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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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算账户的联动。该类账户与集团总账户之间不直接发生资金划拨的往来业务。
第六条内部账户按开立用途分为内部结算账户和其他内部账户
1、内部结算账户:成员单位的内部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成员单位的内部结算。
2、其他内部账户:成员单位因内部贷款、内部定期存款、汇票等业务需要开立的内部账户。
第三章账户管理方式
第七条对于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账户管理模式
房地产业和工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服务业实行限额管理,设立收支合一账户。
第八条结算中心对所有外部账户采用监控的方式进行管理
监控方式是结算中心借助网络系统等多种工具,及时采集外部账户的余额及明细数据,实时或定时监控此类账户的资金流动、盘存情况。
第九条对于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采用统一调度、集中结算的管理方法。
1、收款:成员单位所有对外收款均收到收入账户,商业银行根据银企服务协议,将收入账户的余额上划至总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增加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2、拨款:成员单位填报资金收支计划,各级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将款项由总账户拨付成员单位支出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减少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3、付款:成员单位对外支付,由成员单位可以直接从本单位支出账户支出,或委托结算中心代为支付;单笔付款额度超过集团规定范围,需要经过结算中心负责人或集团领导审批方能支付。
4、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通过结算中心内部转账。
第十条收支合一账户:收支合一账户的限额由集团公司核定。超过限额部分,每日定时自动上划至总账户。
第四章外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中心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开立集团总账户。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在集团公司选定的并且和本单位有信贷关系的商业银行,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立外部账户。原则上,每家成员单位只有一个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外部账户开立的程序:
1、各成员单位新开立的外部银行账户,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2、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后,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账户。成员单位开立的账户应申请开通网银服务,并向结算中心授权。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外部账户后,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结算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的外部账户,发生销户和变更时,必须上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外部账户的管理:
本着稳定的原则,对于成员单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认定的账户类型使用账户。
第五章内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均须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内部账户的开立程序:
1、成员单位填写开户申请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后,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留存印鉴卡片、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名单。
3、结算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名单,登记和发放资金管理系统的安全证书及系统操作密码。
4、结算中心在结算软件系统增加成员单位内部账户,设置成员单位的人员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指派专人进行开户登记,详细记录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人员等信息,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并妥善保管各开户单位的开户申请、人员职责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内部借款、内部定期存款、票据等其他内部业务账户的开设根据实际业务的发生由结算中心直接开立,并通知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因故销户和变更时,须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审批后,分别办理下列手续:
1、销户:成员单位申请销户时与结算中心核对存、贷和应收账户余额,全部无误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给予办理销户手续,并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收回的空白重要凭证作废。
2、账户名称变更:成员单位名称更改时由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供账户变更申请、账户信息和人员职责名单,经结算中心审查符合要求后,撤消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填写开(销)户登记簿,并将更改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3、更换印鉴:成员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印鉴时,必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企业法人出具证明的新印鉴卡片和变更申请,并在新印鉴卡片背面加盖全部原印鉴,填明注销和启用日期。
第二十三条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应严格根据内部账户开立时规定的用途、权限,使用内部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处理,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二十四条结算中心应加强内部账户的管理,主动向开户单位提供回单(借/贷记通知书)、对账单,协助、督促开户单位进行内部对账。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若未经集团允许开立银行账户或开立银行账户不在结算中心备案,一经查出,集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内部账户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集团)公司计划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