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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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21年2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广州、深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
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广州、深圳市要主动配合省有关
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结束——。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
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
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
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为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X办发〔X〕54号)、市编委《关于印发〈X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编〔2017〕17号)和市编委《关于〈X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X编〔2017〕23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宜学的新X提供坚实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保障。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原则。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原则。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原则。
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等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全面推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整合相关执法职责和机构,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作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总结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总结按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紧紧围绕解决政事不分、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等问题,以“四个高标准”抓好改革“四关口”,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落实到位。
一是高标准梳理行政职能,坚持应改尽改,抓好改革“立项关”。
始终牢牢把握推进政事分开,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这一改革根本原则,对全市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全面梳理,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确保不留死角、应改尽改,完成行政职能剥离回归或转为行政机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交由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高标准制定改革方案,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抓好“顶层设计关”。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为前提,高标准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区分情况明确改革路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关系,明晰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三是高标准推进改革实施,坚持严格规范设置,抓好职能“重构关”。
抓住转变和优化职能这个关键,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入主管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能划入主管部门;对交通等领域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整合,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关系不顺问题,实现整体性重构,机构履职服务更加顺畅高效,破解了政府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四是高标准统筹相关改革,坚持一体谋划推进,抓好改革“协同关”。
注重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等相衔接,坚持各领域机构改革整体谋划,向“优化整合”持续发力,全面剥离行政职能后,对职责任务不足的进行撤销或优化整合,统筹机构编制资源,不断提高公益服务领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整体效应更加凸显释放。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1〕1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关于明确执法勤务类司法警察职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关于明确执法勤务类司法警察职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二)职务工资标准: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照“职务对职务,标准对标准”合理地安排工资关系的原则拟定(见附表一、二、三、)。
三、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干警列入这次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一)各级公安机关的工勤人员;(二)公安机关的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等附属单位,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不列入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司法警察职务工资的实施办法(一)司法警察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1)根据司法警察工资“高于地方、低于军队”的精神,为了保持司法警察同国家机关同级人员的合理工资差距,这次采取以民警工资额加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各五元(以下简称现行工资额)直接套入新拟司法警察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办法。
现行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2元(含132元)以下的干警,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
具体套入的标准见表四。
(2)按上述办法套级后,低于司法警察工资标准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纳入本职务最低工资标准。
(3)凡现行工资额高于司法警察工资标准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照发原工资。
(4)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以现行工资额就近直接套入新拟工资标准。
(二)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较多的人员(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
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
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
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
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
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
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2020年12月第23卷第24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20Vol.23,No.240 引 言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公务员录用机制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经历了推荐选拔和统一分配阶段、考录制度的探索阶段、考录制度的推行阶段以及考录制度的规范化阶段,随着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探索公务员分类改革、聘任制改革又被提上日程。
广东省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探索、试行公务员分类和聘任制改革道路上成为了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但好景不长,2018年上半年,深圳市对所有聘任制试行以来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转任,统一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戛然而止。
而探讨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相关内容,仍对相关人员研究聘任制改革提供了一定参考。
1 文献综述从国外的公务员制度看,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文官制度改革,其后经历了多次改革,于1996年开始对一般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进行分别管理,并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高级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录用执行公开考试制度;美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英国影响,对公务员主要实行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1978年发布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制定了高级公务员序列,其公务员的录用主要分为竞争性考试录用和直接委任;日本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美国影响,1947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确立了其公务员制度基础,将公务员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录用分为选举制和委任制。
国内的公务员聘任制研究在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后开始,其中,学者周建国、刘茜认为,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有利于拓宽用人渠道,激活公共人事系统的活力,但还需要通过全面发挥社会核心价值、完善聘任制管理制度等措施实现公务员聘任制的基本目标;张宏伟认为,聘任制改革对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优化机关人才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谢丽娜认为,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变了传统公务员制度中的僵化管理模式,对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制度意义;罗升鸿、钟云华认为,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为逐步完善该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
2020年国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及补贴标准
2020年国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及补贴标准相信大家都十分关注公车改革及其补贴标准吧。
下面为大家搜集了一篇“2020年国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及补贴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他表示,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要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和法定人群的全覆盖。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预计可以把5000万人纳入到这个体系里,包括3800多万在职和1500多万退休人员。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限时完成车改核心提示《方案》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全面推进公车制度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率先推进车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问:您认为公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长期以来,广大群众对车轮上的铺张意见很大、反映强烈。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政机关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是有利于节约开支。
目前,公车消费在“三公”经费占比例较大,中央和国家机关达60%左右,从各地公开的“三公”经费看,地方比例更高。
通过推进这项改革节约政府开支,建立节约型政府,可以把节约的财政资金更多用在刀刃上。
三是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而是执行《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工勤岗位人员以外,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参照管理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同等职务与职级晋升,享受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待遇。
在类别上,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分别是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
1、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23〕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
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23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
本轮机构,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
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
在事业单位分类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
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除已经明确组建的五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其他执法监察机构如何改革
除已经明确组建的五领域⾏政执法队伍,其他执法监察机构如何改⾰⾏政执法综合改⾰,⽬前明确的政策消息有三个: 1、⾏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单成⼀类。
事业单位分类改⾰要求将其承担的⾏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政职能,不再参公,今后不再成⽴新的⾏政类事业单位。
但是,⾏政执法例外,机构明确为事业属性。
2、组建五领域⾏政执法队伍。
⽆论是国家的党政机构改⾰⽅案,还是各省已经获批实⾏的党政机构改⾰⽅案,包括市县正在审批的党政机构改⾰⽅案,明确提出按国家机构改⾰⽅案要求,组建农业农村、⽂化旅游、⽣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五个领域⾏政执法队伍。
3、⾏政执法以县区为主。
原则上省级不单独成⽴⾏政执法队伍,只成⽴执法监督机构。
设区的市,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整合,市级撤销,以区为主成⽴综合执法队伍。
乡镇试⾏⼀⽀队伍管执法,整合所有的执法职能,成⽴⼀⽀综合执法中⼼。
⾏政执法综合改⾰以县区为主,综合设⽴。
党政机构改⾰省级年底就要结束,市县明年3⽉底也要全部完成改⾰任务,⾏政类事业单位改⾰与党政机构改⾰统筹推进,时限要求是⼀样的。
那么在改⾰中,对于⾏政执法队伍改⾰来讲,还有⼀些问题依然没有确切的消息和答案,例如: 1、五领域之外的执法队伍如何改⾰:除了新组建成⽴的五⽀领域综合执法队伍,其他未涉及的执法队伍改⾰,尚没有明确的消息。
有综合改⾰,县区成⽴“5+1”、甚⾄8⽀以上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按职能整合到五领域执法队伍的意见;还有取消执法职能,与其他事业单位综合改⾰的意见。
例如住建局下属的执法队伍,统⼀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改⾰,成⽴城市管理执法中⼼,⾪属住建局管理;⼈社系统的劳动监察⼤队和仲裁院,有以此为主综合所有五领域以外的⾏政执法职能,统⼀成⽴⼀⽀综合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成⽴⼈社服务中⼼的意见;卫⽣监督执法整合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然资源监督监察职能整合到⽣态环境执法队伍。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十个问题”研究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十个问题”研究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战略部署的新阶段任务。
2020年以来,江苏省作为中央确定的9个试点省份之一,开展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到目前试点工作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试点地区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优化、机构编制精简、公益职能加强。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本课题通过对改革重点环节进行研究,为下一步全面推开改革提前思考、做好准备。
一、组织领导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统筹谋划、顶层设计、上下联动,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一是将改革纳入地方重大改革任务清单,涉及改革的原则性、全局性、系统性问题由地方会议研究。
二是建立高位统筹的改革领导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改革重难点问题。
三是各部门同步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组织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作用,抓好本部门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
二、调研摸底事业单位体量庞大、涉及面广、复杂度高,准确摸清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
一是注重覆盖的广度,原则上以部门系统为单位开展集中调研,对规模较大、办公地点分散的事业单位,打破主管部门界限,以区域为单位开展调研,对重点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二是以摸清职能运行情况为重点,深入掌握事业单位职能不够饱满、重复设置职能相近、实际承担职能发生变化、履职不畅及机构设置、人员力量配备等具体情况。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聚焦当前一些部门和基层关心关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热点难点问题,掌握一手资料,强化成果运用,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方案鉴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多样化,改革政策性强等特征,必须牢牢把握中央改革精神,充分考虑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才能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离、任务有落实。
一是坚持政治建设引领事业发展,把组织工作贯彻事业单位改革始终,完善落实在事业单位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全覆盖。
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XX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XX办发〔XX〕7号)和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XX〕68号),现就推进XX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率先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努力构建权责清晰、监管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坚持精简高效、重心下移。
合理确定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
(三)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三、主要内容(一)合理确定执法范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将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文化市场、旅游等领域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结合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及职责,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正科级规格,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副局长由市公安局1名副局长兼任),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时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探析
新时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探析孙丽娜【期刊名称】《赣商》【年(卷),期】2024()2【摘要】一、人力资源管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意义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发展中发挥着如下作用:首先,有利于提升单位整体实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要在不断改革中保持自己的优势,就需要建立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增强内部竞争力,激活创新思维,推动组织高质量发展,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人力资源管理的六大模块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发展息息相关,在实践中,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核心内容的作用,让其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发展赋能。
此外,国家根据各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类别,中共中央组织部明确:七大综合执法人员可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出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将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带来由公益类事业编向行政编转变的机遇。
此举,系国家对当前社会状况深思熟虑的回应,是对未来挑战的预见和准备,并非一时兴起。
安徽省合肥、池州等地市,已率先完成了中国行政执法领域的重大改革,抢抓机遇,正确执行了新政策,踊跃出了强烈的“正向”社会效果,确保了科学、有序、高效、合理地开展好公益服务,及时满足了群众诉求和化解了履职中的疑难杂症,在优质团队的引领下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满足社会现实需求。
【总页数】3页(P0175-0177)【作者】孙丽娜【作者单位】马鞍山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相关文献】1.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探析2.规范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途径探析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探析4.科技类原创图书出版中编辑全过程参与机制的构建——以《新时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为例5.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创新路径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执法体制的改革愈发显得迫切。
广东省作为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自然不能落后于其他省份,因此,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当地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改革目的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执法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特别是在改善执法责任的转移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及加深执法合作方面下了不少功夫。
二、改革重点1.整合执法资源。
广东省在整合执法资源方面,将各类执法机构纳入到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平台中,便于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调,提高执法效率。
该平台将建立横向协同、垂直协作的协同机制,渐渐形成部门、领域和区域间的执法合作机制,做到资源协同,经验互通,信息共享。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广东省将通过制定相关的执法规范和培训体系,提高全省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治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实际效果,充分调动全省执法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执法资格水平和专业能力。
3.加快信息化进程。
通过建设信息化平台,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能够更加高效、快捷的获取信息、采集信息、分析信息,使执法队伍更改以往被动针对,转为主动搜索、获取、应用有效资源,实现更加高效、科学的执法方式。
从而,更好的适应新时期执法改革的需要。
三、改革堵点的破解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广东省也意识到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困难和问题,但是这也促使着广东省加强探索和政策的创新,为转型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改革的推进速度快而不乱。
为了确保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该省制定了合理的改革时间表和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强对以及各地的扶持及关注。
2.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广东省把改革贯彻于各层级的执法机构,而不仅仅集中在一两个重点领域,确保执法机构的整体健康、合理发展,不出现任何局部性质的弊端。
3.建立评估机制。
广东省将建立一套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改革后的效果真正实现提升,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并及时调整改革方向以及重点领域,以确保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坚实稳定地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doc
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参公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1、党委群团参公单位;2、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这三类参公单位,分别有不同的改革趋势。
1、党委群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完成之后,体制内的机构规范为行政部门是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
党委群团组织,和行政部门一样,机关全部使用行政编制,不再像以前一样,因为编制限制,一些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党委群团的参公,和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使用行政编制,身份和流动没有什么限制。
2、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类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过渡为参公事业单位。
但在机构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权力剥离出来,全部划归机关承担。
这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此也不再保留参公事业单位属性。
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随着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后,体现综合行政执法功能。
由于行政执法类职能,主要由县区承担,而县区的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行政编制短缺,改革后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而不是成为行政机关。
根据辽宁省的改革实践,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参公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
从以上三类参公单位改革实际来看,参公单位今后只能是使用行政编制,也就是只有党委群团才能参公。
今后,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除行政执法单位外,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再参公。
原来的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今后能不能参公,如何恢复专业技术人员与参公身份之间的转换,都有待相应的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人,应当成为改革的主体而不是客体。
任何改革都不应忽视人这一要因素。
无论从稳定还是事业还是情感角度,都应保障在改革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编随事转,人随事走。
改革中,原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有这两部分人员要“动”。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深办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深办发〔2007〕16号2007年9月25日)《关于调整行政事务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调整后,《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深圳市市、区镇(街道)人员编制精简方案〉、〈深圳市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圳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01〕9号)中的《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03〕56号)相应予以废止。
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机构编制定性在《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机关之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称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称为行政执法机构,使用省下达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市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可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二、机构名称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一般称“管理处”、“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执法机构一般称“支队”、“大队”、“中队”等。
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那么如何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的方案呢?下面是有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_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施方案模板,欢迎参阅。
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范文12020年底前取消事业编制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
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有: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去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就联合发布通知,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转为企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公单位改革,人员分流严重,二级参公没前途,劝你慎考参公单位
参公单位改革,人员分流严重,二级参公没前途,劝你慎考参公单位现如今参公单位面临一系列改革,有的参公单位直接在改革下撤销,有的单位被并入县级或者市直机关,也有单位直接转为事业单位。
如果单位撤销,一般情况下所有参公人员并入局机关,人员身份也会锁定(编制固定),所有的权利都被大幅削减。
根据目前的多数参公机关发展现实看,本级单位行政编已经超编严重,基层的小喽喽基本上多年没有任何提升或者变化,单位里老人退休也不多,这种情况下真是上不得上,下不得下。
发展前景一片惨淡,这倒如何是好?目前,要想改善自身的状况,遴选是一条路,或者寻求上级天线,我们俗称的找人,或者联系借调机关。
如果纯粹等着单位的行政老人退休,这就要耐心的等待,不过这样的计划太过渺茫。
图片来源时政百分网其实,在一个毫无生气和希望不大的单位,除了考试成功走了的思路,分流也是一个思路。
目前,很多单位执法类公务员的改革方向,按照最新的改革趋势看,省市一般是由主管局制定转任方案报组织批准后实施,通过考试(人多编少)或考核转任至局机关本级,县里组织制定方案报批准后县域范围转任。
这种改革方式,在东部地区很多地方已经试点多年了,当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早起执行中阻力也很大。
但是推行久了之后,也就大家也就见怪不怪了。
但是,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机关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效率很低,多年前一直就是2020年实现全国事业单位的彻底改革。
你看,早已2021年了,事业编改革也没有完成,很多改革限于实际发展的阻力,或者地方的低效率,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图片来源时政百分网有想法的人在这类单位都会及早脱身,能早走就早走。
根据我了解到,温州、天津等地的参公改革具体如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回归后,空余的参公事业编制原则上都要收回,为确保下一步其他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从现在开始这些事业单位进人原则上也要实行冻结,不再新进人员。
最大的变化是给予单位3年左右过渡期,通过自然减员、多出少进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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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临时劳动执法将成为历史。
《指点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历的管理。
严格履行行政执法人员资历认证管理制度。
未经执法资历考试的,不得获得执法资历或从事执法活动。
完全清算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严格制止使用辅助人员进行执法。
严格的财务纪律。
严格履行罚款和收支分开,收支分开管理制度和没收物品处罚制度。
严禁发布或假装发布罚款,没收和指控的目标。
严格制止将罚款和没收的行政费用和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假装在1起。
为了避免过度的执法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我们坚持必须实行法定职责,并且不能授权法律。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迫,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判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行行政执法行动。
在执法进程中也不得使用粗言秽语。
《指点意见》要求管理行政执法的酌处权。
贯彻履行《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依法完善,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过度,简单,粗鲁的执法行动。
坚持文明执法。
到达文明,规范的语言,通俗,准确的表达方式,友善和礼貌的态度,并且不要轻蔑,轻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要挟性语言;制止宣誓或侮辱政党。
触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必须进行法律审查,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进程。
重要的执法决策需要法律审查系统。
行政执法信息触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制止表露,表露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表露。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和留置权时,对容易产生纠纷的行政执法链接进行音像录相。
任何触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与行政相对人或第3人的重大权益直
接相干,行政执法决定是在听证程序后,案件很复杂,触及多个法律关系。
法律审查应按规定进行。
应及时应对媒体暴光和社会报导问题。
每一个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负责预防该地区和部门的行政执
法风险的第1人。
有必要加强领导,直接干预和亲身监督。
对通过媒体暴光,大众监督,社会报导,在线发酵等方式反应的执法问题,有必要及时作出反应,妥善处理,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报导。
不得隐瞒,遗漏或延迟报告。
2020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2
不管完全、主要或部份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将被纳入清算范畴,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机关。
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保存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将不再参公。
执法类事业单位全面整合
整合组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5个领域执法队伍。
对分散设置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职能划转和整合,加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执法机构未转行政的,暂时保存参公性质。
公益1类事业单位保持现状
公益1类事业单位指主要承当基本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功
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有两大特性:1、不能由市场安排资源,主体是承当公益服务或辅助性行政服务;2是由财政全额供养。
这类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国家会予以重点保障。
因此,除少部份受职能相近因素影响进行必要的整合外,其余基本上会保持现
状,保持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不变。
公益2类事业单位分3个方向改革
效益差的,即主体职能是提供公益服务或行政辅助服务的,剥离其经营或收费职能,改成公益1类;效益中等的,即主要职能还是公益服务,辅以收费或经营能保持本身运转的,保持现状不变;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收费或经营的,剥离事业属性改成企业。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本轮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对这点非常明确,受本轮机构改革影响,原计划在2020年底完成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任务,部份省市或提早至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总结
总的来讲,事业单位撤并整合是大趋势,特别是对那些指责任务相近、分散设置在多个部门的公务文化服务、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等事业单位,各地都将大力推动部门整合组建新的事业单位,同时大幅度精简整合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撤并范围太小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
像辽宁省,就改革、改组和整合90%以上的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可谓空前。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公务员法,定于2020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
新公务员法第9103条对公务员退休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符合以下条件之1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早退休:
1、工作年限满31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1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早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出台类似的政策法规,只是在机构改革中鉴戒类似做法。
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完成,为了规范管理,相信中央有关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事业人员提早退休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之成为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