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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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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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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
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
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 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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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一、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 比例为7%—20%。 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由单位 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 等于或高于单位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取整数。
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 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362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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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三
企业现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22705元,比例是20%。
那么企业在11年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 税允许扣除13623元 ×12%的金额,其他 部分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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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 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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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
积金汇缴年度(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
30日)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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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和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 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6•【字号】渝办发[2002]126号•【施行日期】200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2]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02年8月2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机制。

机构调整工作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统一政策原则。

全市住房公积金按“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报表、分级管理、封闭运作、权责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即: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管理主城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执行全市统一核算制度和报表制度,其业务接受市中心的指导管理部的资金运作和行政管理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进行、全权负责。

(二)因地制宜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知识培训最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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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巩固发展阶段( 1999—2002)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对住房公积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 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期。
4. 逐步完善阶段( 2002至今)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做了相应的修改。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进行了调整。我 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逐渐完善。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 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决策机构)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 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 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 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单位代表占 1/3。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 转移手续。
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 构,依据《条例》,将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及其所 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 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
包括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以及集中封存等业务。
(一)登记业务和集中封存户业务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 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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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概述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增值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是我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适应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实现新作为的新的历史起点一住房公积金概述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界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 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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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点
1.强制性,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长期储蓄; 2.互助性,住房公积金有储备、集中和融通共享
特性; 3.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的一种形
式; 4.专业性,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特点; 5.政策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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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运用和使用率低,资金闲置严重 现有体制下,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房、自建、
大修、付房租等有限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因为离 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再就业、出国定居等 极少数特定情况下的提取,运用途径狭窄。 (五)决策和监督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缺陷,资金 安全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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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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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 公积金缴存额度之间差异悬殊,社会收入
分配差距因此而进一步扩大,引起公平性缺失。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增值收益用于住房保障,有侵害缴存人收益 权的嫌疑。 (三)贷款运用人数少,“劫贫济富”
性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 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缴纳的本质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纳的部 分本质是住房性货币工资,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住房公积金知识解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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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可贷 30万元,家庭 最高可贷60万 元
个人最高可贷 额度20万元, 家庭最高可贷 额度40万元。
首套住房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 额度不可超过房价的80%,90 平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可超过 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可超 过房价的40%。
所购房屋房龄 在5年以上的 贷款年限最多 只有15年。
能力;
住房公积金知识解说
(注意:部分数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 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小陆在上海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三年时间,最近小两口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他们都觉得户型 和位置否非常适合自己,总价120万,可他们只能筹措到70万,剩余的50万如何筹集,开发 商建议可以申请住房贷款。于是,小陆开始为买房的事烦恼起来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缴存基数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缴存基数 上下限根据地方政策 要求确定,每年调整 一次。
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各 地方政策执行,一般 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 一致,个别地方有例 外。
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沈阳、苏州、成都、武汉八个城市为例。
各地缴存政策
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成都 苏州 沈阳 武汉
3、贷款优惠:个人使用补充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万元。
可贷额度=共同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40+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20
举例:甲、乙二人为夫妇,甲公积金缴存基数,为3000,乙公积金缴存基数2500。目前,甲公积金账户余额为
6000元,乙为5000元,补充公积金账户都有3000元,现购买首套一手房采用公积金贷款30年,满足其他贷款条件, 则他们可贷额度为(6000+5000)*40+(3000+3000)*20=56万元。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应还2972.07元,30年后总共产生50.99万元利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产生的利息共计 41.27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渝府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的通知
(渝府发〔2011〕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统一调整到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渝府发〔2010〕99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和运行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对重庆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正常和高效运转,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便于广大职工参与和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了办事窗口,提供便利的服务。

职工可以通过到中心的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如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和贷款等。

在办理业务时,职工只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即可。

中心工作人员将认真审核所提供的信息,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中心也会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以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中心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和解释。

中心会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同时,中心还会加强与各类机构和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和管理。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注重加强对公积金资金的监督和保障。

中心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资金的安全管理,确保公积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中心会建立健全公积金资金的监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公积金使用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中心还会定期对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核查和处理问题,确保公积金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中心将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职工的权益,加强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同时,中心也欢迎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住房公积金培训讲解资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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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事之前问我,他说:我们每个月都在缴纳住房公 积金,你说住房公积金里面的钱都是我们员工自己的, 那我们怎样才能提取出住房公积金里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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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7、在本市无房产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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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积金购买说明购买Βιβλιοθήκη 明单位缴存金额 (单位:元)
个人缴存金额 (单位:元)
每月存入公积金账户金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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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纳公积金的好处
公司及个人缴存金额全部归个人所有,个人总收益增加; 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免缴个人所得税; 购房时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采用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可继承; 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
符合政府政策(退休、出国等)也可以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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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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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大纲
公积金概述 缴纳公积金的好处 公积金的提取 公积金购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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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概述
1)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
①个人缴存部分 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②公司缴存部分 每月从公司账户中扣除
员工个人账户
员工个人缴存部 分和公司缴存部 分均进入员工个 人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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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四〕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管理体制尚未真正理顺 – 1.没有充分发挥住房委员会的作用. –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体制不顺. – 3.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落后. – 〔五〕对加入WTO后的影响重视不够 – 1.大城市归集形势近期忧大于喜. – 2.管理制度面临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挑战. – 3.政策和理论会受到观念上的冲击.
济转换的过程中提出的.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 •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 1.义务性 • 2.互助性 • 3.保障性 •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状况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意义 • 〔一〕有利于刺激职工住房有效需求,促进住房商品化的实现 • 〔二〕有利于筹集建房资金,扩大建房规模,从而提高职工居住
质量 • 〔三〕有利于推动住房货币化进程,促进住房信贷机制的完善 • 〔四〕有利于优化家庭消费结构,抑制通货膨胀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条件 • 〔一〕要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 1.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人,即职工个人. •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人,亦称借款人. •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 4.国家或政府. • 5.单位.
第四节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 〔一〕扩大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率 • 〔二〕规范使用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三〕改善利率机制,开发多样化业务品种 • 〔四〕加强管理工作,健全管理体制 • 〔五〕重视加入WTO带来的影响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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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利于改变住房实物分福利配方式,享 有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3)有力的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其增值 收益成为廉租房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 (4)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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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 住房公积金
是根据政府的专门规定或法规要求,对必须参加住房 公积金的职工,一律每月按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 同时从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和职工所在单位(企业) 的相关资金中提取,并存入职工个人专门帐户归职工 个人所有,但除离退休、彻底脱离单位(企业)、出 国定居和死亡后可提取并注销户头外,只能用于参加 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投资和消费支出的储金。
条例)的决定》,在此大原则下,各省市还有一些地
方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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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
❖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政府行为 政府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积累住房建设资金 ----推进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改革 ----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 是强制性、契约式的住房融资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缴存人的权利义务以
❖ (3)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 工个人缴存。
❖ (4)缴存的长期性。
❖ (5)积累性;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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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 (一)义务性
❖ 通过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
❖ (二)长期性
❖ 贯穿于整个劳动就业过程,不管工作有无调动, 单位发生变更。
❖ (三)专用性
❖ 个人专项住房资金,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 工的购房、建房,或住房的翻建、大修,任何 单位不能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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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与运作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上限的文件历年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上限的文件历年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上限的文件历年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上限的文件历年如下:
1. 2019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0%,但不得超过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 2018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0%,但不得超过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 2017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0%,但不得超过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 2016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0%,但不得超过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历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上限的一些文件规定。

具体的上限金额也会受到各个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影响,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相关文件来查询。

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文件

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文件

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文件为了规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申请个人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1. 参保人员必须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并连续缴存至少6个月。

2. 参保人员必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

3. 参保人员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和贷款用途说明。

三、申请流程1. 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通知参保人员重新提交申请。

3.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为其开立贷款账户,并告知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

4. 参保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并进行抵押物评估等手续。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如符合要求,将安排贷款发放事宜。

四、贷款还款1.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如有逾期情况,将产生相应的滞纳金。

2. 参保人员可在还款期限内提前还款,如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差额将由参保人员承担。

3. 参保人员在还款期限内未能清偿全部欠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五、其他规定1. 参保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2. 参保人员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和贷款用途说明,如提供虚假资料或用途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其公开或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

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市级各主管局、区市县财政局、房改领导小组: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府发〔1994〕241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保证渝住改发〔1994〕5号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三家联合发出的重财基〔1995〕第107号《关于转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阪利实行,做好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现就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具体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时间凡我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从19xx年元月x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存率及缴存基数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19xx年规定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

缴存基数逐年核定,每年元月x日按上年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当年规定的缴存率调整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三、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具体工资总额构成为:1、行政机关干部月工资额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机关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

《住房公积金》PPT课件

《住房公积金》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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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
补缴的情况包括: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时; (2)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后,原住房出售或需另购住房, 而将原动用的住房公积金重新复缴时; (4)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复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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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
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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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
三、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在银行设立专户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 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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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义务性
义务性即为强制性,根据国家规定,凡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都需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个人在缴存期间内定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单位,包 括各级财政,均需执行上述要求。
2.互助性 互助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具有储备和融通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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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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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档Chongqing housing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 manage 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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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XX]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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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筒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交,单位和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第三条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领导和监督。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
第五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定为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第六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月工资额和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计算缴交数额时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第七条职工月工资额的计算,以圄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纽成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
(一)职工个人缴交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单住为职工提供的部份:
1.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费用;
2.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3.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用
自有资金支付;
4.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亏损企业及其职工亦要缴交公积金。

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需要暂缓缴交的,须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由单位代为扣缴。

各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日后的五天内,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一并缴交到经市级承办银行房贷部指定的营业网点,记入该单位名下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

第四章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本市各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各县(市)设立“分中心”负责该地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的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

“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

第十二条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筒称承办银行房贷部,下同)代办其结算和信贷等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第一年内,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从次年起,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如遇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承办银行房贷部每年6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可凭单位证明刭承办银行房贷部查询。

第十五条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同时办理公积佥的转移手续,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六条在职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职工单位和个人均暂停缴交公积金,其结存公积金本息保留在原单位公积金户名内,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交公积金。

第十七条在计算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缴交的公积金;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和遗赠的公积佥本息,对受益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经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金本息。

第十九条职工在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和自筹资金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仍不足时,可使用直系亲属中职工的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书面同意,交缴单位认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二十条职工使用本人或使用本户成员以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职工的
户名内。

第二十一条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填报申请书,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抵押贷款。

单位申请额度不超过本单位缴交公积金余额的80%;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款的50%。

借贷公积金必须按时归还,不按时归还要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必须按时按额缴交。

凡迟缴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进入成本。

滞纳金作为公积金的积累,不计入相关单位帐户;拒不缴纳滞缴金的,不享受相关银行住房贷款。

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予住房建设贷款,税费部门不予办理房改相关税费减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庋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
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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