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中100种典型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中100种典型串通行为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投标人为了成功中标,不惜违法采用所谓“潜规则”,这里总结100种典型串通行为,供同业参考!招标人与投标人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监理概论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监理概论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是()。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B.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答案】 C2、建设工程监理评标中采用“定性综合评估法”的优点是()。
A.能减少评标过程中的相互干扰B.能增强评标的公正性C.能集中体现各方面的意见D.能增加评标的透明度【答案】 C3、下列选项中,关于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工作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监理工作日志制度B.隐蔽工程验收、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C.监理工作报告制度D.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制度【答案】 A4、下列文书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标公告B.招标文件C.投标文件D.中标通知书【答案】 C5、根据《招标投标法》,下列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B.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C.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D.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答案】 A6、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关于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B.中标结果不需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C.评标委员会只能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能直接确定中标人D.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30 日内按有关规定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答案】 A7、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工程监理单位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A.征得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同意B.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C.书面通知施工单位D.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答案】 D8、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是()。
投标人串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招投标活动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我国法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投标人串通的法律规定、处罚措施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投标人串通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投标人串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之间达成协议,共同操纵招投标活动,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联合投标:多个投标人共同参与一个投标项目,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参与投标。
(2)相互约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中标份额、分工合作等事项。
(3)泄露信息:投标人之间相互泄露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等。
(4)干扰评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其他串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围标、刷标、虚假投标等。
三、投标人串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怎样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58怎样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文/冯君串通投标是招标采购实践中曝光率颇高的违法行为。
其中,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串标行为保持着较高的“出镜率”。
《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发现,对这一高发问题,业内在理解和执行上却并不统一。
对于视为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业内有三种观点:一是只要发现投标文件混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二是只有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混装材料的重要性进行甄别,不单纯看投标文件是否出现别家的材料。
观点一:只要一方混装就可认定为串标行为实践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只要投标文件中混装有不属于自己的材料,就可以以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为由,认定其为串通投标行为。
河南省工信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岚就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
李岚表示,在评审工作中,该省有一套认定22种串标行为和识别60种串标现象的判定细则和标准。
在60种串标现象中,其中有一条特别强调“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据李岚介绍,在评审工作中,只要在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发现了资料混装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串通投标。
对于部分业内人士“投标文件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观点,李岚并不认同,她表示,如此理解,会大大减少认定为串标的几率,助长串标行为的发生。
观点二:两方相互混装才能认定为串标行为与李岚的观点不同,部分业内人士指出,投标人的文件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体现“相互混装”的“相互”二字,也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施工招标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情形
施工招标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情形结合招标代理经验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对确定施工招标围标、串标、陪标的问题列举如下:一、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2.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3.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4.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
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7.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二、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8.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
10.同一项目的采购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11.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串通投标的形式、危害及预防对策
串通投标的形式、危害及预防对策1串通投标的形式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之间相互串通,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提升投标人自身中标几率,甚至使得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的违法现象。
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①各个投标人之间彼此达成陪标协议,结成利益联盟,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获取超额利润,操纵中标结果。
②投标人利用挂靠的形式,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
自己与自己"竞标",无论哪个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投标人自己承揽工程。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单位负责人行贿,要求招标人对其投标有所"照顾",而招标人通过在背后指挥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从而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
②在招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已内定中标人,甚至招标项目已经由某个投标人开工实施,招标工作只是使其披上合法中标的外衣,掩盖招标人的一些违法行为。
(3)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①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操纵招投标活动。
②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评标办法等文件时,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甚至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行为,排斥其他投标者,并商定中标后由投标人给予"额外补偿".(4)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取评标专家(5)投标人与其他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①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监管机构获知的工程招投标信息比招标人还多,其相关管理人员更易受到投标人的关注,形成权钱交易并向投标人泄露关键信息,为其中标提供方便。
②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的所有信息都储存在软件后台,投标人会与软件公司互相串通,通过软件公司获取项目信息,甚至直接篡改投标文件。
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弯春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有关“串通投标”的法条: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埋滑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让没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中、低价位报价,通过调整价位间隔报价幅度相等。
或者,不直接参与投标的第三方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区间或者顺序,一旦确定中标者便向与其商定实施串标的另外两家投标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或返利。
这些都属于串标的认定情形。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例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记录交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中标,采取给予其他投标人或个人以利益的方式等。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国家招投标制度的行为。
4.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 投标人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
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行为。
8. 投标人中标后,因图纸不全不负责现场踏勘和答疑引起的经济纠纷的。
9. 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
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的⾏为⽅式有哪些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为。
那么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的⾏为⽅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的⾏为⽅式有哪些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为⽅式主要有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即招标⼈有意向某⼀特定投标⼈透露其标底的⾏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
即招标⼈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中标。
即招标⼈在要求投标⼈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中标;(4)招标实⾏差别对待。
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
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
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
即投标⼈有意与招标⼈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
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标价,使标价⾼于通常价,⽽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
⾼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标价的投标者⼀定的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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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哪些⾏为可以视为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市场竞争机制的⼀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
由于串通投标⾏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
法律咨询: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为的主要表现包括哪些?律师回答: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低或者抬⾼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为。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属于建设施⼯的,投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于完成招标项⽬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九条投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并书⾯通知招标⼈。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投标⼈根据招标⽂件载明的项⽬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进⾏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件中载明。
第三⼗⼀条两个以上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投标⼈的⾝份共同投标。
串通投标法律规定
一、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1、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正、平等的竞标秩序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3651371_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
60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文/白如银 高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
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了“视为”立法技术,运用经验法则,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视同认定为“串通投标”。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串通投标常见情形,其中都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则投标文件混装串标的案例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如何理解,有两种认识。
一是甲方投标文件中有乙方资料,而不管乙方投标文件中是否有甲方资料;二是甲方投标文件中有乙方资料,乙方投标文件中也同时有甲方资料,但不管该资料是否为同一文件,也不管是整本投标文件混装,还是只有部分内容混装。
这两种认识直接导致最终认定结果不同。
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就可窥见一斑。
案例一〔2020〕辽01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中,富尧公司与沈阳富尧佳禾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报价单》格式雷同、供货商一栏供货商名称互相混淆,投标方联系人为同一人,联系电话相同,报价单位地址相同,上述行为符合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特征。
案例二〔2018〕苏860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文讯公司和星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资质材料存在明显的交叉、互相混装的情形,一致建议将文讯公司和星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2017年11月27日,南京市财政局对文讯公司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文讯公司在参与涉案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与星源公司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具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决定对文讯公司处以800元罚款,并将文讯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中,文讯公司参加了涉案项目,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授权其职工欧阳**代表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谈判,而且从未明示放弃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六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六种情形视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实际招标中发生了这六种情形是否还有必要启动澄清,对此业界有不同的看法。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
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
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
第四十条列举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几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为避免“误伤”投标人,在发现串通投标形式或疑似串通投标时是否启动澄清有不同的观点或看法。
是否启动澄清,业界的不同观点或看法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的,还需要启动澄清吗?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启动澄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招投标是采购、工程承包、服务采购等领域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增多,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通投标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达成某种协议,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不竞争、不报价或者报价一致,共同排斥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
(3)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其不公正待遇。
三、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串通投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中标所得款项;(2)赔偿其他投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
串通投标的60种情形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23651373_相互混装串通行为认定的四种情形
64相互混装串通行为认定的四种情形□文/赵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混装,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出现了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内容,通常包括材料的相互装订夹带、公章混盖、名称混用等情形。
然而,哪些情形属于视为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业内存在较大争议。
为了解决实务中的困惑,笔者以几个案例来归纳总结相关处理规则。
混盖公章不能合理解释视为混装串标行为规则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混盖公章,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属于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应视为串通投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所载:财政部收到举报信,来信反映,在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活动中,C公司以高价成交,竞价结果有失公平。
财政部审查中发现,该项目另一家参与竞价的供应商D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C公司的公章。
对此,C公司称,对D公司的竞价文件加盖自己公章一事不知情。
D公司称,确实存在竞价文件中加盖的公章与公司名称不符的情况,原因是公司职员在与C公司对账过程中拿错公章,将C公司的公章直接加盖在自己的竞价文件中,未经核查直接上传了竞价文件。
财政部认为: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
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对盖有本公司公章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虽然C公司辩称对D公式盖自己公章行为不知情,D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失误错盖公章,但正常来讲,两家公司的对账行为与准备投标文件行为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参与对账的工作人员与准备投标的工作人员也不会重合,两家公司的辩解明显违背常理,不属于合理解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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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太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