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财务浅析

政府采购的财务浅析
政府采购的财务浅析

如何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

如何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 乡镇政府采购作为县级政府采购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着县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本人就乡镇政府采购涉及的相关问题,结合本县实际与乡镇长作一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匡正。 一、政府采购是什么? 大家知道,采购是商品交换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买进或租借。自从人类社会开始从事商品交换活动,采购活动也就随之产生。当时的采购主体主要是个人、家庭和原始部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20码麻布=1件上衣”就是采购行为的最初形态。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采购主体出现了多元化,包括政权机构、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当时的政权机构的采购就是现在政府采购的雏形。在我国,《资治通鉴》中记载,唐代宫庭所需要的物品,由各地官府采购。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卖炭翁》就是当时朝庭采购形为的一个缩影。“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则是对宫使到集市变象地掠夺欺压百姓的真实写照。不难看出,自政权机构出现后的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只是存在政府采购行为,而不是一种制度。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最早始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

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1996年起在深圳、上海等地开始试行并建立地方法规,以后全国一些省、市积极探索并逐步开展工作。XX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开始步入法制轨道。那么什么是政府采购呢?《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这么一段表述:“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我们怎么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政府采购是一项制度,它是一项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工作上升到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一项政治制度。《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重在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的一种机制,一种政治性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行为体现了政府的导向和意志。所以说它是一项政治制度。 它是一项经济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购买商品、设备、货物以及进行工程建设和接受服务,使政府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五条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除尘滤布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第七条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第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

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第九条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第十条一般情况下,采购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对一般设备类项目的需求进行陈述,如需要特别陈述的,应形成文字说明交由主持人宣读。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应作答。采购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应在评审现场讨论问题。采购人如有违规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依法取消采购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应科学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评审方法,细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因素;采购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标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完善电子化采购工作,建立供应商库和价格平台,其内部应遵循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第十三条供应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洛南县政府采购中心郝志雄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也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联系标中和标后两个阶段工作的纽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既有利于巩固招标采购成果,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据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着“重采购阶段、轻合同履行”的情况。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后,对于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不够彻底重视。此外,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个别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职能等基本问题也产生一些误解,出现一些误区。即:片面地认为合同履行就是普通的民事经济行为,不一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2、签定采购合同不够及时,缓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个别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影响了政府采购员项目的实施进度。据实地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够满意.二是供应商不能履约.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对于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政府采购法》只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就如何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何种法律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 3、所签合同与文件不一致,导致政府采购不完整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事项认真签订,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完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完全一致。 4、擅自变更合同当事人,影响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 黄盛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妥善解决争端时,尤有必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申诉。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供应商、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很难真正信任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一个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这两个环节是招标的两大整体程序,供应商通过质疑程序很好的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积极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大多数供应商都能依据质疑程序规定提出申诉质疑理由,正当保护其自身利益。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出台相对应的质疑处理办法,对质疑的受理范围、事项、程序、处理等细节没有明确。有供应商恣意钻法律漏洞,采取恶意质疑、无理取闹等手段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 2011年前3季度,我们采购中心共受理质疑件,且全部为无效质疑。从以上质疑来看,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臵的质疑有个,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的质疑有个,对评标过程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质疑有个。通过对上述质疑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未来发生的交易,其涉及的更多的是期待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在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说,招标文件设臵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指标影响了潜在投标供应商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2) 竞争性谈判 (5) 邀请招标 (8) 询价采购 (8) 单一来源 (9)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10)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制订评标工作细则。 开标前1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预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应准备备选专家名单)。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和评标报告。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特点浅谈

政府采购特点浅谈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这一定义,结合政府采购实践,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及其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公共性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属公共财政范畴,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或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即财政性资金,是公共财政支出领域的一场革命。政府采购服务的对象是政府及公共部门,其目的是通过采购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来确保政府的有效运转,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就是公共采购。 二、调节性 调节经济发展是政府采购一大功能。政府采购由于范围广、规模大,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左右经济发展形势,直接影响经济活动效益,能够弥补市场对资源 配置的不足,实现政府对经济总量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尤其是在调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方面更能发挥出杠杆作用。当政府鼓励某产业发展时,政府通过扩大对这些产业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量,扶持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的兴盛;当政府限制某产业发展时,则可以收缩采购规模,抑制这一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节约性 节约既是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也是政府采购的一大特点。相对于自行分散采购来说,政府采购由于采购规模大,能促使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经营活动“规模递增,成本递减”,从而提供出同等质量但价格更为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此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实行规范运作,并要求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能更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日前我市出台了《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着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发展。 该《办法》建立了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执行和资金支付“三位一体”的崭新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模式,实现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所有业务工作的扎口管理,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依靠、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的预算审核机制。徐州市财政局把政府采购预算的集中审核职能调整到政府采购处来实施。各预算单位在“二上”阶段对专项经费进一步细化,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后,由政府采购处进行集中审核,形成完整严格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二是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机制。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复后,该局将政府采购预算整块切出来,交由政府采购处单独进行管理。采购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来实施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将被拒绝,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项目,包括资金用途、项目内容等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到位。并且通过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考察来评价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是建立有效的资金支付机制。在政府采购资金一律实施国库直接支付的基础上,该局启用了“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模块”,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根据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直接向政府采购处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将用款计划与采购计划合二为一,减少采购人的手续;在付款环节,将采购人的验收报告和支付申请合二为一,即将采购人验收无误之后开具的验收报告视同为同意办理支付手续,由政府采购处直接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支付中心实施直接支付。工作环节虽然减少了,却促使整个工作体系更加科学、紧凑,从而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确保了采购预算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在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扎口管理的同时,该局基于“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理念,在该《办法》中建立了全新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体制。 第一,政府采购资金必须严格批准预算执行。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二是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三是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项目的资金保障,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预算提供的资金保障是用于完成某一项工作、某一件“事”的,而不是简单地安排“钱”,采购人不能用“打酱油”钱来买“醋”;还有就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同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实施项目论证制度,凡项目支出一律要有专家论证意见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否则项目支出审核不予通过。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采购人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和为何采购的问题,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第二,预算内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财政收回。政府采购实际支付额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差额,按资金来源比例分配,预算内节余资金由财政收回。这项规定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为财政留下了“真金白银”,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规模采购的优势,切实发挥出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促使采购人在年初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年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确保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形成预算单位事权和财权的初步分离。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服务体现在事情的执行与落实,而不是资金的到账。 第三,不实施采购的预算,预算内指标财政一律收回。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执行的及未执行完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内指标财政

浅谈中国政府采购制度

浅析政府采购制度 摘要:政府采购是当前国家的一种政策。实行政府采购意义重大,它有利于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运作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但中国政府采购目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政府采购;解决对策;改革创新 一.引言 政府采购也称为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国于2000年在全国全面铺开政府采购制度,经过若干年至探索与建设,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其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近年来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不断扩大,采购程序和监督逐步完善,成绩可喜可贺。然而,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2003 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采购114 亿元医疗救治项目采购纠纷案、2005 年中央直属机关中联部电子政务指纹鼠标采购项目纠纷案以及卫生部降消项目第16 制氧机采购纠纷将问题暴露无疑。2003 年非典之后,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分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采购114 亿元医疗救治项目, 以此规划与建设我国薄弱的公共卫生救治体系。2004 年10 月29 日、2004 年11 月19 日先后开标合计586 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 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 却都落标。该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 先向采购人、招标公司提出质疑, 未果。后又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但财政部在法定三十天时间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 也没有给予答复, 从而引发行政诉讼。于是政府采购第一案诞生了。2006 年12 月8 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 一审败诉。2006 年12 月22 日, 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现该案二审还在审理中。 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证明的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其弊端,如何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意义,如何发现并解决政府采购体系的问题,成了当前最紧迫的难题。 二政府采购的意义 (一) 在市场化导向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招标投标是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可以把市场范围设定为宽广的国内统一市场乃至国际市场加人, 政府采购市场的全球化也是必然趋势.通过来自多方面的生产者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 使政府取得价廉、物美、质高的商品与劳务供给。政府的消费品从性质上说归属于公共产品范畴, 或者是为形成公共产品而所需的投人。但公共产品的生产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进行。市场经济国家公共产品的一个十分可观的份额, 来自私人部门的生产, 而政府招标可成为一座很好的桥梁, 把私人部门或非政府部门的产出置换为公共产品,同时也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或投人, 注入了健康的竞争因素, 促成那些最具竞争为的厂家对政府“薄利多销”, 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前已论及, 我国过去没有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 而是把资金完全拨付到各个预算单位手中, 分散采购, 今后如果转为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 开展公开、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 则一方面可以起到培育、规范统一市场的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挖掘巨大的资金效益潜力, 从而“少花钱多办事”。这也将是缓解财政困难和压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 在法制化导向中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 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最近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文件,相关的政策较以往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就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纳入集中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二是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 1、货物类:办公家具、复印纸、硒鼓等。 2、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 3、服务类: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基本上所有的维修维护费都包括了。还包括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印刷服务(包括资料汇报、公文用纸、信封等);物业管理等。 这些项目中,办公家具以前是不用通过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以前20万以上才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现在这些项目不管金额多少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2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限额下,政府鼓励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也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但可不公开招投标。

三、采购方式的说明 1.批量集中采购:在特定时间集中向市财政局申报。 2.电商直购: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3.网上竞价:通过政府系统选定一家或两家供应商,随机抽取另外两家 供应商参与竞价,按照满足要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5.自主采购(政府采购的一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 以及服务,在以上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主采购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签订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公开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6.具体操作由采购小组负责。 7.2017年批量集中采购申报时间为:3月、5月、8月、10月的15日之 前报送。 四、相关的要求说明 1.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 结合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细化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网上竞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部门。明确财务部门及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例如,采购限额总量的控制。

政府采购中的十个不相容职务

政府采购中的十个不相容职务 不相容职务的设置缘于内部牵制,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认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分离。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仅仅作为向政府要钱的一个名目。政府采购项目从计划到实施,往往是单位领导说了算。应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不相容岗位真正分离,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和每一个项目,将人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转入财政的国库政府采购专户中,明确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做到金额、数量、用途预算项目内容不符合的不采购。 二是政府采购方式决定和执行分离。在现在这种运作模式下,采购方式的决定和执行往往由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因此,只有实行政府采购方式决定和执行的不相容岗位分离,才能杜绝自己批准、自己实施的不正常行为,不给商业贿赂造成可乘之机。 三是采购经办、项目技术参数的需求确定与审核分离。有的单位为了

让自己“心仪”供应商中标,就让供应商在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上面做文章,来保证万无一失。所以要求采购实施机构在审核时,必须实行项目技术参数的需求确定与审核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将“排他性”的技术参数经过审核过程剔除出去,保证项目的技术参数不成为某些商品品牌的代名词。 四是政府采购的招标人与使用人分离。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深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在不同层面开始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都由集中代理机构实施,相对来讲,做到了招标人、使用人分离。但是对于分散采购项目,甚至会认为分散采购就是自己采购,就是自行采购,就是随意采购,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五是项目需求确定和评标定标分离。目前政府采购专家不多,特别是一些非通用领域,专业人员相对更加稀少,容易出现在单位项目需求确定时提供了咨询服务,在后期评标定标中又作为评审专家出现。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评标定标和项目需求确定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工作要做到位。 六是评标定标和签订审核采购合同不相容岗位分离。作为参加现场评标定标的采购单位的专家,要和单位采购合同的审核人不相容岗位分离,才能确保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项目需求和调整部分完整地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七是采购合同签订审核和项目验收分离。项目验收时,应由项目使用人、财务人员、邀请的专家、后勤管理人员等相关部门在现场一起对照采购合同中技术、数量、方式等款项进行验收,杜绝以技术等为借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流程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长财采购〔2008〕6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的 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我局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按《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应遵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三、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考核的通知》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督考核。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2008年6月30日主题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通知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8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流程 一、登记备案 有意承接长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项目委托 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代理业务。 三、采购文件编制 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经代理机构、采购人共同审核,签字盖章确定。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四、招标信息发布 代理机构负责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报政府采购办备案,以便发布招标信息。 五、采购文件发售 代理机构应提供采购文件样本供供应商阅读。 代理机构可组织购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答疑会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标人。 六、评审会组建 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参加过项目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七、开标评标 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 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对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

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 在政府采购中如何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集中采购机构所要必需面临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实践认为,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中所要体现的服务,已不仅仅是服务态度、任劳任怨、晚上和节假日无数个加班加点,而是在本质上有了的更深意义上的升华,政府采购中的服务已经成为集中采购机构一个的品牌,成为展示政府采购光辉形象的一个载体,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必将越来越所凸显了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相结合的特征,因此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是政府采购政府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源泉。而政府采购中服务的概念是什么呢?笔者肤浅的认为: 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是一种总体素质。作为政府采购人员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外,还要具备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技术过硬、爱岗敬业等基本素质,要将服务转化为一种自觉意识,养成“以人为本,换位思考”思维定式,牢记服务的前置定语是“全方位”和“全心全意”。只有这样政府采购的光辉形象才会在服务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服务已成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主要的标准。 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是一门综合科学。作为新时期政府采购人员不但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还要在服务质量(包括技能、技巧)上有更大的提高,而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有对业务的熟悉,对专业的精通,对市场的了解,对政策的把握。当我们真正能达到这几项要求时,服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才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笔者认

为服务质量是政府采购事业的生命,是每一个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当自始至终牢记的信条。 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是一种品牌效应。作为政府采购人员,每天都要面对众多采购人、供应商,要接受其各种议论和评价。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管你如何看待,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和支持最终仍将取决于我们良好的服务。因此,服务是沟通人与人之间心灵的桥梁,高效率、高质量服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它也必将可以产生不可估量的效应。 政府采购关系到政府的信誉,服务就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当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人员真正具备了这样的素质与观念政府采购这项“阳光事业”才会绽放出灿烂的光芒。 新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郑志浩 邮编:453000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293号一楼109室

浅谈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发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f8995174.html, 浅谈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发展 作者:张峰 来源:《中国市场》2017年第06期 [摘要]政府采购具有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未来发展趋势,即采购范围国际化、采购方式规范化和精细化、采购手段信息化、采购场所统一化。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手段;规范化 [DOI]10.13939/https://www.360docs.net/doc/7f8995174.html,ki.zgsc.2017.06.108 1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1.1 我国政府采购的意义 政府采购最早起源于欧洲,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如今已经全面发展起来,形成一定的模式。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对于国家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率。政府采购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团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进行财政资金的使用,采购目录中包含的货物,或者是在采购限额的一种服务行为,通过这种行为取得货物。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种政府采购政策可以降低采购成本,这样就为我们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可以用于其他采购或者资金的运用,也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其次,实施政府采购政策有利于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此外,政府采购具有目的性和导向性,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实现政府消费科学化和合理化,促进社会持续发展。 1.2 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 目前我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是指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必须毫无保留地,完全透明地面对社会公众,比如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计划以及过程,只要是不涉及法律规定的,均应该公开。其次要平等地对待供应商,采购商与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以平等的关系进行采购。效益原则主要是指政府的采购活动必须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果没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就不能够算是民众和政府所需要的采购行为,就失去了政府进行采购的意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就是指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财政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放在首位,注重社会和民众的总体利益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3 我国政府采购的形式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学习心得

立足采购岗位,精准廉政防控 2015年一季度学习心得 反腐倡廉,立足精准。作为一名在政府采购一线的工作人员,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反复不仅要在个人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及改善体制上下功夫,更应该精准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明确主体责任。 一、立足自身,精准定位工作内容 在思想上要明确,“应该干什么?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应该立足自身岗位,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对待供应商和业主单位都应该保持令人满意的服务态度,对待采购工作应该不怕吃苦,不怕丑,不怕问,不怕麻烦,细致检查每项技术参数。也要意识到我们的工作任务是为供应商和业主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服务,而不是吃拿卡要,态度生硬,解释不清,采购环节不透明,给予评审专家倾向性建议。只有明确并精准定位工作性质,才能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强化监督,精准定位社会监督群体 在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意识到上级部门是监管的第一位,更加要认识到,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环节的参与方均应该是社会监督群体,包括:业主、供应商、专家评委、采购工作人员和所有可能获得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人士。只有意识到,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一双两双眼睛在注视,而是千千万万双眼睛在看着,才能增加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政

府采购服务水平,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 三、明确法律责任,精准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件看似简单,实际却非常难以权衡的工作,通常业主单位不能明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单位必须合理低价,投标供应商虚假响应,落标企业的不理解等各个问题均在采购工作中体现出来,对于各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均应该收集采购案例,对各个案例均的人权事应在法律上明确主体责任,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案可依,杜绝因为怕批评、怕责任而价低货不实,使政府采购工作服务有保障,才能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工程、货物、服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并精准定位到每个环节,才能降低腐败滋生的环境,提升社会风气,打造清廉的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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