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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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目标本文档旨在提供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和实施细则,以确保有效、安全地管理这些账户。

方法1. 开设账户- 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根据需求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 提供必要的身份和企业注册文件,以完成账户开设手续。

- 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资金管理- 定期审查账户余额,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日常支付和交易。

- 建立资金管理策略,包括预测和规划资金流动,以避免资金不足或闲置。

- 监控资金流动,及时处理异常交易或风险情况。

3. 收付款管理- 设立明确的收付款流程,包括账户信息确认、付款授权和收款确认等环节。

- 确保付款和收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错误或延误。

- 确认付款和收款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4. 对账与核对- 定期对账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 核对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或异常。

-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账户信息被篡改或滥用。

5. 安全与风险管理-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 建立风险管理策略,评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包括资金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确保账户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实施细则1. 确定账户管理责任人,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设立详细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开设、资金管理、收付款管理、对账与核对、安全与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3. 培训账户管理人员,提高其对账户管理流程和规定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4. 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支持,便于账户管理和信息查询。

5. 定期评估账户管理工作的效果和合规性,及时优化和改进账户管理措施。

以上为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通过遵循这些方法和细则,可以确保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
细则解析
本文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进行解析。

这些规定旨在管理和监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和关闭,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合规性。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
1. 开户主体:只有合法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 开户申请:开户申请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信息。

3. 开户审核:开户申请将由银行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开户条件。

4. 开户许可: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发放开户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 资金存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用于存取资金,包括收入、支出和转账等。

2. 资金监控:银行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确保合规性和防范风险。

3. 资金报告:账户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资金报告,如资金流水表和财务报表等。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关闭
1. 关闭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关闭:账户持有人申请关闭、账户持有人丧失开户条件、涉嫌违法犯罪等。

2. 关闭程序: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关闭程序,包括通知账户持有人、冻结资金、清算账户余额等。

以上是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简要解析。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合规性,同时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1. 引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资金收付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便捷,本文档详细阐述了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2.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2.1 账户开立1. 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2 账户使用1. 企业: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 个人:根据个人需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3 账户关闭1. 企业:提前向银行提交关闭账户申请,结清账户余额,办理相关手续。

2. 个人:提前向银行提交关闭账户申请,结清账户余额,办理相关手续。

3. 实施细则3.1 账户管理基本规定1. 企业、个人应按照银行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开户信息。

2. 企业、个人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信息,防止泄露。

3.2 账户监督与检查1. 银行应定期对账户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账户合规使用。

2. 银行应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防范风险。

3.3 风险防范与处置1. 企业、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4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1. 银行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指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2. 银行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

4. 结语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旨在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与便捷。

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共创良好的银行结算环境。

---以上为关于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的文档内容,如有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随时告知。

人民币结算帐户实施细则讲解.

人民币结算帐户实施细则讲解.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分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无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 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 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 工商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
其他开户资料
税务登记证 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户申请书 异地企业未在当地开立基本帐户证明

税务登记证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纳税人,均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应当采用同一代码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 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 登记证及其副本。

机关-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中央预算的机关,应出具财
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机 关,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
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时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中央 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 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非 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下文是最新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 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 明和资料 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 证明 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 证明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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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 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开户证明文件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证书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 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 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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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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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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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单位类型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 位 军队、武警团级(含) 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 勤的支(分)队
➢ 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 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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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7)。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 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在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开户业务的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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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课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课件
)附 :图
( 开 户 许 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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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n 其他规定: n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
基本存款账户。 n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n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n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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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其他规定:
n 对于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 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 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n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 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 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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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n 其他规定: n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 销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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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n 概念: n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
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n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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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其他规定:
n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 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n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 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的,用于规范和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法规和具体操作细则。

这些法规和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要求:规定了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账户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2. 资金的存取和支付:规定了账户资金的存入和取出的方式和规则,包括现金存取、划拨、转账等操作。

3. 账户余额和利息计息:规定了账户余额的计算方法和利息的计息方式,以及账户的日终结息和年终结息的操作规则。

4. 账户的监督和审计:规定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和审计要求,包括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账户资金流动的审计等。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法规和细则,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也保护了账户持有人的权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实践中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实施细则

实践中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实施细则

实践中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2. 账户开立与使用2.1 账户开立银行应在客户提交完整、真实的开户资料后,尽快完成账户的开立。

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银行应拒绝开立账户。

2.2 账户使用2.2.1 客户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账户用于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2.2.2 客户需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等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3. 账户变更与撤销3.1 账户变更客户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如:账户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应向银行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3.2 账户撤销客户如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提交撤销申请。

银行应在核实无欠款、无纠纷后,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4. 账户管理费用4.1 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账户管理费用标准,并向客户充分披露。

4.2 客户应按照银行制定的费用标准,按时缴纳账户管理费用。

5. 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5.1 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发现涉嫌违法活动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2 银行应制定账户业务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妥善地处理相关业务。

6. 客户信息保护6.1 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6.2 银行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7. 监管与考核7.1 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账户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

7.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对账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8. 附则8.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通过以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环节,加强账户风险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服务质量,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1-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国际贸易的增长,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提升。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简单来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用于结算人民币业务的账户。

它是参与个人和企业之间交易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内外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关闭等各个环节,强化风险管理,并严禁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这些规定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账户开立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存入资金。

开户人应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同时,账户的使用范围也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和违规操作。

二、风险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工作,发现任何可疑活动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资金非法流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账户变更和关闭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账户开立人或账户持有人需在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金融机构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账户长时间未使用或涉嫌违反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有权关闭该账户。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持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账户被滥用。

总的来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通过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关闭等环节,强化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遏制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高效处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提高应对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连续性,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第三条工作原则(一)业务连续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连续处理。

(二)数据完整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完整性。

(三)效率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措施均应讲求经济效益,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可操作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五)重要性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六)及时报告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按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上报。

(七)畅通执行原则。

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命令得到畅通传递、切实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按照“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账户管理系统的特点,成立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本小组为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的指挥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业务运营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业务运营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信息科技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运营部、信息科技部、合规风险部、保障安全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负责向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报告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5(000)0Z1
【摘要】<正>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据此,《人民币
【总页数】19页(P11-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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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查询部门可依法要求存款人提供或出示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存款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条临时机构和开展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存款人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在其驻在地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且不能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二)存款人从事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在其临时经营地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三)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在临时经营地开立与项目合同个数相当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第十二条存款人以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支付信用工具为目的,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由存款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银行为掌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的具体开立程序是,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报送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对确未在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为其开立“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附式1),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的有效期为自开立之日起30日。

在“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有效期内,存款人需要在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将“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缴回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2),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关联企业、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当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十五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应当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明确双方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协议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十六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当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见附式4),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展期申请后,在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记载展期后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第十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对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不变,只是转变账户性质的,可以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本条所称转变账户性质是指,在同一开户银行撤销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后,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及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形。

第十八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每笔超过5万元的”包含每笔为5万元的情形。

第十九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包含“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情形。

第二十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具体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将付款依据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送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将收款依据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汇划,银行应当按照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和汇划费;单位委托银行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取款项,银行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收取手续费和汇划费。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当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附式5)。

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其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在开户许可证上记载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6)。

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开户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记载销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在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后,有权要求撤销其在该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通知存款人在银行发出销户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一)超过一年(含)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二)有效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银行对久悬未取专户只收不付,并不得为该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款项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账户的存款人。

存款人需要支取原账户款项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合法拥有原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银行确认并核对账务后,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款。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银行应当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开户许可证可以采用纸制开户许可证和IC卡开户许可证的形式。

使用IC卡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应当为存款人设置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密码。

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内,中国人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采用统一的开户许可证材质。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或者开户许可证不能完整记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应当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7),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比照《办法》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补发或换发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予以补发或换发。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还应当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人颁发、换发和补发开户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签章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应为个体户字样加经营者姓名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银行签章中的个人签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身份证件和相应的证明文件亲自到开户银行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申请人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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