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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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废约运动

简析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废约运动

简析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废约运动自1842年英国迫使中国签订《南京条约》起,到抗战时期止,列强用武力和欺骗的手段与中国签订上千项不平等条约。

这些条约使列强获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协定关税权和海关行政权、租界、租借地、驻兵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投资设厂权、片面最惠国条款、文化侵略等等特权。

这些帝国主义特权互相补充,互为呼应,织成了一张严密的铁网。

尽管不平等条约是对国际法的粗暴践踏,但列强却依靠武力为后盾,使中国陷入了不平等条约的泥潭。

最初中国由于长期闭关锁国,不懂不平等条约的严重侵略性质,只是直观地对损兵折将、割地赔款、强开商埠痛心疾首,因此反侵略斗争的矛头并未明确指向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大,中国各界人士逐渐加深了对世界现状的了解。

尽管不能从帝国主义本质上认识不平等条约的侵略性质,但对不平等条约违背国际法的性质却逐渐有所了解,对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性也渐有切身体会。

尤其是日本废除外国特权的事实,对中国起了重要的启迪作用,中国由此开始了修改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

随着条约而来的负面影响的加深,中国历届政府企图通过外交途径修改不平等条约。

尤其是想修订关税税则,以增加财政收入。

1902年,清政府向列强提出使关税税则确实值百抽五和修改治外法权的要求。

1917年,北洋政府与列强进行了增收关税的谈判。

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第一次提出了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条件,并围绕二十一条所引起的山东问题同日本进行了激烈的外交斗争。

在 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又一次提出了废除列强在华特权的提案。

列强表示尊重中国主权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在适当时期召开关税会议使中国关税税则到切实值百抽五和增收二五附加税;在适当时候组成一个委员会凋查中国司法状况,看中国是否适宜取消治外法权。

英国应交还威海卫租借地,法国承认交还广州湾,日本也允许有条件的交还在山东霸占的权益。

在这段时期里中国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只是停留在国际法意义的水平上,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因而没有出现系统的有组织的反帝废约运动,也未能真正触动不平等条约体系。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刘建伦一、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便利其侵略,纷纷在中国攫取罪恶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1]具体说来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这个审判的权利交给这个外国人所属国家派来的外交官或领事。

这种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1843年英国首先获得这一特权,以后西方列强纷纷仿效,致使中国的司法主权独立被完全破坏。

西方殖民者在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下,肆意欺压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饱受丧权辱国之苦。

领事裁判权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近代中国人民和有志之士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二、领事裁判权的产生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的最初起因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侵略权益,保护其侨民在中国的非法利益,清政府官员对近代法权的无知和行政惰怠也是西方获得此权利的原因之一。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并在之后的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如:“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2]这些规定成为后来各国援引建立各自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依据。

在当时,英国人认为中英两国人民生活习俗不同,英国侨民是外来居民,对中国生活方式不了解,因此很可能与当地中国人发生冲突。

为了方便英国人在中国生活,就用英国的法律来管束英国人,而中国司法机关不能对英国人实施审判。

由于清朝官员根本意识不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不可动摇性和不可转让性,于是就轻易地同意了英方要求。

甚至有官员认为,抛弃了这些繁琐的民刑诉讼,也可以减少工作负担,更可以从此平息中外诉讼和争端。

就连当时通晓夷务的大臣耆英也认为,该条款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两无偏怙,亦两无窒碍”的好处。

由此可见中国官员对司法主权重要性及近代国家主权构成的全然无知。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Extraterritoriality from China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However,the
objective role Was no just as what they want.Every coin has two sides.When we discuss
main purpose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The Chinese treated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as great shame.The Chinese people tried their best to withdraw the
第二类观点,审视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缺陷。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是在中国 的外国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当时在中国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具体的规定也不尽 相同,实际应用起来却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例如,陈国瑛著、台湾嘉新水泥 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出版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其中第六 章就把领事裁判权对外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 事裁判权初期只是在沿海各通商口岸,加上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人出于自我保 护,在领事裁判权之外的内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通商事宜就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是,由于在中国的各个领事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虽然领事裁判权赋予涉 及到在中国的外国人适用外国法,但是不同领事国之问,究竟该适用哪国法律, 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三是,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定,在具体的 诉讼程序上,因为涉及到中国人、在华的外国人,并且不同的案件还有不同的规 定,再加上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法律不熟知,所以在具体案件的程序上,会 让人觉得无所适从。

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一、引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领事在中国特定地域内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领事裁判权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外国领事在中国的司法特权。

本文将简要介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二、英国《南京条约》与领事裁判权英国于1842年与中国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确认了英国领事在中国的司法特权。

根据《南京条约》的规定,英国领事可以在中国特定地域内,对英国公民及其身居境内的财产进行裁判和执法。

这一条约为后来与其他西方国家签订的类似条约奠定了基础。

三、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地域范围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通常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内。

根据不同的外国领事条约,这些地域范围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城市,如上海、广州等。

在这些地域范围内,外国领事可以行使司法权力,独立裁决案件。

四、外国领事的行使权限根据外国领事裁判权条约,外国领事在中国境内享有一定的司法权限。

他们可以审理涉及其国民的刑事、民事和商事案件,并对案件做出裁决。

为了行使这些权限,外国领事可以聘请本国人作为翻译和辩护人。

同时,他们有权派遣警察人员协助执行判决和保护领事馆的安全。

五、外国领事裁判权的限制尽管外国领事裁判权赋予了外国领事特权,但其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外国领事的裁判权仅适用于本国公民及其利益相关的案件,不涉及中国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的案件。

其次,对于重大案件或涉及中国政府及其官员的案件,外国领事的裁判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六、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变迁随着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变迁,外国领事裁判权逐渐受到限制和削弱。

20世纪初,中国开始主权恢复运动,反对不平等条约并争取废除领事裁判权。

随后,中国与各国签订了一系列重新平等化的条约,取消了外国领事在华的裁判权。

七、总结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中国政府和国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外国领事在中国一定地域内行使司法权力,对本国公民进行裁判。

领事裁判权是什么意思

领事裁判权是什么意思

领事裁判权是什么意思领事裁判权是什么意思?中国为什么要承认外国拥有这种特殊的权力,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看待领事裁判权呢?接下来,让我带着大家一起去探讨。

首先从最初说起吧!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西方列强任意欺凌的对象。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方殖民者势力的逐渐侵入,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也发生了许多领土纠纷、边界冲突等事件。

从此,中国开始被迫或自愿地承认外国在某些地区享有管辖主权。

但那时,各国所行使的只是军事、刑事等方面的司法主权。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7年,《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予国际联盟任何会员国或任何非会员国权利以执行其国际职务。

”1949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

它的组织机构分为大会、安理会、秘书处三个部门。

由于安理会的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因而实质上安理会就成为了大会的常设机关。

海上的风浪难以捉摸,领土问题错综复杂,我们还需继续努力才行。

作为新一代青少年,我们更应该加倍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丰富的专业技术,将来做祖国建设的栋梁之材。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与周边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不断深化,相互信赖不断加强,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和支持边境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并致力于改善双边关系。

中国在中南半岛和东南亚地区的存在不能被忽视,中国已向中南半岛及附近海域派遣了数十艘军舰、商船和渔船,与中南半岛诸国保持密切的沟通和交流。

在东南亚地区的活动,包括东盟的扩大,无疑会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友谊,也可以使中国企业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中国与菲律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菲律宾引渡条约〉的议定书》,中国已同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签署了类似的协议,使这些国家在中国驻外使馆官员和公民遇险时能够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寻求救助。

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

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

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2014 7 13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

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抵制,未能实现。

(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成为美英对日作战的主要盟国,中国战场牵制着日军的大部分主力。

中国在新的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不平等条约的继续存在成为一种荒谬的现象。

从1942年春起,中国舆论界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此起彼伏。

宋美龄且在美国报刊发表文章,谴责在华治外法权等特权,呼吁尽早废除。

美国舆论对此作出较大反响,许多报刊纷纷发表文章,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

在美国形成了一股同情中国的舆论潮流。

为了掌握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动权,美国开始考虑提前废约的问题,英美在对待在华特权问题上保持着同步行动。

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的修定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中国近现代史名词解释(适用于吴达德老师)-------杨帆编辑整理1.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始规定此特权,接着美、法、俄、日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了此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而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裁判,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

1943年,国民政府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

2. 租界: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

最早在中国取得租界的是英国。

列强在租界内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权,形成“国中之国”,严重破坏中国主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人民掀起了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收回租界是其主要目标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等国租界先后收回。

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了中国各地的日租界。

至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租界全部由中国收回。

3. “亚罗号”事件:1856年围绕中国商船亚罗号进行的中英交涉。

1856年10月8日,广东水师在中国走私船“亚罗号”上搜查海盗,逮捕了十几名中国水手。

而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却借口该船曾在香港注册,领有执照,要求两广总督叶名琛立即释放被捕人员,向英道歉。

但当叶名琛把12人全部送还时,巴夏礼仍然拒收。

23日,英驻华海军悍然向广州发动进攻。

“亚罗号”事件成为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

4. “马神甫”事件:1856年广西地方政府惩办法国不法传教士的事件,又称西林教案。

1853年,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非法从广州潜入广西西林县,勾结官府,作恶多端,激起民愤。

1856年2月,知县张凤鸣将马赖和不法教徒逮捕归案,后判处死刑。

法国以此为借口,于次年联合英国出兵侵华。

5. 《瑷珲条约》:1858年奕山与沙俄总督在瑷珲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历史纠错笔记整理

历史纠错笔记整理

历史纠错笔记整理易错点 1 不能深入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易错分析】:1、.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是决策方式,中央集权是一种政治体制,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君主专制强调君主个人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大事由其一人独断。

中央集权是指全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受命于中央,地方长官只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强调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2、中央集权制度下的两对基本矛盾——皇权与相权的矛盾(皇权加强,相权削弱直至消亡)、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地方势力不断削弱)。

3、中央集权制度下的三大趋势一是不断改革中央行政结构,不断削弱相权,以加强皇权;二是不断改革地方行政结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管辖;三是对人们的思想控制日益加强,明朝的八股取士和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典型的表现。

易错点 2 不能正确认识郡县制和分封制的差异【易错分析】:分封制和郡县制的不同第一,传承方式不同。

分封制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不同,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由皇帝直接任免,不能世袭,即实行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没有统治权。

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历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下的各诸侯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与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稳定、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各诸侯国在封地内拥有绝对的统治权,逐渐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

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是分封制的必然产物。

郡县制的出现及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据带来的隐患,使皇帝能够直接控制地方,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组成部分。

易错点 3 不能区分张骞两次出使西域的目的【易错分析】:学生易错认为张骞两次出使西域的目的是联合大月氏进攻匈奴。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嘿!今天咱们来聊聊“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这些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又特别重要的名词!
先来说说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哎呀呀,这可是个大变化呢!在近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不再像过去那样陈旧落后啦。

它变得更加科学、公正、透明!不再是那种随意的、没有规范的样子啦!比如说,法律的制定更加严谨了,审判的程序也更加规范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公平正义呀!
再讲讲治外法权。

哇!这可不是个好东西!它意味着外国人在别的国家可以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这多不公平呀!凭啥他们就能特殊呢?这简直就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嘛!
还有领事裁判权呢,这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它让外国领事有权力审判在本国的外国人,这不是乱套了嘛!咱们自己国家的法律都管不了他们啦?这怎么行呢!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呀!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就是要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状况!要让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权力存在!
咱们得明白,这些名词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哎呀呀,只有不断努力,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生活呢!
总之,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和背后的故事,对于我们理解历史、
把握现在、展望未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呀!咱们可不能忽视它们!。

近代中日修改领事裁判权问题比较分析

近代中日修改领事裁判权问题比较分析

第 2期
吕秀 一
等 :近 代 中 日 修 改 领 事 裁 判 权 问 题 比 较 分 析
6 3
利 以条约 中的法律 规 定 为基础 , 而 非 以租界 条款 为基 础, 所以“ 与 当 时租 界 以外 中国其 他地 区 的司法 制度

条 约规 定 ,日本 被 迫在所 开 港 口划定 特殊 区域 供各 国

要 :领事裁判权是 近代 列强获得 “ 合法”经 济特权 和法律特权 的基础 ,也是 侵略他 国的重要手段之 一 。近代 中
日 两国几乎在同一时代被迫打开国门,领事裁判权也开始出 现。通过明治维新走向资本主义道路的E l本历时 5 0 年撤
废 了领事裁判权, 中国则花 费了 1 0 0年时间,最终 实现 了司法主权独立。近代 中 E l两国修 改不平等裁判权为 中心 而展开 的。本文试从领事裁判权 的范 围、撤废过程 、撤 废的影响等三个
其次, 领事 裁判 权在 两 国 的存 在 具有 各 自的特 殊 性, 也 就 是领事 裁判 权在 两 国 的延伸 范 围和侧 重 点各
有不同。 在 中国 的领 事裁 判权 除 由领 事根 据其 本 国法 律 负责 处 理涉及 本 国侨 民的案件 之外 , 还 将这 一特 权
在领 事 裁 判权 的修 改 方 面 出现 如 此 大 的差 异 ?本 文 试对 领事 裁判 权在 中 日两 国出现 的范 围 、 修 改 的过程 以及 这 一 特权 的废 除 对 两 国此 后 的法 制 构 建 方 面有 怎样 的不 同进 行 比较分 析 。
认 为处 理 不 当 的裁 判 提 出质疑 ,尤 其 在 租 界 内更 为 明显 。租 界 原 为 “ 因通 商 贸 易而 指 给 外 人赁 屋居 住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中国近现史一个重要的概念。

高中教材中曾在三个地方提到相关问题:在1843年的《南京条约》补充条约中,英国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1928年,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未果;经历100年的司法权被破坏后,到1943年,英美与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废治外法权等特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治外法权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

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

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

(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

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

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问题一: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锭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问题二:领事裁判权是不好的吗?今天忙碌了一天,晚上着实困倦无比,临近期末,各项事务难以从容,晚上只好相对随意来叙述而已。

略微说说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记得本科甚至高中的时候,无论老师怎么换、教科书版本怎么变,对于领事裁判权总是持一种绝对否定的态度,笔下从来没有留一丝分寸与容忍。

当时我就在想,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受到了 ... ,假使确实该外国人有罪,但是要一个来自西方民主文明国家的人,来接受笞杖徒流死甚至还有充军、发遣、极边安置之类的刑罚,确实有其不合理性。

这并不同于当今中国现状,例如英国人与菲律宾人在贩毒处以 ... ,而没有采用属人管辖的原则。

因为当今中国的刑法法典与司法系统相对来说,与世界具有一定程度的普世性、相容性,并没有原则、价值上面的冲突。

当然有人会说,有的国家没有 ... ,我们国家还有 ... ,是否应当对于其他国家的人进行适当的放宽,在这一点上周永坤老师的博客上面有其专门的论述,周老师是认为是应该有条件的对于外国人不适用 ... ,尤其是其人所犯的罪在其本国并不处以 ... 的情况下。

我对于这种观点持有保留的意见,因为如果这样,除了政治上的影响例如凸显我国对于本国国民的人权保障不利,在法律上也相对于给予国外公民超国民待遇,毕竟我国还有有其独立的 ... 与独立的司法权,对于贩毒等重要的国际性的对于被犯罪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应当有按照我国法律来进行处罚的权力。

也就说别人打了我,我还没有办法对于怎么处理他发生作用,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处理该类问题发生作用,到底被犯罪国享有多大的权力进行司法诉讼,是否因为其有相应的世界公民的权利,而需要和他的母国进行沟通,甚至由处于母国与我国之上的联合国来处理跨国界的犯罪,这也是可以并且值得探讨的。

中国是如何废除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

中国是如何废除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

中国是如何废除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作者:刘汝明来源:《历史教学》2008年第09期[关键词]治外法权,国民政府,教材[中图分类号]C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7—0025—042008届高考文科综合全国卷(一)第17题是这样考查的:美国《时代》周刊评论说,1943年1月相关外交文件的签署“开辟了中国与西方列强之间关系的新纪元”。

这一评论指的是A.中国与英、美等国签署宣言,保证团结一致打败法西斯B.中国与英、美两国签署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归还侵占的中国领土C.中国与英、美两国发表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D.中国与英、美两国签约,宣布废除英美在华治外法权等特权答案选D。

题目创设了全新的情景,没有考死记硬背。

关于这一内容,教科书只讲了一句话,还把时间误写成“1943年11月”。

大多数老师教学时对这句话一带而过,没有详细讲解废除治外法权的历史过程,没有深入挖掘其重大历史意义和教育价值。

那么,中国是如何废除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为什么说废除治外法权开辟了中西关系的“新纪元”呢?“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之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才能享有,是一种外交特权与豁免。

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特权。

二是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

18世纪中叶以来,外交特权与豁免属于习惯法。

1928年《关于外交官的公约》签订,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订,中国于1975年加入。

其中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使馆馆舍不得侵犯、通讯自由、免除捐税、免纳关税,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私人寓所不受侵犯、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免除捐税、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等。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现代史名词解释(适用于吴达德老师)-------杨帆编辑整理1.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始规定此特权,接着美、法、俄、日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了此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而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裁判,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

1943年,国民政府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

2.租界: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

最早在中国取得租界的是英国。

列强在租界内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权,形成“国中之国”,严重破坏中国主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人民掀起了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收回租界是其主要目标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等国租界先后收回。

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了中国各地的日租界。

至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租界全部由中国收回。

3.“亚罗号”事件:1856年围绕中国商船亚罗号进行的中英交涉。

1856年10月8日,广东水师在中国走私船“亚罗号”上搜查海盗,逮捕了十几名中国水手。

而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却借口该船曾在香港注册,领有执照,要求两广总督叶名琛立即释放被捕人员,向英道歉。

但当叶名琛把12人全部送还时,巴夏礼仍然拒收。

23日,英驻华海军悍然向广州发动进攻。

“亚罗号”事件成为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

4.“马神甫”事件:1856年广西地方政府惩办法国不法传教士的事件,又称西林教案。

1853年,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非法从广州潜入广西西林县,勾结官府,作恶多端,激起民愤。

1856年2月,知县张凤鸣将马赖和不法教徒逮捕归案,后判处死刑。

法国以此为借口,于次年联合英国出兵侵华。

5.《瑷珲条约》:1858年奕山与沙俄总督在瑷珲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在清朝末年,外国领事在中国境内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

这一制度的背景是西方列强与清朝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包括《南京条约》(1842年)和《天津条约》(1858年)。

根据这些条约,外国领事
在中国担当了维护本国公民和商业利益的职责,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处理与本国公民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根据清朝与各国签订的条约,外国领事裁判权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清朝的司法主权。

具体来说,外国领事可以对本国公民(或者与本国公民有关的人)提起和审理案件,并最终作出裁决。

清朝政府对此表示了一定的接受和尊重,这也是为了符合与各国签订的条约。

外国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外国人的权益,但也引发了许多问题。

首先,这一制度削弱了清朝政府的司法主权,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

其次,外国领事的裁判权往往存在主观偏见和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对中国人民而言不公正。

还有一些外国领事滥用裁判权的情况,导致市民对外国势力感到不满和不信任。

随着中国革命的兴起和清朝政权的不断衰弱,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逐渐被废除。

1924年,中国政府发表了《废除在华
外国领事特权声明》,确认了废除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原则。

此后,中国逐步恢复了对自己领土内的全面司法主权。

历史趣闻领事裁判权 随同着虎门条约进入中的无理条款

历史趣闻领事裁判权 随同着虎门条约进入中的无理条款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领事裁判权随同着虎门条约进入中的无理条款导语: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

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

然而实际上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建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恰恰相反,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据此,列强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

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严重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

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生活常识分享。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刘建伦
【期刊名称】《中学历史教学》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现行高中历史教材中提到近代领事裁判权问题,而很多教师对此了解不多,在课堂教学讲授中存在一定模糊性。

笔者经过学习查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掌握,现将问题要点罗列如下,以供各位同行探讨。

【总页数】3页(P94-96)
【作者】刘建伦
【作者单位】云南楚雄市教科所,67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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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末民初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法律实践
——以法院改革为切入5.试述中华民国政府废除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对外交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试论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

试论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

试论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
于向东;郁竹
【期刊名称】《许昌师专学报》
【年(卷),期】1998(017)002
【摘要】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特权之一。

19世纪中叶至世纪末,伴随武力侵略,列强在华攫取的领事裁判权由发端、扩展到制度化,租界内中国司法主权也逐步丧失。

领事裁判权是列强政治侵略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扩展与中国半殖民化过程相一致,是半殖民化的明咖显标志之一。

列强“允诺”取消这一特权是为了攫取更多权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既具有微弱的控化又有显著的半殖民化性质。

【总页数】5页(P72-76)
【作者】于向东;郁竹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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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刘建伦一、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便利其侵略,纷纷在中国攫取罪恶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1]具体说来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这个审判的权利交给这个外国人所属国家派来的外交官或领事。

这种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1843年英国首先获得这一特权,以后西方列强纷纷仿效,致使中国的司法主权独立被完全破坏。

西方殖民者在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下,肆意欺压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饱受丧权辱国之苦。

领事裁判权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近代中国人民和有志之士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二、领事裁判权的产生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的最初起因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侵略权益,保护其侨民在中国的非法利益,清政府官员对近代法权的无知和行政惰怠也是西方获得此权利的原因之一。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并在之后的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如:“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2]这些规定成为后来各国援引建立各自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依据。

在当时,英国人认为中英两国人民生活习俗不同,英国侨民是外来居民,对中国生活方式不了解,因此很可能与当地中国人发生冲突。

为了方便英国人在中国生活,就用英国的法律来管束英国人,而中国司法机关不能对英国人实施审判。

由于清朝官员根本意识不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不可动摇性和不可转让性,于是就轻易地同意了英方要求。

甚至有官员认为,抛弃了这些繁琐的民刑诉讼,也可以减少工作负担,更可以从此平息中外诉讼和争端。

就连当时通晓夷务的大臣耆英也认为,该条款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两无偏怙,亦两无窒碍”的好处。

由此可见中国官员对司法主权重要性及近代国家主权构成的全然无知。

与领事裁判权相关的是租界会审公廨的建立。

为了解决发生在租界内的华洋诉讼,列强在上海等城市成立了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是半殖民地性质的特殊的司法机关,由清政府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

会审公廨表面上是属于中国的司法机关,由于中国谳员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案件几乎由外国领事独断,所以这是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扩张,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进一步破坏。

三、领事裁判权废除的条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以下诸项对于废除领事裁判权产生了重要影响。

1.中国法制的逐渐西化,与西方法制的差异缩小。

清政府在与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必须改变中国传统的法制,才有可能在对外事务中获得主动。

那时候,华洋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同时国内人民日益高涨的反清斗争也迫使清政府考虑对传统法制的变革。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当时若名法学家沈家本等人的倡导下,中国开始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和观念,古老的中国开始了司法制度近代化的艰难历程。

一些先进的司法制度和观念开始引入中国。

例如,建立法院体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开、创立检察机关、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建立、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公民陪审等等。

1906年,清政府派考察团前往日本考察法制,这对于中国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后,中国法制近代化迅速推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领事裁判权开始受到冲击。

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收回是具有代表性的事例。

在1925年五卅运动的推动下,统治上海的孙传芳于1926年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上海地区的领事裁判权得以部分废除。

当时,孙传芳在南京接见了“各国调查法权委员团”,他指出:“从前领事裁判权之产生,因中国司法制度与各国未能同一,现已逐渐改良,关于民刑诉讼裁判事宜,早与欧美制度无何等差异,徳奥俄国已处于中国法权之下,取消领事裁判权之时机,业经成熟,希望各国尊重华会精神,维持中国法权独立。

撤销领事裁判权制度,以增进国际亲善与利益云云。

”[3]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当年列强强行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其理由就是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法制不断与西方接轨,与西方法制的差异大大缩小,这也就成为孙传芳要求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重要依据之一。

由此可见,近代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在一定程度上有待于中国法制建设的近代化,只有逐渐消除或缩小了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的差异,才具备废除领事裁判权的现实条件。

2.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反抗斗争史是迫使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原因。

领事裁判权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权益,中国人民要求废除该制度的愿望随着其危害的加深而日益强烈。

在历次反帝运动高潮中,中国人民都表达了要求司法自主的诉求。

无论是义和团运动、五四运动、五卅运动,还是国民大革命运动,人民群众大规模的斗争和示威运动都震慑着帝国主义者,迫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考虑这一罪恶的统治策略。

3.两次世界大战引起的国际力量格局的变化,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是废除领事裁判权最重要历史条件。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列强中的德国、奥匈帝国和俄国分崩离析或发生重大社会变革,这三个国家的领事裁判权首先被废除,这就为取消其他国家领事裁判权提供了样板。

中国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增强,因而有条件在巴黎和会上对列强说“不”。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中国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这就为彻底废除领事裁判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近代政治家、法学家和爱国外交官的不懈努力推动了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历届政府的当权者都对此予以高度的关注。

英国殖民侵略者在1843年获得领事裁判权是那样的轻而易举,而清政府官员在当时考量这一重要的国家主权时也是那样的随心所欲和漫不经心,殊不知司法主权一旦丧失,要恢复和收回却要经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志之士开始致力于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斗争。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长期致力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建设,并对废除领事裁判权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近代地质学家和外交家丁文江在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废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孙传芳在近代史上属于反动军阀,但是,他在1926年主持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一事,则明显属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正义行为,应该得到肯定。

1943年1月,在蒋介石的坚决要求下,英美被迫同意废除领事裁判权,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并亲自签约。

因此,重要人物的努力,大大加速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四、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列强在中国放弃领事裁判权是一个缓慢而痛苦的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俄、奥先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

1930年蒋介石国民政府掀起了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但是在列强的抵制下新约迟迟不能签订。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人民的浴血奋战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战场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

1943年1月,中国政府同英美签订协定,废除了此两国在中的领事裁判权,以后几年,其他国家的类似权力亦被废除。

但是。

由于中国的弱国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领事裁判权的恶劣影响依然存在,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领事裁判权的残余影响以及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才被彻底清除。

五、领事裁判权的影响领事裁判权维护了外国人在中国的不合理权益,使外国人在司法诉讼中居于不正常的优越状态。

出现了所谓“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4]的奇怪现象。

在这一司法制度下,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豁免,而相关的中国人则处于极为不利的司法诉讼下,不仅蒙受奇耻大辱而且也使自身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正如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所说:“合众国的权威曾被人嘲笑过,并且我们的国旗曾经被用来掩护所有在中国的流氓。

”[5]与此同时,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也蒙受严重的损害。

近代中国人民对领事裁判权深恶痛绝,近代中国历届政府对此亦感如芒在背。

中华民族和外国资本主义的矛盾也由此而严重激化。

但是,应该客观地看待领事裁判权特别是上海等城市的会审公廨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复杂影响。

虽然这种制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在客观上却使西方法制进入中国。

其起因之一缘于中国传统封建司法制度与西方近代法制有巨大差异也是事实。

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制度在断案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对于很多案件的判断往往以封建道德标准为准绳,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

它服从君主专制的需要,尤其是非人道的残酷性和严厉性完全背离了近代人文主义潮流。

而西方近代法制在继承古代罗马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条款严密完备,有公正客观的因素,注重证据,讲求事实,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理念。

相对于混乱而残忍的中国传统封建法制具有显而易见的优越性。

因此,领事裁判权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刺激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进程。

在西方国家实施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中,近代西方法制的进步性被中国人所感受,于是,有志之士开始思考变革传统的中国法制。

领事裁判权的建立在客观上产生了“西法东渐”的后果。

事实上,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过程也就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

另外,近代革命党人利用租界内清政府不能行使司法权的掩护,积极开展反清革命活动。

例如,在1903年,邹容在上海发表了《革命军》一书,由于案发于租界内,清政府不能随意逮捕邹容和章太炎。

因而清政府照会租界当局严办二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依据西方法律分别判决邹容和章太炎两年和三年监禁。

清政府对此大为不满,强烈要求引渡二人至南京,并依据大清律例中的“大逆不道,煽感人心,谋为不轨”之罪来处以极刑,由于列强意见不一,引渡没有实现。

后邹容死狱中,章太炎于1906年获释。

所以,在清末反清革命中,租界和领事裁判权在客观上便利了革命活动。

六、历史回音2007年,英国人阿克毛在中国新疆贩毒被判死刑,英国方面对此进行多方交涉和施压,试图迫使中国方面改变判决。

但是,领事裁判权的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烟云,中国法院依据确凿的事实维持了原判,最终,阿克毛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于2009年被执行死刑。

[6]领事裁判权作为历史上的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成为中华民族的沉重记忆,它于1843年首先由英国获得,至1943年废除英美领事裁判权恰值100周年,至2013年已经170周年。

中英两国在此期间的国际地位变化诚如沧海桑田,但是,它留给我们的历史教训和启示却是那样的深刻而久远。

【参考文献】[1]《百度百科》“领事裁判权”。

[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3]《申报》1926年5月23日。

[4][清]赵尔巽:《清史稿·刑法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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