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盈利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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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提升我行盈利能力
的措施建议
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标志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进入了新一阶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正在逐步迈进全面资本管理时代。银监会在2011年5、6月陆续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并已开始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业内意见。一系列以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I)为标准的监管标准将构成我国商业银行新的监管体系,中型商业银行在这一体系框架下对盈利的稳定提升能力被赋予更高的要求,本文旨在对我行应对新监管体系,进行盈利能力提升可能采取的措施和建议进行探讨。
一、新版资本监管协议概述(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I)的简称。该协议自1999年-2006年间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最终发布实施的协议成为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该协议一最低资本标准、监管监察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强化了诸如对信用风险精确计量、流动性风险预警及防范、基于公开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等商业银行体系稳定运行的一系列基本要求。目前我国银行业现行监管标准即以该协议为准则制定。而在汲取了全球金融危机教训后,最新一代资本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III)自2011开始分阶段逐步实施,新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进行了更科学细致的分类界定,要求商业银行在高速信贷增长的同时必须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一方面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
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新资本协议在监管政策上的应用,可归纳为四个方向八大类监管指标的达标要求,即放映资本规模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指标;约束资本放大水平的杠杆率指标;监测流动性风险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意见控制信贷资产质量的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监管目标是通过监管指标体系改革,引导商业银行回归理性增长、实施精细化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注重结构调整,改进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
二、我国中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概况及同业比较
截止2011年9月30日,我行资产总额达到10800亿元,利润总额达到87亿元,属于全国性中型商业银行,据此,笔者将此类银行作为本节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
(一)我国中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概况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而中型商业银行作为上市股份制公司,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中型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中最重要的任务。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经济增长对间接融资体系的高依存度,以及相对国际主流水平明显偏高的利差区间保证了我国商业银行从事批发银行业务能够取得丰厚的利润。我国中型商业银行也不可避免的形成了以利差收益为主导,而利差收益又以批发银行业务收益为核心的盈利模式和利润来源。传统的盈利模式造成了银行利润受国家政策影响大,风险相对集中,资产状况差等多方面的问题,影响了银行盈利水平的提升。但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客户结构的变化和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部分中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扩大自身零售业务比重、开拓创新业务和投行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丰富盈利来源和结构的盈利模式转型方向势必越发明确。
加入8家股份制同业2008-2011.9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资产利润率比较表
(二)天津分行与地区同业间的比较
天津分行成立已近7年时间,面对复杂多面的国内国际
经济金融形势,分行上下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核心,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实现了新突破,存贷款分别站上了一百五十亿和一百亿的新台阶,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收益结构持续优化。但是,由于我行涉足天津市场较晚,加之资源配置约束较为紧张,天津分行的发展速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天津地区同业横向比较的结果并不非常乐观。
加入2011年上半年中间业务收入、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人均利润比较表
在上述参与比较的8家股份制同业中,我行中间业务收入、资产利润率和人均利润在2011年上半年的排名均较靠后,同时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成本收入比指标排名较好(均进入前三名),由此可见天津分行的成本调控能力较强,盈利模式转型有效,但由于规模约束整体盈利能力尚显不足。
三、新资本协议对我国中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影响
(一)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影响
BCBS制定巴塞尔协议III的初衷是在的资本充足率范围较为宽泛的情况下,预防收益成本间的较大差距可能造成的负面效果,通过加强资本监管从长期效果上取得正向的经济净收益。
我们将现行监管标准和即将实施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对比,通过下面三个图标分别展现新旧监管标准下,资本构成内容的变化、监管标准的变化和风险资产计量的变化。
险进行准确计量,是实施巴3新监管标准体系的基础,在这一目标下,银行加权风险资产的将大幅增加,而资产规模受制于杠杆率的限制,将被严格约束在核心一级资本规模的的25倍以内,根据BCBC基于完全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样本测试(23个成员的263家银行,分两组:一组94家、资本超过30亿欧元,其余为另一组、169家),两组样本的加权风险资产分别增长了23%和4%;而同时因资本定义变化导致的CET1的平均降幅则分别达到了41%和25%,杠杆率则分别为2.8% 和3.8%,由此可见测试样本几乎无法满足监管标准,全球银行业在资本达标方面存在想打的压力。
由于对新的监管标准对外部补充资本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也就在资产扩张和资本积累之间形成了一个小小的悖论,从而使未分配利润和一般损失准备成为了一级资本积累的主导内生因素,其中尤以未分配利润的积累更是成为商业银行谋求稳定扩张的中间力量。
(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我行面临的发展压力
新的资本监管标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对资本质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