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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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申请建房户姓名:

联系电话:

住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举报电话 X X县纪检监察:

XX县国土资源部门:

填表时间:年月日

XX市国土资源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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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地坝占地面积为(仅限于新建或迁建的农户):3人以下按30平方米计算,4人以上按40平方米计算;

2.农户修建住宅使用土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

3.农户修建住宅占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农户因迁居后,空出的旧宅基地无条件交还土地所有者,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由建房农户负责复耕。

5.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程序

1.建房户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加注意见;

2.国土资源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审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收费标准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部门按所在地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四、国土资源所现场踏勘责任和义务

1.《审批表》中涉及的申请占地类型、滴水离公路边沟距离由国土资源所在实地踏勘时现场核实并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2.国土资源所在协调相关部门一同现场踏勘选址,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签署明确意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即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规划部门应即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建房户责任和义务

1.如实填报审批表内容和申请理由,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房和履行复垦承诺。

3.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法追求相关责任。

六、各级各部门责任和义务

1.在审查、审核、审批时,明确签署是否同意占地建房和占用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具体内容。

2.在表中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建房滴水距公路边沟距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需要交通部门签字;在常年洪水线以上建房不需要水务部门和江河防洪指挥部签字)。

3.在办理农户建房手续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收费、搭车收费或擅自设置条件吃、拿、卡、要等。

4.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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