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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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证监会最新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发布

2024证监会最新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发布

2024证监会最新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发布介绍近日,2024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最新的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该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背景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股权奖励,可以使员工与公司利益相一致,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在过去的几年中,证监会不断完善和调整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旧有的政策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更新。

主要内容1. 引入期权激励新政策引入了期权激励机制。

期权激励是一种将公司的股票选择权授予员工的方式。

根据新政策,公司可以向员工提供期权奖励,允许员工在未来某个时间购买公司股票。

这种方式有助于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并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2. 分层激励政策新政策还推出了分层激励政策。

根据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业绩,员工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股权激励。

这种分层激励机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 公司治理要求新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

根据新政策,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范围,并合理设置激励机制。

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对股权激励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激励措施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激励计划的期限新政策规定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激励计划的周期为3至5年。

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完成激励计划,以确保激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影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政策的发布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该政策将激励更多的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该政策将促使公司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对员工的影响新政策将给员工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动力。

通过股权激励政策,员工可以分享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成果,既提高了员工的收入水平,又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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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实施股权激励 方案公司的规模及性质 差异显著
它最大的优点在 于创造 性地 以股票升值所产 生的价 差作为对高级 管理人 员的报酬 ,从而将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企 业长 期经营业 绩相联 系. 促进 了经营者和股东利益实现渠道的一致性 , 减少了管 理 人员的机会主 义行 为和股东对其进行监督 的成本 。股 权激励制 度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薪酬制度 , 是一项制度创新。相 对于工 资、 津贴 、 奖金等短期激励而言 , 股权激励是最 有效 、 最持久 的中长期激励政策 , 也是促进公司维持长期 、 健康发展 的最 佳薪酬 机 制。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 明, 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 结构 、 降低代理成本 、 升管理效率 、 提 增强公 司凝 聚力和市场 竞争 力能够起到非常积极 的作用。 2 0 年是我 国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元 年 , 月 1日中 国证监会 06 1 发布 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正式实施后 , 月中捷 》 2 股份成为首家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公司。随着《 公司法》 《 券 、证 法》 《 、企业会计准则 1 号——股份支付》及 《 1 国有 控股 上市公 司
( 内) 境 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 与股权激励有 关的法律法规 的 等 修 改和颁 布, 不断完善 了股权激励制度 。到 目前 为止 , 股权 激励已 经实施 了 3 年整 , 现阶段我 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状况如何? 其 是 否发挥 了应有 的效用? 实施 中还存在什 么问题? 国今后 的股 权 我 激励应如何应 对与发展? 本文拟对此加以研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

标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照一、前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吸引人材和提升企业绩效的重要手段。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介绍目前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新旧制度,对照新旧制度的异同点,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二、新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照1. 股权激励范围旧制度下,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对象仅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而新制度下,授予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了全体员工和非高管层管理人员。

2. 授予条件旧制度下,公司只能按照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股权激励额度进行股权激励。

新制度下,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股权激励总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保留利润或者以发行股分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3. 赎回和解禁在旧制度下,公司不能对授予的股票进行赎回,也不能提前解禁。

而新制度下,上市公司可以择机回购授予的股票,并且可以自主决定股票的解禁时间。

4. 税收政策在旧制度下,股票期权普通不纳税或者征收较低的个人所得税。

而新制度下,国家实行以福利代替工资政策,员工所得到的股权激励将被纳税。

5. 程序和备案在新制度下,公司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关文件,并在股权激励实施前向公众披露。

同时,公司还需要制定相关程序来规范股权激励的实施和管理。

三、未来发展趋势未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会不断完善。

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以下方面的改进:1. 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当前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虽然已经明确了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基本框架,但是具体的实施方式还需要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便于企业更好地执行。

2. 明确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随着股权激励的不断普及,税务部门可能会对股权激励提出更明确和具体的税收政策,以保证税法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3. 将股权激励与公司管理相结合在未来,股权激励可能会和公司管理相结合,通过股权激励来激发公司精神文化建设、企业价值观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旧制度对比的解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旧制度对比的解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旧制度对比的解析引言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员工授予股票或股票期权等形式,作为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股权激励制度既可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可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治理结构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主要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新旧制度,在制度内容、激励对象和激励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评价股权激励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

旧制度下的股权激励制度在旧制度下,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以股票期权为主要形式。

员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期权,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在购买期权时,员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一种自愿的选择。

如果股票价格上涨,员工可以通过行权期权获得差价利润。

但是,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员工则无法行权,可能造成部分投资损失。

在旧制度下,股权激励主要针对高管和核心骨干员工,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

但是,由于旧制度存在行权期限和行权价格等限制因素,使得激励效果受到一定的局限。

新制度下的股权激励制度随着股权激励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制度下的股权激励更加灵活多样化。

除了股票期权外,上市公司还推出了股票奖励、股票补偿和限制性股票等新的激励方式。

新制度下的股票奖励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由公司直接奖励给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无需员工支付费用。

这使得员工对公司的绩效有了更直接的反馈,激励效果也更明显。

股票补偿是指公司向员工发放股票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这种激励方式适用于一些薪资较低的员工,通过股票补偿可以提高员工的待遇和积极性,同时也能让员工分享公司的成长和利润。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给员工分配一定数量的股票,但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自由交易和转让。

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后,员工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

这种激励方式主要用于高管和关键员工,旨在促使他们长期参与公司发展,增强公司和员工的利益一致性。

新制度下的股权激励更加关注公司整体利益和长期发展,将激励对象扩大到更多的员工范围内。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股权激励也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吸引人才和提高企业绩效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证监会出台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成为各企业争夺的焦点。

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可以通过给予员工股票等股权激励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然而,在实践中,股权激励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业不平衡、制度不完善、规则不清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制定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股权激励行为,提高激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股票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

2. 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激励股东增强公司价值和盈利能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其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和透明。

3. 股权激励的方式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增持、股票期权激励基金和股票期权激励子公司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4. 激励对象和激励期限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的员工,激励期限不得少于3年。

5.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并应当有较为明确的股权激励实施期限和条件。

6. 股权激励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例如限制员工减持股票的时间和比例,并规定了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

三、意义与影响《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办法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有效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公司的绩效和竞争力。

本管理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第三条定义1. 公司: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分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指公司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方式,向员工提供股权作为激励方式的行为。

3. 员工: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激励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股权激励设计与实施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设计1. 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期限、激励方式、激励比例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应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目标和激励方式。

3. 公司应通过与员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员工的权责、激励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股权激励实施1. 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股权激励。

2.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登记、激励条件的达成、行权方式等内容。

3.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权责和义务。

第三章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第六条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条件1. 股权激励权益回购应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应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条件和方式。

3. 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情况,并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程序1. 公司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制定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程序,明确回购的对象、回购的数量、回购的时间等。

2. 公司应与回购对象签订回购协议,并办理股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3. 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回购情况,并将回购信息公告于公司官方网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 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擅自设立股权激励计划的,由证监会赋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促进公司治理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通过股份、期权等方式,激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员工,提高公司业绩,增加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共享。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注重风险与激励相匹配。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报告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五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激励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激励对象一般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员工。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开放给全体员工。

第七条激励方式可以采用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具体措施应当由公司制定并向激励对象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激励期限一般为较长时间,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期限。

第九条激励目标一般包括公司业绩指标、股价指标、市场份额等,具体目标应当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三章股权激励实施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明确激励对象的权益、义务及相应的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激励对象提供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实施方案、激励对象权益、业绩评估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范本2、股权激励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期权等方式,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3、限制性股票:指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的股票,不可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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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制度对比旧法(试行2005&备忘录&监管问答)新法(管理方法2016)差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变化:新增: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要求;2.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具有要求;删除:最近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在新法中可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变化:包括:1.强调了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等;2.3.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也可获得股权激励4.不包括:1.监事2.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知悉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4.5.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注:所有时限都由3年变为12个月,变得更宽松。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计划中新增载明事项:1.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2.3.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5.新增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6.7.新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8.9.新增会计处理方面内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0.11.新增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12.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 家。

1.新增绩效考核标准内容,要求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大信息披露要求。

2.3.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但选取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业绩指标选择空间加大。

4.5.放宽了绩效考核指标等授权条件、行权条件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6.7.增加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额的10%。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号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总额的1%。

换言之,若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可以超过股东总额的1%,给予了公司更多主动权。

2.3.预留权益的预留比例从10%增加到20%。

4.5.增加预留权益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时失效。

6.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2号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监管问答(2013)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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