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职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职工工资支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的工资支出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支出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职职工的工资支出管理事项。
第三条职工工资支出管理应遵从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出流程第四条工资核算1.本企业设立工资核算专职人员或部门,负责工资核算工作。
2.工资核算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的工资政策进行计算,并记录在工资核算系统中。
3.工资核算应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项工资及奖金。
第五条工资审核1.工资核算完成后,由工资核算专职人员或部门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2.财务部门审核工资核算结果,包含核对工资计算准确性、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符合工资政策等。
3.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资核算人员或部门进行调整,确保工资支出准确无误。
第六条工资支出1.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工资核算人员或部门应将工资支出明细及发放金额报送给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调整工资支出明细、编制工资支出名单,审核后送至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依据工资支出名单,依照职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金支出的方式,进行工资支出。
4.工资支出应在每月固定时间内完成,确保职工定时收到工资。
第七条工资发放凭证1.财务部门应准备工资发放凭证,包含工资条、发放收据等。
2.工资条应包含职工姓名、职工工号、工资项目、金额等内容。
3.发放收据应包含职工签字、发放日期、发放金额等内容。
第三章工资支出管理第八条工资支出通知1.企业应向职工发放工资支出通知,通知内容包含发放日期、发放方式、工资项目等。
2.工资支出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企业内部通知、短信等方式进行发送。
第九条工资支出异常处理1.假如职工未定时收到工资或工资金额有误,职工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馈。
2.人力资源部门收到职工反馈后,应核实情况,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资支出异常问题。
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7篇
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7篇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篇1】第一节薪酬一、薪酬1、原则:以贡献、潜力、态度和职责为分配依据,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适用对象: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含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
(1)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和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确定,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级别。
(2)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和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来确定。
(3)学历工资根据员工所具有的学历水平来确定。
(4)绩效工资根据公司对员工考评结果确定。
4、工资制度(1)年薪制。
适用于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经总裁批准的特殊人才。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年终奖金。
(2)提成工资制。
适用于从事营销的工作人员。
工资总额=岗位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年终奖金。
(3)结构工资制。
适用于中基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职能人员、后勤管理人员。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4)固定工资制。
工作量容易衡量的后勤服务人员。
(5)计时工资制。
适用于工作量波动幅度大的生产操作工人。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时工资。
(6)新进人员工资:试用期内一般定为招聘岗位工资等级内第一档工资的70%发放,试用期内无浮动工资。
5、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15日,支付上月薪酬。
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
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以个人银行帐户形式领取。
二、调整机制1、集团薪酬管理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状况,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实行“市场化动态薪酬管理”。
管理委员会于每年底进行"议薪",人事部门根据公司效益及社会同行业工资变化状况,提出薪资水平合理化调整推荐后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2、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的依据:(1)公司范围的工资调整。
根据经营业绩状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全公司范围的员工工资水平。
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薪酬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职工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消除薪酬差距;2. 按劳分配原则: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确定薪酬水平;3.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职工薪酬权益;4. 透明公开原则:薪酬制度公开透明,让职工了解薪酬构成和调整依据。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公司职工薪酬由以下部分组成:1. 基本工资:根据职工岗位、技能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2. 绩效工资:根据职工工作绩效、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因素确定;3. 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加班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4. 奖金: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特殊贡献奖等;5.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三章薪酬支付第五条公司实行月薪制,每月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薪酬支付方式:1. 现金支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工资支付给职工;2.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七条薪酬支付时间:1. 公司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职工工资;2.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支付,需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处理。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八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定期对职工薪酬进行调整。
第九条薪酬调整因素:1. 国家政策调整;2. 市场行情变化;3. 公司经营状况;4. 职工工作表现和绩效;5. 职工技能提升和岗位变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公司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薪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2. 审核薪酬分配方案;3. 监督薪酬支付情况;4. 调查处理职工薪酬争议。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工资薪金支付,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工资薪金支付按月结算,每月底完成支付,支付时间原则上不晚于下月5日。
第四条工资薪金支付的金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
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表现确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员工在岗时间和工作任务确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确定,由直接主管评定,具体金额参照企业绩效奖金发放标准。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加班时间由员工自行记录,并经主管审核确认。
第八条津贴包括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照实际情况发放,不得超过企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发放或其他合法方式,员工需在入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条本企业将员工工资薪金支付列为首要任务,保证每月的薪金支付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员工如发现工资薪金支付有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认真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支付制度,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工资薪金支付管理,不得迟延、少发或者拖欠员工工资薪金。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公司工资总额及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及工资支付管理办法1.目的: 为加强管理公司工资总额管理, 理顺工资关系, 按照“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以及“向一线倾斜、向专业人员倾斜”的原则, 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管理公司本部、各项目部3.工资总额管理3.1 工资总额的核定3.1.1 管理公司每年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控制标准, 按管理公司实际情况, 在《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分解下达至各项目部。
3.1.2 项目部工资总额按照“核定基数、工效挂钩、包干使用”的原则, 由项目部根据岗位定员、岗位工资归级标准等, 制定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
3.1.3 项目部在成本消耗控制范围内经审批增加的工资性支出(即超出工资总额控制指标的工资性支出)应上缴相应的税费。
3.1.4 工资总额计划一经核定原则不变, 但遇上级规定而追加工资总额时可以调整。
3.2 工资总额的使用3.2.1 各项目部应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设定工资基金专户, 工资应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造表后, 财务部门方可发放。
3.2.2 工资总额如有节余, 项目部制定发放类别、标准, 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 也可留有部分用于下年以丰补欠。
工资总额如发生超支, 将予以抵扣, 不足时转下年抵扣。
3.2.3 项目部如发生管理成本支出超支, 将按超支比例核减经营班子工资总额以及年终兑现额;如发生未按计划上缴管理费, 将按未完成比例核减经营班子工资总额, 并停发年终兑现额。
3.3 工资总额的考核与管理3.3.1 各项目部工资总额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宏观控制, 按月考核工资总额, 不得超支。
3.3.2 项目部月度未能实现收入或实现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时, 允许向公司借支, 由公司进行考核后, 发放相应工资。
3.3.3 各项目部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按月向人力资源部编报考勤表, 不得弄虚作假。
凡经发现查证属实, 除责令整改外, 还将处于工资总额中的等额处罚, 由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各承担50%。
2023年最新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列支的工资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第七条用人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
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帐户。
薪资支付管理制度
薪资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薪资支付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薪资管理水平,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支付管理工作。
3、本制度内容包括薪资支付的基本原则、薪资支付的程序和方式、薪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以及薪资支付的违规处理等。
4、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有擅自延误或者篡改薪资支付的行为。
5、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
二、薪资支付的基本原则1、权责一致原则:公司应按照员工的劳动量和质量,科学合理地确定薪资水平,使薪资与员工的实际工作水平相适应。
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表现,确定薪资水平,并确保薪资支付的公平、公正。
2、及时支付原则:公司应按时按量支付员工薪资,绝不得不支付或者拖欠员工应得的薪资。
3、保密原则:公司应严格保守员工的薪酬信息,不得随意向外泄露员工薪酬情况。
4、公开透明原则:公司应向员工公开公司薪资政策和薪资支付的程序和方式,并给予员工监督的权利。
5、依法遵规原则: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薪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薪资支付的程序和方式1、公司薪资支付的周期为每月一次,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
员工在入职时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将在每月固定日期将薪资支付到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2、公司薪资支付的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实际表现进行核定。
3、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员工实际出勤时间、实际工作业绩等情况,计算薪资支付的标准和数额,并将计算结果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薪资支付记录,包括员工的薪资标准、实际出勤时间、实际工作业绩等情况。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对薪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和整理,并妥善保管。
5、对于有加班情况的员工,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有拖欠或者少发的情况发生。
6、公司应按照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薪资支付方式,不得有歧视性的行为。
四、薪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薪资支付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薪资支付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检查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工资支付管理规定(2016511改)
包头市百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司薪酬标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实现收入与绩效、收入与贡献、收入与技能工效挂钩的目标,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不含派遣员工)适用本办法;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员工的报酬支付管理,可遵照本办法执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公司根据业务拓展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政府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适时调整工资体系标准,逐步完善工资调整机制,以保障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适时对工资体系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保障工资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办公室内勤负责相关考核记录;财务负责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审查;副总经理负责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执行结构工资制度。
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工资工龄工资。
在额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定额,根据增加的工作定额所对应的薪酬标准增加的工资为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与增加工作定额的比例为相等份额的80%至100%。
第六条基本工资高于或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基本工资部分。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时,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调整提成比例,调整后减少的提成部分纳入基本工资部分。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支付基本工资:(一)婚假、丧家、公假、年休假;(二)计划生育奖励假;(三)已婚女职工终止孕娠手术假、产假、(四)已婚女职工产前检查、哺乳;(五)经批准进修、学习、培训期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病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的80%。
第七条下列情形享受工龄工资:(一)婚假、丧家、公假、年休假;(二)计划生育奖励假;(三)已婚女职工终止孕娠手术假;(四)已婚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哺乳。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扣除绩效提成工资(一)病、事假期间;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工资外,另外按日工资的200%扣除绩效提成,事假超过6日的扣除当月绩效提成的50%;(二)业务员专员负责的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因管理缺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煤矿职工带薪假管理及工资支付办法
煤矿职工带薪假管理及工资支付办法为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根据职工带薪假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1、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在册在岗工龄1年以上,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规定⑴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龄确定。
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统计为累计工龄。
⑵根据年头相减加一的计算方法计算累计工龄,职工根据工龄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标准为:职工累计工龄1~10年,年休假天数为5天;职工累计工龄11~20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职工累计工龄20年以上,年休假天数为15天。
⑶本年度新招收军转安置人员本年度休假天数,应根据其到年底在岗工作时间和本条第2项工龄休假标准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下年度年休假天数按标准执行。
折算方法为:(本年度在岗日历天数÷365天)×工龄休假标准天数。
⑷本年度录用技校生、大学生、自然减员补充等,要在岗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安排年休假。
下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根据其在岗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日到年底日历天数和本条第2项工龄休假标准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以后年度年休假天数按标准执行。
折算方法为:(在岗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日到年底日历天数÷365天)×工龄休假标准天数。
⑸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职工年休假天数。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年度内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足应休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⑵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⑶工龄1~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⑷工龄11~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⑸工龄20年以上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⑹年度内享受集团公司安排的疗休养职工,共计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应休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⑺本年度新调进矿的职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完年休假的;⑻离岗内退职工不享受年休假;⑼长伤、长学、长期待分、长期待岗等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年中返岗的人员,按当年在岗时间和本人工龄标准休假天数折算当年应休假天数,折算办法同上);⑽已享受年休假,出现本条⑵~⑸项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出现本条第⑹项情形的,冲减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年薪制第六条适用范围。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下属法人企业总经理;3、董事、副总经理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工资模式。
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2、提成薪水,在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
第八条实行年薪制职员须支付抵押金,若经营业绩不良,则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条年薪制考核指标还可与资产增值幅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指标挂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作出实施细则。
第四章正式员工工资制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工资模式。
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1、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如40%~50%)。
2、岗位工资。
(1)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2)公司岗位工资分为(如5类18级)的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如20%~30%)。
3、工龄工资。
(1)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2)年功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公司工龄;(3)年功工资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工资支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工资支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中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员工的报酬。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负责人所有。
第二章工资支付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员工的工资支付标准由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方式为月度支付。
第六条员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账号,以便工资的正常支付。
第七条员工的工资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企业对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进行认真保存,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企业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工资支付计算方式及标准,接受员工提出疑问并解答。
第十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或拒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应及时发放完整的工资条给员工,明细列明工资基数、扣除项目、实发工资等内容。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的特殊规定第十二条正常情况下,员工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工资领取手续,未按时领取的,视为已领取。
第十三条如员工因病、请假等原因无法亲自领取工资,可委托亲属或其他代理人前来领取,需提供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工资支付过程中如发生错误,员工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诉,企业应及时处理并支付正确的工资。
第十五条员工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工资支付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员工对工资支付情况有异议或投诉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映,企业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4年11月14日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紧急通知》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交通、水利、管道线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承接建设单位(业主)工程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的中标单位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且有用工及法人资质的单位为工程分包企业(上述二类企业,以下统称为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住建、交通、水利、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五条在本市招用劳动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用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即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劳动用工管理负总责,除加强对本企业劳动者管理外,还要履行对工程分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程分包企业负责对劳动者直接管理。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_规章制度_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天津市的工资支付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青岛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规定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第四章工资争议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五)工资的扣除;(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并非任何劳务报酬都是工资,例如被邀请做报告所得的报酬就不是工资。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薪水支付管理制度
薪水支付管理制度一、薪酬计算规则1.工资基数:企业规定每个岗位的基本工资水平,并根据员工的工龄、资质、绩效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绩效考核:根据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员工的绩效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薪资激励的重要依据。
3.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给予一定的工龄工资,以激励员工的留存和忠诚度。
4.奖金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果,通过评定、考核等形式给予奖金和津贴。
二、薪酬支付方式1.银行转账: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薪酬支付,保证员工薪酬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2.现金支付:对于无法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的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但需加强现金管控和记录,确保薪酬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预付卡支付:为方便员工管理和节约成本,可引入员工薪资预付卡制度,将薪资直接充值到员工个人的预付卡内,在消费时可以直接使用,提高薪酬支付的便利性和员工的满意度。
三、薪酬支付流程1.薪资计算: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计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
3.薪资发放:经过审核的薪资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根据员工的选择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预付卡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薪资记录:财务部门需要做好薪资支付的记录和档案,包括薪资计算表、薪资支付凭证、个人薪资明细等,以备核对和查询。
四、薪酬管理与激励1.公开透明:企业应公示薪资计算规则和政策,让员工了解薪资计算方式和流程,增加薪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薪资激励机制,将薪资与员工的工作绩效、能力和贡献相挂钩,使员工有明确的目标和动力。
3.定期调整: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业绩,适时对薪资水平进行调整,确保员工薪资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4.薪酬福利:除了基本工资外,企业还应提供一些附加福利,如节假日福利、年终奖金、股权激励等,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以上就是薪水支付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员工薪酬的公正和合法,也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幸福感,进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持续创新。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股份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工资支付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工资的扣除。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工资在每月 14 日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奖金因考核的不确定性,大约在每月 20 日左右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七条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八条工资、奖金支出的各种原始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年终结账时,要按类别装订成册,以备查用。
第九条公司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文件
★
某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职工工资支付
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一九九九年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以适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新形势,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指挥部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的实际,就职工工资支付问题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
包
括如何计发职工在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处理等问题。
第三条工资支付项目是指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所有项目,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奖金、月度生产奖金、上岗津贴、地区性补贴、其他津补贴和效益工资。
第四条各单位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将工资支付给职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纪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XX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七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岗位规X所规定的职责、任务、工作量),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受行政、刑事处分等人员另有规定)。
工资支付项目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奖金、月度生产奖金、上岗津贴、地区性补贴、其他津补贴、效益工资等。
第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工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党、政、工、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党、工、团、妇联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独子护理假、疗养、婚假、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3 / 12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外,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事后又不能予以补休时,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公休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200%/21.5天
节假日=(技能工资+岗位工资)×300%/21.5天
(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均含地区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工伤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
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因病、非工伤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技能工资、教师、护士工资补贴之和为基数:工龄不满2年扣发40%;工龄满2年不满4年,扣发30%;工龄满4年不满6年扣发20%;工龄满6年不满8年扣发10%;工龄满8年以上不扣发;
2、岗位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按天扣发;
3、月度生产奖金:当月病假天数超过5天按超出天数扣发;
4、效益工资:按天扣发;
5、临时生活补贴:病假满六个月的次月起减半计发;
5 / 12
6、其它照发。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超过医疗期的,按国家原劳动部劳部发(94)47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事假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月度生产奖金、知贴、边贴、基本奖金、效益工资、沙漠临时生活补贴、岗位性津补贴等按天扣发,其它照发。
第十五条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停发,由生育保险统筹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产后休长假期间停发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岗位性津补贴,其它照发,期间可列入升级X围。
第十六条旷工
劳动者旷工期间,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
工资、沙漠临时生活补贴,其它项目按天扣发。
第十七条脱产学习
1、脱产学历教育:脱产学历教育的,从离开岗位的次月起停发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沙漠临时生活补贴、岗位性津补贴,其它照发。
2、脱产培训,从离岗满六个月的次月起停发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沙漠临时生活补贴,离岗次月停发岗位性津补贴,其它照发。
3、脱产学习教育期满后返回岗位的次月起恢复所停发工资。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
1、行政警告、记过(党内、团内警告):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停发半年,临时生活补贴半年内减半计发,其它照发。
2、行政记大过(党内、团内严重警告):月度生产奖金、
7 / 12
效益工资停发半年,临时生活补贴半年内减半计发,半年内不享受知识分子浮动、知贴,其它照发。
3、降职、撤职:取消因职务晋升增加的工资(未干满一个聘期的),月度生产奖、效益工资停发一年,临时生活补贴一年内减半计发,知识分子浮动级、知贴一年内停发,其它照发。
4、留用察看:执行生活费待遇,其标准按原工资的70%发放。
计算生活费时原工资中扣除技能工资中的知浮固定级和浮动级、知贴、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
第十九条刑事处分
1、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羁押)期间,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临时生活补贴,其它按天扣发。
对于不起诉又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单位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补发所扣工资;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部分所扣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临时生活补贴不补发);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及免于起诉的,扣发工资不予补发。
2、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不计算连续工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3、拘役期间,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临时生活补贴,其它项目按天扣发。
4、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可安排适当工作,凡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计算连续工龄,按原工资的65%支付生活费,计算生活费时原工资中扣除技能工资中的知浮固定级和浮动级、知贴、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缓刑、监外执行和拘役期满后正式分配工作的,技能工资按规定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按新分岗位的初始档予以确定。
5、因错判经复查而宣告无罪释放的,可补发工资,在补发工资时,对当事人停发工资期间按照指挥部调整工资政策应增加的工资一并补发;经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于刑事处分的不予补发。
第二十条待岗
职工待岗期间,岗位工资、月度生产奖、效益工资、临时生活费停发,技能工资按70%计发,其它照发,不计算考核期。
9 / 12
第二十一条试岗
职工在试岗期间,岗位工资减半计发,月度生产奖金、效益工资停发,其它照发。
第二十二条待业
职工待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标准为400元/月,不计算考核期。
四、其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日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标准按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日工资标准=[技能工资(含地贴)+岗位工资(含地贴)+工龄工资+基本奖金+教师护士补贴+技师津贴+知贴+边贴]/21.5天
第二十四条当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工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个人所得税;
2、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代扣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
11 / 12
按指挥部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条款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可从工资中扣除,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如扣后剩余部分低于库尔勒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