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1. 引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资金收付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便捷,本文档详细阐述了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2.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2.1 账户开立1. 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2 账户使用1. 企业: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 个人:根据个人需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3 账户关闭1. 企业:提前向银行提交关闭账户申请,结清账户余额,办理相关手续。
2. 个人:提前向银行提交关闭账户申请,结清账户余额,办理相关手续。
3. 实施细则3.1 账户管理基本规定1. 企业、个人应按照银行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开户信息。
2. 企业、个人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信息,防止泄露。
3.2 账户监督与检查1. 银行应定期对账户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账户合规使用。
2. 银行应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防范风险。
3.3 风险防范与处置1. 企业、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4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1. 银行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指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2. 银行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
4. 结语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旨在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与便捷。
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共创良好的银行结算环境。
---以上为关于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的文档内容,如有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随时告知。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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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
本条所称转变账户性质是指, 在同一开户银行撤销一般存款 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后,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或专用存款账户后,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以及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或一般存款账户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形。
第十八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包 含每笔为 5 万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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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 请补发或换发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 予 以补发或换发。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 存款人还应当缴回原开 户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人颁发、 换发和补发开户 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其预留签章应为存款人与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没有字号的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预留签章应为个体户字样加 经营者姓名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银行签章中的个人 签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身份证件和相应的证 明文件亲自到开户银行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 申请人除出具相 应的证明文件外, 还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 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正文:一、账户的设立和办理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将客户的身份、资信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办理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2. 开设账户时,客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银行应将客户的资金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加强账户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1. 客户可凭银行卡或授权书等方式办理账户的入账、出账等操作,银行应确保操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查询服务,方便客户了解资金状况。
3.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置转账、支付等业务功能,提高账户的使用便捷性。
三、账户的风险防控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
2. 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风险评级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账户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洗钱、资金套取等风险。
3. 银行需定期对账户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账户的收费规定1. 银行应根据账户的不同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向客户公示。
2. 银行应公开透明地收取相关费用,严禁违规收费和虚假宣传。
3. 银行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客户选择和支付。
五、账户的终止和注销1. 客户申请终止账户时,应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申请和材料。
2. 银行应及时处理客户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 银行应妥善处理账户中的余额和相关事宜,确保客户权益。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银行业务管理中的重要规范文件,通过合理设立和办理账户、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制定合理的收费规定以及便捷终止和注销账户等措施,旨在提高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节选)
第四十二条单位结算账户及个人支票户核对程序和要求。
(一)各网点应在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大集中系统产生并打印在本机构开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及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分户账,并在余额对账单、分户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由网点会计主办向客户派发,要求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对账回单,并在回单上加盖客户在本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公章。
(二)对客户返回的对账回单,应由网点会计主办逐份检查核对客户的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对账结果是否相符;若存在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对账回单上,加盖名章确认及注明日期;对存在未达账的应逐笔跟踪勾对,待未达账到账后及时逐笔填写销账日期。
对于未能收回对账单的,应列表登记,并说明情况,报支行监督保卫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对账率的要求。
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对账单发出率要求为100%。
各支行应按要求实施对账,实行月月对账,对当前一季度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账户最
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有效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公民信息网上核查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和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业务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业务机构负责人和经理应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在结算账户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因账户管理失控导致的非法为客户开户或储户非法使用账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经办业务机构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分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和柜台经办人员应当对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对本行各支行负责。
1工业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
包括开户、销户、年检和账户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以及保存各业务机构的各种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业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其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
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和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的安排、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商业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身份不明或假名的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商业机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开户。
“实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个人存款实名制条例》在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名称。
这些包括:(一)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是为居住在中国的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准备的;(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是武警的身份证件;(四)港澳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是台湾居民的大陆旅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5)外国公民是护照。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外汇账户、贷款账户等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的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中国银行可经营对公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中国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中国银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操作,开户行必须严格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单位客户应在注册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五条总行营业部负责全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各一级分行会计结算/运营部门负责其辖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并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和监督。
各行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各项业务,对单位客户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如何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方法和实施细则
如何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方法和实施细则简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所必须拥有的账户。
有效管理该账户对于企业的财务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简单而没有法律风险的方法和实施细则,以帮助企业有效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方法和实施细则1.定期对账定期对账是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方法之一。
建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账,以确保账户余额与实际交易一致。
对账时应核对银行对账单和企业内部账目,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差异。
2.限制账户权限为了有效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应限制账户的操作权限。
只授权必要的员工或部门操作账户,其他人员应无法直接访问账户或进行资金转账等操作。
这样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和内部欺诈的可能性。
3.设定预警机制为了及时掌握账户的异常情况,企业应设定预警机制。
例如,当账户余额低于一定金额或发生异常交易时,系统应自动发送预警通知给相关人员。
这有助于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潜在的财务风险。
4.定期审查账户活动定期审查账户活动是确保账户安全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至少每季度对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发现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审查结果应记录并备查。
5.与银行保持良好沟通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定期与银行代表会面,了解最新的银行政策和操作流程。
及时沟通账户相关的问题和需求,以便银行能够及时提供支持和解决方案。
6.定期培训员工为了确保账户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企业应定期培训相关员工。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账户管理政策、操作流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知识。
员工应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账户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结论通过采取上述简单而没有法律风险的方法和实施细则,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定期对账、限制账户权限、设定预警机制、定期审查账户活动、与银行保持良好沟通以及定期培训员工等措施将有助于保障账户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银行人民币单位的结算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1. 银行人民币单位: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单位。
2. 结算账户: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账户。
3. 一户多卡: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结算账户后,为其发行多张与该账户相连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二、开户条件1.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提供与其身份、资格、经营等相关的法定证明材料。
2.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有与开立账户及进行资金结算相适应的资金安排。
3. 银行人民币单位在银行机构的其他经营及信用状况符合银行机构要求。
三、账户用途1.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用于单位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供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如确需办理转账业务,应在原开户银行的授权下通过系统划拨资金至受益人账户,但需保障转账业务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
四、账户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并核实并记录银行人民币单位开户时提交的所有材料。
2.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注销等环节。
四、账户监管1.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 银行应当开展账户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风险问题,确保账户的合规经营。
3. 银行应当发现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在可疑资金流动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义务,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
(完整版)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
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具体包括:(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各开户行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是指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第四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只能为单位客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七条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单位客户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的下属分公司等)。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账户结算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障账户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其客户。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账户结算管理:(一)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开展账户结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账户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三)客户至上原则:银行应尊重客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便捷的账户结算服务。
二、账户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
第五条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银行应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客户开立账户后,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银行应核实客户提供的变更信息,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账户使用与监督第九条客户使用账户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使用监督机制,对客户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账户结算业务合规、安全。
第十一条银行发现客户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账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账户撤销与销户第十三条客户因故需撤销账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银行核实客户提供的撤销申请后,应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银行在办理账户撤销手续时,应确保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客户账户销户后,银行应将销户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五、账户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三年四月十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核准制度是指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是指由开户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内备案。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n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备案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第七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
第九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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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
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具体包括:(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
开户行要将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账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核查后要打印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以上账户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其中个人结算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备案和撤销。
第二十条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审核开立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或报备。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
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符合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
(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
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15、法人身份证原件。
1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7、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要逐一审核,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复印件,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经审核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账户性质选基本账户。
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
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
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证明文件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符合开立账户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时,开户行不得为存款人办理业务。
在取得开户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办理支取业务,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七)存款人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八)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专管人员保管,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三)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份。
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三、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性质选一般账户。
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
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四、开户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
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一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
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账户管理员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同时报支行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后由账户管理员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五、支行账户管理员将报备成功后的一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留档保管。
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支行随开户档案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交存款人保管。
六、账户报备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符合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定资金用途为:(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