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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2O04]6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4.09.24
【实施日期】200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
理规定》的通知
(深办 [2O04]6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4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止用公款大吃大喝,规范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中纪发电[200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内部接待点住宿、就餐。
市民中心餐厅、食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职工餐厅为内部接待点。
第四条无内部接待点或内部接待能力不足时,可安排在经营性的宾馆住宿、就餐。
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在各区确定3-5 家宾馆作为公务接待点,每年招标一次。市财政部门负责招标组织工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招标结果,自主选择接待点。
在市民中心办公单位的公务接待,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接待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