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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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 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 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建筑学、艺术学等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按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成绩优良,且达到如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 按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附修课和课外学分除外)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算,其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含2.0)以上。

第五条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六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学习期间,因犯过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解除者;2. 在校学习期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严重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者不授予学位。

第九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者,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8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其他规定凡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东白云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4年 4月 21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 学位。

我校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学位〔2011〕11号文件)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9-21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人,副主席 2-3人,委员会下设学 位办公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 要负责人(学校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 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和科研等部门 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应当从 本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教职工中遴选。

2.委员职责:(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3)审定各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 的决定;(5)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者;(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工作方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 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

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 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1.组成: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5-9 人组成,任期 三年。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 1人,主席必须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2.成员资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从本 学院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教职工中遴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1.学士学位是广州大学在本科阶段的最高学位,授予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1)已经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2)已经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3)已经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已经完成实习或实践环节,并通过指导教师和单位的评价。

2.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否则无法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流程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三、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求1.学生须按照学院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撰写和答辩。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学生独立完成,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

3.学院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

四、学士学位的实习或实践环节1.学生须参加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实习或实践环节,并提交相关实习报告或实践报告。

2.实习或实践环节的分数将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评价决定。

五、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学生必须通过所学课程的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生的学分累计情况将记录在学籍档案中,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据。

六、学士学位的授予及获得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的授予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2.学士学位授予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予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七、其他规定1.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流程,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2.学校有权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要求进行修改,学生须按照新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以上为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实习环节和学分要求。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广州大学学分绩计算方法(关系到你能否拿到学位证)

广州大学学分绩计算方法(关系到你能否拿到学位证)

学分绩
1.绩点
.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另一种成绩记录办法与绩点的记录关系是: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2.课程学分绩与平均学分绩: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考核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2.学期平均学分绩等于某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该学期所
修课程累计学分数
3.毕业平均学分绩等于毕业时全部已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这些
课程的累计学分数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
(含实践教学环节)总平均学分绩在2.0(含2.0)以上。

2.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3.普通本科毕业生在一、二年级学习期间,因违法乱纪或违反校
规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或纪律处分的记过处分,经两年(含两年)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者,经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4.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5.普通类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每个
学院分数线不同),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广州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广州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广大…2014‟106号广州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管理办法(二○一四年五月)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加速培养基础宽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制度。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以下简称“第二专业”)是指学习主修专业同时兼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

辅修第二学位(以下简称“第二学位”)是指学习主修专业同时跨学科门类兼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达到学位条例规定后取得的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开办第二专业主要是为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建立第二专业知识平台,拓宽其发展空间。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品学兼优,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无重修或重补考课程记录,没有因考试违纪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四条第二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五条第二专业教育一律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缴费就读。

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七条第二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教务处对第二专业教育实行兼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及成绩登记管理等。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和资格审查。

三、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八条第二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院协商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学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二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九条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及学位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学院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确定45学分左右的课程作为第二专业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60学分左右为第二学位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7年1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九个学科授予。

第四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具体实施。

成人教育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络教育学院及各有关办学院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三)在学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须达到70分及以上);(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五)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六)通过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考试科目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六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违法行为者;(二)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考试作弊者;(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1、符合申请条件者持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考合格证及本科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于毕业当年的9月15日前向办学院、系提交《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州大学章程》、《广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与委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向研究生处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由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入学手续完备的,予以注册学籍。

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身份信息等虚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或者在入学体检复查中被确诊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被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患有不宜在校学习之疾病者;(二)怀孕者;(三)创业者;(四)出国留学者;(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

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属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日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一起,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年月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八个学科授予。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平均学分绩点以上(含);(四)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籍毕业生,在授予学士学位时,平均学分绩点只要求达到,且不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限制。

第五条下列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凡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二)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第六条以下三种应届毕业生除非某个方面特别优秀,否则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普通类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二)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基础阶段统测()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第七条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进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者,学院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八条应届毕业生,如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可在下一学年度补授学位。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松〔2012〕21号签发人:余国扬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学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学位细则通知抄送: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董事会。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16日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目前能授予的学科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及管理学六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并通过由学院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单科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合格标准。

(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以上。

(六)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二)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四)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粤学位[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学位〔2014〕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 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 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建筑学、艺术学等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按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成绩优良,且达到如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 按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附修课和课外学分除外)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算,其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含2.0)以上。

第五条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六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学习期间,因犯过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解除者;2. 在校学习期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严重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者不授予学位。

第九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者,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8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其他规定凡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是每位毕业生所期盼的重要时刻,对于中山大学而言,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要求,中山大学制定了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第一部分:学位授予申请与审核在获得毕业资格后,每位学生需准确填写学位授予申请,并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学位授予申请应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导师评语、学术成果清单等内容。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学位授予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审核委员会由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院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学术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来确定是否通过学位授予申请。

第二部分: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学位论文是学位授予的核心要素之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学位论文评审应由拟评审专家组成。

学生需提前提交学位论文的初稿,并按照要求选择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评审结果将根据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如评审结果达到要求,学生将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学位论文答辩应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学术界和学术导师等相关人员有权参加。

学生需根据指导教师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做好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

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后,学生将按照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进入学位授予的最后阶段。

第三部分: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颁发学位授予是学生多年学习和努力的最终回报,中山大学高度重视学位授予流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根据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学位授予应由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组织。

学位授予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和学术领域代表组成,具备高度的学术和行业影响力。

在学位授予仪式上,学位授予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位论文质量,决定是否给予学位授予。

在学位授予的同时,学生还将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以及相关的学术荣誉称号(如优秀论文奖、学术创新奖等)。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本科毕业并且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最高学术机关。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院教务处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3.本科毕业生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分数的审核;4.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表现,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经教务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就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教务处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1.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2.会同各教学单位审核本科毕业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确认学生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确保拟授予学位学生合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3.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艺术设计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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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研究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生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广州大学独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五)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15名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中心主任、所长等)担任。

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所涉及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处协调汇总后,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12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

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七)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八)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三)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四)提请校学位评定委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五)对申请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六)提请校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七)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八)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九)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学位申请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于校评定委员会开会10天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申请(一)学位申请条件本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必须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以录用为准),该论文一般应属于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本人(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广州大学。

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必须以广州大学为单位,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以录用为准),其中至少1篇为SCI或EI期刊(以录用为准)。

被EI、ISTP收录的论文集不在此列。

此要求从201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审议。

(二)学位申请程序1. 学位申请者填写答辩申请书,经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广州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每门必修课的成绩须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广州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广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广州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2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除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

论文撰写参照《广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1~3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200字。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亦可参照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15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

(三)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第十九条 论文提交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系、所、教研室组织预答辩或论文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二十条 论文评审论文评审时间分别安排在当年4月进行。

4月份开展论文评审工作,由相关学院组织,评审费用由相关学院承担。

是否采用双盲评审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聘请评阅人学位论文在答辩前2个月,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3名,其中至少1名校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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