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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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资发〔2016〕88号)文件、《××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特聘人员,以及其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执行市场化薪酬。

已达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男职工年满60周岁)的员工,除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继续留用者外,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退出企业,享受养老金,不再适用本制度。

在职人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退出企业,不再适用本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薪酬体系
第三条薪资结构。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由区委、区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委派和任命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其薪酬待遇按照《××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员工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保险福利、年终奖金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以岗位为基础,根据岗位职责、岗位性质结合员工个人能力水平而设定的基本报酬,同时也是员工完成工作任务应得的基本报酬。

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分为五级,基本工资标准(税前实发)在职务级别的基础上确定:
注:(1)一级为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人社部门审批;
(2)一、二级级间比例为0.7,特殊及专业人才原则上
不超过二级标准;
(3)二、三、四、五级级间比例为0.8-0.9之间。

实行有差别的薪酬标准,同一职务级别的员工,根据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技术水平、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通过公开市场化运作招聘的员工,其基本月薪略高于通过非公开渠道招收的员工。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根据区委、区政府结合公司年度整体指标完成情况对一级公司正职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考核评价结果(0.6-1之间)并结合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确定(0-1之间)。

员工绩效工资年度发放额基本控制在员工个人2-5个月基本工资之间,年度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个月基本工资。

员工绩效工资与一级公司正职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考核评价结果对应关系如下:
员工年绩效工资待一级公司正职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及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应发月数(0-5之间)×员工个人全年绩效考核系数(0-1之间)
对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奖励。

追索扣回办法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员工。

(三)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长短计发的工资。

工龄工资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实满年数(注:计算到月)确定,为鼓励员工工作稳定性,员工入职企业满一年后从第十三个月开始,可享受每年每月50元的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以每满一年增加50元的标准递增,按月计发。

(四)保险福利
公司按本地区人社部门相关政策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及大额救助,并按规定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分别承担各自的缴纳比例;社会保险分为公司缴交和个人缴交部分,个人缴交部分将在工资总额中扣除,由公司统一社保账户代缴。

住房公积金暂按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允许的最低标准及基数执行;住房公积金自员工转正后缴纳,此前员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自2017年10月份补缴。

具体缴交比例:
(五)其他福利
其他福利,主要包括全勤奖及其他奖惩。

其中,全年无请假人员年底奖励全勤奖500元。

若出现一次安全事故则取消全勤奖。

(六)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是根据公司总体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及年度效益发放的奖金,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奖励方案一事一议。

第四条薪级核定及调整
(一)员工薪级核定
公司员工(含原有员工)根据本人岗位、职务、工龄、第一学历或职称等具体情况,统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定级定薪。

(二)新入公司人员试用期薪酬标准
1、新入公司一般人员试用期6个月;特殊及专业人员试用期3个月,3个月后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可适当延长3个月,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2、应届毕业生、实习生试用期月薪为2600元,无其他福利;特殊及专业人员试用期月薪按所定薪级标准的80%确定,试用期内无绩效奖励,转正后享受五险一金等福利。

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通过规定程序考核评价后,根据其考评结果,确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三)岗位变动薪级确定原则
1、同一薪级之间岗位调动的,原则上薪级不动。

2、晋升的,按照晋升后岗位相应薪级执行。

3、降职或免职的,按新任岗位确定薪级。

4、待岗的,发放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期间不享受绩效奖励。

(四)年度薪资调整原则
1、员工年度考评称职及以上,根据公司正职负责人年度薪资调整比例逐级测算调整比例。

2、员工年度考评不称职,给予降职、免职或待岗的,
按照岗位变动薪级确定原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薪资支付
(一)支付形式
薪资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支付给员工,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二)支付日期
薪资支付日为每月的4号,如遇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三)依法代扣代缴的项目
1、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4、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扣款或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可以从薪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薪资核算标准
(一)基本原则
1、员工实发薪酬为扣减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之后的实际薪酬。

实发工资之外有发生请假、加班、奖惩等事项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2、扣减事项主要包括请假、罚款等事项。

因个人原因请假、旷工发生的扣款事项,根据具体核算标准从实发工资中予以扣除,不受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但因给企业造
成不良影响、损失发生的罚款事项,企业可扣减其工资,扣款数额巨大的可采取多次的方式进行,扣减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3、各类请假具体天数、条件和申请流程,按照各公司《假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假工资支付
休假工资是指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应发放的薪酬,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治疗与恢复期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在非工作时间发放的薪酬、各类津贴补贴、安抚金、奖励金等。

休假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各公司《假事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为试行制度,可根据区属国有公司的反馈以及今后的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各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国资)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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