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管理办法--2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7]9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7.31【实施日期】2007.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7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精神,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奖励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无偿补助、有偿支持和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引导企业、社会、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奖励资金根据科技创新项目性质和科技创新成果情况,实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支持方式,科技成果奖励以无偿为主。
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实行有偿支持,并引入市场规则和绩效评价。
引导奖励资金按不同投入方式分列若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科技发展需要增设或取消。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设立融资平台,将财政、金融等资金捆绑使用,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指南发布、网上受理、成果论证、立项初审、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以及组织专家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内质监科信发〔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内质监科信发〔2016〕25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技术机构(盟市特检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质检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现就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术机构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当前,世界科技发展与产业变革孕育新突破,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质监事业发展需要新动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常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以能力提升迎接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挑战新形势下,全球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国际质量技术基础发展呈现新态势。
国际计量领域量子基准正逐步取代实物基准,量值传递由逐级传递向扁平化方式发展。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抢占未来产业标准规则制定权,跨产业融合标准、新兴领域先导性标准成为热点。
国外著名检验检测机构纷纷进入国内市场,互联网+的模式对我们检验检测机构业务带来新压力。
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必将对技术机构发展产生重大冲击、重大影响。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和机遇,必须始终坚持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理念,抓紧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尽快培育竞争优势。
(二)以能力提升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自治区《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科发[2015]15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12【实施日期】2015.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质监科发〔2015〕15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直属技术机构,区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提高全系统科技工作的创新力,自治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制定有效措施,深入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2日附件: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当前,质监部门面临着事业发展与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质量监管新需求与科技支撑能力不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不相适应等诸多突出矛盾,迫切需要科技创新引领,把科技工作贯穿于“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全过程,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向科技要潜力、要红利、要发展,注重增强科技元素、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创新能力,用科技力量推动“突出质量主题、筑牢安全防线、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质监工作总基调深入落实,以科学技术促进科技质监建设。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机制创新、重点跨越、人才引领、项目支撑、“中心”推动的基本思路,牢固树立大力实施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战略,以提高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科技项目带动为支撑,以做强国家、自治区质检中心为推手,以提高公共技术服务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质检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质监工作与科技进步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科技质监建设,实现技术创新驱动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区质监系统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通过专家组审查论证,列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年度科研计划,由系统内的法人单位承担,具体课题研究人员参与,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
经自治区质监局立项审批列入系统内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办理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补贴、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科技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原理和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及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研究;(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软课题研究;(七)其他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项目及系统内科研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主要成员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研究能力和时间;(四)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由系统内各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担任;(五)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的经费保障;(六)课题组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凡未能按期完成己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七)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不能继续申报项目;(七)项目立项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7.28【实施日期】201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为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局2016年2月对《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1.1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严谨、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2.1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2.2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3 GB/T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3.1 发布通告每年适当时间,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由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组织申报。
3.2 申报3.2.1 申报范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二、三产业中从事产品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自愿申报。
经评审确认,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持续改进,管理水平逐年提高,报请政府再次授奖,但不占当年评审名额,不颁发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内科发字〔2013〕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形式审查、评审、审定、异议与监督、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奖项:(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及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
第七条公民和组织完成的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奖励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一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十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在知识创新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学科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二)在技术创新中,获得多项自主创新性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规模生产,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228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228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情况,实现政务公开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自治区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监督检查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二)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三)对拟公开的重要(大)政务进行审批;(四)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五)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核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核中心负责已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核并对审核过程实施监督;相关职能处室(局)负责对审核结果的审查及监督抽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局领导负责批准。
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能够委托下级机关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机关办理。
第五条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统计和公示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各环节办理信息,并对办理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和期限预警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内政办字[2001]348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34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名牌推进战略,不断提高自治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质量奖励制度,分设两个奖项,即产品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只设自治区一级,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地区和部门质量奖。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可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
第五条凡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优先申报国家级质量奖。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区名牌产品的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一)拟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二)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评审计划;(三)审查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四)培训、评聘评审人员;(五)组织具体评审工作;(六)组织审核评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七)负责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按奖项设立专项奖评审机构。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3]5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3〕549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0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完善行政许可窗口管理和电子政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1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原则。
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领导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逐步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及查询平台。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窗口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窗口与业务处室(局)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下级质监部门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质监部门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内政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15号2001年1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自治区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设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各成员由自治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评审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全面促进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区局设立“科技兴检奖”,对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科技兴检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区局技术专家委员会构成,根据需要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评审工作。
区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年度申报的科技成果涉及的专业,每个专业方向不少于两名专家,确定当年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科技兴检奖”的评审范围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渠道范围限定为国家公益项目、质检总局计划项目、其它部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质监系统内科技项目、单位自筹项目。
第六条研究内容范围限定:(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业质量评价规则、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的关键技术研究;(六)节能降耗应用技术研究;(七)信息化与计量、检验检测融合的应用技术研究;(八)质量技术监督软课题研究。
第七条参评单位限定为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直属的质计所;各旗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对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系统内行政单位和个人也可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科技兴检奖”的推荐条件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推荐参加评审:(一)科研项目必须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研究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计量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各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各有关机构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及已建标准到期申请复查工作、各技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标准的建立、复查、标准器的更换等事项应由授权部门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2.20【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
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
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
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
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0]9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0]94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 2010 〕 89 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区质量和安全总体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区局决定今年在全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坚持并不断完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建设,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履行质监职能和服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质监工作水平,夯实质量基础,确保安全底线,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努力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增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性;努力提升科学监管的水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提升基础保障和基层建设的水平,提高全系统履行职能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促进广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部门、行业组织加强支持、指导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把我区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表彰全区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表彰全区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内质监质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表彰全区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的通报(内质监质发〔2010〕5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 年,全区质监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作为今年工作的总抓手、总任务,创新进取,扎实工作,在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区局《质量和安全年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为充分肯定“质量和安全年”取得的成绩,鼓励先进,推动全区质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区局决定对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12 个“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奋发有为,取得更大的成绩,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区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名单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附件:全区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名单1. 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 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 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4.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 乌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6. 阿拉善盟质量技术监督局7. 海拉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8. 奈曼旗质量技术监督局9 .翁牛特旗质量技术监督局10 .太仆寺旗质量技术监督局11 .察右后旗质量技术监督局12 .乌拉特前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2015年度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2015年度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获奖项
目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科信发[2016]23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7.28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2015年度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内质监科信发〔2016〕234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驻盟市特检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兴检战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评审及奖励办法》的规定,区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 2015年度系统内“科技兴检奖”项目进行了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将 2015 年度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获奖项目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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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
关于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一、引言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一个重要部门。
作为政府的重要机构,该事业单位负责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评定、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职责和任务、工作流程等方面对这一事业单位进行介绍。
二、组织架构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和岗位:1.局领导班子: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并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科技处:负责质量检测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质量技术咨询工作。
3.检验中心: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估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监管处:负责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管和抽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5.培训中心:负责开展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
6.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档案等。
三、职责和任务1.质量技术监督:该事业单位负责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和销售产品。
2.产品质量评定:根据相关标准和用户需求,对产品进行评定和认证,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
3.质量安全监管:该事业单位负责对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抽检和召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4.标准制定和质量技术咨询: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
5.培训和交流活动:该事业单位定期组织培训班和技术交流会议,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根据客户需求和要求,确定具体的检测内容和标准。
2.样品采集:事业单位派员到现场或客户提供样品,进行采集和封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检验和测试:样品送至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和测试,使用先进的设备和方法,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标准,评定样品的质量合格与否,生成评定报告。
5.报告发布:事业单位将评定报告交付给委托方,通知其检验结果并提供后续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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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评审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全面促进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区局设立“科技兴检奖”,对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科技兴检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区局技术专家委员会构成,根据需要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评审工作。
区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年度申报的科技成果涉及的专业,每个专业方向不少于两名专家,确定当年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科技兴检奖”的评审范围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渠道范围限定为国家公益项目、质检总局计划项目、其它部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质监系统内科技项目、单位自筹项目。
第六条研究内容范围限定:(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业质量评价规则、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的关键技术研究;(六)节能降耗应用技术研究;(七)信息化与计量、检验检测融合的应用技术研究;(八)质量技术监督软课题研究。
第七条参评单位限定为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直属的质计所;各旗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对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系统内行政单位和个人也可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科技兴检奖”的推荐条件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推荐参加评审:(一)科研项目必须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研究成果。
本单位自立项目通过区局学术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其它项目通过了立项机构组织的验收并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
项目必须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二)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三)被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四)被推荐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科技兴检奖”评审优先考虑:(一)在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的;(二)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系统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个人;(四)在科技项目立项、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方面为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科技兴检奖”推荐方法第十条“科技兴检奖”推荐归口管理,所有申报成果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主管单位进行的审查、初评和推荐。
(一)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与质监系统以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质监系统内的单位完成工作量至少要占全部工作量的60%,申报成果时,质监系统内的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科技兴检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推荐书》,并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应用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局(委)直属技术机构的科技成果;区局机关、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级“科技兴检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
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三)为解决技术难题开展试验和数据分析,对解决技术难点提供重要思路或证明;(四)解决或参与并项目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五)对项目科学总结,提出新的经验和创新思路,撰写技术报告。
(六)申报“科技兴检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申报“科技兴检奖”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申报“科技兴检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五章“科技兴检奖”评审标准第十四条“科技兴检奖”奖励等级及数量“科技兴检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技兴检奖”受奖项目(成果)的数量:一等奖不超过2个; 二等奖不超过5个; 三等奖不超过10个。
为系统内科技工作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获奖数量一般每年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科技兴检奖”按照项目(成果)的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一)科技成果技术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实用价值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评为一等奖;(二)科技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可评为二等奖;(三)科技成果达到自治区内或行业内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章“科技兴检奖”评审程序第十六条“科技兴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一)形式审查:区局科技信息处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分专业评审。
1.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向专业评审组介绍其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2.专业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委对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质询,听取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的答辩;3.专业评审组的评委根据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的情况介绍以及答辩情况,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对被评审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由组长组织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奖励,确定奖励等级,并填写专业评审会签表;4.专业评审委员会一般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确定是否给予奖励和奖励等级时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评委意见统一,评审表决有效,所有评委在会签表签字确认;5.专业评审组将专业评审结果报“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
(三)终审1.由“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2.召开终审会议时应当保证多于当年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3.各专业委员会组长在终审会议上介绍各专业评审情况,建议获奖情况,委员会成员独立对各项目逐项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交委员会办公室。
4.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评审意见表进行统计,每个项目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专业委员会推荐意见,计为推荐有效,并对有效推荐的成果按照得票多少进行排序。
5.超过当年规定奖励等级的有效推荐项目自动将为下一个获奖等级。
第七章异议处理及经费投入第十七条终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区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提出书面异议。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局科技信息处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科技兴检奖”的奖励决定由区局批准并在区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区局设立50万元科研专项资金,对“科技兴检奖”项目评审与奖励。
获得“科技兴检奖”的项目,由区局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二十条“科技兴检奖”获奖情况应记入受奖课题项目相关研究人员的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骗取“科技兴检奖”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科技兴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鉴()字号成果名称:完成单位: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鉴定日期:鉴定批准日期:成果完成单位情况注:1.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单位名称的第一栏中。
其下属机构名称填入第二栏中。
2.详细通讯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3.主要研究人员名单鉴定委员会名单……………………………………………………………精品资料推荐…………………………………………………科技成果登记表附件2xxxx科技成果奖推荐书一、项目基本情况推荐奖励等级:编号:1二、项目简介三、项目详细内容456……………………………………………………………精品资料推荐…………………………………………………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五、本项目申请、获得专利情况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注:单位性质按如下规范(连同相应的字母)之一填写:A 研究院所 A1 转制研究院所 A2 非转制研究院所B 学校C 社会团体D 事业单位E 国有企业F 民营企业G 中外合资H 集体单位I 军队J 其它八、推荐意见九、附件目录1、所附材料清单2、技术评价证明3、应用证明4、其他证明5、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用证明附件3专业评审意见会签表附件4xxx 专家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