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灵魂中起舞——浅谈舞蹈与音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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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灵魂中起舞——浅谈舞蹈与音乐的关系
人们都说“音乐是舞蹈的灵魂”。但作为人民音乐教师的我有可能会提出疑问:没有了音乐,那我们舞蹈不就只剩下躯壳了么?可见舞蹈与音乐关系非常的重要。
舞蹈和音乐关系非常紧密,追溯到人类艺术活动的初始时期,我国古代的“乐”就是指音乐、舞蹈、诗歌结合起来的一种音乐形式,这种三位一体的“乐”是中国很长一个历史时期的主要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舞蹈、音乐、诗歌这三种形式就逐渐地从三位一体中分离出来了。虽然他们在形式上都独立了,但不管怎样发展,音乐与舞蹈的关系仍是非常重要的,音乐是听觉上给大家来美感,舞蹈是视觉上给大家带来享受。音乐与舞蹈的结合是天然合理的、是反映人类智慧的、完美的艺术想象的产物之一。
在音乐和舞蹈界至仿仍有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先有音乐,然后根据音乐创作出舞蹈;另一种与之相反,认为先有舞蹈构思、动作的编排,然后请曲作者配上与之相符的音乐;看上去这两种观点完全相反,截然对立;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两种观点也在不自觉地相互渗透、接近。
追其根源,即音乐与舞蹈是否互解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一个舞蹈作品自始至终几乎都离不开音乐。新作品的诞生要经过编导的创作、构思、实践、修改持续完善而完成;有些编导起初构思的根据往往就是音乐,当然也有不同者,如先舞蹈后音乐者也
不乏其人,因为任何艺术手法都不是绝对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一个舞蹈编导在音乐面前没有舞的激情和形的灵感,那么,在他手下是不会诞生上乘之作的。舞蹈编导提升自己的音乐修养和东感,本身就是对舞蹈基本素材的积累;音乐不但为编导提供了节奏的基础,而且提供了情感、思想、性格、形象和结构,喜于深入理解音乐的编导才会有取之不尽的灵感诞生,使音乐的形象和舞蹈的形象融为一体,根据音乐的旋律创造出“舞蹈的旋律”;音乐的色彩变化是对舞蹈多样化的启发,音乐的曲式结构应体现在舞蹈结构中,独特的音乐节奏会产生独特性格化的舞蹈动作,舞蹈伴随音乐的对比、展开而跌岩起伏……等等这些都是一个编导要沟通音乐与舞蹈的种种手段,而这些手段的具体实现要建立在编导对音乐的反复倾听、熟背以及了解曲作者的创作意图和将来的配器设想的基础上,然后按照音乐逐段地编舞,编好以后自己反复跳几遍,感受它是否合乎音乐的要求。相反,按照先舞蹈后音乐的观点,就是要求作曲者了解编导的创作意图以及相对应的表达手段和动作组合,按其舞蹈结构、组合形式而配音乐,必要对甚至要明确编导要求的每个乐句或乐段的重复次数以及动作的幅度、速度、控制的时值等等,建立一种舞蹈感觉,进而协助、启发、影响、深化舞蹈的意义和主题。
音乐和舞蹈两者完美的融合才能很好的表现舞蹈作品的内涵真谛。一个舞者如果要很好的完成自己的舞蹈,就要理解音乐,然后让舞蹈及音乐中的呼吸和自己的呼吸完美的结合起来,这样
的作品才是有生命力的作品。
综上所述,音乐与舞蹈是不可分割的两种艺术形式,舞蹈离不开音乐的渲染与烘托,音乐在舞蹈演绎中得到升华。音乐和舞蹈在这样相互推动、相互发展中,让我们看到了色彩艳丽,感受到了民族文化的旺盛生命力。这就是音乐和舞蹈的协调统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