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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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6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
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从2010年起,我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改为一年发布一次。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通过调查分析自行发布,并报我局备案。

现发布我市主城区部分职业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参考。

附件:重庆市2010年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0]13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渝人社发〔2010〕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近期,我市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细,务求实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

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

对不能保证职工在防暑降温条件下安全作业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

中度高温(37℃到40℃,不含40℃)职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强度高温(40℃以上),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后,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时(不含37℃),应当停止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和中度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涉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岗位实行特殊工作制的,要严格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从严审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急通知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急通知进一步解决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2月5日专门发出了《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于当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3号)。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清欠维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2010﹞23号)。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一)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013年重庆社平工资、最低工资、社保缴费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比例速算表

2013年重庆社平工资、最低工资、社保缴费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比例速算表

2009.12.1日至2010.11.30期间,(渝人社发[2009]208号) 养 老:单位15%(原20%),另2个百分点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 基本医疗:单位6%(原8%) 失 业:单位1%(原2%) 生 育:单位0.5%(原0.7%) 2008.12.1日至2009.11.30期间,重庆市《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养 老:单位15%(原20%),另5个百分点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 基本医疗:单位6%(原8%)
第二档560元 第三档520元 第四档680元 第一档580元
2006年-2007年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2006.9.1-20070.12.31
第二档480元 第三档440元
2006.9.1-20070.12.31
第四档580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单位6原8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012年渝人社发201271号201251执行第一档105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105元小时第二档950元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95元小时第三档1050元105元小时2011年渝人社发2010272号2011112012430第一档870元87元小时第二档75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75元小时第三档710元71元小时2008年2010年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20081120101231第一档680元第二档56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第三档520元第四档680元2006年2007年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200691200701231第一档580元第二档48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第三档440元第四档580元社平工资缴费基数养老工伤失业基本医疗大额医疗生育合计共计备注公司个人公司个人公司个人公司个人公司个人公司个人公司个人城镇17008000500002001008002001000700002920378315132572112104757000302615131210430261513200105900044180168436102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0000200农村1200800050000100150050000155037831513181561210475700015130005675000000500757000268571260439461比例112元比例

渝人社发[2010]241(2010公务员年度考核)

渝人社发[2010]241(2010公务员年度考核)

渝人社发…2010‟241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扎实开展好2010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7‟2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客观评价公务员工作,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对促进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公务员队伍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切实把年度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2010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二、科学核定优秀等次比例核定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比例和人数时,要以编制部门提供的该机关实际人数为基数,坚持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上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开展情况,分档次核定,不搞平均主义。

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优秀公务员比例和人数核定;市公务员局负责市级各部门优秀公务员比例和人数核定。

(一)对不严格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规定的,按不高于10%核定。

(二)对严格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规定的,按15%核定。

(三)对严格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规定,工作效果好,且该单位上年度在市或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靠前,或荣立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表彰的,按16%至20%的比例核定。

按16%至20%比例核定的单位数量,应控制在纳入年度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其中,按20%比例核定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纳入年度考核单位总数的20%。

对实际参加考核人数较少,按核定比例计算,优秀公务员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科学具体的核定比例方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0]1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病种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重大疾病病种为2010年9月1日后确诊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其中儿童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种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4种病种。

其他疾病暂未纳入试点范围,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核实病种类型,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病种种类。

二、试点范围儿童白血病在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首先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渝北区、黔江区、万盛区、铜梁县、梁平县、城口县、彭水县等10个区县试点,其他区县(自治县)也要做好开展试点的相关准备工作,市里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办理程序(一)患儿申请首先由参保患儿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居民医保证(卡)和救治定点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审批表》(申请审批表由各区县人社部门按照《通知》所附的表样印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渝人社发[2010]275号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意见

渝人社发[2010]275号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前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渝人社发〔2010〕2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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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主办单位:
制发日期: 2010-10-29
关于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1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
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提高人口素质,积极推动“健康重庆”建设,进一步降低我市人口出生缺陷率,切实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合我市职工生
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项目编码:A250700019)纳入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凡符合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在我市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规定进行“遗传疾病基因检测”(项目编码:A250700019)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每项600元标准予以限额支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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