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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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
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开户行要将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严
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账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核查后要打印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以上账户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类账户。其中个人结算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备案和撤销。
第二十条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审核开立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或报备。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
(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