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业务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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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业务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管理

要求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10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位置类业务描述 (3)

第三章位置类业务类型划分 (4)

第四章位置类业务开展要求 (5)

第五章位置类业务接入流程管理 (6)

第六章位置类业务定位时的逻辑要求 (7)

第七章位置类业务管理制度要求 (11)

第八章位置类业务协议要求 (1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促进位置类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流程,保证位置业务隐私安全,规避经营风险,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特制定本要求。第2条本要求对位置业务的业务描述、业务类型划分、业务开展要求、接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开展位置业务的依据。第3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网及各省的所有位置类业务。

第4条本要求由总部数据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位置类业务描述

第5条业务定义

位置类业务是指与用户位置相关,通过调用中国移动的基站或AGPS获得用户的位置信息,并基于此信息向个人用户或者集团客户等提供服务的数据及信息业务。

第6条业务特征

1、位置关联:业务所提供的服务与用户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关;

2、用户授权许可:在用户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取用户为之信息,并依此开展服务。

第7条码号管理

接入全网位置业务接入管理平台的位置类业务向用户确认授权的短信代码如下:

1、大众产品通过10658016号码向用户进行短信授权确认;

2、集团产品通过10658012号码向用户进行短信授权确认。

各省接入本地LSP开展的省内业务通过10658010号码向用户进行短信确认授权。

第三章位置类业务类型划分

第8条根据业务主体不同,可分为自有业务和合作业务。

1、自有业务:以中国移动品牌面向客户推出,以中国移动为主体开展营销

推广,实现业务计费,提供完全客户服务的位置类业务。如手机地图、

手机导航、车务通。

2、合作业务:以合作伙伴品牌面向客户推出的业务,中国移动负责提供定

位能力、用户鉴权、代计费、收费结算等。

第9条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个人类、家庭类、集团类、紧急救援类、法律授权类位置业务。

1、个人类:由个人付费,且产品服务对象为个人的产品,如手机地图、手

机导航、飞信位缘。

2、家庭类:面向家庭客户,为满足其关爱家庭成员(如老年人、儿童、宠

物)、监控家庭财产(如汽车)等需求而提供的包含定位功能的产品。如

亲情通、关爱通等关爱系列位置业务。

3、集团类:由集团客户付费,为满足企业或者集团管理其资产、员工,服

务其会员客户等需求而提供的包含定位功能的产品,如车务通等。

4、紧急救援类:指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医疗等单位)在用户拨打110、

122、120、119、999等紧急救援电话时,为更有效地提供紧急救援服务,而获取报警用户位置信息的业务。

5、法律授权类:指为配合国家公安、安全部门,在验证接入方身份后,而

获取用户位置信息的业务。

第10条根据业务服务覆盖范围不同可分为全网业务和省内业务。

1、全网业务是指产品服务对象为全网用户的业务。

2、省内业务是指产品服务对象为省内用户的业务。

第11条根据定位技术手段不同,分为:

1、小区定位:通过移动基站小区信息(Cell-ID)获得用户位置的定位。如:

手机地图,生活指南,飞信位缘,亲情通业务。

2、区号定位:通过区号定位平台获得用户所处城市的区号或城市名称的业

务。

3、GPS/AGPS定位:指通过终端GPS/AGPS芯片获得用户精确位置信息的

定位。例如:手机导航,车务通。

第12条根据被定位对象属性的不同,分为:

1、对于用户个人的定位:通过对用户随身携带的手机终端进行定位,从而

获得用户个人位置信息的业务。

2、对于物品的定位:即将插有SIM卡的专用终端放置于汽车、贵重物品中,

从而获得该物品而不是某个人用户位置信息的业务。

第13条根据定位方式的不同,分为:

1、用户自定位:指用户在使用业务的过程中,由用户本人发起的对自己的

定位。

2、用户对他人的定位:指由使用业务的用户发起的对另一用户的定位。

3、企业或业务平台对用户的定位:指经过用户授权,由业务平台发起的对

用户的定位。

第四章位置类业务开展要求

第14条接入要求

1、省内紧急救援类、法律授权类位置业务,可直连各省LSP提供定位能力;

全网紧急救援类业务接入全网位置业务接入管理平台。

2、其他各类位置类业务,必须通过接入全网位置业务接入管理平台

(LBAP/LBMP)开展,各省不允许通过直连LSP方式开展服务。

1)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新增位置类业务(除紧急救援、法律授权

类业务)必须通过接入全网位置业务接入管理平台(LBAP/LBMP)

开展。

2)2009年12月底之前,在各省LSP上已接入开展的位置类业务,必

须按照总部统一部署,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统一割接到全网位置

业务接入管理平台(LBAP/LBMP)的工作,未按时完成割接的业务

不允许继续开展。

第15条平台要求:各省公司不能自建用于开展个人、家庭、集团位置类业务的GIS平台;

第16条合作方式要求

1、亲情通、关爱通、爱贝通等家庭成员定位类业务,必须以自有业务方式

开展,不能以合作方式开展。

2、个人产品涉及用户对他人进行定位的业务,必须以自有业务方式开展,

不能以合作方式开展。

第17条面向个人服务的合作类位置业务,必须在具备伪码的前提下开展。由于目前只有WAP具备伪码能力,因此只允许开展基于WAP的业务,暂不允许开展基于短信、彩信等其他方式的个人合作类业务。

第五章位置类业务接入流程管理

第18条面向个人、家庭、集团的全网自有业务接入

由总部根据产品规划,向位置基地下发工单进行接入。

第19条面向个人的全网合作类(WAP)业务接入

1、SP根据创新业务流程向中国移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时着重说明需要调

用中国移动的定位能力。由总部根据创新业务评审流程组织评审,对于评审通过的业务,由总部数据部给位置基地下发测试工单,位置基地负责相关业务接入测试的实施。

2、省内SP在满足全网合作业务条件后,可提交申请将省内合作业务升级为

全网合作业务,并需在申请中明确需要调用中国移动的位置能力。对于通过评审可以作为全网合作业务开展的,由总部数据部给位置基地下发测试工单,位置基地负责后续的接入测试等实施工作。

第20条面向集团客户的全网合作类业务接入

1、由合作伙伴(SI)向位置基地(辽宁公司)提出申请;

2、由位置基地根据集团产品的管理规定,进行合作伙伴的综合评估,对于

评估后建议开展的集团产品,每月1日、15日之前由位置基地通过OA 向总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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