书要证明合格的产品范围从一个批次扩大到近3年生产的产品;(3)免检制没有完全弃绝检查,质检部门可以根据消费者举报、质量投诉等对免检产品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国家质检总局每年都会对免检产品进行突击性国家监督抽查。

政府对数以亿万计的产品不可能全天候、全方位监控,那么,一个减少检查频次、集中由国家抽查的制度,就不能简单地以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政府不作为和监管真空为由,否定其合法性。因为,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可能会形成无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