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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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
农 户分 别 承担 一 定 比例 保费 的前 提
下, 财政 部才给予相应 的保 费补 贴。 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主要作 物连片种植 区、农业保险工作 已有一 定基础 、地方财政部门已提供 补贴 的 农 业大省 , 选择一些省份先行试点 , 待 取 得经验后逐 步推广。
保费的一定 比例 ,为参保农户提供补
养险 、 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 , 支持农业 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 务。
力 ,制定具体 的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 农业保 险推动措施 ,切实落实有关各
方责任 , 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
将保费补贴资金 直接支付 到有关农业
保险经营机构。 第十七 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 度终 了后两个月 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 贴资金进行结算 ,编制保费补贴资金 年度决算 。 第十八条
试点省份提供一定 比例 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对于 中央确定 的补 贴险 种 ,在试点 省 份 省级财 政 部 门承担
2 %的保费后 , 5 财政 部再承担 2 %的 5
度预算指标及 已拨付资金 情况 ,拨 足
应承担的本年度补贴 资金 。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 门应随时
保费。 其余部分由农户 承担 , 或者 由农
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 的参 与都要 坚持 自主 自愿 。在财政部确定的补 贴
农 财 与 务0 年 1 9 村 政 财 27第0 3 o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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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Hale Waihona Puke Baidu法规
可以适 当提高或降低保 障水平 。对于
高于直接物化成 本的保 障部分 ,可由 以前 下达本 年度保 费补贴资金 预算 。 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补 贴资金全部到位后 ,财政部根据本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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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 0 7年 4月 1 日 财金 [ 0 】 5号 3 2 72 0
内蒙 古 、 林 、 苏 、 南 、 疆 、 吉 江 湖 新 四川
中央 财政 农业 保 险保 费 补贴 试点 工 作 。 0 7年试点省份为 内蒙古 、 20 吉林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
政策有机结合 ,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
险, 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 盖范 围, 保 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如果 中央确定 的补 贴 险种 的投 保 率低 于 2 % ,财政部将视情况取消对该省份 0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明确载明财政部 、 省级财政部 门、 农户
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 度财务 报告 , 于每季度终 了后 1 5日内
上报财政部 ,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 了后两 个月 内就上年度 中央确定 的补贴险种
财政部和省级 财政部
门安排 的保费补贴资金 , 应专款专用 , 当年如有结余 , 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 财政 部门应根据 保费补贴年度计划 ,提前 向农业保险
公司。
《 中央财政 农业 保险保费 补贴试点 管 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执
行 中有何 问题 , 请及时 函告我部 。
干意见》国发 [062 号) 神 , ( 2o ]3 的精 从
20 0 7年开始 , 我部选择部分 地区开展
附件 :
中央财政 农业 保险保费补 贴试 点管理 办法
第四条
中央确定 的补贴 险种 的
威部 门公开 的数 据为标准1包括种 子 , 成本 、 化肥成本 、 农药成本 、 灌溉成本 、
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试 点省份应 以 此为基础 ,按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 率 , 算保 险费率。 测 根据农户的支付能力 ,试 点省份
保 险标 的为种植 面积广 、关系 国计 民 生 、对农业 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 要 意义 的农 作物 , 包括 玉米 、 水稻 、 大 豆 、 麦和棉花。 小 试点省份可根据财力状况 和当地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 点管理办法
抄 送 : 政 部 驻 内蒙 古 、 财 吉林 、 江 苏、 南、 湖 新疆 、 四川 省 (自治 区 ) 政 财
省( 自治 区) 政 厅 : 财
根据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
江苏 、 湖南 、 新疆和 四川 。为做好 中央
财政 农业保 险保费补 贴的各项 工作 ,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现将
省级财政 部门须 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第 二章
第十条
资金 管理
财政部承担 的保费补贴
及 时拨付 ; 补贴资金 结余 时 , 农业保险 经 营机构须将结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
财政部 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将定期对保
费补 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对补 贴资
资金 , 列入年度 中央财政预算 。 点省 试 份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由省 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
试点 省 份可 以适 当提 高保 费 补贴 比
例。
农业政策导向 ,在 中央确定的补贴 险 种以外 ,自主选择其他农作物或养殖 业 险种予以支持。 第 五条 为 降低农户保 险成本 , 中央确 定的补贴 险种 的保险责任为无 法抗拒 的 自然灾 害 ,包括暴雨 、洪水 ( 政府行 蓄洪除外)内涝 、 、 风灾 、 雹灾 、
旱灾和冰冻 。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 以市 场运作为主 ,保费补贴主要起 引导作 用 ,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 保险的风险。 共 同负担是指财政部 、省级财政 部 门、农户 以及有关各方共 同负担农 业保险保费 ,只有在省级财政部 门和
[ 0】 2 7 1号) 国务院关 于保 险业 改 0 和《 革发 展 的若 干意 见 》 国 发 [0 6 2 f 2 o ]3 号) 的精神 , 制定本办法 。
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拨 付应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 。
第十 四条 财政部 于每年 4月初
受农业保 险业务 的风险 。 第二十二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可以采取 自营 、 为地方政府代办 、 与地
第二十九 条 本办法 自印发之 日
起施行 。
4 农 财 与 务o年 1 0 村 政 财 2 第0 o 7
各 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 编制保费
补贴年度计划 , 于每年 9月底以前 向财 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 申请 。 财政部经审
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农业 保险经营
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
取保费补贴资金的 ,财政部将扣 回相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 贴 是 指 财 政 部 对 省级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的特定农作物品种 的保险业务 ,按照
试 点 省 份 可 以根据 当地气 象 特
点 ,选择其他 自然灾害作为附加险保 险责任予以支持 , 由此产生的保费 , 可 由试 点 省份 提供 一定 比例 的保 费补
或该 险种下年度 的保费补贴试点 。
贴险种的农业 保险经 营机构应具备 以 ( 已得 到保险监 督管理部 门批 一) 准 , 以经营农业保 险业务 ; 可
( 具备相关业务经验 , 二) 开展农业 保险业务至少两年 以上 ; ( 机构网络设置健全 , 三) 能够 深入
险费率 和补贴 比例 , 测算 中央 、 省本级
户与龙头企业 , 、 、 省 市 县级财 政部门
掌握保费 补贴资金 的实 际使 用情况 。
年度执行 中,如 因承保面积超过预计
共 同承担 ,具体 比例由试点省份 自主 确定 。
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 例缴纳保费。 第八条 试点省份要结合本地财 政状况 、农业生产情况和农 户承受 能
应补贴资金 ,并酌情扣减下年度补贴
1 1 月 5日以前拨 付省 本级 承担 的本
年度补贴资金 。 财政部核实后 , 于每年 1月底 以前按上年 度下达的预算指标
农村基层开展 农业保险业务 ;
( 具备一定 的资金实力 , 四) 能够承
比例 , 情况严重的 , 将取消对该省份的
保费补贴试点 。
的开展 情况 向财 政部做 出专题报告 , 报告 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 、 投保率 、 风 险状况 、 营结果等。 经 对 于 保 费补贴 工 作 中存在 的问
题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 时向财政部报
告。
以及有关各方承担 的保费 比例 和具体
金额。
经营机构拨 付保 费补贴资金 ,不得拖 欠, 年终据实结算 。补贴资金不 足时 ,
第 四章
第二十五条
报告 和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应编
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 的预算 、 筹集 、 拨付 、 管理、 结算 等各项工作 。试点省 份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 第九条 试 点省份会 同当地农业 保险经营机构制定 中央确定 的补贴险 种的具体保险条 款、赔付责任承担办 法等事项 , 并报财政部备案 。 保单上应
金 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并作
第 三章
第二十条
机 构管 理
开展中央确定 的补贴
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 的依据 。 第二十七条 试点省份 应采取有
力措施 推动农业 保险业务 的开展 , 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 专门科 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 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 分账核算 。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 部门应根据
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的若 干意见》中发[0 7 1 ( 2 0 1 号) 和 《 国务 院关于保险业 改革发 展的若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 安 华 农 业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华联 合保 险控 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 人 民财 产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农 户分 别 承担 一 定 比例 保费 的前 提
下, 财政 部才给予相应 的保 费补 贴。 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主要作 物连片种植 区、农业保险工作 已有一 定基础 、地方财政部门已提供 补贴 的 农 业大省 , 选择一些省份先行试点 , 待 取 得经验后逐 步推广。
保费的一定 比例 ,为参保农户提供补
养险 、 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 , 支持农业 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 务。
力 ,制定具体 的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 农业保 险推动措施 ,切实落实有关各
方责任 , 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
将保费补贴资金 直接支付 到有关农业
保险经营机构。 第十七 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 度终 了后两个月 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 贴资金进行结算 ,编制保费补贴资金 年度决算 。 第十八条
试点省份提供一定 比例 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对于 中央确定 的补 贴险 种 ,在试点 省 份 省级财 政 部 门承担
2 %的保费后 , 5 财政 部再承担 2 %的 5
度预算指标及 已拨付资金 情况 ,拨 足
应承担的本年度补贴 资金 。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 门应随时
保费。 其余部分由农户 承担 , 或者 由农
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 的参 与都要 坚持 自主 自愿 。在财政部确定的补 贴
农 财 与 务0 年 1 9 村 政 财 27第0 3 o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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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 当提高或降低保 障水平 。对于
高于直接物化成 本的保 障部分 ,可由 以前 下达本 年度保 费补贴资金 预算 。 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补 贴资金全部到位后 ,财政部根据本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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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关于印发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 0 7年 4月 1 日 财金 [ 0 】 5号 3 2 72 0
内蒙 古 、 林 、 苏 、 南 、 疆 、 吉 江 湖 新 四川
中央 财政 农业 保 险保 费 补贴 试点 工 作 。 0 7年试点省份为 内蒙古 、 20 吉林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
政策有机结合 ,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
险, 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 盖范 围, 保 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如果 中央确定 的补 贴 险种 的投 保 率低 于 2 % ,财政部将视情况取消对该省份 0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明确载明财政部 、 省级财政部 门、 农户
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 度财务 报告 , 于每季度终 了后 1 5日内
上报财政部 ,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 了后两 个月 内就上年度 中央确定 的补贴险种
财政部和省级 财政部
门安排 的保费补贴资金 , 应专款专用 , 当年如有结余 , 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 财政 部门应根据 保费补贴年度计划 ,提前 向农业保险
公司。
《 中央财政 农业 保险保费 补贴试点 管 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执
行 中有何 问题 , 请及时 函告我部 。
干意见》国发 [062 号) 神 , ( 2o ]3 的精 从
20 0 7年开始 , 我部选择部分 地区开展
附件 :
中央财政 农业 保险保费补 贴试 点管理 办法
第四条
中央确定 的补贴 险种 的
威部 门公开 的数 据为标准1包括种 子 , 成本 、 化肥成本 、 农药成本 、 灌溉成本 、
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试 点省份应 以 此为基础 ,按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 率 , 算保 险费率。 测 根据农户的支付能力 ,试 点省份
保 险标 的为种植 面积广 、关系 国计 民 生 、对农业 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 要 意义 的农 作物 , 包括 玉米 、 水稻 、 大 豆 、 麦和棉花。 小 试点省份可根据财力状况 和当地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 点管理办法
抄 送 : 政 部 驻 内蒙 古 、 财 吉林 、 江 苏、 南、 湖 新疆 、 四川 省 (自治 区 ) 政 财
省( 自治 区) 政 厅 : 财
根据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
江苏 、 湖南 、 新疆和 四川 。为做好 中央
财政 农业保 险保费补 贴的各项 工作 ,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现将
省级财政 部门须 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第 二章
第十条
资金 管理
财政部承担 的保费补贴
及 时拨付 ; 补贴资金 结余 时 , 农业保险 经 营机构须将结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
财政部 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将定期对保
费补 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对补 贴资
资金 , 列入年度 中央财政预算 。 点省 试 份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由省 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
试点 省 份可 以适 当提 高保 费 补贴 比
例。
农业政策导向 ,在 中央确定的补贴 险 种以外 ,自主选择其他农作物或养殖 业 险种予以支持。 第 五条 为 降低农户保 险成本 , 中央确 定的补贴 险种 的保险责任为无 法抗拒 的 自然灾 害 ,包括暴雨 、洪水 ( 政府行 蓄洪除外)内涝 、 、 风灾 、 雹灾 、
旱灾和冰冻 。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 以市 场运作为主 ,保费补贴主要起 引导作 用 ,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 保险的风险。 共 同负担是指财政部 、省级财政 部 门、农户 以及有关各方共 同负担农 业保险保费 ,只有在省级财政部 门和
[ 0】 2 7 1号) 国务院关 于保 险业 改 0 和《 革发 展 的若 干意 见 》 国 发 [0 6 2 f 2 o ]3 号) 的精神 , 制定本办法 。
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拨 付应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 。
第十 四条 财政部 于每年 4月初
受农业保 险业务 的风险 。 第二十二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可以采取 自营 、 为地方政府代办 、 与地
第二十九 条 本办法 自印发之 日
起施行 。
4 农 财 与 务o年 1 0 村 政 财 2 第0 o 7
各 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 编制保费
补贴年度计划 , 于每年 9月底以前 向财 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 申请 。 财政部经审
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农业 保险经营
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
取保费补贴资金的 ,财政部将扣 回相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 贴 是 指 财 政 部 对 省级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的特定农作物品种 的保险业务 ,按照
试 点 省 份 可 以根据 当地气 象 特
点 ,选择其他 自然灾害作为附加险保 险责任予以支持 , 由此产生的保费 , 可 由试 点 省份 提供 一定 比例 的保 费补
或该 险种下年度 的保费补贴试点 。
贴险种的农业 保险经 营机构应具备 以 ( 已得 到保险监 督管理部 门批 一) 准 , 以经营农业保 险业务 ; 可
( 具备相关业务经验 , 二) 开展农业 保险业务至少两年 以上 ; ( 机构网络设置健全 , 三) 能够 深入
险费率 和补贴 比例 , 测算 中央 、 省本级
户与龙头企业 , 、 、 省 市 县级财 政部门
掌握保费 补贴资金 的实 际使 用情况 。
年度执行 中,如 因承保面积超过预计
共 同承担 ,具体 比例由试点省份 自主 确定 。
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 例缴纳保费。 第八条 试点省份要结合本地财 政状况 、农业生产情况和农 户承受 能
应补贴资金 ,并酌情扣减下年度补贴
1 1 月 5日以前拨 付省 本级 承担 的本
年度补贴资金 。 财政部核实后 , 于每年 1月底 以前按上年 度下达的预算指标
农村基层开展 农业保险业务 ;
( 具备一定 的资金实力 , 四) 能够承
比例 , 情况严重的 , 将取消对该省份的
保费补贴试点 。
的开展 情况 向财 政部做 出专题报告 , 报告 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 、 投保率 、 风 险状况 、 营结果等。 经 对 于 保 费补贴 工 作 中存在 的问
题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 时向财政部报
告。
以及有关各方承担 的保费 比例 和具体
金额。
经营机构拨 付保 费补贴资金 ,不得拖 欠, 年终据实结算 。补贴资金不 足时 ,
第 四章
第二十五条
报告 和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应编
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 的预算 、 筹集 、 拨付 、 管理、 结算 等各项工作 。试点省 份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 第九条 试 点省份会 同当地农业 保险经营机构制定 中央确定 的补贴险 种的具体保险条 款、赔付责任承担办 法等事项 , 并报财政部备案 。 保单上应
金 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并作
第 三章
第二十条
机 构管 理
开展中央确定 的补贴
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 的依据 。 第二十七条 试点省份 应采取有
力措施 推动农业 保险业务 的开展 , 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 专门科 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 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 分账核算 。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 部门应根据
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的若 干意见》中发[0 7 1 ( 2 0 1 号) 和 《 国务 院关于保险业 改革发 展的若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 安 华 农 业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华联 合保 险控 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 人 民财 产 保 险股 份 有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